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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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
森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
为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森林风险的能力,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林业局 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保监局关于启动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综〔201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扶持林业发展为目标,以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重点,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受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为出发点,培育林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为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保费及免征林木保险业务营业税的扶持政策,引导林农、林场、林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
二是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森林损失情况较复杂,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先通过试点进行探索和积累经验后,再全面稳妥地推开。
三是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在落实财政补贴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自主自愿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化解风险,保障自身利益。
四是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农惠农的重要手段,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金融配套措施,在技术、补贴、理赔等方面需要林业、财政、保险机构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是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规律履约经营,强化风险管控,健全服务网络,确保理赔到位。
二、工作目标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积累森林保险服务管理经验,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森林保险品种和服务管理机制,逐步拓宽森林保险的内容,健全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支持保护体系,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现“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林业得发展”的目标。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确定试点县
在修文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2.确定承保机构
根据《保监委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明确的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条件,在综合考虑我市保险机构的业务能力、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等因素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责贵阳市试点县的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
3.试点时间
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
4.摸底调查
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承保机构对拟参保的林木及农民参保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区域内保险标的和参保需求等信息,为做好承保工作奠定基础。
5.制定操作细则
试点县林业、财政、保险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6.宣传培训
保险机构要加大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宣传力度,各级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多形式多渠道深入乡(镇)、村广泛宣传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鼓励国有和集体林场、林业企业、林农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大户带头参保,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同时由政府组织,林业部门牵头,承保机构主讲,对试点县林业部门、乡(镇)林业站人员及部分护林员进行保险知识培训。
7.补贴资金预算
试点县财政局于2012年5月31日前根据拟投保的林地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市、县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金额,编制试点县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同时会同县林业部门对中国人保财险贵阳分公司出单机构与投保人签订的保单及投保人已交纳保费的情况进行核实,形成申报材料上报市林业、财政部门,经贵阳市财政局审核后,预拨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经费,县级匹配经费同
时到位。市级财政部门根据2012年投保情况于8月2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申请下年度的中央、省级保费补贴。
(二)实施阶段
1.签单承保
承保机构直接面向林业生产经营者(林农、林业企业、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造林承包大户等)办理承保手续,林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相关条款要求收取保费(承保机构也可委托其他代理机构收取保费),发放保险凭证,工作经费由承保机构支付。承保机构根据收取保费和发放的保险凭证进行签单、承保。
2.灾害查勘
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中国人保财险24小时报案电话——95518)。保险公司受理报案时,要明确告知出险保户准备好相关的索赔单证,并配合查勘人员进行受灾现场查勘。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须在48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不能在期限内到达的,要将原因提前告知出险保户)。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全面调查了解受灾情况,并根据权限及时逐级上报灾害损失情况。
3.损失鉴定
市、县两级分别成立由林业、保险、财政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小组,对保险双方在灾害损失上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市级鉴定小组对受灾情况进行损失确定。成灾林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时,市级鉴定小组参与损失鉴定。为确保灾害损失鉴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鉴定小组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有投保人代表参与。
4.赔偿处理
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计算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在十个工作日内赔付。
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承保情况及赔付结果在被保险人所在地进行公示。
(三)总结分析阶段
在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县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汇总承保情况。市林业、财政、保险对试点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四、保险内容
(一)适用条款
适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条款》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条款》。适用条款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限内不可更改。
(二)保险标的
修文县境内符合投保要求的森林资源,按森林类别划分包括公益林和商品林。
(三)保险责任
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林木的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雨凇和虫灾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
按照“广覆盖、低保额、低费率、保成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指导原则,以确保灾后参保者能迅速恢复生产为目标,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的再植成本确定。中龄林以上(含近、成过熟林):800元人民币/亩;幼龄林:600元人民币/亩;灌木林:300元人民币/亩。
具体承保林木分类以国家和省颁布的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为划分依据,承保面积(亩数)以县级人民政府以上核发的林权证为准。
(五)保险费率
按照中国保监委批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费率的最低档执行。
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费率为4.5‰,每亩保费=每亩保险金额×4.5‰。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费率为7.2‰,每亩保费=每亩保险金额×7.2‰。
(六)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七)免赔范围
每次事故免赔率为损失面积的10%,最高不超过15亩。
五、保费补贴比例及结算
(一)公益林保费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15%,区(县、市)财政补贴15%,投保人承担10%。
(二)商品林保费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10%,区(县、市)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
(三)保费补贴资金结算
县级财政部门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抵减下年预算。
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和划转,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保费补贴的相关规定与保险机构约定资金结算方式(按月或参保数量确定),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和保险机构上报的实际投保情况,于2012年6月底前审核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是中央支持“三农”、发展林业的重要举措。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增强林业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增强发展林业的信心;有利于减少林业投资风险,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有利于保障林业生产经营者经济利益,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有利森林资源保护,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推进贵阳市生态建设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目标责任,认真开展试点工作,为全面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打好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
贵阳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林业、财政、保险等部门为成员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市林业绿化局、市财政局和承保机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工作需要或遇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
(三)明确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牵头组织落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组织起草政策性保险相关实施细则,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处理保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森林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协助相关部门收取保费等工作。
林业部门要加强灾情防控,指导林农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充分发挥森林防火的主力作用,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引导林业生产经营者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与保险机构共同制订森林保险的相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专家库,协助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灾害查勘和定损工作,协助承保机构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负责本级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负责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编制保费补贴计划。
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承保工作,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森林保险的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保险意识,引导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等林业生产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要加强保险理赔服务。建立健全森林保险报案、立案、查勘、定损、纠纷鉴定、理赔等工作制度,规范理赔流程,明确查勘、定损、理赔时限,加快理赔速度,确保定损理赔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合理、及时,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总结经验,对于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更好地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四)加强配合
森林保险政策性强,涉及利益群体众多,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共谋发展。林业、财政、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沟通联系,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七、档案管理
保险凭证是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依据,承保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明细的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一案一档,做到有据可依,有案可查。关于制定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
试点方案的说明
一、制定《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的必要性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是中央支持“三农”、发展林业的重要举措。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增强林业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增强发展林业的信心;有利于减少林业投资风险,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有利于保障林业生产经营者经济利益,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有利森林资源保护,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二、制定《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的依据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保监局关于启动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综〔2010〕81号)的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确定试点县的问题
贵阳市按照《省林改办关于上报2010年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县的通知》规定的产权要明晰,地方党委、政府对林改工作高度重视,具有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群众基础好,经营林业和利用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积极性高等条件,在10个区(县、市)是进行筛选,经过征求意见、讨论决定等程序,经研究,推荐修文县作为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县。
(二)关于保费政策性补贴的问题
按照《财政部 林业局 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保监局关于启动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综〔2010〕81号),(1)公益林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2)商品林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由市财政局、市林业绿化局根据贵阳市的实际情况来暂时确定。(1)公益林保费补贴。市财政补贴15%,区(县、市)财政补贴15%,投保人承担10%。(2)商品林保费补贴。市财政补贴10%,区(县、市)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
(三)关于保险金额的问题
按照“中国人民财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费率表”的规定和“广覆盖、低保额、低费率、保成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指导原则,以确保灾后参保者能迅速恢复生产为目标,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的再植成本确定。中龄林以上(含近、成过熟林):800元人民币/亩;幼龄林:600元人民币/亩;灌木林:300元人民币/亩。
(四)关于代收保费工作经费的问题
林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相关条款要求收取保费(承保机构也可委托其他代理机构收取保费),发放保险凭证,工作经费由承保机构支付。
(五)关于保费结算问题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保监局关于启动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综〔2010〕81号)的要求,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县级财政部门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预算申请。
为衔接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预算申请,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和保险机构上报的实际投保情况,于2012年6月底前审核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六)关于森林政策性保险工作要求的问题
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分工落实目标责任,认真开展试点工作,为全面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打好基础。
主题词:林业 森林 试点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19日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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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
森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
为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森林风险的能力,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林业局 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保监局关于启动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综〔201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扶持林业发展为目标,以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重点,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受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为出发点,培育林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为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保费及免征林木保险业务营业税的扶持政策,引导林农、林场、林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
二是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森林损失情况较复杂,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先通过试点进行探索和积累经验后,再全面稳妥地推开。
三是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在落实财政补贴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自主自愿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化解风险,保障自身利益。
四是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农惠农的重要手段,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金融配套措施,在技术、补贴、理赔等方面需要林业、财政、保险机构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是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规律履约经营,强化风险管控,健全服务网络,确保理赔到位。
二、工作目标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积累森林保险服务管理经验,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森林保险品种和服务管理机制,逐步拓宽森林保险的内容,健全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支持保护体系,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现“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林业得发展”的目标。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确定试点县
在修文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2.确定承保机构
根据《保监委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明确的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条件,在综合考虑我市保险机构的业务能力、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等因素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责贵阳市试点县的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
3.试点时间
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
4.摸底调查
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承保机构对拟参保的林木及农民参保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区域内保险标的和参保需求等信息,为做好承保工作奠定基础。
5.制定操作细则
试点县林业、财政、保险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6.宣传培训
保险机构要加大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宣传力度,各级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多形式多渠道深入乡(镇)、村广泛宣传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鼓励国有和集体林场、林业企业、林农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大户带头参保,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同时由政府组织,林业部门牵头,承保机构主讲,对试点县林业部门、乡(镇)林业站人员及部分护林员进行保险知识培训。
7.补贴资金预算
试点县财政局于2012年5月31日前根据拟投保的林地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市、县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金额,编制试点县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同时会同县林业部门对中国人保财险贵阳分公司出单机构与投保人签订的保单及投保人已交纳保费的情况进行核实,形成申报材料上报市林业、财政部门,经贵阳市财政局审核后,预拨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经费,县级匹配经费同
时到位。市级财政部门根据2012年投保情况于8月2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申请下年度的中央、省级保费补贴。
(二)实施阶段
1.签单承保
承保机构直接面向林业生产经营者(林农、林业企业、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造林承包大户等)办理承保手续,林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相关条款要求收取保费(承保机构也可委托其他代理机构收取保费),发放保险凭证,工作经费由承保机构支付。承保机构根据收取保费和发放的保险凭证进行签单、承保。
2.灾害查勘
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中国人保财险24小时报案电话——95518)。保险公司受理报案时,要明确告知出险保户准备好相关的索赔单证,并配合查勘人员进行受灾现场查勘。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须在48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不能在期限内到达的,要将原因提前告知出险保户)。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全面调查了解受灾情况,并根据权限及时逐级上报灾害损失情况。
3.损失鉴定
市、县两级分别成立由林业、保险、财政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小组,对保险双方在灾害损失上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市级鉴定小组对受灾情况进行损失确定。成灾林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时,市级鉴定小组参与损失鉴定。为确保灾害损失鉴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鉴定小组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有投保人代表参与。
4.赔偿处理
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计算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在十个工作日内赔付。
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承保情况及赔付结果在被保险人所在地进行公示。
(三)总结分析阶段
在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县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汇总承保情况。市林业、财政、保险对试点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四、保险内容
(一)适用条款
适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条款》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条款》。适用条款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限内不可更改。
(二)保险标的
修文县境内符合投保要求的森林资源,按森林类别划分包括公益林和商品林。
(三)保险责任
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林木的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雨凇和虫灾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
按照“广覆盖、低保额、低费率、保成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指导原则,以确保灾后参保者能迅速恢复生产为目标,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的再植成本确定。中龄林以上(含近、成过熟林):800元人民币/亩;幼龄林:600元人民币/亩;灌木林:300元人民币/亩。
具体承保林木分类以国家和省颁布的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为划分依据,承保面积(亩数)以县级人民政府以上核发的林权证为准。
(五)保险费率
按照中国保监委批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费率的最低档执行。
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费率为4.5‰,每亩保费=每亩保险金额×4.5‰。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费率为7.2‰,每亩保费=每亩保险金额×7.2‰。
(六)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七)免赔范围
每次事故免赔率为损失面积的10%,最高不超过15亩。
五、保费补贴比例及结算
(一)公益林保费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15%,区(县、市)财政补贴15%,投保人承担10%。
(二)商品林保费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10%,区(县、市)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
(三)保费补贴资金结算
县级财政部门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抵减下年预算。
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和划转,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保费补贴的相关规定与保险机构约定资金结算方式(按月或参保数量确定),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和保险机构上报的实际投保情况,于2012年6月底前审核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是中央支持“三农”、发展林业的重要举措。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增强林业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增强发展林业的信心;有利于减少林业投资风险,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有利于保障林业生产经营者经济利益,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有利森林资源保护,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推进贵阳市生态建设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目标责任,认真开展试点工作,为全面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打好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
贵阳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林业、财政、保险等部门为成员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市林业绿化局、市财政局和承保机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工作需要或遇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
(三)明确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牵头组织落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组织起草政策性保险相关实施细则,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处理保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森林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协助相关部门收取保费等工作。
林业部门要加强灾情防控,指导林农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充分发挥森林防火的主力作用,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引导林业生产经营者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与保险机构共同制订森林保险的相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专家库,协助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灾害查勘和定损工作,协助承保机构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负责本级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负责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编制保费补贴计划。
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承保工作,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森林保险的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保险意识,引导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等林业生产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要加强保险理赔服务。建立健全森林保险报案、立案、查勘、定损、纠纷鉴定、理赔等工作制度,规范理赔流程,明确查勘、定损、理赔时限,加快理赔速度,确保定损理赔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合理、及时,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总结经验,对于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更好地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四)加强配合
森林保险政策性强,涉及利益群体众多,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共谋发展。林业、财政、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沟通联系,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七、档案管理
保险凭证是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依据,承保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明细的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一案一档,做到有据可依,有案可查。关于制定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
试点方案的说明
一、制定《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的必要性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是中央支持“三农”、发展林业的重要举措。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增强林业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增强发展林业的信心;有利于减少林业投资风险,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有利于保障林业生产经营者经济利益,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有利森林资源保护,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二、制定《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的依据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保监局关于启动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综〔2010〕81号)的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确定试点县的问题
贵阳市按照《省林改办关于上报2010年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县的通知》规定的产权要明晰,地方党委、政府对林改工作高度重视,具有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群众基础好,经营林业和利用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积极性高等条件,在10个区(县、市)是进行筛选,经过征求意见、讨论决定等程序,经研究,推荐修文县作为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县。
(二)关于保费政策性补贴的问题
按照《财政部 林业局 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保监局关于启动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综〔2010〕81号),(1)公益林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2)商品林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由市财政局、市林业绿化局根据贵阳市的实际情况来暂时确定。(1)公益林保费补贴。市财政补贴15%,区(县、市)财政补贴15%,投保人承担10%。(2)商品林保费补贴。市财政补贴10%,区(县、市)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
(三)关于保险金额的问题
按照“中国人民财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费率表”的规定和“广覆盖、低保额、低费率、保成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指导原则,以确保灾后参保者能迅速恢复生产为目标,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的再植成本确定。中龄林以上(含近、成过熟林):800元人民币/亩;幼龄林:600元人民币/亩;灌木林:300元人民币/亩。
(四)关于代收保费工作经费的问题
林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相关条款要求收取保费(承保机构也可委托其他代理机构收取保费),发放保险凭证,工作经费由承保机构支付。
(五)关于保费结算问题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保监局关于启动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综〔2010〕81号)的要求,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县级财政部门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预算申请。
为衔接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预算申请,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和保险机构上报的实际投保情况,于2012年6月底前审核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六)关于森林政策性保险工作要求的问题
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分工落实目标责任,认真开展试点工作,为全面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打好基础。
主题词:林业 森林 试点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