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办工作的规定

关于催办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院各项决策的执行、落实,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院长办公室进行催办工作的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催办工作部门

院行政工作的催办由院长办公室负责。 二、催办事项范围

1.院批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上级文件的落实工作; 2.院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文件的落实工作; 3.院长办公会议等学校会议决策的事项;

4.院中长期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方案的落实; 5.其他需要催办的事项。 三、催办程序 (一)催办立项

1.对批转的上级文件、院发文件、院长办公会议等学校会议决策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按照文件或会议要求的时间完成落实工作,并填写《工作事项完成情况汇报表》,及时报院长办公室(带批转单的上级文件详细填写“呈办情况”栏,连同文件交回)。逾期未报者,由院长办公室立项催办。

2.对院中长期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方案的落实情况,承办部门、单位应定期(每月底)填写《工作事项完成情况汇报表》,及时报院长办公室;逾期不报者,由院长办公室立项催办。

3.院领导临时交办的问题,按院领导意见立项催办。 (二)催办方式

催办工作主要采用书面催办方式。由催办人员按事项内容要求,填写《院长办公室催办单》,交有关部门、单位填写事项办理情况,并督促办理。对于某些随机性事项、重大事项、紧急或突发事项,可根据情况采用电话催办或实地催办方式。 (三)催办登记

立项催办均由院长办公室进行登记。主要内容有:催办查办事项、承办单位(人)、交办时间、办理情况、办结率等。 (四)催办信息反馈

院长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部门、单位上报的《工作事项完成情况汇报表》送院领导传阅。对催办情况及时向有关院领导汇报。院领导对承办部门、单位提出要求的,及时反馈给该部门、单位。

四、催办工作要求

1.承办部门要认真、如实地填写表格,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切忌弄虚作假,应付了事。不准伪报、拖报。

2.院长办公室负责催办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擅自立项催办。

院长办公室催办单

南京理工大学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紧密围绕学校党委、行政的中心工作进行,坚持领导负责、实事求是、分流承办、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督促并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落实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推广各部门落实学校决策的新经验,为确保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督促检查工作的责任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章 督促检查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学校的督促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上级领导和学校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基层单位要求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五)新闻单位转来或师生员工反映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其它应当进行督促检查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程序可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查办→办结→公布等六个环节。

(一)拟办。学校办公室在接到督促检查的事项后,及时形成规范的文字材料,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立项。拟办意见报学校办公室主任审定和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后,开始立项督办。 (三)交办。学校办公室根据校领导的批示,以书面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承办或落实单位办理。

(四)催办、查办。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催办或采取发学校办公室催办查办单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查办。承办单位要按照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及校领导批示精神尽早尽快办理,紧急事项须立即办理,一般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情况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每月报告一次,并填写落实情况报告单。办理情况报告要针对查办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同时,学校办公室要积极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回复办理情况。学校办公室要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学校领导阅知后,做好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六)公布。学校办公室要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公布督查督办结果。

关于催办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院各项决策的执行、落实,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院长办公室进行催办工作的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催办工作部门

院行政工作的催办由院长办公室负责。 二、催办事项范围

1.院批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上级文件的落实工作; 2.院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文件的落实工作; 3.院长办公会议等学校会议决策的事项;

4.院中长期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方案的落实; 5.其他需要催办的事项。 三、催办程序 (一)催办立项

1.对批转的上级文件、院发文件、院长办公会议等学校会议决策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按照文件或会议要求的时间完成落实工作,并填写《工作事项完成情况汇报表》,及时报院长办公室(带批转单的上级文件详细填写“呈办情况”栏,连同文件交回)。逾期未报者,由院长办公室立项催办。

2.对院中长期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方案的落实情况,承办部门、单位应定期(每月底)填写《工作事项完成情况汇报表》,及时报院长办公室;逾期不报者,由院长办公室立项催办。

3.院领导临时交办的问题,按院领导意见立项催办。 (二)催办方式

催办工作主要采用书面催办方式。由催办人员按事项内容要求,填写《院长办公室催办单》,交有关部门、单位填写事项办理情况,并督促办理。对于某些随机性事项、重大事项、紧急或突发事项,可根据情况采用电话催办或实地催办方式。 (三)催办登记

立项催办均由院长办公室进行登记。主要内容有:催办查办事项、承办单位(人)、交办时间、办理情况、办结率等。 (四)催办信息反馈

院长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部门、单位上报的《工作事项完成情况汇报表》送院领导传阅。对催办情况及时向有关院领导汇报。院领导对承办部门、单位提出要求的,及时反馈给该部门、单位。

四、催办工作要求

1.承办部门要认真、如实地填写表格,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切忌弄虚作假,应付了事。不准伪报、拖报。

2.院长办公室负责催办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擅自立项催办。

院长办公室催办单

南京理工大学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紧密围绕学校党委、行政的中心工作进行,坚持领导负责、实事求是、分流承办、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督促并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落实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推广各部门落实学校决策的新经验,为确保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督促检查工作的责任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章 督促检查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学校的督促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上级领导和学校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基层单位要求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五)新闻单位转来或师生员工反映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其它应当进行督促检查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程序可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查办→办结→公布等六个环节。

(一)拟办。学校办公室在接到督促检查的事项后,及时形成规范的文字材料,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立项。拟办意见报学校办公室主任审定和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后,开始立项督办。 (三)交办。学校办公室根据校领导的批示,以书面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承办或落实单位办理。

(四)催办、查办。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催办或采取发学校办公室催办查办单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查办。承办单位要按照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及校领导批示精神尽早尽快办理,紧急事项须立即办理,一般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情况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每月报告一次,并填写落实情况报告单。办理情况报告要针对查办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同时,学校办公室要积极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回复办理情况。学校办公室要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学校领导阅知后,做好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六)公布。学校办公室要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公布督查督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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