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5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

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

动报酬等。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

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

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

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

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

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

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

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

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

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25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

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6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

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

时工作制。

第28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11:30,下午 1:00--5:00

第29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

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0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31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2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其中计件工资单价的计算公式:

式中:G 是计件单价;G a是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Gb 是当地企业

平均工资;2和168是常数,2代表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中间值,168是月

法定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T 是以小时为单位的劳动定额,即工时定额。

第33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

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

签名。

第35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

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

职工工资。

第36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

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

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工资。

第37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

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

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

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9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

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40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41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

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

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9)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

移交手续。

第42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

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

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

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

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

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43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

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

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

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

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

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

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

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44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45条 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

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6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

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

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

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

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

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7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

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48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

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

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20至5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

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0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

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

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

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1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

相应经济损失。

第52条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

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

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

得超过30日。

第53条 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车

间主任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

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与理由,总

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54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

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5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

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6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

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7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

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

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8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

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

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9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

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60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

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1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

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62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

类的营业。

第63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

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

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

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

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

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

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 附则

第64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

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65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66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67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

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68条 本制度自 2011 年 3 月 1 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0一一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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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5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

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

动报酬等。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

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

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

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

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

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

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

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

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

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25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

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6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

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

时工作制。

第28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11:30,下午 1:00--5:00

第29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

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0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31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2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其中计件工资单价的计算公式:

式中:G 是计件单价;G a是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Gb 是当地企业

平均工资;2和168是常数,2代表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中间值,168是月

法定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T 是以小时为单位的劳动定额,即工时定额。

第33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

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

签名。

第35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

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

职工工资。

第36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

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

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工资。

第37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

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

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

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9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

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40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41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

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

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9)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

移交手续。

第42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

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

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

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

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

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43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

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

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

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

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

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

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

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44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45条 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

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6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

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

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

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

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

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7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

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48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

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

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20至5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

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0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

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

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

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1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

相应经济损失。

第52条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

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

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

得超过30日。

第53条 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车

间主任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

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与理由,总

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54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

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5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

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6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

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7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

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

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8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

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

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9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

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60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

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1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

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62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

类的营业。

第63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

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

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

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

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

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

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 附则

第64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

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65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66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67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

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68条 本制度自 2011 年 3 月 1 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0一一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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