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政权,它便如同衍生物一样始终与其相伴。特别是进入世纪年代以来,职务犯罪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职务犯罪在各种类型的犯罪中是危害最大的一类犯罪。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威胁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妨碍着行政管理的现代化进程,障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诱发更多的犯罪行为。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由此产生的负面作用和相关因素的影响,引发了职务犯罪范围扩大、案值剧增、层级升高、窝案串案频发的严重态势。
一、意义和方法
一般认为,行政职权是特定行政组织依法享有的、对特定行政事务以特定的行为方式进行管理的权力。从现象上看,行政职权是行政管理和行政法中运用最为广泛、最为频繁的概念之
一。从本质上看,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力在行政机关中的分配,是行政权的具体化。过去,对于这样一个重要权力人们并未关注太多。究其原因,不外有以下二种:第一,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化,已是一个十分明确而具体的权力,内容特定、单一,行政机关只需依其进行行政管理即可;第二,行政职权仅仅是行政机关可以对某一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标志,从功能角度讲,行政管理和行政法更应注重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及由此产生的后果,没有必要对行政职权本身刨根揭底。这种从宏观层次和中观层次看问题,而忽略从微观层次分析问题的做法是不利于社会科学研究的。
二、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行政目的。
行政法律规范是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行政执法的过程,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过程,目的就是将行政法律规范适用到日常具体工作当中,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也就是实现社会公众意志。所以行政执法的目的只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如果某种行政行为是为了给个人或单位带来某种利益、意图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或其他一些超出法定行政目的的动机都被视作是不正当的。行政行为都应是以实现法定目的为标准,不宜超出适当的限度,在多种选择措施和种类中,只能选择对国家和行政相对人最有利的一种,即要全面平衡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追求行政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损失。
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应坚持罚责一致的原则。
这主要是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要以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查清违法违章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根据不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合理裁量处罚的幅度。社会危害性是任何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损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全面综合地加以判断。在国务院制定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就根据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制裁幅度,这也是罚责一致原则在立法中加以体现,在执行中不宜一味地追求从重或从轻,只有严格依照客观事实,综合考虑违法性质和情节,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提纲:一、加强和改进对领导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
1、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2、 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 思想建设是关键
3、 权力的本质就是责任
二、行政职权滥用的表现形式与危害性
1、 行政职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2、 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性
三、行政职权滥用的防范措施
1、 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2、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摘要:
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权力是柄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已则害”。领导干部的腐败,都是以权谋私,是权力的腐败。如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这是新的历史时期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有的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看作是施展抱负和才华的平台,为群众为实事,给一方老百姓带来实惠。有些人权力观严重扭曲,视权力为资源,向资源索取回报。成克杰、胡长青之流就是最好的反面教材。他们不是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取利益,而是为自己、为亲属谋取私利。要加强和改进对领导权力下放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认识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性,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行政权
………………………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
与责任相统一的权力观》
5、 黎明《依法行政通论》
6、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7、 王泸宁《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
8、 江正平、何立慧《行政法学》
9、 夏书章《行政管理学》
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虽然形成一定体系,但仍有一部分不足:中国向来崇尚成文法,但对行政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合理的法律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很大方面制约着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或许是因为行政关系广泛且变动性大,行政法产生较晚,一些基本原则尚未成熟等各种原因,难于制定统一法典,因此,笔者建议加快对各具体领域单行法的完善,并加紧对行政法典的理论研究和编纂,依次建立完整的行政法体系。
另外,人大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来领导工作,与人大的监督地位不适应,我国可借鉴西方国家的Ombudsman(议会监督救济制度),又称“议会督察专员制”,在权力机关设置专门的机构来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职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加强司法机关对政府行政职权使用中的司法审查。主要应体现在行政诉讼中的判决,法院的判决方式有两种:一是撤消判决,包括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另一种是变更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显失公正,其中撤消判决为主要的司法控制手段。另外,对行政职权滥用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样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按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四)社会各界的监督。拓宽社会各界的监督渠道。目前我国社会各界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介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我们也可以通过一些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组织机构的规则来对行政职权进行监督。 社会各界的监督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体现。
人民的监督最重要的是应该增强人民的法治意识,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每个公民的权力,更是对个人、国家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社会舆论的监督本身具有公开、及时、影响面广的特点,为此,应在各种媒体上多报道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情况,使公务人员既怕“通报”,又怕“见报”,这样,行政职权滥用的消除指日可待。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才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毋庸置疑,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一项重大、复杂而长期的任务,它必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全过程,必然伴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也必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 莫于川. 行政职权的行政法解析与建构 [J].重庆社会科学,2004, (1).[2]孙显炬.公权力不能成为官员谋利的工具 [EB/OL].荆楚网,2009-02-07.[3]乐水. 在权力滥用面前我们都是弱者 [N].中国青年报,冰点时评版,2006-08-03.[4]李国红.宗志翔. 行政权力腐败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6).[5] 2008十大反腐典型案件 [N].检察日报•廉政周刊第六版,2008-12-30.
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提纲:一、加强和改进对领导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 1、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2、 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 思想建设是关键 3、 权力的本质就是责任 二、行政职权滥用的表现形式与危害性 1、 行政职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2、 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性 三、行政职权滥用的防范措施 1、 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2、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摘要: 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权力是柄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已则害”。领导干部的腐败,都是以权谋私,是权力的腐败。如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这是新的历史时期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有的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看作是施展抱负和才华的平台,为群众为实事,给一方老百姓带来实惠。有些人权力观严重扭曲,视权力为资源,向资源索取回报。成克杰、胡长青之流就是最好的反面教材。他们不是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取利益,而是为自己、为亲属谋取私利。要加强和改进对领导权力下放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认识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性,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力度,确保权力的规范运行。努力探索和实践,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监督制约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从而提高监督权威。 关健词: 行政职权 滥用 危害 防范措施 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力下放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权……
浅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制约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做到合法、合理、即不越权,又不滥用。作为国家赋予权力的行政机关和作为人民公仆的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预防权力滥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其现象本身十分复杂。本文从滥用职权的危害、产生根源、表现形式论述行政滥用职权,对滥用职权的制约主要从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处理、滥用职权所负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和控制滥用职权进行论述。
一、行政滥用职权的危害
行政滥用职权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人民群众不信任政府,人民群众不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行政执法行为不支持不理解,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形成恶性循环。某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滥用职权的同时,损公肥私,以公谋私,为了局部的或个人的小利益,不惜牺牲国家的、集体的重大利益。行政滥用职权行为损害了政府形象,侵害了国 家和集体的利益。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腐蚀执法干部队伍。
二、行政滥用职权的产生根源
行政滥用职权产生的根源错综复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不够完善健全。
我国的立法建设与有着几百年的立法历史的西方国家相比实在太短,在许多领域和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
从方便执法和限制权力滥用的角度讲,法律法规应当尽可能缩小自由裁量权,我国的《刑法》、《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的处罚标准大部分自由裁量空间都比较大。
(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匮乏、素质不高。
现代社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而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法律意识淡薄,对日常工作中常用和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没有认真学习领会,导致其在执行职务中滥用职权。
(三)监督制度不到位、政务不公开。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没有行之有效的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专门法律,而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调查权、处罚权同归一个主体,自由裁量过宽,执法人员为所欲为,滥用职权以罚代刑,以权谋私。再加上有些行政执法部门政务不公开,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监督,这更加容易导致政府官员滥用行政权力和以权谋私。
(四)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关于行政滥用职权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1条规定:“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9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等都有类似规定。很显然,行政滥用职权的惩处主要是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行政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
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做出的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而使之显失公正的自由裁量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弹性法律用语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1)前后矛盾的解释。(2)任意扩大或缩小的解释。(3)与规范性文件对不确定法律概念所作的政策性解释相违背。
2、比例失衡。我国行政法上有平衡原则,针对的是自由裁量过程中各种利益、价值的权量与平衡。比例失衡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显失公正。
3、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依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幅度,致使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这种自由裁量范围内,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这便属于行政滥用职权。
4、违背法定宗旨,不正当的目的。
主观上,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或虽无恶意,但因疏忽、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结果。
四、对行政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制约。
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标准何在?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究竟控制到何种程度或以何为标准,这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因为这个难题要解决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行政审判的实践,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如下判决或裁定:
1、判决全部撤销。因滥用职权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处于非法状态,或虽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但合法部分不能独立保留时,人民法院应判决全部撤销。这种撤销判决就使该具体行政行为完全失去了合法性,具有对行政案件最终决定性质。
2、判决部分撤销。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几个不同的法律法规有多项处理决定,有的一项处理决定中有几个内容,其中既有正确部分,又有滥用职权的部分,且滥用职权部
分可以独立分离出来,人民法院应维持其处理正确的部分,撤销其滥用职权部分,使滥用职权部分失去效力。
3、判决全部或部分撤销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因滥用职权而被全部或部分撤销,但该案件原告又确实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理,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后,可以同时依法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种情形,具体行政行为因滥用职权,如果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确认违法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具体行政行为因滥用职权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5、裁定准许或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如果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判决撤销前,被告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只要被告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如果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不同意或者即使同意,但不申请撤诉,或原告同意改变并申请撤诉但法院不予许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撤诉,继续审理原被诉行政行为并依法作出裁判。注意认定和处理滥用职权的例外情况。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往往可以作出一些不受权限规则和法律目的规则限制的行政行为,这在行政法上称为行政应急性或行政应变性。例如,在战争、病疫流行、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这时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超过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此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而不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滥用职权作为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应允许有例外情况。当然,适用这种例外情况应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法律规定来实现。
五、预防和控制行政滥用职权。
行政滥用职权危害极大,因此有必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监督机制来预防和控制。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速立法进程,完善行政法律法规。我国立法中留给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限是很大,必须通过完善立法进行约束。
2、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3、推行政务公开。
4、加强内外监督机制和力度。
5、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6、广泛宣传教育。
7、加强人民法院行政庭与行政机关的联络机制。
摘要: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政权,它便如同衍生物一样始终与其相伴。特别是进入世纪年代以来,职务犯罪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职务犯罪在各种类型的犯罪中是危害最大的一类犯罪。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威胁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妨碍着行政管理的现代化进程,障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诱发更多的犯罪行为。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由此产生的负面作用和相关因素的影响,引发了职务犯罪范围扩大、案值剧增、层级升高、窝案串案频发的严重态势。
一、意义和方法
一般认为,行政职权是特定行政组织依法享有的、对特定行政事务以特定的行为方式进行管理的权力。从现象上看,行政职权是行政管理和行政法中运用最为广泛、最为频繁的概念之
一。从本质上看,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力在行政机关中的分配,是行政权的具体化。过去,对于这样一个重要权力人们并未关注太多。究其原因,不外有以下二种:第一,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化,已是一个十分明确而具体的权力,内容特定、单一,行政机关只需依其进行行政管理即可;第二,行政职权仅仅是行政机关可以对某一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标志,从功能角度讲,行政管理和行政法更应注重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及由此产生的后果,没有必要对行政职权本身刨根揭底。这种从宏观层次和中观层次看问题,而忽略从微观层次分析问题的做法是不利于社会科学研究的。
二、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行政目的。
行政法律规范是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行政执法的过程,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过程,目的就是将行政法律规范适用到日常具体工作当中,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也就是实现社会公众意志。所以行政执法的目的只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如果某种行政行为是为了给个人或单位带来某种利益、意图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或其他一些超出法定行政目的的动机都被视作是不正当的。行政行为都应是以实现法定目的为标准,不宜超出适当的限度,在多种选择措施和种类中,只能选择对国家和行政相对人最有利的一种,即要全面平衡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追求行政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损失。
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应坚持罚责一致的原则。
这主要是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要以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查清违法违章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根据不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合理裁量处罚的幅度。社会危害性是任何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损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全面综合地加以判断。在国务院制定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就根据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制裁幅度,这也是罚责一致原则在立法中加以体现,在执行中不宜一味地追求从重或从轻,只有严格依照客观事实,综合考虑违法性质和情节,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提纲:一、加强和改进对领导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
1、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2、 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 思想建设是关键
3、 权力的本质就是责任
二、行政职权滥用的表现形式与危害性
1、 行政职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2、 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性
三、行政职权滥用的防范措施
1、 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2、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摘要:
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权力是柄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已则害”。领导干部的腐败,都是以权谋私,是权力的腐败。如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这是新的历史时期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有的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看作是施展抱负和才华的平台,为群众为实事,给一方老百姓带来实惠。有些人权力观严重扭曲,视权力为资源,向资源索取回报。成克杰、胡长青之流就是最好的反面教材。他们不是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取利益,而是为自己、为亲属谋取私利。要加强和改进对领导权力下放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认识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性,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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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责任相统一的权力观》
5、 黎明《依法行政通论》
6、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7、 王泸宁《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
8、 江正平、何立慧《行政法学》
9、 夏书章《行政管理学》
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虽然形成一定体系,但仍有一部分不足:中国向来崇尚成文法,但对行政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合理的法律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很大方面制约着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或许是因为行政关系广泛且变动性大,行政法产生较晚,一些基本原则尚未成熟等各种原因,难于制定统一法典,因此,笔者建议加快对各具体领域单行法的完善,并加紧对行政法典的理论研究和编纂,依次建立完整的行政法体系。
另外,人大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来领导工作,与人大的监督地位不适应,我国可借鉴西方国家的Ombudsman(议会监督救济制度),又称“议会督察专员制”,在权力机关设置专门的机构来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职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加强司法机关对政府行政职权使用中的司法审查。主要应体现在行政诉讼中的判决,法院的判决方式有两种:一是撤消判决,包括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另一种是变更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显失公正,其中撤消判决为主要的司法控制手段。另外,对行政职权滥用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样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按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四)社会各界的监督。拓宽社会各界的监督渠道。目前我国社会各界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介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我们也可以通过一些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组织机构的规则来对行政职权进行监督。 社会各界的监督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体现。
人民的监督最重要的是应该增强人民的法治意识,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每个公民的权力,更是对个人、国家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社会舆论的监督本身具有公开、及时、影响面广的特点,为此,应在各种媒体上多报道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情况,使公务人员既怕“通报”,又怕“见报”,这样,行政职权滥用的消除指日可待。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才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毋庸置疑,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一项重大、复杂而长期的任务,它必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全过程,必然伴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也必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 莫于川. 行政职权的行政法解析与建构 [J].重庆社会科学,2004, (1).[2]孙显炬.公权力不能成为官员谋利的工具 [EB/OL].荆楚网,2009-02-07.[3]乐水. 在权力滥用面前我们都是弱者 [N].中国青年报,冰点时评版,2006-08-03.[4]李国红.宗志翔. 行政权力腐败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6).[5] 2008十大反腐典型案件 [N].检察日报•廉政周刊第六版,2008-12-30.
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提纲:一、加强和改进对领导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 1、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2、 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 思想建设是关键 3、 权力的本质就是责任 二、行政职权滥用的表现形式与危害性 1、 行政职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2、 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性 三、行政职权滥用的防范措施 1、 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2、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摘要: 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权力是柄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已则害”。领导干部的腐败,都是以权谋私,是权力的腐败。如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这是新的历史时期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有的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看作是施展抱负和才华的平台,为群众为实事,给一方老百姓带来实惠。有些人权力观严重扭曲,视权力为资源,向资源索取回报。成克杰、胡长青之流就是最好的反面教材。他们不是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取利益,而是为自己、为亲属谋取私利。要加强和改进对领导权力下放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认识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性,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力度,确保权力的规范运行。努力探索和实践,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监督制约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从而提高监督权威。 关健词: 行政职权 滥用 危害 防范措施 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力下放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权……
浅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制约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做到合法、合理、即不越权,又不滥用。作为国家赋予权力的行政机关和作为人民公仆的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预防权力滥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其现象本身十分复杂。本文从滥用职权的危害、产生根源、表现形式论述行政滥用职权,对滥用职权的制约主要从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处理、滥用职权所负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和控制滥用职权进行论述。
一、行政滥用职权的危害
行政滥用职权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人民群众不信任政府,人民群众不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行政执法行为不支持不理解,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形成恶性循环。某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滥用职权的同时,损公肥私,以公谋私,为了局部的或个人的小利益,不惜牺牲国家的、集体的重大利益。行政滥用职权行为损害了政府形象,侵害了国 家和集体的利益。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腐蚀执法干部队伍。
二、行政滥用职权的产生根源
行政滥用职权产生的根源错综复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不够完善健全。
我国的立法建设与有着几百年的立法历史的西方国家相比实在太短,在许多领域和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
从方便执法和限制权力滥用的角度讲,法律法规应当尽可能缩小自由裁量权,我国的《刑法》、《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的处罚标准大部分自由裁量空间都比较大。
(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匮乏、素质不高。
现代社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而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法律意识淡薄,对日常工作中常用和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没有认真学习领会,导致其在执行职务中滥用职权。
(三)监督制度不到位、政务不公开。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没有行之有效的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专门法律,而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调查权、处罚权同归一个主体,自由裁量过宽,执法人员为所欲为,滥用职权以罚代刑,以权谋私。再加上有些行政执法部门政务不公开,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监督,这更加容易导致政府官员滥用行政权力和以权谋私。
(四)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关于行政滥用职权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1条规定:“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9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等都有类似规定。很显然,行政滥用职权的惩处主要是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行政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
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做出的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而使之显失公正的自由裁量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弹性法律用语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1)前后矛盾的解释。(2)任意扩大或缩小的解释。(3)与规范性文件对不确定法律概念所作的政策性解释相违背。
2、比例失衡。我国行政法上有平衡原则,针对的是自由裁量过程中各种利益、价值的权量与平衡。比例失衡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显失公正。
3、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依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幅度,致使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这种自由裁量范围内,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这便属于行政滥用职权。
4、违背法定宗旨,不正当的目的。
主观上,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或虽无恶意,但因疏忽、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结果。
四、对行政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制约。
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标准何在?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究竟控制到何种程度或以何为标准,这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因为这个难题要解决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行政审判的实践,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如下判决或裁定:
1、判决全部撤销。因滥用职权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处于非法状态,或虽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但合法部分不能独立保留时,人民法院应判决全部撤销。这种撤销判决就使该具体行政行为完全失去了合法性,具有对行政案件最终决定性质。
2、判决部分撤销。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几个不同的法律法规有多项处理决定,有的一项处理决定中有几个内容,其中既有正确部分,又有滥用职权的部分,且滥用职权部
分可以独立分离出来,人民法院应维持其处理正确的部分,撤销其滥用职权部分,使滥用职权部分失去效力。
3、判决全部或部分撤销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因滥用职权而被全部或部分撤销,但该案件原告又确实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理,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后,可以同时依法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种情形,具体行政行为因滥用职权,如果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确认违法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具体行政行为因滥用职权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5、裁定准许或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如果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判决撤销前,被告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只要被告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如果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不同意或者即使同意,但不申请撤诉,或原告同意改变并申请撤诉但法院不予许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撤诉,继续审理原被诉行政行为并依法作出裁判。注意认定和处理滥用职权的例外情况。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往往可以作出一些不受权限规则和法律目的规则限制的行政行为,这在行政法上称为行政应急性或行政应变性。例如,在战争、病疫流行、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这时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超过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此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而不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滥用职权作为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应允许有例外情况。当然,适用这种例外情况应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法律规定来实现。
五、预防和控制行政滥用职权。
行政滥用职权危害极大,因此有必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监督机制来预防和控制。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速立法进程,完善行政法律法规。我国立法中留给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限是很大,必须通过完善立法进行约束。
2、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3、推行政务公开。
4、加强内外监督机制和力度。
5、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6、广泛宣传教育。
7、加强人民法院行政庭与行政机关的联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