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料买卖意向书
意向书编号:
甲方: (卖方)
乙方: (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上
海加贸边角料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就甲方向乙
方收购边角料有关事宜,达成买卖意向书如下:
一、物料编号、品名、规格、重量、总价(含税)
见附件
二、质量要求
本合同项下物料质量应当达到甲方存放在交易中心展示的样本指标,并符合
该样本的描述;交易中组织统一看样的,以实际看样结果为准;甲方为特定物料
提供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的,应当满足检测报告确定的检测指标。
三、交付
1、交付时间: 见附件 ;
2、交付地点: 见附件 ;
3、乙方应当场对物料品名、规格、品相、颜色进行核对,发现与约定的质
量要求不符的,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四、 装车
1、乙方自备装盛物料的容器,在甲方厂房内装车时应由甲方专人操作行车
或叉车,不得私自操作专控设备,违者后果自负。
2、装车时,乙方应确保所带装车人员的安全,因操作不当给装车人员或周
边人员带来伤害,或造成甲方物品损伤,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照价赔偿。
3、所装物料应为双方认同的物品,不允许装入不相关的物品。
4、乙方人员因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出现不当行为,其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称重
1、称重流程:乙方装车前应与甲方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得到许可后方可装
车,装车后应到甲方综合管理部填写“边角(废)料销售单”,经甲方主管签字
确认后,由监磅人过磅,出门时将“边角(废)料销售单”交付门卫,过磅后凭
码单在门卫处将重量数据填入,经监磅人和乙方经办人签字后将“出门证”联交
予门卫,车辆方可离开。
2、称重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不得在称重时作弊,如发现
作弊行为,除了补上重量外,乙方应当支付甲方买卖意向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其它
1、为妥善执行本意向书以及更好的进行资金监管、控制风险,甲、乙双方
一致同意按下列步骤履行:由甲方先与交易中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乙方)签订
边角料内销合同,交易中心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货款后,由交易中心缴纳甲方边角
料内销时需要缴纳的进口环节税(包括相应的关税和增值税),完税价格以双方
内销合同价格为准,然后将剩余货款交付给甲方。
2、乙方与交易中心签订物资销售合同,由交易中心收取乙方支付的销售合
同货款;交易中心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
3、交易中心对边角料买卖意向书、边角料内销合同和物资销售合同项下的
名义上属于交易中心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量、支付货款、违约责任等)
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保证货物在规格、品质和数量方面与边角料买卖意向
书中的规定严格一致,如有不符,甲方应按照本买卖意向书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
约责任并向交易中心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交易中心因此而遭受的海关处罚;
同时乙方负有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义务,否则,由甲方根据本买卖意向书的约定
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实际交易重量以海关卡口过磅重量为准,如有短装或溢装,
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
边角料内销合同或物资销售合同的内容与本买卖意向书不一致的,以本买卖
意向书为准。
4、甲方是一家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手(账)册号: 如有 ,
边角料产生周期: 如有 ;
5、本意向书的书面形式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上海
加贸边角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6、任何一方转让本意向书项下权利和/或义务的,应当取得意向书对方的书
面同意。
甲方: 乙方: 松
代理人:
签订日期: 2011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代理人:
废料买卖意向书
意向书编号:
甲方: (卖方)
乙方: (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上
海加贸边角料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就甲方向乙
方收购边角料有关事宜,达成买卖意向书如下:
一、物料编号、品名、规格、重量、总价(含税)
见附件
二、质量要求
本合同项下物料质量应当达到甲方存放在交易中心展示的样本指标,并符合
该样本的描述;交易中组织统一看样的,以实际看样结果为准;甲方为特定物料
提供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的,应当满足检测报告确定的检测指标。
三、交付
1、交付时间: 见附件 ;
2、交付地点: 见附件 ;
3、乙方应当场对物料品名、规格、品相、颜色进行核对,发现与约定的质
量要求不符的,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四、 装车
1、乙方自备装盛物料的容器,在甲方厂房内装车时应由甲方专人操作行车
或叉车,不得私自操作专控设备,违者后果自负。
2、装车时,乙方应确保所带装车人员的安全,因操作不当给装车人员或周
边人员带来伤害,或造成甲方物品损伤,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照价赔偿。
3、所装物料应为双方认同的物品,不允许装入不相关的物品。
4、乙方人员因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出现不当行为,其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称重
1、称重流程:乙方装车前应与甲方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得到许可后方可装
车,装车后应到甲方综合管理部填写“边角(废)料销售单”,经甲方主管签字
确认后,由监磅人过磅,出门时将“边角(废)料销售单”交付门卫,过磅后凭
码单在门卫处将重量数据填入,经监磅人和乙方经办人签字后将“出门证”联交
予门卫,车辆方可离开。
2、称重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不得在称重时作弊,如发现
作弊行为,除了补上重量外,乙方应当支付甲方买卖意向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其它
1、为妥善执行本意向书以及更好的进行资金监管、控制风险,甲、乙双方
一致同意按下列步骤履行:由甲方先与交易中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乙方)签订
边角料内销合同,交易中心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货款后,由交易中心缴纳甲方边角
料内销时需要缴纳的进口环节税(包括相应的关税和增值税),完税价格以双方
内销合同价格为准,然后将剩余货款交付给甲方。
2、乙方与交易中心签订物资销售合同,由交易中心收取乙方支付的销售合
同货款;交易中心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
3、交易中心对边角料买卖意向书、边角料内销合同和物资销售合同项下的
名义上属于交易中心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量、支付货款、违约责任等)
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保证货物在规格、品质和数量方面与边角料买卖意向
书中的规定严格一致,如有不符,甲方应按照本买卖意向书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
约责任并向交易中心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交易中心因此而遭受的海关处罚;
同时乙方负有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义务,否则,由甲方根据本买卖意向书的约定
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实际交易重量以海关卡口过磅重量为准,如有短装或溢装,
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
边角料内销合同或物资销售合同的内容与本买卖意向书不一致的,以本买卖
意向书为准。
4、甲方是一家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手(账)册号: 如有 ,
边角料产生周期: 如有 ;
5、本意向书的书面形式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上海
加贸边角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6、任何一方转让本意向书项下权利和/或义务的,应当取得意向书对方的书
面同意。
甲方: 乙方: 松
代理人:
签订日期: 2011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