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金财务结算

关于印发《工程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

西山煤矿发〔2003〕436号

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工程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工程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2年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对工程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全面推行了工程项目包干制和工程招投标制。为了适应工程管理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资金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总公司工程管理的相关制度,结合工程资金会计核算的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资金会计核算的原则

(一)实际发生制原则。《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工程结算应以工程管理部门经过验收的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但不得突破包干值。

(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原则。《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工程管理包括工程计划、编制预算、招投标、签订包干建设责任书、签订合同、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环节。会计职能是对经济业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反映和监督,工程管理各个环节的相关资料是工程资金会计核算的依据,不得以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凭证替代其他相关资料。

二、工程资金会计核算的依据

(一)施工预算是工程结算、施工合同、工程计划,招投标的价值确定的依据,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取费等详细内容体现在施工预算中,所以施工预算是工程资金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依据。

(二)根据《西山煤矿总公司、西山煤电股份公司工程项目包干建设管理办法》(西山煤矿发〔2003〕4号文)的规定,列入计划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工程结算额、工程施工工期、施工质量要求等,《中标通知书》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

(三)其他相关资料。(1)工程计划。(2)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工程开工报告。(3)基建和质监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结果。

三、工程资金财务结算办法

(一)财务结算时间。按照《西山煤矿总公司、西山煤电股份公司工程项目包干建设管理办法》(西山煤矿发〔2003〕4号文)规定的“工程结算执行‘竣一项、结一项、交一项’的原则”和会计制度及时性原则的要求,工程竣工结算后,十五日之内办理财务结算,不得集中到年底。

(二)财务结算依据。施工预算(含预算审核对照表)、中标通知书、包干建设责任书、合同、开工报告、工程结算,验收质量认证等资料是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工程开工前,将施工预算、中标通知书、包干建设责任书、合同及开工报告报送财务等相关部门;生产代建单位财务部门反映的实际已发生的人工费和材料费等相关结算资料。财务结算依据不全,不予结算,如有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由结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主管经营领导批准后,方可结算。

工程核算依据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必须明确填制凭证的日期、经济业务事项、填制单位名称等内容,并由承办单位的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三)生产代建工程结算的账务处理。生产代建工程应以实际领用的材料和发生的工程人员工资为基础进行结算,但不得突破预算包干值。生产代建单位既不能反映工程收入和工程成本,也不能反映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具体账务如下:

1、基层单位维简工程

(1)生产代建单位工程费用发生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应交税金—进项税转出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同时       借:其他应收款—财务处

贷:上级拨入资金

或维简及井巷费(开延工程)

(2)财务处依据实际发生工程费用

借:拨付所属资金

或维简及井巷费(开延工程)

贷:其他应付款

2、基层单位大修工程,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

借:预提费用

贷: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应交税金—进项税转出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3、矿区工程:部分矿区工程由事业公司生产代建,工程费用发生时

事业公司:     借:其他应收款

贷: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应交税金—进项税转出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财务处:   借:预提费用或在建工程

贷:其他应付款

(四)外委总承包工程结算的账务处理

外委总承包工程是业主(出资人)将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全部对外委单位总承包。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工程项目的投资方,行使业主职能。根据《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总承包工程核算时,要将工程项目里的单项设备,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及其相关费用(设计费、监理费、质监费)分别核算,按单位工程和设备分别结转在建工程,增加固定资产。总承包工程的设备、工程及其相关费用的结算、由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所在单位以及总公司的计划、基建、供应、质监等部门共同把关。工程要依据实际验收结算等资料进行结算;设备要依据设备入库、出库等相关资料进行结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工程及相关费用结算

财务处依据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书

借:拨付所属资金—在建资金—项目单位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项目单位: 借:在建工程

贷:上级拨入资金—在建资金

2、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

财务处:  借:拨付所属资企—固定基金

贷:拨付所属资金—在建资金

项目单位: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设备入库

项目单位验收后,进行财务结算。

借:在建工程—折旧费设备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4、设备出库

项目单位办理设备领用手续,计划、机电、供应等部门审核确认后,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财务处:   借:拨付所属资金—固定基金

贷:在建工程

项目单位:  借:固定资产

贷:上级拨入资金—固定基金

总承包工程要按照经过验收后的实际完成值进行结算,但不得突破承包值。

四、 工程资金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

工程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要符合财务制度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总公司工程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就工程资金会计核算部分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主体配套的附属工程项目,要随工程主体,一并增加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

(二)工程项目的设计费、质监费、监理费等费用,财务结算时要计入工程造价。

(三)明确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线。购建固定资产支出,不得由修理费列支;修理性支出不得由维简费列支。

(四)建设单位和生产代建单位的包干节余额,除可提取部分奖金外,作为本单位自留维简费的指标。

(五)修理费资金按照《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修理费管理若干规定》(山西焦煤发〔2002〕460号文)的规定执行。符合大修理标准和单项工程修理费用l0万元以上,单项设备修理费在5万元以上,属大修理范畴。大修理资金计划,由计划处牵头会同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总会计师签注意见,总经理批准后下达,财务部门在计划内按实际结算进行财务决算,计入“预提费用”。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中小修),由各单位(含矿区)自行管理,财务部门牵头会同计划部门根据成本情况编制中小修资金计划,基建、机电等专业部门组织实施,财务部门根据计划内的实际结算值,计入“管理费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工程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

西山煤矿发〔2003〕436号

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工程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工程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2年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对工程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全面推行了工程项目包干制和工程招投标制。为了适应工程管理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资金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总公司工程管理的相关制度,结合工程资金会计核算的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资金会计核算的原则

(一)实际发生制原则。《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工程结算应以工程管理部门经过验收的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但不得突破包干值。

(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原则。《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工程管理包括工程计划、编制预算、招投标、签订包干建设责任书、签订合同、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环节。会计职能是对经济业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反映和监督,工程管理各个环节的相关资料是工程资金会计核算的依据,不得以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凭证替代其他相关资料。

二、工程资金会计核算的依据

(一)施工预算是工程结算、施工合同、工程计划,招投标的价值确定的依据,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取费等详细内容体现在施工预算中,所以施工预算是工程资金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依据。

(二)根据《西山煤矿总公司、西山煤电股份公司工程项目包干建设管理办法》(西山煤矿发〔2003〕4号文)的规定,列入计划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工程结算额、工程施工工期、施工质量要求等,《中标通知书》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

(三)其他相关资料。(1)工程计划。(2)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工程开工报告。(3)基建和质监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结果。

三、工程资金财务结算办法

(一)财务结算时间。按照《西山煤矿总公司、西山煤电股份公司工程项目包干建设管理办法》(西山煤矿发〔2003〕4号文)规定的“工程结算执行‘竣一项、结一项、交一项’的原则”和会计制度及时性原则的要求,工程竣工结算后,十五日之内办理财务结算,不得集中到年底。

(二)财务结算依据。施工预算(含预算审核对照表)、中标通知书、包干建设责任书、合同、开工报告、工程结算,验收质量认证等资料是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工程开工前,将施工预算、中标通知书、包干建设责任书、合同及开工报告报送财务等相关部门;生产代建单位财务部门反映的实际已发生的人工费和材料费等相关结算资料。财务结算依据不全,不予结算,如有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由结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主管经营领导批准后,方可结算。

工程核算依据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必须明确填制凭证的日期、经济业务事项、填制单位名称等内容,并由承办单位的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三)生产代建工程结算的账务处理。生产代建工程应以实际领用的材料和发生的工程人员工资为基础进行结算,但不得突破预算包干值。生产代建单位既不能反映工程收入和工程成本,也不能反映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具体账务如下:

1、基层单位维简工程

(1)生产代建单位工程费用发生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应交税金—进项税转出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同时       借:其他应收款—财务处

贷:上级拨入资金

或维简及井巷费(开延工程)

(2)财务处依据实际发生工程费用

借:拨付所属资金

或维简及井巷费(开延工程)

贷:其他应付款

2、基层单位大修工程,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

借:预提费用

贷: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应交税金—进项税转出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3、矿区工程:部分矿区工程由事业公司生产代建,工程费用发生时

事业公司:     借:其他应收款

贷: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应交税金—进项税转出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财务处:   借:预提费用或在建工程

贷:其他应付款

(四)外委总承包工程结算的账务处理

外委总承包工程是业主(出资人)将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全部对外委单位总承包。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工程项目的投资方,行使业主职能。根据《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总承包工程核算时,要将工程项目里的单项设备,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及其相关费用(设计费、监理费、质监费)分别核算,按单位工程和设备分别结转在建工程,增加固定资产。总承包工程的设备、工程及其相关费用的结算、由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所在单位以及总公司的计划、基建、供应、质监等部门共同把关。工程要依据实际验收结算等资料进行结算;设备要依据设备入库、出库等相关资料进行结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工程及相关费用结算

财务处依据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书

借:拨付所属资金—在建资金—项目单位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项目单位: 借:在建工程

贷:上级拨入资金—在建资金

2、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

财务处:  借:拨付所属资企—固定基金

贷:拨付所属资金—在建资金

项目单位: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设备入库

项目单位验收后,进行财务结算。

借:在建工程—折旧费设备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4、设备出库

项目单位办理设备领用手续,计划、机电、供应等部门审核确认后,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财务处:   借:拨付所属资金—固定基金

贷:在建工程

项目单位:  借:固定资产

贷:上级拨入资金—固定基金

总承包工程要按照经过验收后的实际完成值进行结算,但不得突破承包值。

四、 工程资金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

工程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要符合财务制度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总公司工程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就工程资金会计核算部分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主体配套的附属工程项目,要随工程主体,一并增加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

(二)工程项目的设计费、质监费、监理费等费用,财务结算时要计入工程造价。

(三)明确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线。购建固定资产支出,不得由修理费列支;修理性支出不得由维简费列支。

(四)建设单位和生产代建单位的包干节余额,除可提取部分奖金外,作为本单位自留维简费的指标。

(五)修理费资金按照《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修理费管理若干规定》(山西焦煤发〔2002〕460号文)的规定执行。符合大修理标准和单项工程修理费用l0万元以上,单项设备修理费在5万元以上,属大修理范畴。大修理资金计划,由计划处牵头会同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总会计师签注意见,总经理批准后下达,财务部门在计划内按实际结算进行财务决算,计入“预提费用”。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中小修),由各单位(含矿区)自行管理,财务部门牵头会同计划部门根据成本情况编制中小修资金计划,基建、机电等专业部门组织实施,财务部门根据计划内的实际结算值,计入“管理费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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