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应当"硬"起来

  有研究报告指出,2007年,中国城镇就业供大于求的缺口在1500万个以上,就业问题依然是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2月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格外引人注目。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邦良等众多全国人大代表首次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尽快制订促进就业法的议案。2004年9月,在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和黄菊副总理对加快就业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就业促进法立法程序就此启动。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第111号国际劳工公约《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就业促进法列入立法计划。2007年2月26日,就业促进法草案提请当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正当的“歧视”?      “要求北京户口,男,35岁以下,本科以上,党员优先。附:不招四川人。”这是出现在北京某招聘会现场的一个招聘广告。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表示:“这里几乎每句话都带歧视,这是中国目前就业歧视现状的一个缩影。”   而面对这类赤裸裸的歧视现象,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则多少显得有些无可奈何。   “法院招聘书记员,目的是为了使工作更加专业化、现代化,而不是为了选美。”对于因身高不合格而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系天台县人民法院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拒之门外的胡彬彬来说,去年的这次招聘至今令她感到不平。   胡彬彬为此将天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哪些条件是歧视性条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法律法规对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置身高条件作出禁止性规定”为由,判决应聘者败诉。   有专家表示,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而就业歧视使就业难更趋复杂化,加剧了求职者的不满,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同时将平等作为宪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平等就业,是平等价值在公民劳动就业权利上的反映,不仅是文明社会的价值标准,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社会对于劳动者就业的种种歧视在这次就业促进法草案提交审议之际,自然成为争论的焦点。   “就业歧视是促进就业的一大障碍,就业促进法对于有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负什么法律责任,应当有明确规定。对求职者在受到就业歧视的时候有哪些行政的或者司法的救济渠道和措施,也应当有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明豫在审议时说。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同时,草案强调,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前年有一个肝炎病毒携带者参加公务员考试,成绩很好,但因是肝炎病毒携带者,最后没有被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袁汉民表示,“肝炎病毒携带者在我国有相当大的比例,这部分人就业是受歧视的。另外,许多单位都喜欢要男的,不喜欢要女的。因为女的结婚后要生小孩,工作可能受到影响。”袁汉民建议草案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时,能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如,在美国,为了避免招聘中的性别或者是种族歧视,招聘单位必须保证聘用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保证一定的性别比例。”      需不需要设两个市场?      长期以来,我国将劳动力市场人为地分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一个归人事部门管,一个归劳动部门管,分别针对白领和蓝领,致使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失业者求职无门,用人者招人无路,也经常出现一些人没事干,一些事没人干的状况,严重制约了经济欠发达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行业之间的人力资源转移和流动。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该草案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目前存在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提出了尖锐批评,并建议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过去我们把在企业工作的技工,视同知识分子,由人事部门来管理,其他的劳动者就由劳动部门来管理。现在的劳动岗位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使很普通的工作岗位,普通的操作工人都可能在操纵着数控车床或其他高技能设备,还把人分成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是非常不科学的。”乌日图委员说,草案中“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的提法,应当统一为劳动力市场最好,实在不行就叫“人力资源市场”。   据了解,目前,许多国家均已设立和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和用人信息库,可随时为失业者提供劳动市场各种就业信息咨询服务。失业者通过全国人事劳动信息网不仅可了解到劳动力市场动态的就业和培训信息,也可解决劳动力就业与市场需求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的及时和有效配置,将会大幅降低劳动力流动的成本。   草案对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同时,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发布制度。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法律越辩越明。在草案审议时,王祖训委员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应当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专业技能人才市场,提高专业技能人才的流动性。”王祖训举例说,目前各地的劳动力市场中存在专业技能人才就业不均衡的状况,如技术工人最密集的辽宁省下岗问题最严重,而制造业欣欣向荣的广东省普遍缺乏专业技工。这与专业技能人才的流动机制不健全、专门的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过低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劳动技能人才市场,促进优化就业。      法律“应当”硬起来      2007年3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就业促进法草案。草案公布伊始,社会反响强烈,仅一个月的时间,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方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就达11020件。   在这一万余条意见中,对该法的可操作性问题提出的意见比较集中而且具有代表性。有细心的人士统计,在仅有64条的草案中,竟出现了52次“应当”,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企业应当……”、“有关部门应当……”等等。“应当”是规定相应主体的法律义务,在“应当”后如果不规定法律责任,“应当”所追求的立法目的将很难实现。有人建议,草案应当对用人单位贯彻就业平等的原则规定可量化的指标,比如在非特殊行业中女性的比例应该不低于多少,对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雇用残疾人给予何种政策上的优惠等等。   一些意见指出,草案中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责任作为一部法律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是该部法律其他组成部分规定的举措和制度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是国家强制力的主要体现。但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仅有4个法律责任条款,而对于百姓最关注的也是就业促进法这部法律最主要解决的问题――就业歧视,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却没有只字片言。有人建议,草案应增加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尤其是对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条款,包括罚款、向社会公布歧视单位黑名单、屡教不改的予以关闭整顿等,并规定受到歧视的劳动者有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此外,一些人士认为,法律不能仅仅作为政策性导向,草案中所规定的处罚太轻,法律的威慑力不够,建议加大处罚力度,用严厉的处罚来遏制违法行为。   法律制定过程中,各方意见的充分博弈是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积极信号。草案还将继续修改和审议,希望这部就业促进法能“硬”起来,能真正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切实发挥法律应有的社会效益。

  有研究报告指出,2007年,中国城镇就业供大于求的缺口在1500万个以上,就业问题依然是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2月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格外引人注目。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邦良等众多全国人大代表首次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尽快制订促进就业法的议案。2004年9月,在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和黄菊副总理对加快就业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就业促进法立法程序就此启动。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第111号国际劳工公约《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就业促进法列入立法计划。2007年2月26日,就业促进法草案提请当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正当的“歧视”?      “要求北京户口,男,35岁以下,本科以上,党员优先。附:不招四川人。”这是出现在北京某招聘会现场的一个招聘广告。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表示:“这里几乎每句话都带歧视,这是中国目前就业歧视现状的一个缩影。”   而面对这类赤裸裸的歧视现象,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则多少显得有些无可奈何。   “法院招聘书记员,目的是为了使工作更加专业化、现代化,而不是为了选美。”对于因身高不合格而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系天台县人民法院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拒之门外的胡彬彬来说,去年的这次招聘至今令她感到不平。   胡彬彬为此将天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哪些条件是歧视性条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法律法规对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置身高条件作出禁止性规定”为由,判决应聘者败诉。   有专家表示,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而就业歧视使就业难更趋复杂化,加剧了求职者的不满,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同时将平等作为宪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平等就业,是平等价值在公民劳动就业权利上的反映,不仅是文明社会的价值标准,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社会对于劳动者就业的种种歧视在这次就业促进法草案提交审议之际,自然成为争论的焦点。   “就业歧视是促进就业的一大障碍,就业促进法对于有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负什么法律责任,应当有明确规定。对求职者在受到就业歧视的时候有哪些行政的或者司法的救济渠道和措施,也应当有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明豫在审议时说。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同时,草案强调,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前年有一个肝炎病毒携带者参加公务员考试,成绩很好,但因是肝炎病毒携带者,最后没有被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袁汉民表示,“肝炎病毒携带者在我国有相当大的比例,这部分人就业是受歧视的。另外,许多单位都喜欢要男的,不喜欢要女的。因为女的结婚后要生小孩,工作可能受到影响。”袁汉民建议草案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时,能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如,在美国,为了避免招聘中的性别或者是种族歧视,招聘单位必须保证聘用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保证一定的性别比例。”      需不需要设两个市场?      长期以来,我国将劳动力市场人为地分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一个归人事部门管,一个归劳动部门管,分别针对白领和蓝领,致使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失业者求职无门,用人者招人无路,也经常出现一些人没事干,一些事没人干的状况,严重制约了经济欠发达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行业之间的人力资源转移和流动。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该草案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目前存在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提出了尖锐批评,并建议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过去我们把在企业工作的技工,视同知识分子,由人事部门来管理,其他的劳动者就由劳动部门来管理。现在的劳动岗位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使很普通的工作岗位,普通的操作工人都可能在操纵着数控车床或其他高技能设备,还把人分成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是非常不科学的。”乌日图委员说,草案中“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的提法,应当统一为劳动力市场最好,实在不行就叫“人力资源市场”。   据了解,目前,许多国家均已设立和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和用人信息库,可随时为失业者提供劳动市场各种就业信息咨询服务。失业者通过全国人事劳动信息网不仅可了解到劳动力市场动态的就业和培训信息,也可解决劳动力就业与市场需求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的及时和有效配置,将会大幅降低劳动力流动的成本。   草案对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同时,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发布制度。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法律越辩越明。在草案审议时,王祖训委员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应当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专业技能人才市场,提高专业技能人才的流动性。”王祖训举例说,目前各地的劳动力市场中存在专业技能人才就业不均衡的状况,如技术工人最密集的辽宁省下岗问题最严重,而制造业欣欣向荣的广东省普遍缺乏专业技工。这与专业技能人才的流动机制不健全、专门的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过低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劳动技能人才市场,促进优化就业。      法律“应当”硬起来      2007年3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就业促进法草案。草案公布伊始,社会反响强烈,仅一个月的时间,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方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就达11020件。   在这一万余条意见中,对该法的可操作性问题提出的意见比较集中而且具有代表性。有细心的人士统计,在仅有64条的草案中,竟出现了52次“应当”,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企业应当……”、“有关部门应当……”等等。“应当”是规定相应主体的法律义务,在“应当”后如果不规定法律责任,“应当”所追求的立法目的将很难实现。有人建议,草案应当对用人单位贯彻就业平等的原则规定可量化的指标,比如在非特殊行业中女性的比例应该不低于多少,对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雇用残疾人给予何种政策上的优惠等等。   一些意见指出,草案中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责任作为一部法律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是该部法律其他组成部分规定的举措和制度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是国家强制力的主要体现。但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仅有4个法律责任条款,而对于百姓最关注的也是就业促进法这部法律最主要解决的问题――就业歧视,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却没有只字片言。有人建议,草案应增加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尤其是对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条款,包括罚款、向社会公布歧视单位黑名单、屡教不改的予以关闭整顿等,并规定受到歧视的劳动者有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此外,一些人士认为,法律不能仅仅作为政策性导向,草案中所规定的处罚太轻,法律的威慑力不够,建议加大处罚力度,用严厉的处罚来遏制违法行为。   法律制定过程中,各方意见的充分博弈是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积极信号。草案还将继续修改和审议,希望这部就业促进法能“硬”起来,能真正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切实发挥法律应有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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