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蓄重要单证的使用管理
储蓄重要单证分为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包括:储蓄存单、储蓄存折、储蓄卡(含空白卡和打好待发卡)、内部往来报单、内部现金提款单、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凭证国库券、未发行有价单证、已兑付有价单证、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中的抵押存单(折)等。
(一)对储蓄重要单证的管理要求
1.坚持“章证分管”的原则,管理重要单证人员不得管理业务公章。
2.保管和领用重要单证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每日营业终了对凭证使用情况要认真进行清点,坚持班班清、日日清,做到帐表、帐实核对相符。
3.对凭证领发、使用,必须手续健全、责任落实,坚持按人立户,进行管理。
乙储蓄所负责人对全所和每个人凭证的保管、使用情况,坚持每周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凭证帐实相符。
5.为了计算方便,对重要空白凭证:存折每本、存单每份(套),均按1元计价核算,按种类设簿登记。
6.重要单证在未使用前,不得事先加盖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
7.各种重要单证如有损毁或填写错误不能使用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登记登记簿。
8.重要空白凭证不准作教学实习材料。如需作业务技术比赛,须经县以上行领导批准,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凭证上加盖“作废”戳记后方可使用。
9.各级行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做到帐实相符。
10.储蓄重要单证的签发使用仅限于储蓄业务范围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严禁使用储蓄存单办理单位存款业务。
11.储蓄存单分为“普通:萨单”和“特种存单”两种。普通存单每张签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或等值外币):特种存单每张签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或等值外币)。特种存单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签发必须由储蓄所负责人和管辖行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签发必须由储蓄所负责人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直接管辖行分管行长签字后,方为有效。
12.储蓄所一次领用特种存单不得超过十张。领用其他重要 单证,一般以储蓄所三十天签发量为限。
13.储蓄所必须按照重要单证上印制的冠字编号顺序使用重要单证,严禁跳号。
14.有价单证必须视同现金管理,其领用、上缴、调拨,必须由保卫人员押运,严禁托运、邮寄或交他人携带。营业终了随现金入库保管。
(二)储蓄所对重要单证的领取和使用
1.重要单证的领取。
领取重要单证,必须填制一式两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加盖业务公章,领用人签字。第一联由发出凭证单位代付出传票,凭以记帐,第二联由领取单位带回代收入传票,凭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
2.储蓄所领回重要单证后,应由记帐员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领用单作附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作记帐凭证,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
3.储蓄所对于作废的有价单证应填制“重要单证入(退)库单”一式二联,加盖名章,并经复
核无误后,一联入(退)库单随作废的有价单证上缴管辖行入库保管;一联作表外科目付出记帐凭证附件,凭以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并注明“作废”字样。
对于作废的重要凭证应填制表外科目付出记帐凭证,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装订在当日的会计凭证后面。
(三)对兑付有价单证的销毁。
销毁前,由有价单证保管部门填制三联“重要单证销毁清单”逐张详细列明单证的要素,且与有关帐卡核对相符。销毁后,参加销毁的人员要在销毁清单上签章证明。一份销毁清单作表外科目付出记帐附件;一份归档,永久保管;一份上报上级行,上级行储蓄业务部门归档保管。
二、印章的使用与保管
印章对内用以明确责任,对外证明债务关系,是办理收付款项的有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妥善保管。
(一)储蓄业务用章依据上级行的规定统一刻制,包括储蓄业务公章、“现讫”(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转讫”章、储蓄个人名章,由管辖行为办理业务人员统一刻制;
(二)印章的使用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及其装订后的凭证封面应由有关人员在签章处签盖名章。属于提取现金、冲正错帐、调整帐目、出纳长短款的凭证,还应由储蓄所负责人盖章。
2.签开的存单、存折、除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外,还应加盖业务公章。
3.发售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应按要求加盖业务公章和发售人名章。
4,办理现金支付,除应在现金收付凭证上加盖出纳人员名章外,还应加盖“现金收讫”和“现金付讫”,在整点好的现金扎把条上和打捆后的封签上加盖出纳人员名章。
5.内部往来报单和业务查询(查复)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与经办人员的名章。
6.异地托收凭证和挂失申请书等凭证,在交储户收执的一联上,应同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业务公章。
7.在各种帐簿上,每笔业务发生后,都要加盖记帐人员和复核人员名章。装订后的帐簿封面上应由有关人员在盖章处盖章。
8.编制的“储蓄业务报表”应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和业务公章。
9.签发存单、存折和有价单证时,应随用随盖,严禁事先盖章。
10.为了减少交接手续,可根据储蓄所业务情况,每个柜(班)发一枚业务公章,并编号加以区别。
(三)印章的保管 ’
各级储蓄部门应加强对公、私印章的管理,做到责任到人,建立公章登记交接制度,要设置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和交接登记簿。
1.业务公章在使用前必须将启用日期及印模登记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薄上。
2.对停止使用的公章,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在登记簿上填记日期注销。原业务公章应立即收回,并切角作废。
3.业务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个人名章也要妥善保管,章在人在,离柜必须收起,不
能交给代班人使用。
4.每日营业终了,业务公章必须入库保管,严防遗失和被盗用。
5.业务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执行章、证分管原则,使用和保管公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重要单证。
6.业务公章与个人名章要爱护使用,经常保持印章清洁,字迹清晰。
一、储蓄重要单证的使用管理
储蓄重要单证分为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包括:储蓄存单、储蓄存折、储蓄卡(含空白卡和打好待发卡)、内部往来报单、内部现金提款单、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凭证国库券、未发行有价单证、已兑付有价单证、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中的抵押存单(折)等。
(一)对储蓄重要单证的管理要求
1.坚持“章证分管”的原则,管理重要单证人员不得管理业务公章。
2.保管和领用重要单证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每日营业终了对凭证使用情况要认真进行清点,坚持班班清、日日清,做到帐表、帐实核对相符。
3.对凭证领发、使用,必须手续健全、责任落实,坚持按人立户,进行管理。
乙储蓄所负责人对全所和每个人凭证的保管、使用情况,坚持每周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凭证帐实相符。
5.为了计算方便,对重要空白凭证:存折每本、存单每份(套),均按1元计价核算,按种类设簿登记。
6.重要单证在未使用前,不得事先加盖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
7.各种重要单证如有损毁或填写错误不能使用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登记登记簿。
8.重要空白凭证不准作教学实习材料。如需作业务技术比赛,须经县以上行领导批准,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凭证上加盖“作废”戳记后方可使用。
9.各级行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做到帐实相符。
10.储蓄重要单证的签发使用仅限于储蓄业务范围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严禁使用储蓄存单办理单位存款业务。
11.储蓄存单分为“普通:萨单”和“特种存单”两种。普通存单每张签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或等值外币):特种存单每张签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或等值外币)。特种存单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签发必须由储蓄所负责人和管辖行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签发必须由储蓄所负责人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直接管辖行分管行长签字后,方为有效。
12.储蓄所一次领用特种存单不得超过十张。领用其他重要 单证,一般以储蓄所三十天签发量为限。
13.储蓄所必须按照重要单证上印制的冠字编号顺序使用重要单证,严禁跳号。
14.有价单证必须视同现金管理,其领用、上缴、调拨,必须由保卫人员押运,严禁托运、邮寄或交他人携带。营业终了随现金入库保管。
(二)储蓄所对重要单证的领取和使用
1.重要单证的领取。
领取重要单证,必须填制一式两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加盖业务公章,领用人签字。第一联由发出凭证单位代付出传票,凭以记帐,第二联由领取单位带回代收入传票,凭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
2.储蓄所领回重要单证后,应由记帐员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领用单作附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作记帐凭证,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
3.储蓄所对于作废的有价单证应填制“重要单证入(退)库单”一式二联,加盖名章,并经复
核无误后,一联入(退)库单随作废的有价单证上缴管辖行入库保管;一联作表外科目付出记帐凭证附件,凭以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并注明“作废”字样。
对于作废的重要凭证应填制表外科目付出记帐凭证,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装订在当日的会计凭证后面。
(三)对兑付有价单证的销毁。
销毁前,由有价单证保管部门填制三联“重要单证销毁清单”逐张详细列明单证的要素,且与有关帐卡核对相符。销毁后,参加销毁的人员要在销毁清单上签章证明。一份销毁清单作表外科目付出记帐附件;一份归档,永久保管;一份上报上级行,上级行储蓄业务部门归档保管。
二、印章的使用与保管
印章对内用以明确责任,对外证明债务关系,是办理收付款项的有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妥善保管。
(一)储蓄业务用章依据上级行的规定统一刻制,包括储蓄业务公章、“现讫”(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转讫”章、储蓄个人名章,由管辖行为办理业务人员统一刻制;
(二)印章的使用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及其装订后的凭证封面应由有关人员在签章处签盖名章。属于提取现金、冲正错帐、调整帐目、出纳长短款的凭证,还应由储蓄所负责人盖章。
2.签开的存单、存折、除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外,还应加盖业务公章。
3.发售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应按要求加盖业务公章和发售人名章。
4,办理现金支付,除应在现金收付凭证上加盖出纳人员名章外,还应加盖“现金收讫”和“现金付讫”,在整点好的现金扎把条上和打捆后的封签上加盖出纳人员名章。
5.内部往来报单和业务查询(查复)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与经办人员的名章。
6.异地托收凭证和挂失申请书等凭证,在交储户收执的一联上,应同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业务公章。
7.在各种帐簿上,每笔业务发生后,都要加盖记帐人员和复核人员名章。装订后的帐簿封面上应由有关人员在盖章处盖章。
8.编制的“储蓄业务报表”应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和业务公章。
9.签发存单、存折和有价单证时,应随用随盖,严禁事先盖章。
10.为了减少交接手续,可根据储蓄所业务情况,每个柜(班)发一枚业务公章,并编号加以区别。
(三)印章的保管 ’
各级储蓄部门应加强对公、私印章的管理,做到责任到人,建立公章登记交接制度,要设置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和交接登记簿。
1.业务公章在使用前必须将启用日期及印模登记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薄上。
2.对停止使用的公章,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在登记簿上填记日期注销。原业务公章应立即收回,并切角作废。
3.业务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个人名章也要妥善保管,章在人在,离柜必须收起,不
能交给代班人使用。
4.每日营业终了,业务公章必须入库保管,严防遗失和被盗用。
5.业务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执行章、证分管原则,使用和保管公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重要单证。
6.业务公章与个人名章要爱护使用,经常保持印章清洁,字迹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