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和《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我村的村民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其中村官一名),委员一名组成,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参选村民)以无记名投票、差额、直接选举方式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其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条 我村采取不确定候选人(一次直选)的选举方式选举。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2011年12月1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选举日为2011年12月 11日,中心会场地点设在下咱则村村委会 。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我村对1993年12月11日前出生的(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进行造册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4)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村民;
(5)到村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工作一年以上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资格一经确认,即应张榜公布。公布无异议后应颁发选民证。未进行选民登记的,当选无效。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大会采取无记名、一次性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六条 投票选举时在村委会设一个中心投票会场和三个流动票箱。中心会场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投票处。中心投票会场开始投票一小时后启动流动票箱,流动票箱在投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送到中心投票会场。清点选票后,由监票员、计票员等工作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员签名
确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张榜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政府选举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填写选票时,以选举票上填票要求为准。我乡统一规范选票样式,村委会主任票单设一张(红色),副主任和委员票另设一张(黄色)。
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竞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 当正式选举中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竞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要通过“专职专选”等方式,确保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的,至少确定1名未当选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当选的名额可暂缺。
第九条 参选村民在投票选举期间因在外不能回来的,可以直接委托有参选权的三代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侄子、孙儿、外甥)代为投票,无需办理委托手续,全家在外无直系亲属在村的必须于选举前3日(2011年12月8日)前到村选委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办理委托手续时必须有三人以上选委会成员在场方为有效委托。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代写,但不能违背本人的意愿。
第十条 流动票箱统一回中心会场计票,中心会场设监票员二名、唱票、计票员各一名,以上工作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交由村民代表会议逐个表决通过。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及代写员。 第十一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有权向乡政府有关机关举报,乡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情况属实的直接取消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
第十三条 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
**乡**村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和《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我村的村民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其中村官一名),委员一名组成,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参选村民)以无记名投票、差额、直接选举方式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其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条 我村采取不确定候选人(一次直选)的选举方式选举。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2011年12月1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选举日为2011年12月 11日,中心会场地点设在下咱则村村委会 。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我村对1993年12月11日前出生的(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进行造册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4)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村民;
(5)到村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工作一年以上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资格一经确认,即应张榜公布。公布无异议后应颁发选民证。未进行选民登记的,当选无效。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大会采取无记名、一次性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六条 投票选举时在村委会设一个中心投票会场和三个流动票箱。中心会场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投票处。中心投票会场开始投票一小时后启动流动票箱,流动票箱在投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送到中心投票会场。清点选票后,由监票员、计票员等工作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员签名
确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张榜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政府选举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填写选票时,以选举票上填票要求为准。我乡统一规范选票样式,村委会主任票单设一张(红色),副主任和委员票另设一张(黄色)。
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竞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 当正式选举中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竞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要通过“专职专选”等方式,确保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的,至少确定1名未当选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当选的名额可暂缺。
第九条 参选村民在投票选举期间因在外不能回来的,可以直接委托有参选权的三代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侄子、孙儿、外甥)代为投票,无需办理委托手续,全家在外无直系亲属在村的必须于选举前3日(2011年12月8日)前到村选委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办理委托手续时必须有三人以上选委会成员在场方为有效委托。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代写,但不能违背本人的意愿。
第十条 流动票箱统一回中心会场计票,中心会场设监票员二名、唱票、计票员各一名,以上工作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交由村民代表会议逐个表决通过。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及代写员。 第十一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有权向乡政府有关机关举报,乡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情况属实的直接取消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
第十三条 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