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1、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法院在执行前,要依法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对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以裁定的形式排除其强制执行力。但法律对依何种程序、如何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并未作出规定,何为“确有错误”,法律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践,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应考虑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1)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

(2)债权文书给付期限不明确;(3)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等存在争议的;(4)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

(5)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

(6)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7)公证程序严重违法的,如公证员为本人或其近亲属办理公证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8)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目前,法院申请公证处公证的执行案件大多是对其

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在一般情况下,象这样的案件都是该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法院才申请公证处对其执行行为进行公证,在实践中,实际性情况是公证处在法院的领导下,按照执行文书,协助法院完成执行程序。如制作现场工作笔记,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其实只是对法院执行的过程给予见证,甚至帮助执行人员搬运被执行的财物等。建议:公证处只对法院执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证明,对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和执行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作审查,也不作任何证明。

3、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查封、扣押财产时,遇到那些应该到场的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到场情况,可以向公证处出具" 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公证处介入民事执行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如果要求公证处派员协助执行工作或要求公证处在各种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要求将其强制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等现象,都是欠妥的,应该要求公证处将其执行过程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1、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法院在执行前,要依法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对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以裁定的形式排除其强制执行力。但法律对依何种程序、如何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并未作出规定,何为“确有错误”,法律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践,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应考虑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1)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

(2)债权文书给付期限不明确;(3)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等存在争议的;(4)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

(5)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

(6)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7)公证程序严重违法的,如公证员为本人或其近亲属办理公证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8)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目前,法院申请公证处公证的执行案件大多是对其

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在一般情况下,象这样的案件都是该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法院才申请公证处对其执行行为进行公证,在实践中,实际性情况是公证处在法院的领导下,按照执行文书,协助法院完成执行程序。如制作现场工作笔记,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其实只是对法院执行的过程给予见证,甚至帮助执行人员搬运被执行的财物等。建议:公证处只对法院执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证明,对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和执行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作审查,也不作任何证明。

3、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查封、扣押财产时,遇到那些应该到场的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到场情况,可以向公证处出具" 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公证处介入民事执行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如果要求公证处派员协助执行工作或要求公证处在各种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要求将其强制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等现象,都是欠妥的,应该要求公证处将其执行过程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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