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损坏保险承保注意事项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就要保机器设备的保险情况向保险人发出的要约,是保险单的组成部分,保险业务人员应协助投保人认真仔细地填写好投保单。对于机器设备,应要求投保人尽可能地提供详细的材料,并附加设备清单。保险单是保险双方就要保机器设备签定的正式保险合同,保险单的内容应当同投保单的内容一致。 二、保险金额 机器损坏险的投保金额为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应着重向投保人说明重置价值六要素包括的内容,投保金额应列明被保险机器设备单项的保险金额,并且应与投保标的项目中的机器设备对应起来,不能仅列明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单个机器设备的投保金额同样使用我们要求的重置价值的规定,没有按照重置价值六要素承保的应在投保单中注明,如有的新进口机器设备按CIF 价加安装费用、关税投保,将来理赔时,如需再进口零部件,就应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扣除。
实际操作中,对于安装完毕、试车验收并签发合格证书以后正式投入生产的机器设备,经核算列入企业固定资产帐的机器设备价值,我们视同重置价值并以该价值承保。 对使用多年的机器设备,应由被保险人根据要保机器设备或相似设备市场上的最新价格,附加各种费用后投保;也可以按照要保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原值乘以一定的物价波动指数承保,使其保险金额等于或近似于重置价值,使被保险人获得一个教充分的保障。 对一些市场已更新换代的机器设备或者超龄服役的机器设备,建议不保。如客户坚持投保,应按照设备的帐面余额(帐面原值扣除折旧后金额)承保或低于重置价值的金额投保,或者特别约定双方共保,发生损失时比例赔付或按照约定赔付。 三、旧设备 虽然从理论上讲,如机器的使用人能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定期进行科学合理的保养维护,可较大幅度地延长机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但旧设备(包括二手设备)因其使用年限过长,有的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使用年限,这样的设备一是设备老化,事故频率高,二是其零部件市场上有的已经不再生产,在承保这样的设备时一定要谨慎,或者不予承保。 四、免赔额 免赔额是保险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保险谈判之初便应向被保险人解释清楚。一般来讲,机器损坏保险的免赔额可以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一个百分比,即绝对免赔率;也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数额,即绝对免赔额;还可以规定一个绝对免赔率和一个绝对免赔额,在发生事
故时,免赔额以高者为准。但无论如何规定,以上数额均应在赔款中扣除。为方便起见,一个项目可以只规定一个免赔额,也可以对金额较大的设备单独规定一个免赔额。免赔额与费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通常来讲,免赔额每增减1%,增减0.02%的保险费。应根据各行业机器设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免赔额,在承保时应注意掌握。
五、机器损坏保险的利润损失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或经纪人提出的在机器损坏保险项下投保利润损失保险的要求,鉴于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的机损险项下利润损失保险单,对此项业务要求谨慎承保。对被保险人强烈要求承保的项目,在承保之前,应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尤其是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工人、技术人员的操作水平,同类设备目前市场上零配件供应情况,被保险人自身和市场上的维修技术水平,被保险人的几个财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产品的销售情况等有一个全面的分析估价之后,才能承保。
六、 特殊设备的保险 特殊设备如电子计算机的保险,目前还没有单独的保险单,一般对大型的计算机建议投保财产保险,对管理水平比较好的企业或单位,如特别提出,也可以出具机器损坏险保险单,但同样需做好风险评估工作。考察风险情况时结合财产保险风险评估的特点以外,还要注意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维修和零配件的供应情况,尤其要注意针对计算机特点要求配置的安装条件,不间断电源及稳压电源的配置情况。计算机如保机器损坏保险,要求只保硬件部分,不保软件,尤其是一些费用,一定要严格控制。
对一些农用机械、矿山施工机械,其风险情况与通常意义上讲的机器设备的风险情况有很大的区别,原则上可以承保机器损坏保险,但该部分机器设备最好能有单独的明细表、单独的费率、单独的免赔额。另外,该类设备流动性较强,工作环境不一,费率和免赔额一般较普通的机器损坏保险要高。
对一些原型机,因技术、材料、工艺等均未成熟,需进行认真的评估之后方可承保,并对一些责任如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设计错误等需以批单的形式加以限制。
被保险人安置于地下的设备,一旦发生损失,将对定损、理赔工作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因此,在承保时,一定要将该部分设备单独列明,并要求被保险人提
供地下设备的各项保护措施,必要时应以批单的形式加以限制。
七 、机器损坏保险与设备保证期保险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以后,一般都有一个保证期,在此期限内发生的损失,供货商或施工承保商都会根据与业主签定的合同,承担各自应负责的损失。部分工程保险项下根据此情况,在工程险保险单中增加了保证期保险的内容。但保证期保险与营运以后的机器损坏保险是完全不同的,且有它的时效(一到十二个月不等)。保证期保险对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的操作失误、疏忽等造成的损失也不负责,这点应向客户解释清楚。
八、 机器损坏保险与财产险的关系 机器损坏保险与财产保险或财产一切险是完全相互独立的险种。另外,对有的客户提出的在机器损坏保险项下扩展承保由于机器损坏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滞留于机器设备内的原材料或在生产产品的损失的要求,一般不予同意。但对为修理机器设备而进行的设备内部的清理所花费的必须的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扩展的,除加收保险费外,还应当明确规定每次事故赔偿的限额,并以原材料的实际购买价为基础进行赔偿。
九、 关于设备明细 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将要保设备的详细情况按照设备明细表中的要求(名称、数量、规格、重置价、产地、制造年限等)认真填写。一些厂家或代理商、供货商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使用人提供设备的零部件价目表,如能获得该部分资料,对将来的理赔大有裨益。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均投保,一般不同意被保险人对其所有的设备根据风险情况选择投保(除非被保险人愿意支付较高的费率)。
机器损坏保险承保注意事项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就要保机器设备的保险情况向保险人发出的要约,是保险单的组成部分,保险业务人员应协助投保人认真仔细地填写好投保单。对于机器设备,应要求投保人尽可能地提供详细的材料,并附加设备清单。保险单是保险双方就要保机器设备签定的正式保险合同,保险单的内容应当同投保单的内容一致。 二、保险金额 机器损坏险的投保金额为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应着重向投保人说明重置价值六要素包括的内容,投保金额应列明被保险机器设备单项的保险金额,并且应与投保标的项目中的机器设备对应起来,不能仅列明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单个机器设备的投保金额同样使用我们要求的重置价值的规定,没有按照重置价值六要素承保的应在投保单中注明,如有的新进口机器设备按CIF 价加安装费用、关税投保,将来理赔时,如需再进口零部件,就应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扣除。
实际操作中,对于安装完毕、试车验收并签发合格证书以后正式投入生产的机器设备,经核算列入企业固定资产帐的机器设备价值,我们视同重置价值并以该价值承保。 对使用多年的机器设备,应由被保险人根据要保机器设备或相似设备市场上的最新价格,附加各种费用后投保;也可以按照要保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原值乘以一定的物价波动指数承保,使其保险金额等于或近似于重置价值,使被保险人获得一个教充分的保障。 对一些市场已更新换代的机器设备或者超龄服役的机器设备,建议不保。如客户坚持投保,应按照设备的帐面余额(帐面原值扣除折旧后金额)承保或低于重置价值的金额投保,或者特别约定双方共保,发生损失时比例赔付或按照约定赔付。 三、旧设备 虽然从理论上讲,如机器的使用人能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定期进行科学合理的保养维护,可较大幅度地延长机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但旧设备(包括二手设备)因其使用年限过长,有的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使用年限,这样的设备一是设备老化,事故频率高,二是其零部件市场上有的已经不再生产,在承保这样的设备时一定要谨慎,或者不予承保。 四、免赔额 免赔额是保险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保险谈判之初便应向被保险人解释清楚。一般来讲,机器损坏保险的免赔额可以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一个百分比,即绝对免赔率;也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数额,即绝对免赔额;还可以规定一个绝对免赔率和一个绝对免赔额,在发生事
故时,免赔额以高者为准。但无论如何规定,以上数额均应在赔款中扣除。为方便起见,一个项目可以只规定一个免赔额,也可以对金额较大的设备单独规定一个免赔额。免赔额与费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通常来讲,免赔额每增减1%,增减0.02%的保险费。应根据各行业机器设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免赔额,在承保时应注意掌握。
五、机器损坏保险的利润损失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或经纪人提出的在机器损坏保险项下投保利润损失保险的要求,鉴于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的机损险项下利润损失保险单,对此项业务要求谨慎承保。对被保险人强烈要求承保的项目,在承保之前,应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尤其是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工人、技术人员的操作水平,同类设备目前市场上零配件供应情况,被保险人自身和市场上的维修技术水平,被保险人的几个财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产品的销售情况等有一个全面的分析估价之后,才能承保。
六、 特殊设备的保险 特殊设备如电子计算机的保险,目前还没有单独的保险单,一般对大型的计算机建议投保财产保险,对管理水平比较好的企业或单位,如特别提出,也可以出具机器损坏险保险单,但同样需做好风险评估工作。考察风险情况时结合财产保险风险评估的特点以外,还要注意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维修和零配件的供应情况,尤其要注意针对计算机特点要求配置的安装条件,不间断电源及稳压电源的配置情况。计算机如保机器损坏保险,要求只保硬件部分,不保软件,尤其是一些费用,一定要严格控制。
对一些农用机械、矿山施工机械,其风险情况与通常意义上讲的机器设备的风险情况有很大的区别,原则上可以承保机器损坏保险,但该部分机器设备最好能有单独的明细表、单独的费率、单独的免赔额。另外,该类设备流动性较强,工作环境不一,费率和免赔额一般较普通的机器损坏保险要高。
对一些原型机,因技术、材料、工艺等均未成熟,需进行认真的评估之后方可承保,并对一些责任如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设计错误等需以批单的形式加以限制。
被保险人安置于地下的设备,一旦发生损失,将对定损、理赔工作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因此,在承保时,一定要将该部分设备单独列明,并要求被保险人提
供地下设备的各项保护措施,必要时应以批单的形式加以限制。
七 、机器损坏保险与设备保证期保险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以后,一般都有一个保证期,在此期限内发生的损失,供货商或施工承保商都会根据与业主签定的合同,承担各自应负责的损失。部分工程保险项下根据此情况,在工程险保险单中增加了保证期保险的内容。但保证期保险与营运以后的机器损坏保险是完全不同的,且有它的时效(一到十二个月不等)。保证期保险对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的操作失误、疏忽等造成的损失也不负责,这点应向客户解释清楚。
八、 机器损坏保险与财产险的关系 机器损坏保险与财产保险或财产一切险是完全相互独立的险种。另外,对有的客户提出的在机器损坏保险项下扩展承保由于机器损坏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滞留于机器设备内的原材料或在生产产品的损失的要求,一般不予同意。但对为修理机器设备而进行的设备内部的清理所花费的必须的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扩展的,除加收保险费外,还应当明确规定每次事故赔偿的限额,并以原材料的实际购买价为基础进行赔偿。
九、 关于设备明细 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将要保设备的详细情况按照设备明细表中的要求(名称、数量、规格、重置价、产地、制造年限等)认真填写。一些厂家或代理商、供货商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使用人提供设备的零部件价目表,如能获得该部分资料,对将来的理赔大有裨益。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均投保,一般不同意被保险人对其所有的设备根据风险情况选择投保(除非被保险人愿意支付较高的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