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核心价值观

浅论司法核心价值观

摘要: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当今较为流行的司法话题,构建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系对推进法院文化建设有重大意义。本文试从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内容,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培育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应坚持四个统一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加强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认识。

关键词: 司法核心价值观 公正 廉洁 为民 四个统一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把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司法核心价值观精炼的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它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动力,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和全体人民法官的核心利益和共同愿望,得到了人民群众和人民法官的广泛赞同。但应看到,宣传贯彻司法核心价值观并使之深入人心,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需要持之以恒的精神文化建设工程。当前部分法院干警对司法核心价值观认识不足,对司法核心价值观不作深入研究,做表面文章,对贯彻落实司法核心价值观采取漠视的态度。这表明,我们要高度重视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建设,要加强理论研究、开展教育培训、开展特色实践活动。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系,创建新历史起点上人民法官工作新发展的平台,不仅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今后一个时期需要我们持久奋斗的目标。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及作用

“价值观”是指人们评价是非曲直的标准系统。根据社会主体的不同,价值观可分为个人价值观、群体价值观、政党价值观、民族价值观。根据社会客体的不同,价值观又可分为经济价值观、政治价值观、道德价值观、人生价值观。可见,价值观的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但对我们的事业起着重要影响和关键作用的是“司法核心价值观”。

“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要求,根据人民法院的性质宗旨,总结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遵循法院工作的规律特点提出来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司法核心价值观必定体现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阶级属性,代表着最广大人民利益,为社会中的大部分人所接受。其次,

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对既往法院工作经验的总结及对未来工作所抱有的理想信念的基础上提炼形成的一种共识,是经过长期积淀形成的价值取向,是司法改革发展的内在动力。再次,司法核心价值观,具有鲜明的导向、约束、凝聚和激励功能,通过价值观的力量影响法院干警的思想和行为,更容易被广大法院干警所接受,更具有渗透力和感召力。它主要有四个作用:

引领作用。司法核心价值观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展现了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具有方向性、根本性。在多元的社会环境中,在多样的价值追求中,在多种角度的价值判断中,它指明了人民法官个体价值观的发展方向,保证了人民法官的立场正确。

规范作用。司法核心价值观明确了人民法官应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尊崇什么,抵制什么。它夯实了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基础,丰富了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内容。通过学习实践司法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司法职业修养和职业形象,规范人民法官的司法行为。

凝聚作用。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共同的价值取向,它强化人民法官对自身的纪律感,深化人民法官对人民司法事业的信念感。当人民法官个体价值观趋向一致,符合人民法院组织目标,将形成团结共事的强大组织凝聚力。

激励作用。务实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得到人民群众认可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内化为法官个体价值观,能激发人民法官强烈的归属感和荣誉感,能为人民法官提供为民服务的持续动力和努力向上、不断进取的奋斗目标。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内容

自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王胜俊院长明确提出了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培养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作为2010年文化建设的主题。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阐述核心价值观内涵为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旨。三者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以此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引领风尚、弘扬正气。

围绕“公正”,要始终抓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引导法官把依法裁判中的“公正”与“为民”辩证统一起来,把工作标准上的“案结”与“事了”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同志认为,如何实现公正的价值,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这是一道最难的数学题。一个案件的公正,体现法官的善良与勤勉,而法官的思想境界越高,办案能力越强,越容易取得公正的良好评价。要做到司法公正,需要找出矛盾焦点并公正对待,将公正司法作为最基本的职责进行遵守,以对人民司法事业的赤诚之心来规范司法行为。

围绕“廉洁”,要时刻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把管人与管案、管人与管事、管人与用人结合起来,引导法官算好司法廉洁的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做到拒腐蚀、永不沾。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郭丽萍同志认为,要廉洁就要自律。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她始终保持一名法官“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本色。廉洁是人民法官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评断标准,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黄学军同志也认为,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就是要以廉洁的品质维护法治的尊严。再精密的逻辑设计、再高深的推理,如果离开了廉洁的品质保障,司法也无从发挥其应有功能,甚至可能沦为徇私枉法的工具。

围绕“为民”,要持续深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深化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研究、教育与实践,把是不是熟悉国情、有没有群众感情、会不会做群众工作、能不能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司法能力的重要参照,引导法官全力为大局服务、倾心为人民司法。江苏省靖江市江阴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陈燕萍同志认为,培育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应当实现“四个转变”:一是要把为民的司法宗旨转化为法官共同的价值追求。二是要把为民的物质条件转化为良好的人文环境。三是要把为民的工作方法转化为法官的精神品格。四是要把为民的工作经验转化为年轻法官的精神传承。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怀爱民之心;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想为民之策;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练为民之功。

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构成了结构严密的逻辑体系,它反映了人民法官与党、人民的关系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观念,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法官价值追求的统一。只有促公正、守廉洁、为人民,党的司法事业才能蒸蒸日上,焕发出勃勃生机。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与追求,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

三、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

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现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内容,它能够将法院干警精神凝聚成巍峨大厦而非文明碎片。培育核心价值观对于提升法院干警战斗力和凝聚力,更好地指导人民法官的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更加深入地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新的历史时期司法机关的重点工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培育法院干警核心价值观已成为当前队伍建设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任务。

培育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突破队伍建设瓶颈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经过“人

民法官为人民”、“大学习、大讨论”和“树形象”等一系列专项活动,法院干警整体素质、精神面貌已经发生了极大的改观。但不可否认,我们的队伍在发展前进中仍面临“三化”困境:一是理想信念淡化。当代中国,在改革推动下,正处在从传统到现代、从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变迁和发展的转型时期,在传统结构被打破,新型结构尚未完善之时,社会中出现了价值分化和冲突。个人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落后思想流行于部分人当中。身处这个大环境中,法院干警的价值观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部分干警享乐主义抬头,心态失衡,甚至会出现信仰危机、信念动摇,为人民法院建功立业、奋斗终生的理想受到极大的冲击。二是职业归属感弱化。《法官法》实施很多年,可是法官的职业保障、等级评定未与工资挂钩,待遇未落实,尤其基层法官晋升途径狭窄,级别较低,导致部分干警认为法官是“强势”光环下的“弱势”群体,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受到不同程度地削弱。三是职业倦怠感泛化。诉讼案件源源不断,基层法院清积压力增大,同时外部群众期望值提高、社会舆论出现偏差,法院干警承担的压力越来越大,倦怠情绪在各庭室、各年龄层次中都有所体现。面对司法队伍建设的“三化”难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塑造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培育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保障履行审判职能的必然要求。法院建设包括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三个文明建设。当前,法院在硬件设施建设和制度设计改革这两方面进行卓有成效的努力,成果是斐然的。但是工作环境、级别待遇、装备保障等方面的“硬件”升级,并不能有效地激活法院干警内在动力。队伍中“松、散、软、懒”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司法官本位”思想仍较为严重,执法拖沓散漫的现象仍然没有被根本杜绝,对待群众“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有时还比较突出,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往往消极,不作深入研究。透过表象看本质,主要根源是不重视精神文化建设,其中的关键是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力度不够。必须将司法核心价值观促进作用和物质装备建设、司法改革结合起来,统筹兼顾,进行系统性、长期性规划,才能保障审判职能自由履行。

培育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是适应法官人事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以往法院人事管理注重刚性管理,建立了一套考核制度,从结案率、执结率等各种数据来评价人民法官工作。这种管理模式在一定历史环境下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但人民法官作为司法工作者,作为法律的解释者,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注重内心良知,着眼于法条与案件事实,用内心的“自由心证”来判定法律事实。这一过程证明,人民法官队伍的有效管理,不应是纪律的条条框框,而是通过外部宣扬价值观念,来主导人民法官内心的公平、正义。这符合“以人为本”政治观念,同时也符合柔性管理理论。法官人事管理应坚持刚柔并济,刚性管理是骨架,柔性管理为血肉,互为补充。因此,需要在管理中注入“柔顺剂”,

改变单纯依靠规章、制度制约的刚性管理模式,加强柔性引导,通过建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系,把人的思想放在人事工作的第一位,必然激发人民法官士气,达到人民法官工作的高效率。

四、培育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应坚持“四个统一”

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就是将司法核心价值观经过系统的教育、培训、实践,使之获得人民法官内心真正认同。培育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需要我们努力把握并实现“四个统一”。

努力实现个体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统一。相对于个体价值观,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普遍、基本、共性的,而个体价值观是具体、个性的。但两者并不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相反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司法核心价值观过程中,人民法官也应该积极参与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在其影响下逐步调整和发展个体价值观,把个人奋斗和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结合起来。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核心价值观始终起引领作用,个人价值观在这个基本层面上,可以有更高层次的发展。在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既要充分注意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系基础性地位,又要发挥个人价值观个性的一面,将个人的理想价值建筑于人民司法事业上,二者共同发展。

努力实现司法核心价值观稳定性和发展性的统一。司法核心价值观通过影响人民法官价值判断得以实现。这种作用往往不是直接有效的,而是经历长时间沉淀,刻入人民法官平常言行举止,稳定、恒久地影响法官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一旦形成司法核心价值观,就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连续性和稳定性,使人民法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核心价值观可能需要更加丰富内涵完善体系。在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相对稳定性和价值观组成部门的相对变化性,既注意保持相对的恒久、稳定,又要注意与时俱进,不断吸收新的内涵元素,来充实和完善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系。

努力实现学习司法核心价值观与实践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统一。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不仅需要人民法院持续地、一贯地宣传培训教育,更需要人民法官将司法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实际的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去,以实践作为落脚点。以“公正”指导我们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中找准矛盾冲突点,找准利益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法理、情理的结合点,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使“公正”贯彻在每个诉讼活动和每个诉讼环节之。以“廉洁”作为立身之本。只有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为民”是人民司法

的核心价值。人民法官应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人民法院的工作满意,必须要人民作评判。

努力实现教育引导与激励机制的统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需要教育引导,需要广大政治工作者付出努力。这种教育引导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把司法核心价值观通过有效的传播媒介加以广泛宣传,使之生动鲜活起来。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房玫老师认为,要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必须“真懂、真信、真教、真爱”。政治工作者真正理解、真正信奉、真正宣传司法核心价值观,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法官接受、认可。在制度建设上,应该完善人民法官薪酬体系,进一步抬高人民法官的政治地位。要建设以法院干警需求为出发点的激励机制。同时重视情感激励。在培育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一手抓教育引导、一手抓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加大正负激励的执行力度,旗帜鲜明地表达倡导与反对的态度,使司法核心价值观在人民法官的思想、行为上不断得以固化,并最终转化为个体自觉的行为。

浅论司法核心价值观

摘要: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当今较为流行的司法话题,构建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系对推进法院文化建设有重大意义。本文试从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内容,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培育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应坚持四个统一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加强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认识。

关键词: 司法核心价值观 公正 廉洁 为民 四个统一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把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司法核心价值观精炼的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它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动力,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和全体人民法官的核心利益和共同愿望,得到了人民群众和人民法官的广泛赞同。但应看到,宣传贯彻司法核心价值观并使之深入人心,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需要持之以恒的精神文化建设工程。当前部分法院干警对司法核心价值观认识不足,对司法核心价值观不作深入研究,做表面文章,对贯彻落实司法核心价值观采取漠视的态度。这表明,我们要高度重视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建设,要加强理论研究、开展教育培训、开展特色实践活动。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系,创建新历史起点上人民法官工作新发展的平台,不仅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今后一个时期需要我们持久奋斗的目标。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及作用

“价值观”是指人们评价是非曲直的标准系统。根据社会主体的不同,价值观可分为个人价值观、群体价值观、政党价值观、民族价值观。根据社会客体的不同,价值观又可分为经济价值观、政治价值观、道德价值观、人生价值观。可见,价值观的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但对我们的事业起着重要影响和关键作用的是“司法核心价值观”。

“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要求,根据人民法院的性质宗旨,总结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遵循法院工作的规律特点提出来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司法核心价值观必定体现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阶级属性,代表着最广大人民利益,为社会中的大部分人所接受。其次,

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对既往法院工作经验的总结及对未来工作所抱有的理想信念的基础上提炼形成的一种共识,是经过长期积淀形成的价值取向,是司法改革发展的内在动力。再次,司法核心价值观,具有鲜明的导向、约束、凝聚和激励功能,通过价值观的力量影响法院干警的思想和行为,更容易被广大法院干警所接受,更具有渗透力和感召力。它主要有四个作用:

引领作用。司法核心价值观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展现了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具有方向性、根本性。在多元的社会环境中,在多样的价值追求中,在多种角度的价值判断中,它指明了人民法官个体价值观的发展方向,保证了人民法官的立场正确。

规范作用。司法核心价值观明确了人民法官应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尊崇什么,抵制什么。它夯实了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基础,丰富了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内容。通过学习实践司法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司法职业修养和职业形象,规范人民法官的司法行为。

凝聚作用。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共同的价值取向,它强化人民法官对自身的纪律感,深化人民法官对人民司法事业的信念感。当人民法官个体价值观趋向一致,符合人民法院组织目标,将形成团结共事的强大组织凝聚力。

激励作用。务实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得到人民群众认可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内化为法官个体价值观,能激发人民法官强烈的归属感和荣誉感,能为人民法官提供为民服务的持续动力和努力向上、不断进取的奋斗目标。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内容

自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王胜俊院长明确提出了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培养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作为2010年文化建设的主题。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阐述核心价值观内涵为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旨。三者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以此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引领风尚、弘扬正气。

围绕“公正”,要始终抓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引导法官把依法裁判中的“公正”与“为民”辩证统一起来,把工作标准上的“案结”与“事了”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同志认为,如何实现公正的价值,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这是一道最难的数学题。一个案件的公正,体现法官的善良与勤勉,而法官的思想境界越高,办案能力越强,越容易取得公正的良好评价。要做到司法公正,需要找出矛盾焦点并公正对待,将公正司法作为最基本的职责进行遵守,以对人民司法事业的赤诚之心来规范司法行为。

围绕“廉洁”,要时刻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把管人与管案、管人与管事、管人与用人结合起来,引导法官算好司法廉洁的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做到拒腐蚀、永不沾。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郭丽萍同志认为,要廉洁就要自律。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她始终保持一名法官“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本色。廉洁是人民法官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评断标准,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黄学军同志也认为,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就是要以廉洁的品质维护法治的尊严。再精密的逻辑设计、再高深的推理,如果离开了廉洁的品质保障,司法也无从发挥其应有功能,甚至可能沦为徇私枉法的工具。

围绕“为民”,要持续深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深化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研究、教育与实践,把是不是熟悉国情、有没有群众感情、会不会做群众工作、能不能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司法能力的重要参照,引导法官全力为大局服务、倾心为人民司法。江苏省靖江市江阴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陈燕萍同志认为,培育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应当实现“四个转变”:一是要把为民的司法宗旨转化为法官共同的价值追求。二是要把为民的物质条件转化为良好的人文环境。三是要把为民的工作方法转化为法官的精神品格。四是要把为民的工作经验转化为年轻法官的精神传承。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怀爱民之心;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想为民之策;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练为民之功。

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构成了结构严密的逻辑体系,它反映了人民法官与党、人民的关系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观念,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法官价值追求的统一。只有促公正、守廉洁、为人民,党的司法事业才能蒸蒸日上,焕发出勃勃生机。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与追求,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

三、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

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现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内容,它能够将法院干警精神凝聚成巍峨大厦而非文明碎片。培育核心价值观对于提升法院干警战斗力和凝聚力,更好地指导人民法官的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更加深入地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新的历史时期司法机关的重点工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培育法院干警核心价值观已成为当前队伍建设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任务。

培育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突破队伍建设瓶颈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经过“人

民法官为人民”、“大学习、大讨论”和“树形象”等一系列专项活动,法院干警整体素质、精神面貌已经发生了极大的改观。但不可否认,我们的队伍在发展前进中仍面临“三化”困境:一是理想信念淡化。当代中国,在改革推动下,正处在从传统到现代、从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变迁和发展的转型时期,在传统结构被打破,新型结构尚未完善之时,社会中出现了价值分化和冲突。个人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落后思想流行于部分人当中。身处这个大环境中,法院干警的价值观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部分干警享乐主义抬头,心态失衡,甚至会出现信仰危机、信念动摇,为人民法院建功立业、奋斗终生的理想受到极大的冲击。二是职业归属感弱化。《法官法》实施很多年,可是法官的职业保障、等级评定未与工资挂钩,待遇未落实,尤其基层法官晋升途径狭窄,级别较低,导致部分干警认为法官是“强势”光环下的“弱势”群体,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受到不同程度地削弱。三是职业倦怠感泛化。诉讼案件源源不断,基层法院清积压力增大,同时外部群众期望值提高、社会舆论出现偏差,法院干警承担的压力越来越大,倦怠情绪在各庭室、各年龄层次中都有所体现。面对司法队伍建设的“三化”难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塑造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培育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保障履行审判职能的必然要求。法院建设包括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三个文明建设。当前,法院在硬件设施建设和制度设计改革这两方面进行卓有成效的努力,成果是斐然的。但是工作环境、级别待遇、装备保障等方面的“硬件”升级,并不能有效地激活法院干警内在动力。队伍中“松、散、软、懒”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司法官本位”思想仍较为严重,执法拖沓散漫的现象仍然没有被根本杜绝,对待群众“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有时还比较突出,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往往消极,不作深入研究。透过表象看本质,主要根源是不重视精神文化建设,其中的关键是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力度不够。必须将司法核心价值观促进作用和物质装备建设、司法改革结合起来,统筹兼顾,进行系统性、长期性规划,才能保障审判职能自由履行。

培育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是适应法官人事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以往法院人事管理注重刚性管理,建立了一套考核制度,从结案率、执结率等各种数据来评价人民法官工作。这种管理模式在一定历史环境下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但人民法官作为司法工作者,作为法律的解释者,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注重内心良知,着眼于法条与案件事实,用内心的“自由心证”来判定法律事实。这一过程证明,人民法官队伍的有效管理,不应是纪律的条条框框,而是通过外部宣扬价值观念,来主导人民法官内心的公平、正义。这符合“以人为本”政治观念,同时也符合柔性管理理论。法官人事管理应坚持刚柔并济,刚性管理是骨架,柔性管理为血肉,互为补充。因此,需要在管理中注入“柔顺剂”,

改变单纯依靠规章、制度制约的刚性管理模式,加强柔性引导,通过建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系,把人的思想放在人事工作的第一位,必然激发人民法官士气,达到人民法官工作的高效率。

四、培育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应坚持“四个统一”

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就是将司法核心价值观经过系统的教育、培训、实践,使之获得人民法官内心真正认同。培育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需要我们努力把握并实现“四个统一”。

努力实现个体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统一。相对于个体价值观,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普遍、基本、共性的,而个体价值观是具体、个性的。但两者并不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相反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司法核心价值观过程中,人民法官也应该积极参与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在其影响下逐步调整和发展个体价值观,把个人奋斗和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结合起来。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核心价值观始终起引领作用,个人价值观在这个基本层面上,可以有更高层次的发展。在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既要充分注意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系基础性地位,又要发挥个人价值观个性的一面,将个人的理想价值建筑于人民司法事业上,二者共同发展。

努力实现司法核心价值观稳定性和发展性的统一。司法核心价值观通过影响人民法官价值判断得以实现。这种作用往往不是直接有效的,而是经历长时间沉淀,刻入人民法官平常言行举止,稳定、恒久地影响法官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一旦形成司法核心价值观,就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连续性和稳定性,使人民法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核心价值观可能需要更加丰富内涵完善体系。在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相对稳定性和价值观组成部门的相对变化性,既注意保持相对的恒久、稳定,又要注意与时俱进,不断吸收新的内涵元素,来充实和完善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系。

努力实现学习司法核心价值观与实践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统一。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不仅需要人民法院持续地、一贯地宣传培训教育,更需要人民法官将司法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实际的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去,以实践作为落脚点。以“公正”指导我们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中找准矛盾冲突点,找准利益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法理、情理的结合点,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使“公正”贯彻在每个诉讼活动和每个诉讼环节之。以“廉洁”作为立身之本。只有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为民”是人民司法

的核心价值。人民法官应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人民法院的工作满意,必须要人民作评判。

努力实现教育引导与激励机制的统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需要教育引导,需要广大政治工作者付出努力。这种教育引导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把司法核心价值观通过有效的传播媒介加以广泛宣传,使之生动鲜活起来。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房玫老师认为,要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必须“真懂、真信、真教、真爱”。政治工作者真正理解、真正信奉、真正宣传司法核心价值观,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法官接受、认可。在制度建设上,应该完善人民法官薪酬体系,进一步抬高人民法官的政治地位。要建设以法院干警需求为出发点的激励机制。同时重视情感激励。在培育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一手抓教育引导、一手抓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加大正负激励的执行力度,旗帜鲜明地表达倡导与反对的态度,使司法核心价值观在人民法官的思想、行为上不断得以固化,并最终转化为个体自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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