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对比分析
摘要: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中国目前出口货物广泛采用的是海洋运输,因为它与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载运能力大运费低等明显的优点。近年来随粉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采用空运方式运输也日趋普遍,空运与海运相比其提单具有不同的属性,因此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将存在不同的风险势必产生不同的后果,这里我们就两对比两种提单。 关键词:海运 提单 航空货运单 对比
一:海运提单与航空货运单的定义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2:接货或装船的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货物装船的收据。一般情况下,只有货物装船后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或Air Consignment Note)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二:海运提单与航空货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可以凭海运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有时也标记运费,但它不能做为运费收据报销及保险单使用。航空货运单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它不仅是货物收据、运费帐单、报关单据、运输契约证明、货权凭证,而目还是保险证书及承运人进行业务的依据。
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同时也是报关单证和保险证明。 三:三大主要区别 1: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运提单可以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者收货人时,按照有些国家海商法的规定,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海运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货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货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才由承运人签发提单,但有时承运人在库场接管货物后,也可以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而且,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从库场到库场的集装箱运输方式盛行,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大多成为收货待装船提单。无论是装船后或者收货后签发的提单,都是承运人出具的接管货物的收据。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3: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本身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在货物交付以前,货物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或者占有之下的。只要不是记名提单,海运提单就可以自由转让。将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的上述功能相比,虽然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但航空货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四:两者不同法律属性造成的后果及案例与分析
海运提单与航空货运单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中国目前出口货物广泛采用的是海洋运输,因为它与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载运能力大运费低等明显的优点。近年来随粉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采用空运方式运输也日趋普遍,空运与其它国际运输方式相比其提单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因此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将存在不同的风险势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案例: 2002年9月初,某服装厂(以
下简称甲厂)接到某外商(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服装的订单。由于甲厂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所以委托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甲厂代理出口。9月16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售货确认书,由乙公司向丙公司订购服装23000件其中通过航空运输9000件其余14000件通过海运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甲厂认可了上述售货确认书的内容。同年10月12日,丙公司与甲厂签订了外贸出口代理协议一份约定出口服装23000件,价格为每件86元,由甲厂负责生产、按期交货并承担国内外一切运杂费:丙公司负责配额、租船订舱、办理单证结汇手续.乙公司付清货款后丙公司扣除运费和配额费付款给甲厂;并约定如乙公司在货物到港后30天不提货一切经济责任由甲厂自负。同年10月24日甲厂交付服装8960件,11月4日甲厂交付服装14040件。丙公司根据甲厂的书面指令,分别办理了空运、海运出口手续,委托银行进行付款交单,并垫付了有关费用。后来,丙公司告知甲厂,乙公司没有付款但提走了空运的8960件服装,海运的14040件服装未付款也没有提走货物。针对这种情况,甲厂通知丙公司将海运货物运回。甲厂认为,根据售货确认书明确的付款方式是付款交单,乙公司未付款就应该拿不到提单,则不可能将空运货物提走。因此认定是丙公司违背了国际贸易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在未收到乙公司的货款前就将货物空运提单交给了乙公司,以致现在甲厂的货款无着,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甲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甲厂损失。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丙公司在代理甲厂出口服装中,与乙公司所签的售货确认书对空运货物结算方式有明显失误,致使货物被乙公司提走却未能收回货款,应对此给甲厂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资任。丙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厂与丙公司签订的是货物出口代理协议,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应依法确认有效。甲厂明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售货确认书的具体内容并予以认可,故有关付款交单结算风险应由甲厂自负,乙公司违约造成空运服装货款损失不应由丙公司赔偿贵任。
分析:在海运中,外商不去银行赎单就不能提走海运货物。因为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在本案中根据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在售货协议书的约定.货物结算方式是付款文单
所以乙公司如果不去银行付清海单交给外商,因而外商就提不到海运的服装14040件。而空运提单则不同于海运提单,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提货不是凭空运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正因为空运提单具有其特殊性,所以乙公司不用去银行赎单,仅凭航空公司提货通知单且证明自己正是通知单上列明的收货人,就有权提走货物。
甲厂起诉丙公司要求赔偿空运损失,是甲厂认为丙公司违背了售货确认书关于先付款后文单的约定,并推定外商未付清货款,却能提走空运货物必然是丙公司先文单证所致,这是由于甲厂对国际贸易付款交单方式不熟悉而造成的误解。
《华沙公约》规定,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蒙特利尔公约(1999)》规定,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证明。而国内法则排除了对“货物收据”的认可: 《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可以看出,航空货运单虽然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它不同于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的效力,磁带库只是证明合同成立的一种初步证据,而并不是合同本身。航空货运单作为其中一部分,与其他证据一起构成了航空运输合同体系。这里的其他证据,主要指的是运输记录、装箱单、报关单、收据或发票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上述的其他证据的证明方向与航空货运单不一致,但证明效力高于航空货运单时,航空运输合同的认定要以其他证据为主。
参考文献:《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张栎,哈尔滨机械进出口公司
《空运_海运提单的不同法律属性》,张军,中国经贸
《航空货运单的法律特征》,李元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论航空货运单的性质和作用》,宋春林,烟台大学学报
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对比分析
摘要: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中国目前出口货物广泛采用的是海洋运输,因为它与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载运能力大运费低等明显的优点。近年来随粉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采用空运方式运输也日趋普遍,空运与海运相比其提单具有不同的属性,因此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将存在不同的风险势必产生不同的后果,这里我们就两对比两种提单。 关键词:海运 提单 航空货运单 对比
一:海运提单与航空货运单的定义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2:接货或装船的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货物装船的收据。一般情况下,只有货物装船后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或Air Consignment Note)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二:海运提单与航空货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可以凭海运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有时也标记运费,但它不能做为运费收据报销及保险单使用。航空货运单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它不仅是货物收据、运费帐单、报关单据、运输契约证明、货权凭证,而目还是保险证书及承运人进行业务的依据。
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同时也是报关单证和保险证明。 三:三大主要区别 1: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运提单可以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者收货人时,按照有些国家海商法的规定,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海运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货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货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才由承运人签发提单,但有时承运人在库场接管货物后,也可以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而且,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从库场到库场的集装箱运输方式盛行,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大多成为收货待装船提单。无论是装船后或者收货后签发的提单,都是承运人出具的接管货物的收据。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3: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本身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在货物交付以前,货物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或者占有之下的。只要不是记名提单,海运提单就可以自由转让。将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的上述功能相比,虽然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但航空货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四:两者不同法律属性造成的后果及案例与分析
海运提单与航空货运单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中国目前出口货物广泛采用的是海洋运输,因为它与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载运能力大运费低等明显的优点。近年来随粉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采用空运方式运输也日趋普遍,空运与其它国际运输方式相比其提单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因此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将存在不同的风险势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案例: 2002年9月初,某服装厂(以
下简称甲厂)接到某外商(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服装的订单。由于甲厂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所以委托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甲厂代理出口。9月16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售货确认书,由乙公司向丙公司订购服装23000件其中通过航空运输9000件其余14000件通过海运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甲厂认可了上述售货确认书的内容。同年10月12日,丙公司与甲厂签订了外贸出口代理协议一份约定出口服装23000件,价格为每件86元,由甲厂负责生产、按期交货并承担国内外一切运杂费:丙公司负责配额、租船订舱、办理单证结汇手续.乙公司付清货款后丙公司扣除运费和配额费付款给甲厂;并约定如乙公司在货物到港后30天不提货一切经济责任由甲厂自负。同年10月24日甲厂交付服装8960件,11月4日甲厂交付服装14040件。丙公司根据甲厂的书面指令,分别办理了空运、海运出口手续,委托银行进行付款交单,并垫付了有关费用。后来,丙公司告知甲厂,乙公司没有付款但提走了空运的8960件服装,海运的14040件服装未付款也没有提走货物。针对这种情况,甲厂通知丙公司将海运货物运回。甲厂认为,根据售货确认书明确的付款方式是付款交单,乙公司未付款就应该拿不到提单,则不可能将空运货物提走。因此认定是丙公司违背了国际贸易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在未收到乙公司的货款前就将货物空运提单交给了乙公司,以致现在甲厂的货款无着,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甲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甲厂损失。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丙公司在代理甲厂出口服装中,与乙公司所签的售货确认书对空运货物结算方式有明显失误,致使货物被乙公司提走却未能收回货款,应对此给甲厂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资任。丙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厂与丙公司签订的是货物出口代理协议,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应依法确认有效。甲厂明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售货确认书的具体内容并予以认可,故有关付款交单结算风险应由甲厂自负,乙公司违约造成空运服装货款损失不应由丙公司赔偿贵任。
分析:在海运中,外商不去银行赎单就不能提走海运货物。因为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在本案中根据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在售货协议书的约定.货物结算方式是付款文单
所以乙公司如果不去银行付清海单交给外商,因而外商就提不到海运的服装14040件。而空运提单则不同于海运提单,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提货不是凭空运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正因为空运提单具有其特殊性,所以乙公司不用去银行赎单,仅凭航空公司提货通知单且证明自己正是通知单上列明的收货人,就有权提走货物。
甲厂起诉丙公司要求赔偿空运损失,是甲厂认为丙公司违背了售货确认书关于先付款后文单的约定,并推定外商未付清货款,却能提走空运货物必然是丙公司先文单证所致,这是由于甲厂对国际贸易付款交单方式不熟悉而造成的误解。
《华沙公约》规定,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蒙特利尔公约(1999)》规定,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证明。而国内法则排除了对“货物收据”的认可: 《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可以看出,航空货运单虽然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它不同于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的效力,磁带库只是证明合同成立的一种初步证据,而并不是合同本身。航空货运单作为其中一部分,与其他证据一起构成了航空运输合同体系。这里的其他证据,主要指的是运输记录、装箱单、报关单、收据或发票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上述的其他证据的证明方向与航空货运单不一致,但证明效力高于航空货运单时,航空运输合同的认定要以其他证据为主。
参考文献:《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张栎,哈尔滨机械进出口公司
《空运_海运提单的不同法律属性》,张军,中国经贸
《航空货运单的法律特征》,李元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论航空货运单的性质和作用》,宋春林,烟台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