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响,翟爱玲,霍志钧,等
张钦廷,黄富银,汤 涛,等
王 新,孙东东
张海东,张凤芹(146)(149)(152)(157)
(目录2)(099)
()
(精神病人的凶杀行为研究(附116例分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学位论文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若干问题研究(2)国外参阅资料医疗纠纷病理剖检专题:脓毒症消 息(成人》2004出版:医院评审标准(第二版)》出版
本期英文编辑:邢学毅
电脑排版设计:王 琳
《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通过专家审定
据中国医学论坛报报道,记者田晓青日前在中华医学会第七次全国神经病学学术会议上获悉,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已经通过专家审定。
《标准》和《技术规范》主要撰稿者、北京协和医院神经科李舜伟教授指出,所谓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各国专家已达成共识:死亡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点”,即在死亡的过程中,人体各器官及各个细胞功能的消失是逐渐的,而不是“戛然而止”。这就要求我们对判断死亡的器官重新认识。
几千年来,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一直被认为是判定死亡的惟一标准。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呼吸机和维持心脏搏动、血压药物的出现,使一些已经出现生命衰竭症状的病人仍然可以借助外力来维持基本的呼吸和心跳。而脑死亡是不可逆转的。
承认和确定脑死亡是对死亡观念的重新认识。其意义首先是人们对死亡判断器官的重新确定。其次,一旦进入脑死亡,不仅抢救的花费巨大(平均每人每天2万元人民币),而且截止目前国内外尚无抢救成功者。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有限的卫生资源的使用应该更趋合理。
上接第1版第三,人的生存不仅具有生物学功能,更有社会学功能。当人处于脑死亡状态时,虽然可能尚存部分生物学功能,但其社会学功能已完全丧失。对脑死亡者过度抢救,从伦理学观点看,是对死者尊严的漠视。
李教授说,对脑死亡的判定是非常慎重的事。其技术关键首先是要掌握什么是脑死亡。其次是要排除是否有因低温、药物中毒、内分泌代谢疾病造成的深昏迷。在具体判定时主要分临床和实验室两部分。
临床判断要点:(1)判定患者脑干反射是否完全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头眼反射、前庭眼反射消失)等。(2)判定患者有无自主呼吸。这个判定存在一定困难,因为要停止使用呼吸机,然后给患者吸纯氧,观察其二氧化碳分压是否上升。若上升,可刺激呼吸中枢,其呼吸功能可能逆转,这说明患者未达脑死亡。(3)判断有无运动功能。但某些病人虽然脑反射消失,可能尚存在脊髓反射,肢体可能出现某种运动现象,但应认识到这是脊髓反射,而非脑反射。
实验室检查包括:(1)脑电图(EEG)呈平直线。(2)经颅多谱勒超声(TCD)显示只有收缩波,而无舒张波,即所谓“钉子”波;或无脑血流迹象。(3)短潜伏期正中神经体感诱发电位(SLSEP)。在刺激正中神经后若可诱发出N18和N20波(延髓波),说明脑干仍有反应,则不能判定为脑死亡;只有当N18和N20波消失,才可说明脑干功能丧失。
在上述临床及实验室的指标均已肯定后,只能算作初步判定,尚需间隔一段时间进行复核。复核间隔时间美国为12小时、日本为6小时、英国为24小时、我国定为12小时。当复核结果与前述结果相同时,方可宣告脑死亡。
《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规定,只有县级以上有相应设备的地、市级医院可以判定脑死亡。应由神经内、
外科医师,急诊科医师,麻醉科医师,ICU医师中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并且具有判定脑死亡资格证书的医师做出判定。在2位医师判定后12小时,由另2位医师再次复核。
有关人士指出,虽然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了《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和相应的技术规范,但目前医疗机构还不能据此来实施脑死亡判定。
2004年5月4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声明,脑死亡是医学界提出的判定死亡的一种方式,与现行判定死亡的标准不同。为了配合国家立法的需要,卫生部正组织专家审定在技术层面上起草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但制定脑死亡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实施脑死亡判定是两回事。实施脑死亡判定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也就是只有在通过立法以后方可实施。
摘自《中国医学论坛报》2004年5月13日
张金响,翟爱玲,霍志钧,等
张钦廷,黄富银,汤 涛,等
王 新,孙东东
张海东,张凤芹(146)(149)(152)(157)
(目录2)(099)
()
(精神病人的凶杀行为研究(附116例分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学位论文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若干问题研究(2)国外参阅资料医疗纠纷病理剖检专题:脓毒症消 息(成人》2004出版:医院评审标准(第二版)》出版
本期英文编辑:邢学毅
电脑排版设计:王 琳
《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通过专家审定
据中国医学论坛报报道,记者田晓青日前在中华医学会第七次全国神经病学学术会议上获悉,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已经通过专家审定。
《标准》和《技术规范》主要撰稿者、北京协和医院神经科李舜伟教授指出,所谓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各国专家已达成共识:死亡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点”,即在死亡的过程中,人体各器官及各个细胞功能的消失是逐渐的,而不是“戛然而止”。这就要求我们对判断死亡的器官重新认识。
几千年来,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一直被认为是判定死亡的惟一标准。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呼吸机和维持心脏搏动、血压药物的出现,使一些已经出现生命衰竭症状的病人仍然可以借助外力来维持基本的呼吸和心跳。而脑死亡是不可逆转的。
承认和确定脑死亡是对死亡观念的重新认识。其意义首先是人们对死亡判断器官的重新确定。其次,一旦进入脑死亡,不仅抢救的花费巨大(平均每人每天2万元人民币),而且截止目前国内外尚无抢救成功者。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有限的卫生资源的使用应该更趋合理。
上接第1版第三,人的生存不仅具有生物学功能,更有社会学功能。当人处于脑死亡状态时,虽然可能尚存部分生物学功能,但其社会学功能已完全丧失。对脑死亡者过度抢救,从伦理学观点看,是对死者尊严的漠视。
李教授说,对脑死亡的判定是非常慎重的事。其技术关键首先是要掌握什么是脑死亡。其次是要排除是否有因低温、药物中毒、内分泌代谢疾病造成的深昏迷。在具体判定时主要分临床和实验室两部分。
临床判断要点:(1)判定患者脑干反射是否完全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头眼反射、前庭眼反射消失)等。(2)判定患者有无自主呼吸。这个判定存在一定困难,因为要停止使用呼吸机,然后给患者吸纯氧,观察其二氧化碳分压是否上升。若上升,可刺激呼吸中枢,其呼吸功能可能逆转,这说明患者未达脑死亡。(3)判断有无运动功能。但某些病人虽然脑反射消失,可能尚存在脊髓反射,肢体可能出现某种运动现象,但应认识到这是脊髓反射,而非脑反射。
实验室检查包括:(1)脑电图(EEG)呈平直线。(2)经颅多谱勒超声(TCD)显示只有收缩波,而无舒张波,即所谓“钉子”波;或无脑血流迹象。(3)短潜伏期正中神经体感诱发电位(SLSEP)。在刺激正中神经后若可诱发出N18和N20波(延髓波),说明脑干仍有反应,则不能判定为脑死亡;只有当N18和N20波消失,才可说明脑干功能丧失。
在上述临床及实验室的指标均已肯定后,只能算作初步判定,尚需间隔一段时间进行复核。复核间隔时间美国为12小时、日本为6小时、英国为24小时、我国定为12小时。当复核结果与前述结果相同时,方可宣告脑死亡。
《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规定,只有县级以上有相应设备的地、市级医院可以判定脑死亡。应由神经内、
外科医师,急诊科医师,麻醉科医师,ICU医师中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并且具有判定脑死亡资格证书的医师做出判定。在2位医师判定后12小时,由另2位医师再次复核。
有关人士指出,虽然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了《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和相应的技术规范,但目前医疗机构还不能据此来实施脑死亡判定。
2004年5月4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声明,脑死亡是医学界提出的判定死亡的一种方式,与现行判定死亡的标准不同。为了配合国家立法的需要,卫生部正组织专家审定在技术层面上起草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但制定脑死亡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实施脑死亡判定是两回事。实施脑死亡判定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也就是只有在通过立法以后方可实施。
摘自《中国医学论坛报》200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