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正在制订管理办法 规范"朋友圈的生意"·都市快报

国家正在制订管理办法 规范“朋友圈的生意”

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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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上线运行

记者 程超

随着互联网网民尤其是移动终端用户大规模增长,“微商”这个新兴行业异军突起。微商进驻门槛低,只需要一部手机就能开店,问题商家散落在全国各地,“微商”行业已经成为投诉多发地。在今年的河北“两会”上,政协委员郑军英提交提案,建议加强微商监管。提案建议微商提高准入门槛,进行实名认证,防止不良商家行骗之后迅速抽身,换个账号卷土重来,这也是网上售假和传销商家难以根除的症结所在。

事实上,国家正在计划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线上销售的管理和规范。2015年5月,商务部起草《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针对微商群体的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也在去年7月1日全面上线运行。

发送推销信息须经对方同意

网店纳入信用记录

传统上讲,店铺自然要有实体店,有柜台,有店员。不过,随着经济和技术的进步,零售业已经不再仅仅依托于实体店。网店的异军突起正反映了这种趋势。除网店之外,邮购、电话购物、电视购物、自动售货亭这些之前出现的事物,已经改写了传统零售业的发展轨迹。

《办法》指出,无店铺零售,是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办法》要求,经营者和服务者将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等,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很多消费者在电视购物或电话购物等无店铺销售渠道中买了东西,感觉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可能就会出现“跑了和尚倒了庙”的问题,不知道找谁维权。因此《办法》提出,所有的经营者有告知义务,要告知你是谁、你的基本信息、通信信息和你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支付信息和促销信息,在促销时有没有其他附加条件等。

《办法》对于网店等无店铺经营者的行为,提出了更为细致的管理办法,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另外,《办法》还规定,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网络交易平台

监管服务系统上线运行

由于微商存在着进驻门槛低、商家流动性强、消费者维权难等特点,为了针对性监管网上违法经营行为,去年7月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全面上线运行。

去年3月至5月,国家工商总局在全系统分两批组织开展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联网测试,并针对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的网店安排两次专项检查。各地共检查22766个网店,其中大部分为自然人网店,认定违法网店8165个,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网店进行立案查处。

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具有适用法律法规提示功能,支持多种在线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方式。在《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出台后,该系统还可面向消费者即时推送网店黑、灰名单,为消费者理性网购提供消费提示、警示,发挥信用监管的应有作用,强化信用管网。

微商消费维权难度大 尽可能保留交易证据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张轶群认为,从根本上说,电商、微商的经营项目都是有法可依的,目前只是缺乏对其新的商业模式“量身定制”的管理办法。在这个层面上,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食品的生产、制造、加工、运输和销售,都是需要专门的证照的,而现在微信朋友圈里卖自制蛋糕、饼干曲奇的,有几个能拿得出相应的证件和执照?”张轶群说。

张轶群说,像在微信朋友圈卖自制曲奇、面膜、酵素和减肥药等产品,属于纯粹的商业行为,原则上要符合质监、工商、税务、食药监等多部门的管理要求。不过,从现状来看,执法还是存在难度,主要是取证方面,一般需要接到举报或发生纠纷才会处理,所以消费者最好不要在微商群体中购买商品。如果确实喜欢,在交易时尽可能地保留各种交易证据,比如对话截屏、支付记录等,以便在处理纠纷时有据可依。

业内人士认为,要使微商纳入监管,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多部门形成合力。执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联系沟通,建议第三方平台对微商营销建立约束机制,如通过签订经营协议、进行实名认证、完善评价机制等方式,提高微信营销门槛;同时,利用自有专业设备、专门团队和专业技术,加强对微商的动态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视行为、情节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

国家正在制订管理办法 规范“朋友圈的生意”

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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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上线运行

记者 程超

随着互联网网民尤其是移动终端用户大规模增长,“微商”这个新兴行业异军突起。微商进驻门槛低,只需要一部手机就能开店,问题商家散落在全国各地,“微商”行业已经成为投诉多发地。在今年的河北“两会”上,政协委员郑军英提交提案,建议加强微商监管。提案建议微商提高准入门槛,进行实名认证,防止不良商家行骗之后迅速抽身,换个账号卷土重来,这也是网上售假和传销商家难以根除的症结所在。

事实上,国家正在计划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线上销售的管理和规范。2015年5月,商务部起草《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针对微商群体的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也在去年7月1日全面上线运行。

发送推销信息须经对方同意

网店纳入信用记录

传统上讲,店铺自然要有实体店,有柜台,有店员。不过,随着经济和技术的进步,零售业已经不再仅仅依托于实体店。网店的异军突起正反映了这种趋势。除网店之外,邮购、电话购物、电视购物、自动售货亭这些之前出现的事物,已经改写了传统零售业的发展轨迹。

《办法》指出,无店铺零售,是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办法》要求,经营者和服务者将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等,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很多消费者在电视购物或电话购物等无店铺销售渠道中买了东西,感觉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可能就会出现“跑了和尚倒了庙”的问题,不知道找谁维权。因此《办法》提出,所有的经营者有告知义务,要告知你是谁、你的基本信息、通信信息和你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支付信息和促销信息,在促销时有没有其他附加条件等。

《办法》对于网店等无店铺经营者的行为,提出了更为细致的管理办法,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另外,《办法》还规定,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网络交易平台

监管服务系统上线运行

由于微商存在着进驻门槛低、商家流动性强、消费者维权难等特点,为了针对性监管网上违法经营行为,去年7月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全面上线运行。

去年3月至5月,国家工商总局在全系统分两批组织开展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联网测试,并针对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的网店安排两次专项检查。各地共检查22766个网店,其中大部分为自然人网店,认定违法网店8165个,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网店进行立案查处。

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具有适用法律法规提示功能,支持多种在线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方式。在《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出台后,该系统还可面向消费者即时推送网店黑、灰名单,为消费者理性网购提供消费提示、警示,发挥信用监管的应有作用,强化信用管网。

微商消费维权难度大 尽可能保留交易证据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张轶群认为,从根本上说,电商、微商的经营项目都是有法可依的,目前只是缺乏对其新的商业模式“量身定制”的管理办法。在这个层面上,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食品的生产、制造、加工、运输和销售,都是需要专门的证照的,而现在微信朋友圈里卖自制蛋糕、饼干曲奇的,有几个能拿得出相应的证件和执照?”张轶群说。

张轶群说,像在微信朋友圈卖自制曲奇、面膜、酵素和减肥药等产品,属于纯粹的商业行为,原则上要符合质监、工商、税务、食药监等多部门的管理要求。不过,从现状来看,执法还是存在难度,主要是取证方面,一般需要接到举报或发生纠纷才会处理,所以消费者最好不要在微商群体中购买商品。如果确实喜欢,在交易时尽可能地保留各种交易证据,比如对话截屏、支付记录等,以便在处理纠纷时有据可依。

业内人士认为,要使微商纳入监管,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多部门形成合力。执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联系沟通,建议第三方平台对微商营销建立约束机制,如通过签订经营协议、进行实名认证、完善评价机制等方式,提高微信营销门槛;同时,利用自有专业设备、专门团队和专业技术,加强对微商的动态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视行为、情节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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