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4
案例分析题
1.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五年,赔
偿被害人医疗费。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被害人认为民事赔偿太少,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赔偿适当,只是量刑太轻,因此做出如下判决:(1)撤销原判中刑事判决部分;(2)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七年;
(3)维持原判民事赔偿部分。
问题: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 被告人程某于1992年6月15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去其女友武某家,途中在左侧违章逆行,与迎面共乘一辆自行车的王某、田某相撞,将王某的自行车撞坏,引起争吵。在争吵扭打中,被告人程某掏出日用的水果刀朝王某胸部猛扎一刀,恰好刺穿右心室前壁,导致急性心包填塞,尽管程某立即和田某将王某送往医院。但王某刚到医院门口便告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撞车小事便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系间接故意杀人,行凶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表现,故判处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宣告判决后,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中级法院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刑罚不当,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问题: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 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
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依法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区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4
案例分析题
1.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五年,赔
偿被害人医疗费。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被害人认为民事赔偿太少,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赔偿适当,只是量刑太轻,因此做出如下判决:(1)撤销原判中刑事判决部分;(2)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七年;
(3)维持原判民事赔偿部分。
问题: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 被告人程某于1992年6月15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去其女友武某家,途中在左侧违章逆行,与迎面共乘一辆自行车的王某、田某相撞,将王某的自行车撞坏,引起争吵。在争吵扭打中,被告人程某掏出日用的水果刀朝王某胸部猛扎一刀,恰好刺穿右心室前壁,导致急性心包填塞,尽管程某立即和田某将王某送往医院。但王某刚到医院门口便告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撞车小事便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系间接故意杀人,行凶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表现,故判处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宣告判决后,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中级法院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刑罚不当,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问题: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 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
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依法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区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