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及职责
审计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0、《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2、《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14、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16、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17、《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18、《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19、《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20、《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21、《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22、《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23、《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意见》 24、《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25、《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26、《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27、《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28、《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29、《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31、《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32、《财政部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 33、《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 3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审 计 执 法 流 程 图
㈠审计作业程序流程图
㈡审计处理处罚程序流程图
㈢审计行政复议程序流程图
审 计 行 政 执 法 过 错 追 究 制 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加强内部控制,落实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参照《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控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实行连带责任制,即:谁的过错谁负责,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㈠由于工作原因,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盈亏情况失实的;
㈡隐瞒被审计单位违规行为的;
㈢被检查组发现违法、违规事项漏审或者发现审计质量问题的;
㈣审计处理、处罚不当,造成严重经济后果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㈤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失当的;
㈥未经局业务会议研究擅自减免审计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㈦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失真提出质疑,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㈧审计人员被举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㈨发生行政复议并被撤消、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
㈩发生行政赔偿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
㈠由于审计小组或者业务科违反《审计法》的规定,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不按审计规范作业;或者审计的结果与会计资料存在的实际情况不符、审计证据不能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定性依据不正确;或
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徇私舞弊,属于审计人员过错的,审计人员负直接责任,审计组长和主管该项目的科长负连带责任;属于审计组长过错的,审计组长负主要责任,其科长负连带责任;属于主管科长过错的,该科长负主要责任,主管副局长负连带责任;属于主管副局长过错的,该副局长负主要责任,局长负连带责任。
㈡由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修改后,审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而发生的,复核人员和复核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管局领导负连带责任。
㈢由于审计处理、处罚不当发生的,哪一级领导决定的,哪一级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和单位下列过错责任:
㈠责任人年终公务员考评降一个等级,连带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
㈡暂行取消审计组组长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审计组组长;
㈢暂行取消审计复核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审计复核工作;
㈣扣除当年奖金总额的10%—50%,情节严重的全部扣除;
㈤调离或者免去职务;
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扣减20分,科室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㈦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辞退。
㈧追偿行政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责任人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行政处分。
第七条 责任人对审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向本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行政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审 计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为了加强审计执法监督,保证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结合历年执法监督检查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
㈠监督检查业务科室严格依法审计情况;
㈡组织实施对本级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检查;
㈢经局领导同意,纠正审计处理、处罚不当问题;
㈣根据检查结果,作出评价,向局领导提交检查报告,并通报执法检查结果和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情况; ㈡审计行为和审计质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和要求;
㈢实施项目审计是否按照法定审计程序;
㈣审计中是否有超越法定审计职责和权限的行为;
㈤实施审计中是否有隐瞒、遗漏重要违法、违规行为的;
㈥审计处理、处罚中是否有畸轻畸重的现象或者未经局业务会议研究擅自减免审计处理、处罚的行为;
㈦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宽严适度,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㈧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㈠听取单位负责人汇报;
㈡调阅审计案卷。由检查组随机抽查或者被检查单位选取一定数量的案卷,送达检查组审查;
㈢实地现场检查。由执法检查组选定若干年度划内的审计项目,检查组进入被审计单位现场,对已审计终了的会计帐目和有关资料按审计程序重新复查,或者局统一安排进行实地检查;
㈣上下对查。组织两级审计机关有关人员进行对检对查;
㈤自检自查。各单位根据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对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审计执法情况进行阅卷检查或者实地执法监督检查;
㈥咨询调查。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执法咨询调查书,对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进行书面调查。
以上执法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每年可以有选择的灵活运用。
五、执法监督检查的时间
除经常性监督检查外,每年十月至下年度三月份前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检查机构和组织领导
执法监督检查组由主管局领导担任组长,法制机构负责人组织、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审 计 行 政 执 法 评 议 考 核 制 度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审计行为,强化依法审计,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控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考核范围:
根据《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行使审计监督和审计处理、处罚权的业务科为接受评议考核的单位,即:行政事业审计科、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
第三条 评议考核程序和方法:
㈠复核审计文书。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按照《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控制暂行规定》,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代拟稿)以及有关的审计文书进行审计复核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案,并按标准评分,年终得出平均分数;
㈡年度执法检查。每年第三季度,由审计执法检查组对业务科上一年度的有处理、处罚的审计案卷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并按标准评分;
㈢领导考核评议。局领导对各业务科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按标准评出分数;
㈣年终综合考评。年终将审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局内岗位目标考评。
第四条 评议考核标准:
标准分:100分
㈠审计复核标准:[40分]
1、审计文书报送齐全记10分。(均按每一个审计项目评分)
①加分条件:
全年度报送审计文书齐全的年终加5分;
②减分因素:
未送审计工作方案扣2分;
未送审计底稿扣2分;
未送审计证据材料扣2分;
未送被审计单位意见扣2分;
未按复核人员要求报送其他资料的扣分。
2、审计文书符合审计规范规定的记5分。
①加分条件:
全年度审计文书未发现违反审计规范的年终加2分;
②减分因素:
不符合审计规范的,每一个问题扣1分。
3、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定性准确记5分。
①加分条件:
全年度违规问题定性准确年终加2分;
②减分因素
定性不准确的扣分方法:每个审计项目定性不准确的问题数量÷每个审计项目全部违规问题的数量×5分。
4、审计证据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真相记5分。
①加分条件:
全年度审计证据未发现质量问题年终加2分;
②减分因素:
证据不充分的扣分方法:证据不充分的证明材料数量÷全部证据材料×5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记5分。
①全年度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年终加2分;
②减分因素:
适用不正确的扣分方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的违规行为数量÷全部违规行为的数量×5分。
6、审计处理、处罚适当记10分。
①加分条件:
全年度审计处理、处罚全部适当的加5分;
②减分因素:
处理、处罚不当的扣分方法:处理处罚不当违规行为的数量÷全部处理处罚违规行为的数量×10分。
年度审计复核评分总和=40分-(全年加分总和-全年扣分总和)÷全年复核的审计项目数量。
全年复核的审计项目的数量以年度审计计划最后一个审计项目为限。
㈡执法检查标准:[40分]
1、审计程序符合规定记5分。
①加分条件:
检查的全部案卷符合审计程序的加2分;
②减分因素:
先审计后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的扣1分;
审计通知书未按时送达或内容不全的扣1分;
未按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或意见书只写“同意”的扣1分;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限的扣1分;
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的时间(以草拟时间为准)超过法定时限的扣1分。
2、定性、处理、处罚适当记10分。
①加分条件:
检查的全部案卷定性、处理、处罚适当的加5分;
②减分因素:
定性不准、处理、处罚不当的每一项扣2分。
3、审计评价意见恰当记5分。
①加分条件:
检查的全部案卷审计评价意见恰当的加2分;
②减分因素:
审计评价不恰当的每一项扣1分;
未作审计评价的每一项扣2分。
4、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记5分。
①加分条件:
检查的全部案卷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加2分;
②减分因素: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的每一项扣2分。
5、收集的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记5分。
①加分条件:
检查的全部案卷审计证据具有“四性”的加2分;
②减分因素:
证明材料没有出处的每一项扣1分;
证明材料没有签章又未注明原因的每一项扣1分;
证明材料不充分的每一项扣2分。
6、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清楚记5分。
①检查的全部案卷事实清楚的加2分;
②减分因素:
事实不清楚的每一项扣1分。
7、依法组织听证或被审计单位未要求听证的记5分。
①加分条件:
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维持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加5分;
②减分因素: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时,未告知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每一项扣1分;
被审计单位要求举行听证,无法律依据拒绝组织听证会的不得分。
8、发生行政复议案件,并被复议机关撤消、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为的,或者行政诉讼败诉或者发生行政赔偿的扣除全部40分。
㈢领导考评标准:[20分]
1、执法力度适度记5分。
处理处罚偏轻偏重的扣1分;
擅自减免处理处罚的扣1分;
审计决定未能执行的扣1分;
审计强制措施不力的扣1分;
应当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应当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处分没有建议的扣1分;
2、保证审计质量记5分。
业务处负责人对审计组的监督检查不力的扣1分;
审计组长负责制不落实的扣1分;
审计报告书写质量不符合审计规范的扣1分;
重要审计事项漏审的扣1分;
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失真的扣2分。
3、严格依法审计记5分。
越权违法审计的扣1分;
未按规定回避的扣1分;
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扣1分;
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手续的扣1分;
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申辩和质证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失当的扣5分;
4、坚持客观公正记5分。
夸大隐瞒事实的扣2分;
审计结果显失公正的扣2分;
审计评价失当的扣2分。
第五条 年终综合考评方法
将第四条的三项评议考核分数总和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审 计 法 制 学 习 和 培 训 制 度
为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具备审计执法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规定,制定西岗区审计局《审计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如下:
一、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㈡掌握审计及其相关专业知识;
㈢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㈣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二、审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法制学习和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15天。
三、学习和培训内容
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㈡审计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㈢与审计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㈣审计人员应当遵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㈤法制宣传教育规定的国家法律。
四、学习培训形式和方法
㈠请专家、学者、教授和执法部门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领导和专业人员来举行讲授;
㈡审计法宣传教育,进行专业法和其他法律学习教育;
㈢根据审计执法的实际需要各科自行组织学习;
㈣抽选业务骨干参加国家、省、市法制机构和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类法制学习培训班。
五、保障措施
㈠组织管理落实;
局长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
㈡计划内容落实:
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纳入审计干部年度培训计划,由局统一安排时间和人员;
㈢考核验收落实:
对每次学习、培训进行考勤、登记,对重点的法律内容进行必要的考试,公布考试成绩;
㈣总结归档落实:
建立审计法制学习培训档案,积累审计法制学习培训资料,及时总结经验,交流情况,使学习培训制定化、规范化; ㈤加强领导落实:
审计法制学习培训工作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综合计划科要及时请示汇报工作,对学习培训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由主管局领导会同各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对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
大连市西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西 岗 区 审 计 局 政 务 公 开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组 长:局 长 刘连胜
副组长:副局长 刘 悦
成 员:综合计划科副科长副局长 张一妮
行政事业审计科科长
经济责任审计科科长
企业审计科副科长 李小军 于福君 唐峰荣 张 蓓
大连市西岗区审计局
二OO三年
行政执法责任制
目 录
一、大连市西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及职责
二、审计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四、审计执法流程图
五、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六、审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七、审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八、审计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九、西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十、西岗区审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
大连市西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及职责
审计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0、《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2、《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14、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16、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17、《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18、《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19、《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20、《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21、《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22、《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23、《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意见》 24、《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25、《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26、《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27、《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28、《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29、《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31、《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32、《财政部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 33、《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 3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审 计 执 法 流 程 图
㈠审计作业程序流程图
㈡审计处理处罚程序流程图
㈢审计行政复议程序流程图
审 计 行 政 执 法 过 错 追 究 制 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加强内部控制,落实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参照《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控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实行连带责任制,即:谁的过错谁负责,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㈠由于工作原因,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盈亏情况失实的;
㈡隐瞒被审计单位违规行为的;
㈢被检查组发现违法、违规事项漏审或者发现审计质量问题的;
㈣审计处理、处罚不当,造成严重经济后果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㈤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失当的;
㈥未经局业务会议研究擅自减免审计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㈦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失真提出质疑,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㈧审计人员被举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㈨发生行政复议并被撤消、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
㈩发生行政赔偿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
㈠由于审计小组或者业务科违反《审计法》的规定,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不按审计规范作业;或者审计的结果与会计资料存在的实际情况不符、审计证据不能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定性依据不正确;或
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徇私舞弊,属于审计人员过错的,审计人员负直接责任,审计组长和主管该项目的科长负连带责任;属于审计组长过错的,审计组长负主要责任,其科长负连带责任;属于主管科长过错的,该科长负主要责任,主管副局长负连带责任;属于主管副局长过错的,该副局长负主要责任,局长负连带责任。
㈡由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修改后,审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而发生的,复核人员和复核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管局领导负连带责任。
㈢由于审计处理、处罚不当发生的,哪一级领导决定的,哪一级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和单位下列过错责任:
㈠责任人年终公务员考评降一个等级,连带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
㈡暂行取消审计组组长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审计组组长;
㈢暂行取消审计复核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审计复核工作;
㈣扣除当年奖金总额的10%—50%,情节严重的全部扣除;
㈤调离或者免去职务;
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扣减20分,科室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㈦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辞退。
㈧追偿行政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责任人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行政处分。
第七条 责任人对审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向本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行政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审 计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为了加强审计执法监督,保证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结合历年执法监督检查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
㈠监督检查业务科室严格依法审计情况;
㈡组织实施对本级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检查;
㈢经局领导同意,纠正审计处理、处罚不当问题;
㈣根据检查结果,作出评价,向局领导提交检查报告,并通报执法检查结果和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情况; ㈡审计行为和审计质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和要求;
㈢实施项目审计是否按照法定审计程序;
㈣审计中是否有超越法定审计职责和权限的行为;
㈤实施审计中是否有隐瞒、遗漏重要违法、违规行为的;
㈥审计处理、处罚中是否有畸轻畸重的现象或者未经局业务会议研究擅自减免审计处理、处罚的行为;
㈦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宽严适度,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㈧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㈠听取单位负责人汇报;
㈡调阅审计案卷。由检查组随机抽查或者被检查单位选取一定数量的案卷,送达检查组审查;
㈢实地现场检查。由执法检查组选定若干年度划内的审计项目,检查组进入被审计单位现场,对已审计终了的会计帐目和有关资料按审计程序重新复查,或者局统一安排进行实地检查;
㈣上下对查。组织两级审计机关有关人员进行对检对查;
㈤自检自查。各单位根据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对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审计执法情况进行阅卷检查或者实地执法监督检查;
㈥咨询调查。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执法咨询调查书,对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进行书面调查。
以上执法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每年可以有选择的灵活运用。
五、执法监督检查的时间
除经常性监督检查外,每年十月至下年度三月份前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检查机构和组织领导
执法监督检查组由主管局领导担任组长,法制机构负责人组织、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审 计 行 政 执 法 评 议 考 核 制 度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审计行为,强化依法审计,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控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考核范围:
根据《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行使审计监督和审计处理、处罚权的业务科为接受评议考核的单位,即:行政事业审计科、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
第三条 评议考核程序和方法:
㈠复核审计文书。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按照《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控制暂行规定》,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代拟稿)以及有关的审计文书进行审计复核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案,并按标准评分,年终得出平均分数;
㈡年度执法检查。每年第三季度,由审计执法检查组对业务科上一年度的有处理、处罚的审计案卷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并按标准评分;
㈢领导考核评议。局领导对各业务科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按标准评出分数;
㈣年终综合考评。年终将审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局内岗位目标考评。
第四条 评议考核标准:
标准分:100分
㈠审计复核标准:[40分]
1、审计文书报送齐全记10分。(均按每一个审计项目评分)
①加分条件:
全年度报送审计文书齐全的年终加5分;
②减分因素:
未送审计工作方案扣2分;
未送审计底稿扣2分;
未送审计证据材料扣2分;
未送被审计单位意见扣2分;
未按复核人员要求报送其他资料的扣分。
2、审计文书符合审计规范规定的记5分。
①加分条件:
全年度审计文书未发现违反审计规范的年终加2分;
②减分因素:
不符合审计规范的,每一个问题扣1分。
3、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定性准确记5分。
①加分条件:
全年度违规问题定性准确年终加2分;
②减分因素
定性不准确的扣分方法:每个审计项目定性不准确的问题数量÷每个审计项目全部违规问题的数量×5分。
4、审计证据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真相记5分。
①加分条件:
全年度审计证据未发现质量问题年终加2分;
②减分因素:
证据不充分的扣分方法:证据不充分的证明材料数量÷全部证据材料×5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记5分。
①全年度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年终加2分;
②减分因素:
适用不正确的扣分方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的违规行为数量÷全部违规行为的数量×5分。
6、审计处理、处罚适当记10分。
①加分条件:
全年度审计处理、处罚全部适当的加5分;
②减分因素:
处理、处罚不当的扣分方法:处理处罚不当违规行为的数量÷全部处理处罚违规行为的数量×10分。
年度审计复核评分总和=40分-(全年加分总和-全年扣分总和)÷全年复核的审计项目数量。
全年复核的审计项目的数量以年度审计计划最后一个审计项目为限。
㈡执法检查标准:[40分]
1、审计程序符合规定记5分。
①加分条件:
检查的全部案卷符合审计程序的加2分;
②减分因素:
先审计后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的扣1分;
审计通知书未按时送达或内容不全的扣1分;
未按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或意见书只写“同意”的扣1分;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限的扣1分;
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的时间(以草拟时间为准)超过法定时限的扣1分。
2、定性、处理、处罚适当记10分。
①加分条件:
检查的全部案卷定性、处理、处罚适当的加5分;
②减分因素:
定性不准、处理、处罚不当的每一项扣2分。
3、审计评价意见恰当记5分。
①加分条件:
检查的全部案卷审计评价意见恰当的加2分;
②减分因素:
审计评价不恰当的每一项扣1分;
未作审计评价的每一项扣2分。
4、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记5分。
①加分条件:
检查的全部案卷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加2分;
②减分因素: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的每一项扣2分。
5、收集的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记5分。
①加分条件:
检查的全部案卷审计证据具有“四性”的加2分;
②减分因素:
证明材料没有出处的每一项扣1分;
证明材料没有签章又未注明原因的每一项扣1分;
证明材料不充分的每一项扣2分。
6、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清楚记5分。
①检查的全部案卷事实清楚的加2分;
②减分因素:
事实不清楚的每一项扣1分。
7、依法组织听证或被审计单位未要求听证的记5分。
①加分条件:
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维持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加5分;
②减分因素: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时,未告知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每一项扣1分;
被审计单位要求举行听证,无法律依据拒绝组织听证会的不得分。
8、发生行政复议案件,并被复议机关撤消、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为的,或者行政诉讼败诉或者发生行政赔偿的扣除全部40分。
㈢领导考评标准:[20分]
1、执法力度适度记5分。
处理处罚偏轻偏重的扣1分;
擅自减免处理处罚的扣1分;
审计决定未能执行的扣1分;
审计强制措施不力的扣1分;
应当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应当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处分没有建议的扣1分;
2、保证审计质量记5分。
业务处负责人对审计组的监督检查不力的扣1分;
审计组长负责制不落实的扣1分;
审计报告书写质量不符合审计规范的扣1分;
重要审计事项漏审的扣1分;
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失真的扣2分。
3、严格依法审计记5分。
越权违法审计的扣1分;
未按规定回避的扣1分;
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扣1分;
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手续的扣1分;
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申辩和质证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失当的扣5分;
4、坚持客观公正记5分。
夸大隐瞒事实的扣2分;
审计结果显失公正的扣2分;
审计评价失当的扣2分。
第五条 年终综合考评方法
将第四条的三项评议考核分数总和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审 计 法 制 学 习 和 培 训 制 度
为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具备审计执法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规定,制定西岗区审计局《审计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如下:
一、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㈡掌握审计及其相关专业知识;
㈢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㈣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二、审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法制学习和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15天。
三、学习和培训内容
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㈡审计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㈢与审计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㈣审计人员应当遵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㈤法制宣传教育规定的国家法律。
四、学习培训形式和方法
㈠请专家、学者、教授和执法部门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领导和专业人员来举行讲授;
㈡审计法宣传教育,进行专业法和其他法律学习教育;
㈢根据审计执法的实际需要各科自行组织学习;
㈣抽选业务骨干参加国家、省、市法制机构和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类法制学习培训班。
五、保障措施
㈠组织管理落实;
局长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
㈡计划内容落实:
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纳入审计干部年度培训计划,由局统一安排时间和人员;
㈢考核验收落实:
对每次学习、培训进行考勤、登记,对重点的法律内容进行必要的考试,公布考试成绩;
㈣总结归档落实:
建立审计法制学习培训档案,积累审计法制学习培训资料,及时总结经验,交流情况,使学习培训制定化、规范化; ㈤加强领导落实:
审计法制学习培训工作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综合计划科要及时请示汇报工作,对学习培训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由主管局领导会同各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对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
大连市西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西 岗 区 审 计 局 政 务 公 开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组 长:局 长 刘连胜
副组长:副局长 刘 悦
成 员:综合计划科副科长副局长 张一妮
行政事业审计科科长
经济责任审计科科长
企业审计科副科长 李小军 于福君 唐峰荣 张 蓓
大连市西岗区审计局
二OO三年
行政执法责任制
目 录
一、大连市西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及职责
二、审计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四、审计执法流程图
五、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六、审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七、审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八、审计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九、西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十、西岗区审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