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行政复议概述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除驳回和授权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关于专利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专利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只能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启动。
专利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程序,但如果当事人已经向法院起诉,且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就不能再提出复议;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复议,且复议已经立案受理,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只有等复议决定作出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先行进行复议程序,因为复议程序简捷,不收取费用,且承办人员具有相应的专利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后一项属于“兜底”条款,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不予减缓费用不服的;对不予退款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中止程序不服的;对中止程序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不服的等等。
除上述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外,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复议,如当事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超过合理期限迟迟不作出是否准予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等。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三、不能申请复议的情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提出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包括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告知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服则不能提出复议,如对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不服不能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提出复议,而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提出复议,而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当事人在受理复议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将驳回复议申请。
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或者被受理并依法审理终结后,复议申请人不能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复提出复议申请;对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而应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任何行为不服,都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而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考虑。
行政复议规程第六条将不能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 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 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 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注;应由行政诉诉法起诉!)
四、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复议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拟定、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五)负责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复议决定作出后,在必要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提出后续程序的书面建议。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手段,所以必须有严格的期限规定,才能尽快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及时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可能因为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而被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耽误法定期限后申请复议的,是否受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虽然超过了60天的期限,但只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确有错误,且复议申请人亦使法律事务处相信其一直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即有证据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提出复议之前一直通过其他各种途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反映交涉此事),法律事务处一般均确认其提出耽误期限的理由为正当理由,即受理其复议申请。
六、行政复议参加人
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包括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所谓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已经存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利害关系,只是后来才产生利害关系的,不能认为有复议利益,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行政复议规程第八条规定,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七、复议程序中的委托代理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复议程序中的代理人可以是专利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只要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作为复议程序中的代理人。由于复议程序是介于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的程序,其代理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代理的规定。
由于行政复议程序是相对独立的一个程序,所以,无论申请专利时有无专利代理人,在复议程序中委托代理人,均须另行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程序的授权委托书,原申请专利时的授权委托书对复议程序不具有效力。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有明确的委托事项(应注明作为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代理人、代为办理行政复议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等),有相关当事人的签章(应为原始真实的签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复议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或法人时,可以原申请专利程序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中的专利代理人为代理人,但应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程序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理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当复议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时,可以原申请专利程序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中的专利代理人为代理人,但应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程序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理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复议的条件和要求
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复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申请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均须提交一式两份,授权委托书提交一份原件即可。
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的复议申请书标准表格,也可以提交手写或者打印的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包括邮编),建议写明电话以方便联系;(二)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三)复议申请人的亲笔签名,如果是法人申请时,要有法人印章(签名或印章应为原始真实的,不得复印、打印)。
复议申请书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邮寄或者递交,并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当然,如果通过受理处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复议申请书,法律事务处收到后仍然有效,只是比直接向法律事务处提交耽误时间。
提出复议申请并不要求复议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只要复议申请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不一定是真有错误)就可以了;也并不要求其一定要提供证据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错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即在国
家知识产权局。这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错误”有时要作扩大的解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文的情况下,也包括邮局的错误,因为邮局的送交行为应视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为的延伸。当然,如果复议申请人承认是自己的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没有错误,只是要求恢复权利,则不能通过复议程序来解决,而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恢复权利手续。
九、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十、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律事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听取其口头意见的请求后,法律事务处一般情况下均会满足该请求,但也并不意味着必须满足该请求。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作出的对复议申请的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事务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十一、行政复议程序的结束
行政复议程序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结束:
(1)复议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主动撤回其复议申请的,复议程序终止。
(2)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向法律事务处提交对复议申请的书面答复意见,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并决定直接予以纠正的,复议程序终止;法律事务处应向复议申请人发出复议程序终止通知书,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已经决定直接予以纠正,复议程序终止,不再作出复议决定;
(3)经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程序结束。
十二、复议决定的作出与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有关部门进行补正;
(三)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决定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撤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 出现相反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与行政复议法相比,行政复议规程中增加规定了第(二)项和第(四)项第6目;其中第(四)项第6目赋予行政复议机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更有利于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三、不服复议决定的后续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不服复议决定的诉讼中,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限于复议申请人,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即被诉客体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即被诉客体是行政复议决定)。
(二)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上述两种程序,相对人只能选择进行其中的一种。
十四、行政赔偿请求及赔偿范围
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律事务处将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该赔偿请求进行审理,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在复议决定中一并对赔偿请求作出决定。
当然,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提出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也并不丧失赔偿请求权;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复议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的二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复议程序中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还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者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由于复议程序属于选择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而直接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者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先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也没有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直接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将不予受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物质损失,也不包括虽不合理但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十五、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专利行政复议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因此,不能让复议申请人负担有关费用。
十六、行政复议中对部门规章以下规定的审查
(1) 依请求对部门规章以下规定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的规定,相对人在提出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以下规定的审查申请,但是,被提起审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以下的规定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依据。收到这样的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中止复议程序,在一个月内先行对该部门规章以下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然后再恢复复议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的直属局,有发布部门规章的权力,如审查指南、各种以局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为部门规章一级的法律文件,部门规章不能在复议程序中被提起审查(如果部门规章有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重新发布局令的形式来修改、撤销原规定,或者发布审查指南公报的形式来纠正)。但除了上述部门规章以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存在相当数量的部门规章以下的规定,主要表现为:1、各审查部门的《办事规程》;2、部门制订的某些标准;3、以文件形式发布的规定;4、以通知形式发布的规定;5、部分计算机程序也应属于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上述部门规章以下规定的审查申请。
(2) 依职权对部门规章以下规定进行审查在复议程序中,除了依申请人请求启动对部门规章以下规定的审查外,法律事务处在发现所适用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定有错误时,也可以主动进行审查,并提交局领导决定是否继续适用。和依申请人请求不同的是,并不中止
复议程序,也并不专门就被审查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定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而是在复议决定中一并进行确认。
一、专利行政复议概述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除驳回和授权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关于专利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专利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只能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启动。
专利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程序,但如果当事人已经向法院起诉,且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就不能再提出复议;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复议,且复议已经立案受理,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只有等复议决定作出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先行进行复议程序,因为复议程序简捷,不收取费用,且承办人员具有相应的专利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后一项属于“兜底”条款,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不予减缓费用不服的;对不予退款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中止程序不服的;对中止程序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不服的等等。
除上述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外,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复议,如当事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超过合理期限迟迟不作出是否准予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等。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三、不能申请复议的情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提出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包括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告知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服则不能提出复议,如对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不服不能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提出复议,而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提出复议,而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当事人在受理复议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将驳回复议申请。
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或者被受理并依法审理终结后,复议申请人不能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复提出复议申请;对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而应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任何行为不服,都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而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考虑。
行政复议规程第六条将不能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 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 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 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注;应由行政诉诉法起诉!)
四、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复议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拟定、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五)负责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复议决定作出后,在必要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提出后续程序的书面建议。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手段,所以必须有严格的期限规定,才能尽快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及时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可能因为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而被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耽误法定期限后申请复议的,是否受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虽然超过了60天的期限,但只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确有错误,且复议申请人亦使法律事务处相信其一直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即有证据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提出复议之前一直通过其他各种途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反映交涉此事),法律事务处一般均确认其提出耽误期限的理由为正当理由,即受理其复议申请。
六、行政复议参加人
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包括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所谓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已经存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利害关系,只是后来才产生利害关系的,不能认为有复议利益,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行政复议规程第八条规定,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七、复议程序中的委托代理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复议程序中的代理人可以是专利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只要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作为复议程序中的代理人。由于复议程序是介于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的程序,其代理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代理的规定。
由于行政复议程序是相对独立的一个程序,所以,无论申请专利时有无专利代理人,在复议程序中委托代理人,均须另行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程序的授权委托书,原申请专利时的授权委托书对复议程序不具有效力。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有明确的委托事项(应注明作为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代理人、代为办理行政复议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等),有相关当事人的签章(应为原始真实的签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复议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或法人时,可以原申请专利程序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中的专利代理人为代理人,但应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程序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理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当复议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时,可以原申请专利程序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中的专利代理人为代理人,但应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程序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理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复议的条件和要求
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复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申请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均须提交一式两份,授权委托书提交一份原件即可。
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的复议申请书标准表格,也可以提交手写或者打印的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包括邮编),建议写明电话以方便联系;(二)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三)复议申请人的亲笔签名,如果是法人申请时,要有法人印章(签名或印章应为原始真实的,不得复印、打印)。
复议申请书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邮寄或者递交,并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当然,如果通过受理处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复议申请书,法律事务处收到后仍然有效,只是比直接向法律事务处提交耽误时间。
提出复议申请并不要求复议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只要复议申请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不一定是真有错误)就可以了;也并不要求其一定要提供证据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错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即在国
家知识产权局。这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错误”有时要作扩大的解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文的情况下,也包括邮局的错误,因为邮局的送交行为应视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为的延伸。当然,如果复议申请人承认是自己的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没有错误,只是要求恢复权利,则不能通过复议程序来解决,而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恢复权利手续。
九、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十、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律事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听取其口头意见的请求后,法律事务处一般情况下均会满足该请求,但也并不意味着必须满足该请求。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作出的对复议申请的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事务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十一、行政复议程序的结束
行政复议程序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结束:
(1)复议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主动撤回其复议申请的,复议程序终止。
(2)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向法律事务处提交对复议申请的书面答复意见,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并决定直接予以纠正的,复议程序终止;法律事务处应向复议申请人发出复议程序终止通知书,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已经决定直接予以纠正,复议程序终止,不再作出复议决定;
(3)经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程序结束。
十二、复议决定的作出与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有关部门进行补正;
(三)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决定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撤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 出现相反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与行政复议法相比,行政复议规程中增加规定了第(二)项和第(四)项第6目;其中第(四)项第6目赋予行政复议机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更有利于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三、不服复议决定的后续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不服复议决定的诉讼中,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限于复议申请人,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即被诉客体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即被诉客体是行政复议决定)。
(二)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上述两种程序,相对人只能选择进行其中的一种。
十四、行政赔偿请求及赔偿范围
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律事务处将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该赔偿请求进行审理,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在复议决定中一并对赔偿请求作出决定。
当然,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提出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也并不丧失赔偿请求权;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复议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的二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复议程序中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还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者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由于复议程序属于选择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而直接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者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先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也没有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直接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将不予受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物质损失,也不包括虽不合理但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十五、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专利行政复议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因此,不能让复议申请人负担有关费用。
十六、行政复议中对部门规章以下规定的审查
(1) 依请求对部门规章以下规定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的规定,相对人在提出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以下规定的审查申请,但是,被提起审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以下的规定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依据。收到这样的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中止复议程序,在一个月内先行对该部门规章以下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然后再恢复复议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的直属局,有发布部门规章的权力,如审查指南、各种以局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为部门规章一级的法律文件,部门规章不能在复议程序中被提起审查(如果部门规章有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重新发布局令的形式来修改、撤销原规定,或者发布审查指南公报的形式来纠正)。但除了上述部门规章以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存在相当数量的部门规章以下的规定,主要表现为:1、各审查部门的《办事规程》;2、部门制订的某些标准;3、以文件形式发布的规定;4、以通知形式发布的规定;5、部分计算机程序也应属于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上述部门规章以下规定的审查申请。
(2) 依职权对部门规章以下规定进行审查在复议程序中,除了依申请人请求启动对部门规章以下规定的审查外,法律事务处在发现所适用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定有错误时,也可以主动进行审查,并提交局领导决定是否继续适用。和依申请人请求不同的是,并不中止
复议程序,也并不专门就被审查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定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而是在复议决定中一并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