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2]14号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于2012年7月6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三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第五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

第六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有效控制,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还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

第七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企业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八条 企业应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

(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三)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

(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第九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情况;

(二)相关机构出具的现金流评估预测报告;

(三)现金流评估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

(四)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基础资产的运营报告。

第十条 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本指引第九条所述信息。

企业选择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指引第九条所述信息的披露方式。

第十一条 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鼓励对资产支持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2]14号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于2012年7月6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三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第五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

第六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有效控制,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还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

第七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企业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八条 企业应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

(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三)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

(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第九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情况;

(二)相关机构出具的现金流评估预测报告;

(三)现金流评估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

(四)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基础资产的运营报告。

第十条 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本指引第九条所述信息。

企业选择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指引第九条所述信息的披露方式。

第十一条 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鼓励对资产支持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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