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违法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前提),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必备要素”行为达到一定结果程度(数额大小、后果状况、情节严重)。 本类犯罪主体“显著特征”:绝大多数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本类犯罪心理状态多数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5和6对本章的犯罪多有修正。(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伪造货币罪
内部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
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信用卡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金融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偷税罪:故意,并具有1)逃避纳税义务2)谋取非法利益目的。
抗税罪:本罪无须情节严重,因其暴力、胁迫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足以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合同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非法经营罪
]
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非普通产品:药品、食品、医疗器材、农用品、化妆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
②行为方式: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销售者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成立。
④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非法牟利目的(是否盈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销售领域”故意:1)故意掺杂、掺假2)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⑤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以上。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局处罚。
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币金额 > 15万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
8. 生产、销售假药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2)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
②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③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营利目的(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不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④本罪是“危险犯”,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受损,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但销售金额达5万以上。
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9.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
9.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 ①侵犯客体:1)进出口监管制度2)关税征管制度。
②本罪特点:1)违反海关监管、查验制度2)偷逃应缴关税。
③构成本罪或以本罪论处: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构成本罪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将特定减税、免税商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且数额较大
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
④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⑤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⑤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是本罪的“必要要件”,多次未处理的,按应缴纳税款额累计处理。 ⑥本罪处罚:
“从重”处罚——武装掩护走私
与“妨害公务罪”并罚——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
10.伪造货币罪: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货币管理制度,具体指货币公共信用、货币发行权。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③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构成犯罪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他人伪造货币而有意识的占有、使用。
④相关处罚:
“一罪从重”处罚:1)伪造货币并出售2)伪造货币并运输。
“本罪”论处:1)伪造货币后持有2)伪造货币后使用。
伪造货币集团首要分子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10年以上、无期、死刑 金融、财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市场流通影响很坏
暴力抗拒查处、 其他严重情节
有伪造货币劣迹甚至是累犯等
11.洗钱罪: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走私犯罪4)恐怖组织犯罪。
①侵犯客体:1)金融活动管理秩序2)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②成立“洗钱罪”:
提供资金帐户
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金融票据
成立“洗钱罪” 通过转帐或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利益的性质来源。
毒品犯罪 有共谋——“洗钱罪”论处
“洗钱罪”(6种)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组织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明知——“洗钱罪”论处
走私犯罪 无共谋
金融诈骗犯罪 不知——不构成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多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
④若犯了洗钱罪,窝藏包庇罪,窝藏、收购赃物罪,则只定为“洗钱罪”(包含窝藏、收购)。
12.侵犯商业秘密罪: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商业秘密管理制度2)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
②权利人:1)商业秘密所有人2)经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③行为方式: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秘密
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经“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有偿、无偿不限)
违反约定或有关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1)竞争对手2)有保密义务人3)第三者。
⑤犯罪主观:明知(故意)、应知(疏忽大意的过失)。
13.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合同管理制度2)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3)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②行为方式:
以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姓名签定合同
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行为方式 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部分,以诱骗他人继续签定、履行合同
收受他人财物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⑤合同纠纷:1)合同订立引起纠纷2)合同履行引起纠纷3)合同变更、解除引起纠纷。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1)和解2)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
14.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前提),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
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卖、专营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
行为方式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其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伪造证件)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传销、哄抬物价、压价倾销、牟取暴力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②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较大2)屡受处罚仍再犯3)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恶劣。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侵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П纠喾缸镄睦碜刺?/b>:多数是故意,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外。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报复陷害罪
破坏选举罪
重婚罪
虐待罪
遗弃罪
15.故意杀人罪:
①合法剥夺生命、故意杀人罪:
死刑犯 暴力、威胁而逼迫他人自杀
为防止任何人非法暴力 故意杀人罪 诱骗、帮助不满14岁、丧失辨认能力的人自杀
合法剥夺生命 为执行合法逮捕 相约自杀,欺骗他人而自己不自杀
防止合法拘禁人脱逃 帮助致使痛苦病人死亡
为镇压暴力、叛乱
②侮辱、诽谤他人而使其自杀,强奸妇女而引起被害者自杀,应作为一个“从重情节”。 ③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人”自杀不是故意杀人罪。
16.故意伤害罪:
①行为特征:1)伤害行为是非法2)伤害对象是他人3)伤害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法定伤害结果:轻伤、重伤、死亡,轻伤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②故意伤害(致死):1)基于轻伤、重伤他人的故意2)过失造成他人死亡。
③过失致人死亡罪:1)无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2)过失造成他人死亡。
④“转化型”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寻衅滋事罪。
17.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内在属性),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外在属性)。 ①违背妇女意愿:1)内涵:性交当时违背妇女意愿2)外延:认识自己的行为、客观也确实违背妇女意愿。 ②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严重痴呆者而与其性交,不论行为手段,都构成强奸罪。
③首次性交违背妇女意愿,后未告发,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性交,不以强奸罪论处。
④妇女不可单独成为本罪主体,但可成为强奸罪共犯、间接实行犯。
⑤刑罚: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强奸妇女多人(3人以上)
10年以上、无期、死刑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多选题
2人以上轮奸妇女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
18.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①本罪1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为既遂,拘禁时间只是量刑情节。
②若拘禁时间很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③罪的“转化”:故意以暴力致使被拘禁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从重”处罚:1)有殴打、侮辱情节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有殴打、侮辱情节
“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过失致使被拘禁人重伤 、死亡(含自杀、自残)
19.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人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
①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具有1)勒索财物2)劫持他人作人质的目的。
②为了“索取债务”而采取绑架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③犯罪既遂:
勒索财物为目的挟持他人于自己控制之下
犯罪“既遂” 将他人置于控制之下作为人质 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成立
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
⑤犯罪未遂:1)未完成偷盗婴儿行为2)虽完成偷盗行为,但有关人员未失去对婴儿监护。
⑥死刑(绝对确定):1)过失致被害人死亡2)被害人自杀3)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死刑(绝对确定) 被害人自杀
(劫持航空器罪) 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20.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①侵犯对象:1)>14周岁的妇女2)<14周岁的儿童。
★拐卖已满14岁男子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②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以“出卖”为目的。
③本罪与绑架罪区别:1)犯罪目的2)犯罪对象。
④10年以上、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
集团首要分子 拐卖3人以上
诱骗、强迫被拐妇女卖淫或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10年以上、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情节严重,死刑 “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儿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奸淫被拐妇女(不论是否反抗、是否使用暴力胁迫)
致使妇女儿童、或其家属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不含故意伤害、杀人,若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则实行“数罪并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
犯罪目的与罪名 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其他目的(追债等)——非法拘禁罪
21.侮辱罪:使用暴力、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客观行为:1)行为采用“暴力、其他方法”进行2)行为公然进行3)行为针对特定人。
★侮辱行为有多少人知悉,被害人是否在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虽未指名道姓进行侮辱,但众人知道其侮辱对象,也构成本罪。
②行为方法:暴力、言词、文字图画,但不可能使用“捏造并散布”事实方式进行。
③犯罪主观:故意,且具有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④犯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
22.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客观行为:1)以“捏造事实”方法进行2)散布所捏造的事实3)行为针对特定人。 ②行为方法:1)言词2)文字图画,但不可含“暴力”方式。
③侮辱罪、诽谤罪区别:1)行为手段2)行为方式。
④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观方面。 ⑤犯罪主观:故意,且具有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⑥犯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
23.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①结婚:登记婚姻、事实婚姻。
②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已婚者、相婚者。
因遭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
配偶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而重婚
不构成犯罪 因强迫、包办婚姻、虐待后出逃而重婚
被拐后重婚
过失犯本罪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违法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前提),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必备要素”行为达到一定结果程度(数额大小、后果状况、情节严重)。 本类犯罪主体“显著特征”:绝大多数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本类犯罪心理状态多数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5和6对本章的犯罪多有修正。(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伪造货币罪
内部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
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信用卡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金融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偷税罪:故意,并具有1)逃避纳税义务2)谋取非法利益目的。
抗税罪:本罪无须情节严重,因其暴力、胁迫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足以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合同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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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非普通产品:药品、食品、医疗器材、农用品、化妆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
②行为方式: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销售者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成立。
④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非法牟利目的(是否盈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销售领域”故意:1)故意掺杂、掺假2)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⑤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以上。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局处罚。
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币金额 > 15万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
8. 生产、销售假药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2)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
②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③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营利目的(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不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④本罪是“危险犯”,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受损,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但销售金额达5万以上。
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9.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
9.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 ①侵犯客体:1)进出口监管制度2)关税征管制度。
②本罪特点:1)违反海关监管、查验制度2)偷逃应缴关税。
③构成本罪或以本罪论处: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构成本罪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将特定减税、免税商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且数额较大
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
④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⑤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⑤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是本罪的“必要要件”,多次未处理的,按应缴纳税款额累计处理。 ⑥本罪处罚:
“从重”处罚——武装掩护走私
与“妨害公务罪”并罚——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
10.伪造货币罪: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货币管理制度,具体指货币公共信用、货币发行权。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③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构成犯罪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他人伪造货币而有意识的占有、使用。
④相关处罚:
“一罪从重”处罚:1)伪造货币并出售2)伪造货币并运输。
“本罪”论处:1)伪造货币后持有2)伪造货币后使用。
伪造货币集团首要分子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10年以上、无期、死刑 金融、财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市场流通影响很坏
暴力抗拒查处、 其他严重情节
有伪造货币劣迹甚至是累犯等
11.洗钱罪: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走私犯罪4)恐怖组织犯罪。
①侵犯客体:1)金融活动管理秩序2)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②成立“洗钱罪”:
提供资金帐户
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金融票据
成立“洗钱罪” 通过转帐或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利益的性质来源。
毒品犯罪 有共谋——“洗钱罪”论处
“洗钱罪”(6种)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组织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明知——“洗钱罪”论处
走私犯罪 无共谋
金融诈骗犯罪 不知——不构成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多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
④若犯了洗钱罪,窝藏包庇罪,窝藏、收购赃物罪,则只定为“洗钱罪”(包含窝藏、收购)。
12.侵犯商业秘密罪: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商业秘密管理制度2)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
②权利人:1)商业秘密所有人2)经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③行为方式: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秘密
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经“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有偿、无偿不限)
违反约定或有关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1)竞争对手2)有保密义务人3)第三者。
⑤犯罪主观:明知(故意)、应知(疏忽大意的过失)。
13.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合同管理制度2)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3)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②行为方式:
以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姓名签定合同
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行为方式 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部分,以诱骗他人继续签定、履行合同
收受他人财物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⑤合同纠纷:1)合同订立引起纠纷2)合同履行引起纠纷3)合同变更、解除引起纠纷。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1)和解2)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
14.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前提),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
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卖、专营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
行为方式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其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伪造证件)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传销、哄抬物价、压价倾销、牟取暴力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②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较大2)屡受处罚仍再犯3)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恶劣。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侵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П纠喾缸镄睦碜刺?/b>:多数是故意,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外。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报复陷害罪
破坏选举罪
重婚罪
虐待罪
遗弃罪
15.故意杀人罪:
①合法剥夺生命、故意杀人罪:
死刑犯 暴力、威胁而逼迫他人自杀
为防止任何人非法暴力 故意杀人罪 诱骗、帮助不满14岁、丧失辨认能力的人自杀
合法剥夺生命 为执行合法逮捕 相约自杀,欺骗他人而自己不自杀
防止合法拘禁人脱逃 帮助致使痛苦病人死亡
为镇压暴力、叛乱
②侮辱、诽谤他人而使其自杀,强奸妇女而引起被害者自杀,应作为一个“从重情节”。 ③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人”自杀不是故意杀人罪。
16.故意伤害罪:
①行为特征:1)伤害行为是非法2)伤害对象是他人3)伤害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法定伤害结果:轻伤、重伤、死亡,轻伤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②故意伤害(致死):1)基于轻伤、重伤他人的故意2)过失造成他人死亡。
③过失致人死亡罪:1)无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2)过失造成他人死亡。
④“转化型”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寻衅滋事罪。
17.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内在属性),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外在属性)。 ①违背妇女意愿:1)内涵:性交当时违背妇女意愿2)外延:认识自己的行为、客观也确实违背妇女意愿。 ②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严重痴呆者而与其性交,不论行为手段,都构成强奸罪。
③首次性交违背妇女意愿,后未告发,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性交,不以强奸罪论处。
④妇女不可单独成为本罪主体,但可成为强奸罪共犯、间接实行犯。
⑤刑罚: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强奸妇女多人(3人以上)
10年以上、无期、死刑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多选题
2人以上轮奸妇女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
18.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①本罪1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为既遂,拘禁时间只是量刑情节。
②若拘禁时间很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③罪的“转化”:故意以暴力致使被拘禁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从重”处罚:1)有殴打、侮辱情节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有殴打、侮辱情节
“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过失致使被拘禁人重伤 、死亡(含自杀、自残)
19.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人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
①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具有1)勒索财物2)劫持他人作人质的目的。
②为了“索取债务”而采取绑架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③犯罪既遂:
勒索财物为目的挟持他人于自己控制之下
犯罪“既遂” 将他人置于控制之下作为人质 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成立
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
⑤犯罪未遂:1)未完成偷盗婴儿行为2)虽完成偷盗行为,但有关人员未失去对婴儿监护。
⑥死刑(绝对确定):1)过失致被害人死亡2)被害人自杀3)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死刑(绝对确定) 被害人自杀
(劫持航空器罪) 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20.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①侵犯对象:1)>14周岁的妇女2)<14周岁的儿童。
★拐卖已满14岁男子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②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以“出卖”为目的。
③本罪与绑架罪区别:1)犯罪目的2)犯罪对象。
④10年以上、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
集团首要分子 拐卖3人以上
诱骗、强迫被拐妇女卖淫或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10年以上、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情节严重,死刑 “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儿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奸淫被拐妇女(不论是否反抗、是否使用暴力胁迫)
致使妇女儿童、或其家属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不含故意伤害、杀人,若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则实行“数罪并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
犯罪目的与罪名 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其他目的(追债等)——非法拘禁罪
21.侮辱罪:使用暴力、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客观行为:1)行为采用“暴力、其他方法”进行2)行为公然进行3)行为针对特定人。
★侮辱行为有多少人知悉,被害人是否在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虽未指名道姓进行侮辱,但众人知道其侮辱对象,也构成本罪。
②行为方法:暴力、言词、文字图画,但不可能使用“捏造并散布”事实方式进行。
③犯罪主观:故意,且具有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④犯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
22.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客观行为:1)以“捏造事实”方法进行2)散布所捏造的事实3)行为针对特定人。 ②行为方法:1)言词2)文字图画,但不可含“暴力”方式。
③侮辱罪、诽谤罪区别:1)行为手段2)行为方式。
④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观方面。 ⑤犯罪主观:故意,且具有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⑥犯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
23.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①结婚:登记婚姻、事实婚姻。
②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已婚者、相婚者。
因遭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
配偶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而重婚
不构成犯罪 因强迫、包办婚姻、虐待后出逃而重婚
被拐后重婚
过失犯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