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下发文件)

中共红河县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红农队办发[2013] 4 号

关于印发《红河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

助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队:

现将《红河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

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红河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附件二:《红河县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

表》;

附件三:《红河县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

况季报表》;

中共红河县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报:红河州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副

书记刘晶,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正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元;县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成员。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派出指导员单位。

发:各乡(镇)党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 红河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红河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指省财政安排给县(市、区)乡(镇、区、处)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专项补助资金,具体标准为每年每县(市、区)乡(镇、区、处)新农村建设工作队10万元。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特色产业发展补助,农村水、电、路、文化活动场所、卫生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补助,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补助等项目支出。专项补助项目要把能具体解决群众生活实际困难和真正能改善群众生活、生产条件的项目作为重点补助项目,充分体现上级党委、政府对新农村建设及群众生活、生产困难的关心、关怀。

第四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节约开支。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级政府自身开支,不得用于

培训费、考察费、差旅费、招待费、生活补贴、奖励经费等的报销或发放,不得用于归还乡镇、村集体债务,也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购买交通工具等与新农村建设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资金的下达与拨付

第五条 各新农村建设工作队要根据所在乡镇的实际需要,会同乡镇党委、政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提出当地重点扶持的1-2个项目,报县委新农队办。县委新农队办与组织、财政、审计、农科部门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批准,重点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并对各乡镇申报项目提出工作要求,形成初步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补助项目。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审核批准项目的实施情况拨付。由项目实施村(居)委会所在乡(镇)报请县委新农队办。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委新农队办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用途规范。

第八条 组织部门主要负责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选派计划和管理及补助项目的指导;新农队办主要负责补助项目

的审查管理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审核下达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在项目实施中,要注意整合各方面的项目和资金,积极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制。项目责任人原则上由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总队长和各工作队队长担任。总队长为总负责人,统筹管理工作队经费,监督指导各乡(镇)工作队长做好管理工作。各乡(镇)专项补助项目责任人为各乡(镇)工作队长。

第十一条 各工作队年初上报《红河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项目申报表》,每季度末上报《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工作队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委新农队办。

第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项目要设立项目建设台帐。各乡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重项目实施前、中、后的资料、图片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专项补助资金的列支,要账目清晰,与其他资金整合使用的,要单独建立辅助账。各乡镇长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负总

责。

第十四条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真正用于新农村建设项目,由红河县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重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抽查。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等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外,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共红河县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红农队办发[2013] 4 号

关于印发《红河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

助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队:

现将《红河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

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红河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附件二:《红河县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

表》;

附件三:《红河县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

况季报表》;

中共红河县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报:红河州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副

书记刘晶,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正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元;县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成员。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派出指导员单位。

发:各乡(镇)党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 红河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红河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指省财政安排给县(市、区)乡(镇、区、处)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专项补助资金,具体标准为每年每县(市、区)乡(镇、区、处)新农村建设工作队10万元。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特色产业发展补助,农村水、电、路、文化活动场所、卫生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补助,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补助等项目支出。专项补助项目要把能具体解决群众生活实际困难和真正能改善群众生活、生产条件的项目作为重点补助项目,充分体现上级党委、政府对新农村建设及群众生活、生产困难的关心、关怀。

第四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节约开支。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级政府自身开支,不得用于

培训费、考察费、差旅费、招待费、生活补贴、奖励经费等的报销或发放,不得用于归还乡镇、村集体债务,也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购买交通工具等与新农村建设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资金的下达与拨付

第五条 各新农村建设工作队要根据所在乡镇的实际需要,会同乡镇党委、政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提出当地重点扶持的1-2个项目,报县委新农队办。县委新农队办与组织、财政、审计、农科部门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批准,重点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并对各乡镇申报项目提出工作要求,形成初步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补助项目。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审核批准项目的实施情况拨付。由项目实施村(居)委会所在乡(镇)报请县委新农队办。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委新农队办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用途规范。

第八条 组织部门主要负责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选派计划和管理及补助项目的指导;新农队办主要负责补助项目

的审查管理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审核下达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在项目实施中,要注意整合各方面的项目和资金,积极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制。项目责任人原则上由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总队长和各工作队队长担任。总队长为总负责人,统筹管理工作队经费,监督指导各乡(镇)工作队长做好管理工作。各乡(镇)专项补助项目责任人为各乡(镇)工作队长。

第十一条 各工作队年初上报《红河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项目申报表》,每季度末上报《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工作队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委新农队办。

第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项目要设立项目建设台帐。各乡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重项目实施前、中、后的资料、图片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专项补助资金的列支,要账目清晰,与其他资金整合使用的,要单独建立辅助账。各乡镇长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负总

责。

第十四条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真正用于新农村建设项目,由红河县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重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抽查。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等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外,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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