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贸易政策干预来抽取和转移国外垄断企业的利润或租金来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广泛的争议,很多学者从实践角度对这一政策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胡昭玲,2002),认为在贸易实践中使用战略性贸易政策存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但从理论可行性角度进行的分析并不多见。本文通过建立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分析了战略性贸易政策在理论上的可行性。
一、战略出口政策和战略进口政策的博弈分析
战略出口政策的主要观点是政府对寡占行业中的本国企业给予出口补贴,会使本国企业获得一种Stackelberg领导者地位,增加其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额。出口补贴所带来的企业利润增加可能超过补贴额,从而使得本国的福利水平提高。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该观点,如表1所示,假定在一个寡头垄断行业中有两个潜在的生产者,一个本国厂商,一个外国厂商,二者的产品均在两个生产国以外的第三国市场上销售,这两国内部无消费。括号前面的数字表示企业获得的超额利润,括号里面的数字表示该国福利的变化,可以看作是该国政府的收益。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企业获得的超额利润等同于该国福利的改善,因为超额利润可以看作是一种额外的收益,均衡的结果应该是两个厂商都进行生产,各自获得5个单位的超额利润。战略性出口政策认为本国或外国政府可以改变这一均衡结果。假定本国政府可以给予本国的厂商5个单位补贴,而外国政府不进行干预,如表2所示,均衡的结果是本国厂商进行生产,外国厂商不生产,由于本国政府的补贴,本国福利水平提高了19个单位(这里假定补贴导致的市场扭曲损失为1)。
但如果两国政府都可以选择干预或不干预,结果又会怎么样呢?我们用扩展式博弈表示这一情形。图1中S表示补贴,DS表示不补贴,P表示生产,D表示不生产。第一层节点表示本国政府决策,补贴或不补贴;第二层节点表示本国政府决策后外国政府的反应决策;第三层节点表示政府决策后本国厂商的反应,生产或不生产;第四层节点是外国厂商的反应;第五层节点是均衡的结果。采用逆向归纳法,可以得到这一博弈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为(本国政府补贴,外国政府补贴,本国企业生产,外国企业生产)。这是因为只包含两国厂商决策行为的从左至右四个子博弈的纳什均衡分别为(本国厂商生产,外国厂商生产)、(本国厂商生产,外国厂商不生产)、(本国厂商不生产,外国厂商生产)、(本国厂商生产,外国厂商生产),很明显,均衡的结果是两国政府都进行补贴,各自获得4个单位的福利改进。
因此,政府的干预并不像战略性出口政策所认为的那样会在降低对方福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而是使两国的福利水平都比不干预的时候低;虽然如此,由于每个政府都有通过干预提高自己国家福利水平的动机,最终的结果是双方都干预,政府在战略性出口政策的选择上陷入“囚徒困境”。但现实中大部分国家的政府没有像模型预示的那样广泛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这是因为上述模型的假定是静态的,即政府的政策制定是一次完成的。当我们考虑政府在每个时期都可以制定不同的政策,而且无限延续下去,上述模型就变成一个无限重复博弈模型。为了简化分析,假定贴现率为1,两国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有四种策略可供选择:A=每个时期都进行补贴;B=每个时期都不补贴;C=偶尔补贴,即在某一个时期补贴,然后是否继续补贴视对方的反应而定;D=不补贴,但报复,即自己不首先进行补贴,但如果对方政府在某一时期补贴,则在以后的每一个时期都进行补贴。如果两国政府都不进行补贴,则两国政府在每一期的收益都为5个单位,因为我们假定贴现率为1,所以无法算出它的总值,就用R来表示。如表3所示,这一无限重复博弈模型中唯一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为(D,D),实际的结果是两国政府都没有进行补贴,各自获得收益R,“囚徒困境”并不存在。所以,战略性出口政策不仅理论上不可行,而且也不会有哪个国家的政府去实施。
战略进口政策的主要观点是对进口的寡头垄断产品征收进口税,关税带来的进口价格上升会小于关税本身,这相当于政府利用关税来抽取外国寡头垄断厂商的垄断利润。其模型的假定和战略出口政策是相似的,不过把分析的对象从第三国市场转向本国市场,对本国厂商扶持的手段也就从出口补贴变为进口关税,除了需要考虑本国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受价格变化的影响之外,模型的分析过程和结论与战略出口政策都没有不同。那么,在这里战略进口政策是否可行就取决于对方国家的政府是否可以采取报复措施,如果本国没有同类产品向对方国家出口,战略进口政策的实施就可以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但如果对方国家可以采取报复措施,则战略进口政策在理论上不可行,在现实中也不会存在。
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的博弈分析
Krugman(1984)提出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的时候并没有把它与幼稚工业保护联系起来,但是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却被看为是对传统幼稚产业理论的发展。以幼稚工业保护理论为基础的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和前面的战略性出口政策的区别在于本国的厂商和外国厂商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本国政府的保护,本国厂商将无法与外国厂商进行竞争,而最终会退出该行业,如表4所示,均衡的结果是本国的福利水平没有提高,而国外的福利水平提高25个单位。如果本国政府对本国厂商给予保护,则本国厂商会进行该产品的生产。当然,根据前面的分析,这时外国政府也会进行保护,均衡的结果如表5所示,两国厂商都进行生产,本国福利水平降低3个单位。和前面一样,两国政府的干预降低了两国的福利水平,但这对于本国政府来说还是应该做的事情,这是因为这种福利水平的降低是暂时的,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本国厂商的竞争力会上升,能和外国厂商进行平等的竞争,所以,以幼稚工业保护理论为基础的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三、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战略性出口政策在理论上不仅是不可行的,而且在现实中也不会存在;战略性进口政策的可行与否取决于对方政府可不可以采取报复手段;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是可行的,前提是要以幼稚工业为保护对象。由此可见,战略性贸易政策并不像其理论模型预示的那样在现实中有广泛的可行性,战略性贸易政策和其它所有的经济政策一样,只是当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时,才能被采用。
参考文献:
胡昭玲. 2002. 战略性贸易政策及其适用条件评述[J]. 南开经济研究(3).[JP2]
BRANDER A,SPENCER B. 1985. Export subsidies and market share rivalry [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8.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贸易政策干预来抽取和转移国外垄断企业的利润或租金来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广泛的争议,很多学者从实践角度对这一政策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胡昭玲,2002),认为在贸易实践中使用战略性贸易政策存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但从理论可行性角度进行的分析并不多见。本文通过建立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分析了战略性贸易政策在理论上的可行性。
一、战略出口政策和战略进口政策的博弈分析
战略出口政策的主要观点是政府对寡占行业中的本国企业给予出口补贴,会使本国企业获得一种Stackelberg领导者地位,增加其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额。出口补贴所带来的企业利润增加可能超过补贴额,从而使得本国的福利水平提高。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该观点,如表1所示,假定在一个寡头垄断行业中有两个潜在的生产者,一个本国厂商,一个外国厂商,二者的产品均在两个生产国以外的第三国市场上销售,这两国内部无消费。括号前面的数字表示企业获得的超额利润,括号里面的数字表示该国福利的变化,可以看作是该国政府的收益。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企业获得的超额利润等同于该国福利的改善,因为超额利润可以看作是一种额外的收益,均衡的结果应该是两个厂商都进行生产,各自获得5个单位的超额利润。战略性出口政策认为本国或外国政府可以改变这一均衡结果。假定本国政府可以给予本国的厂商5个单位补贴,而外国政府不进行干预,如表2所示,均衡的结果是本国厂商进行生产,外国厂商不生产,由于本国政府的补贴,本国福利水平提高了19个单位(这里假定补贴导致的市场扭曲损失为1)。
但如果两国政府都可以选择干预或不干预,结果又会怎么样呢?我们用扩展式博弈表示这一情形。图1中S表示补贴,DS表示不补贴,P表示生产,D表示不生产。第一层节点表示本国政府决策,补贴或不补贴;第二层节点表示本国政府决策后外国政府的反应决策;第三层节点表示政府决策后本国厂商的反应,生产或不生产;第四层节点是外国厂商的反应;第五层节点是均衡的结果。采用逆向归纳法,可以得到这一博弈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为(本国政府补贴,外国政府补贴,本国企业生产,外国企业生产)。这是因为只包含两国厂商决策行为的从左至右四个子博弈的纳什均衡分别为(本国厂商生产,外国厂商生产)、(本国厂商生产,外国厂商不生产)、(本国厂商不生产,外国厂商生产)、(本国厂商生产,外国厂商生产),很明显,均衡的结果是两国政府都进行补贴,各自获得4个单位的福利改进。
因此,政府的干预并不像战略性出口政策所认为的那样会在降低对方福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而是使两国的福利水平都比不干预的时候低;虽然如此,由于每个政府都有通过干预提高自己国家福利水平的动机,最终的结果是双方都干预,政府在战略性出口政策的选择上陷入“囚徒困境”。但现实中大部分国家的政府没有像模型预示的那样广泛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这是因为上述模型的假定是静态的,即政府的政策制定是一次完成的。当我们考虑政府在每个时期都可以制定不同的政策,而且无限延续下去,上述模型就变成一个无限重复博弈模型。为了简化分析,假定贴现率为1,两国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有四种策略可供选择:A=每个时期都进行补贴;B=每个时期都不补贴;C=偶尔补贴,即在某一个时期补贴,然后是否继续补贴视对方的反应而定;D=不补贴,但报复,即自己不首先进行补贴,但如果对方政府在某一时期补贴,则在以后的每一个时期都进行补贴。如果两国政府都不进行补贴,则两国政府在每一期的收益都为5个单位,因为我们假定贴现率为1,所以无法算出它的总值,就用R来表示。如表3所示,这一无限重复博弈模型中唯一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为(D,D),实际的结果是两国政府都没有进行补贴,各自获得收益R,“囚徒困境”并不存在。所以,战略性出口政策不仅理论上不可行,而且也不会有哪个国家的政府去实施。
战略进口政策的主要观点是对进口的寡头垄断产品征收进口税,关税带来的进口价格上升会小于关税本身,这相当于政府利用关税来抽取外国寡头垄断厂商的垄断利润。其模型的假定和战略出口政策是相似的,不过把分析的对象从第三国市场转向本国市场,对本国厂商扶持的手段也就从出口补贴变为进口关税,除了需要考虑本国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受价格变化的影响之外,模型的分析过程和结论与战略出口政策都没有不同。那么,在这里战略进口政策是否可行就取决于对方国家的政府是否可以采取报复措施,如果本国没有同类产品向对方国家出口,战略进口政策的实施就可以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但如果对方国家可以采取报复措施,则战略进口政策在理论上不可行,在现实中也不会存在。
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的博弈分析
Krugman(1984)提出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的时候并没有把它与幼稚工业保护联系起来,但是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却被看为是对传统幼稚产业理论的发展。以幼稚工业保护理论为基础的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和前面的战略性出口政策的区别在于本国的厂商和外国厂商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本国政府的保护,本国厂商将无法与外国厂商进行竞争,而最终会退出该行业,如表4所示,均衡的结果是本国的福利水平没有提高,而国外的福利水平提高25个单位。如果本国政府对本国厂商给予保护,则本国厂商会进行该产品的生产。当然,根据前面的分析,这时外国政府也会进行保护,均衡的结果如表5所示,两国厂商都进行生产,本国福利水平降低3个单位。和前面一样,两国政府的干预降低了两国的福利水平,但这对于本国政府来说还是应该做的事情,这是因为这种福利水平的降低是暂时的,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本国厂商的竞争力会上升,能和外国厂商进行平等的竞争,所以,以幼稚工业保护理论为基础的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三、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战略性出口政策在理论上不仅是不可行的,而且在现实中也不会存在;战略性进口政策的可行与否取决于对方政府可不可以采取报复手段;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是可行的,前提是要以幼稚工业为保护对象。由此可见,战略性贸易政策并不像其理论模型预示的那样在现实中有广泛的可行性,战略性贸易政策和其它所有的经济政策一样,只是当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时,才能被采用。
参考文献:
胡昭玲. 2002. 战略性贸易政策及其适用条件评述[J]. 南开经济研究(3).[JP2]
BRANDER A,SPENCER B. 1985. Export subsidies and market share rivalry [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