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学院关于奖学金评定的通知
(2009—2010学年度)
根据长春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长师院学字[2004]17号)的文件精神,为了提高我校学生学习素质、竞争意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鼓励学生努力学习、自强不息、奋发成才,现将奖学金评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参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5、考查课全部及格。
二、评选项目及发放标准
①院长奖学金,2000元/生年;②一等奖学金,1500元/生年;③二等奖学金,1000元/生年;④三等奖学金,500元/生年。
(一)院长奖学金
1、按各分院人数的2%评定。
2、本学年考试科目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单科分数不低于80分。
3、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5分。
另外,院长有权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颁发此奖(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二)一等奖学金
1、按各分院人数的4%评定。
2、本学年考试科目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分数不低于80分。
3、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0分。
(三)二等奖学金
1、按各分院人数的6%评定。
2、本学年考试科目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分数不低于75分。
3、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0分。
(四)三等奖学金
1、按各分院人数的9%评定。
2、本学年考试科目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分数不低于70分。
3、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75分。
三、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在分院党总支领导下,由分院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负责,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各分院必须将初评结果张榜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生处审批。
四、评选时间
奖学金表格于9月30日上报学生处。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上报的单位,学生处不予补办。
五、要求
1、各分院以班会或年级大会的形式,宣布评定标准,应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2、获得评定资格的学生,各分院应做到有理有据。
3、各分院必须将初评结果(用一开纸)在本学院门口张榜公布三天,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生处审批。
4、各分院上报名单中必须符合本通知条款,未达标准者一律不得上报。
5、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打入学生交费卡中,各分院要认真核实学生材料,严格按照财务处的要求制作电子表格(见样表)。
6、各分院必须在张榜时公布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86168327
[1**********]
学生工作处
2010年9月10日
长春师范学院关于奖学金评定的通知
(2009—2010学年度)
根据长春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长师院学字[2004]17号)的文件精神,为了提高我校学生学习素质、竞争意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鼓励学生努力学习、自强不息、奋发成才,现将奖学金评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参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5、考查课全部及格。
二、评选项目及发放标准
①院长奖学金,2000元/生年;②一等奖学金,1500元/生年;③二等奖学金,1000元/生年;④三等奖学金,500元/生年。
(一)院长奖学金
1、按各分院人数的2%评定。
2、本学年考试科目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单科分数不低于80分。
3、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5分。
另外,院长有权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颁发此奖(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二)一等奖学金
1、按各分院人数的4%评定。
2、本学年考试科目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分数不低于80分。
3、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0分。
(三)二等奖学金
1、按各分院人数的6%评定。
2、本学年考试科目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分数不低于75分。
3、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0分。
(四)三等奖学金
1、按各分院人数的9%评定。
2、本学年考试科目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分数不低于70分。
3、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75分。
三、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在分院党总支领导下,由分院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负责,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各分院必须将初评结果张榜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生处审批。
四、评选时间
奖学金表格于9月30日上报学生处。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上报的单位,学生处不予补办。
五、要求
1、各分院以班会或年级大会的形式,宣布评定标准,应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2、获得评定资格的学生,各分院应做到有理有据。
3、各分院必须将初评结果(用一开纸)在本学院门口张榜公布三天,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生处审批。
4、各分院上报名单中必须符合本通知条款,未达标准者一律不得上报。
5、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打入学生交费卡中,各分院要认真核实学生材料,严格按照财务处的要求制作电子表格(见样表)。
6、各分院必须在张榜时公布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8616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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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
201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