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及认定程序

为了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值税。政策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是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则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的认定:

  具备哪些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呢?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0月16日联合颁发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同时明确,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手段与能力;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50%以上;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具备条件的软件企业该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呢?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向当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的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明细表;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还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以及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同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对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按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经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值税。政策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是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则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的认定:

  具备哪些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呢?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0月16日联合颁发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同时明确,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手段与能力;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50%以上;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具备条件的软件企业该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呢?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向当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的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明细表;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还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以及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同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对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按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经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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