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知识100问

社 会 保 险 知 识 100 问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养 老 保 险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何区别?

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

性质。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以赢利为目的,并根据投保额决定补偿,属经营性质。

(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护他们在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

生活。而商业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生命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份或根据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

得享受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

(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

险费的多少和投保时间的长短。

(5)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6)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

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的。而商业保险属于财政金融体制,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为主体。各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2、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和一定的缴费年限退出劳动岗位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那些?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合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

4、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在企业工作的全部年限,这个年限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

5、什么叫本企业工龄及连续工龄?

答:本企业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也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是职工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从事符合工龄计算规定的工作时间。

6、什么叫折算工龄?

答:折算工龄,指正常工龄乘以国家规定的折算系数而得的工龄。它是国家对在恶劣工作环境和场所工作的

职工连续工龄计算上的一种特殊标准,除可提前退休外还可享受工龄折算的退休保险待遇。

7、什么叫工作年限?

答: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相当于企业职工的连续工龄。其

计算办法和连续工龄的含义、作用则完全相同。是决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保险待遇的一项重要

依据。

8、工龄的作用是什么?

答:工龄是潜在劳动的一种形式,在通常情况下,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反映了对国

家和人民贡献的大小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因此,它是确定职工能否享受某些劳动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多少

劳动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9、缴费满15年后是否需要继续缴费?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什么关系?

答: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是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之一,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继续

缴费,则退休时享受的基本养老待遇水平是最低的;如果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

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增发省上年度月社平工资0.6%的基础性养老金,还要增

加个人帐户养老金。因此,参保人员不能停留在15年缴费上,而是应继续缴费以保证其退休后养老金水平

的提高。

10、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视本人经济状况决定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不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低,因此有缴费能力的失业人员,应该继续缴费。

11、办理退休时,退休年龄有那些规定?

答:(1)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干部离开干部或

管理岗位两年及其以上的,年满50周岁及以上可办理正常退休)。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病退年龄:因病或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2、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是否可以办理退职?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

13、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符合那些条件可办理退休? 答: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不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15年的可办理退休。

14、从未参保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

龄是否算为缴费年限?

答:从未参保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5、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无论以什么身份参保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代

理机构为其办理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

养老金通过银行存人个人帐户,凭存折领取。

16、病退人员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符合病退条件,依照法定退休条件,每提前一年(满12个月为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

养老金),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17、由于企业原因,不能按有关规定补缴欠费,造成职工逾期办理退休手续的,养老金由谁支付,退休时间

如何界定?

答:由于企业原因,不能按有关规定补缴欠费,造成职工逾期办理退休手续的,从审批退休的次月起由社保

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责支付。职工的退休时

间仍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计算。

18、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是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是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19、病退休(职)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病退休: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

病退职: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

20、特殊工种退休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1)达到规定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

满45周岁及其以上;

(2)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3)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

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

(4)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

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21、什么是提前退休?

答:是指纳入国家、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的,符合相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或符

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

22、办理退休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7

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94号)。

23、申请病退休(职)需提供的资料?

答:(1)经单位签字盖章的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2)填写《重庆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1寸免冠近照1张;

(5)可采信的患病或受伤病史资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3年以

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

24、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 个人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2%;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6%;职工个人不缴费;

25、养老保险人员新参保如何申报资料?

答:新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参保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

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书或任命书或其他任职文件。

26、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从异地转入如何申报资料增加?

答:转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转入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

明或调动手续的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为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表》以及《职

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7、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转出需申报的资料?

答:《居民身份证》或本人户口居住地证明的复印件;

《调函》、《解除劳动合同书》等与原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人员申报表》。

28、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保的规定?

答: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参保单位按规定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保、退费

手续。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

支付给职工本人或法定(指定)受益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9、个人参加养老保险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除3张1寸近期彩照外,

(1)自由择业人员需带本人城镇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本人城镇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及复印件;

(3)失业人员需带本人城镇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失

业证及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需带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0、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

码),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份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

参保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也随之转移。

31、个人帐户主要记入那些内容?

答:(1)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3)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定比例记入部分;

(4)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5)1993年10月1日前,按政策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即连续工龄。

32、个人帐户资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

答:(1)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个人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3)本人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

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尚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

承人。

33、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如何处理有关养老保险问题?

答: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可视为缴费年限。自转业到地方之日起,实行个人缴费,其缴费年限

同在部队服役的军龄可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个人帐户自个人缴费开始建立。

34、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什么不同?

答: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的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

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和长短。

35、能不能一次性提前缴纳几年的养老保险金?

答:不能。因为每年缴纳养老保险的计算基数都是不同的,所以不能提前计算出缴费金额。另外,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应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的,所以职工个人单方面缴费是不能计算缴费年限的。

36、养老保险费、养老金、退休金有何区别?

答:养老保险费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应缴纳的费用,是社会保险费的一种。

养老金、退休金是指劳动者退休后按照养老保障制度领取的生活待遇。两者的性质是相同的,它们的区别在于,“退休金“主要是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称呼。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养老金”是更为规范和科学的表述。

37、什么是企业年金?

答: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应选择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运营机构管理。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38、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的人员,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的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储存额与服刑或劳教前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39、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街道和社区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集中管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开展活动,加强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返回首页

失 业 保 险

40、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对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41、失业保险具有那些特点?

答: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其覆盖范围包括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统一调配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42、哪些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

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43、哪些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1)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

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3)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4、失业人员的定义?

答: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

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45、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是指?

答:(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6、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时间?

答: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行成决定后,应当告知本人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

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

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

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47、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确定?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

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48、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答: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重庆市

现每月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三类: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235元/月;二类地区标准为210元/月;三类地区标准为190元/月;标

准均含门诊医疗费15元/月。

49、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

答:持介绍信到沙坪坝区就业局就业指导科办理求职登记→到户口所属

街、镇办理申领手续→到区就业培训中心参加再就业培训→凭培训结业

证到街、镇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金期间应每月到街、镇进行一次

审核、签字。

50、什么情形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

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

在未住院之前,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到所在街、镇失业保险专管员处审

核盖章,再报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备案,到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就医。出

院后将医药费收据、费用清单及住院前本人申请,报区劳社局公医办审

核,并于治疗终结后30日内到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申请领取一次性医

疗补助。

52、失业期间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答:医疗补助金以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住

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总额的

5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50%补助;

(2)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55%补助;

(3)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按60%补助;

(4)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10年的按65%补助;

(5)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70%补助;

(6)累计缴费时间满 15年以上的按75%补助;

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医疗补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

5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保

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

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5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什么要进行失业登记?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必须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登记是失

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须程序,其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基本情

况,确认其资格,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 返回首页

生 育 保 险

55、生育保险的定义?

答:是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立法,为怀孕和分娩女

职工提供产假和物质帮助,保持、恢复或增进生育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及

工作能力的一项保险制度。

55、生育保险待遇的政策依据和执行时间?

答:政策依据:《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执行时间:2002年7月1日

56、女职工生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享受的产假?

答:其婚姻和生育必须符合国家《婚姻法》的计划生育法规。

正常产90天,难产10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婴增加15天;

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为42天。

初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的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正常产假

可增加奖励假30天。

57、女职工产假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答:女职工生育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生育津贴。生育

津贴按总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58、女职工生育医疗保健费所支付的项目?

答:女职工生育保健费的支付分为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三个阶段。

支付项目为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生育保健费只支

付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技术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超

过基本医疗范围开支的费用,由职工本人自付。

59、领取生育保险需申报的资料?

答: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生育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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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保 险

60、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答:基本医疗保险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卫生资源状况和卫生服务提供状况,在国家或地区的基本健康保障范围内,为全体参保人提供基础的必不可少的医疗服务。其中,基本医疗包括基本用药、基本诊疗、基本设施和基本服务等。

61、医疗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有何区别?

答: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诸多险种,医疗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形式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医疗保险具有纯补偿性;(2)对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在医疗待遇方面实行均等原则;

(3)医疗费用具有专用性,即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向被保险人提供全部或部分免费医疗服务,或凭医疗机构的单据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62、什么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答: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帐户,是以参加医疗保险个人名义建立的保险帐户,属个人所有,由个人按有关规定配合使用,是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构成。

63、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单位划入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1)44周岁及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2%划入个人帐户;

(2)45周岁及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划入个人帐户;

64、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答:支付范围是: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的药品。个人帐户的资金用完后,上述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65、什么叫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什么?

答:社会统筹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一般原则,即“集众人之财、调剂使用”,按照“大数法则”统一筹集、互相调剂使用。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的特征是统一收缴、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筹基金的支付对象是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但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用药、诊疗项目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6、什么是大病医疗救助?

答:大病医疗救助是为解决参保职工因大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

67、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报销时如何申报资料?

答:(1)住院申请审批表;

(2)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总清单;

(3)出院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出院证;

(4)住院病历(或医嘱)复印件。

68、个人帐户的用途和权属?

答:1、个人帐户用于职工本人的基本医疗,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药品费。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除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以外的其他用途。

2、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可依法继承。

3、个人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69、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有哪些?

答:(1)未按规定到非定点医院、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

(2)职工因斗殴、吸毒、自残、自杀、违法行为以及因违法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医疗费用。

(3)属于工伤、交通、医疗事故的。

(4)施行美容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矫正治疗的。

(5)属于预防保健、康复、疗养。

(6)出国及赴港、澳、台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等。 返回首页

工 伤 保 险

70、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71、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何区别?

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自愿性、营利性的商业保险。即被保人因遭遇外来突然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或因而残废、死亡时,依照合同契约条款的规定,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只有在规定的意外事故发生后的时间内(例如三月、半年),才予给付,过期不予给付,并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保险费全由投保人负担,国家不给补贴,属金融企业的商业活动,不具备社会保险职能。工伤社会保险,实行

72、企业职工是否工伤如何认定?

答: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的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

一次抢救治疗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3、有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75、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何部门提出?

答: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单位应当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7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7、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7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后,什么时间作出认定的决定?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79、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1)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80、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如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对待?

答: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1、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82、工伤职工在哪几种情况下,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1)丧失享受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83、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的,享受什么抚恤待遇?

答:职工困工负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职工困工负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84、工伤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指?

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85、有多人供养亲属的如何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8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能否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答:为了保证伤残达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伤残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不能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87、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时,能否享受因工待遇?

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困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时,不能享受因工待遇。

88、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通常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

89、构成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答: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的过程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 返回首页

案例分析

90、在册职工个人能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吗?

某企业有一职工,有未成年子女3人,妻子没有工作,他个人月工资1200元,每月个人按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90多元,现在他以本人生活困难为由,书面提出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不行?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举办的,是强制性的。作为企业在册职工而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违法的,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企业及其职工”;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你单位是绝对不能同意该职工的要求的。

对该职工而言,即使不缴费,可多支配的收入也只有90多元,分摊到5个人头上,每人所能支配的生活费用能有多少?但这样却使自己将来不能领取长期待遇,或者领取的待遇少了一大截,值吗?如果妻子儿女都在农村,有农业收入,可支配的收入就不只1200元了,维持生活应该没有问题;看问题不能仅看目前,要长远些。

91、内退人员的工伤由谁负责?

一企业内退人员在另一单位找到工作,原企业不知情,继续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在他发生了工伤,应由哪个企业申请工伤认定?待遇怎么支付?

答:内退人员仍属于原用人单位的在册职工,因此原单位继续为该职工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合法的。

由于此人已经内退,自然不是在原单位从事工作而受到伤害,或者间接从事工作而受到法定的伤害,因此该伤害不属于原单位的工伤,既不应由原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此人是在新单位从事工作而受到伤害的,应认为属于新单位的“工伤”。新单位应当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92、因旅游发生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一单位组织职工去外地旅游,途中发生车祸,造成3名职工死亡,13名职工受伤。现在死、伤职工的家属要求按工伤赔偿,应怎么办?

答:外出旅游不是工作,当然不属于因工外出,因此而发生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93、48小时零20分死亡能否视同工伤应看从何时起算

某单位一职工,工作时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在48小时零20分死亡,他能否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因此,“48小时”的起算时间非常关键,如果从突发疾病时起算48小时零20分死亡的,减去送医院途中的时间,通常时间应不到48小时,可以视同工伤。如果送到医院,从医生初次诊断时起,在48小时零20分死亡的,则不能视同工伤。至于何谓死亡,是脑死亡还是心跳停止,通常不予考虑,只要医院确定已经死亡即成立。

有人认为,如果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起48小时内死亡,就视同工伤,而仅仅超过20分钟就不视同工伤,不合情理。这种看法并不正确。因为无论对时间段如何划分,该种情况均存在。如果超过20分钟应当视同工伤,超过40分钟呢?这是一个立法选择的问题,只有依照《条例》规定进行认定才是最公正的。

94、撞头后3个月感到头痛能否认定工伤

某企业一职工参加单位举办的技术培训,在一次下课站立时头撞到了横梁上,当时未见外伤,也没有其他不适感觉。照常上班3个月后感到头痛,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植物神经紊乱”。其家属和本人要求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可以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就该职工而言,参加单位的技术培训,可以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由于当时既无外伤,又无明显症状,没有直接受到伤害后果,当时显然不能申请认定工伤。

医生确诊为“植物神经紊乱”,不属于器质性损害,而属于功能性疾病,与外力无必然因果关系,不能将其确定为伤害结果,更何况还是3个月以后的诊断。因此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95、工作时遭雷击受伤属于工伤

某企业一职工在进行道路施工时,突然下起了雷暴雨,他在跑向工棚时遭雷击受伤,至今仍在医院治疗,其是否属于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雷电、地震、洪水、泥石流、海啸,都属于自然灾害,对人造成伤害时,属于意外伤害。在工作时因自然灾害等意外伤害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职工虽然不是在施工时直接受到伤害的,但在施工时遭遇雷暴雨,必然需要躲避,在躲避中受雷电击伤,也应认为是施工(即履行工作)所直接产生的,应和施工被雷电击伤作同样认定。因此该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96、一职工1965年参加工作,2005年11月退休,养老保险费缴至2005年11月,但养老金却按2004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对吗?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因此以退休时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是正确的。

97、某单位一职工因病死亡,此前他的父亲因工死亡,他的母亲已享受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这一职工因病死亡之后,他的母亲还能不能再享受一份社会保险待遇?

答:按政策和情理不能。一个供养人可以有一个以上的供养直系亲属,但一个受供养的直系亲属只能有一个供养人。他的父亲因工死亡后,其母亲已经列为他父亲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了应得的社会保险待遇,既然死者之母早已列为他父亲的供养直系亲属,当然就不能再列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同一项社会保险待遇,不能双重享受。

98、某有限公司一职工因工死亡,现有父、母、女儿各一人,其父是退休人员,其女儿已列入供养直系亲属。但家属提出要将其母也列入供养直系亲属,对否?

答:这位职工之母不能算作他的供养直系亲属。其父是退休人员,有固定收入,应该有供养其母的经济力量。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对方的责任。在其父存活期间,其母自然应该算其父的供养直系亲属。按《劳动保险条例》,其母的生活来源出自死者之父,而不是死者。因此,不能把其母列为自己的供养直系亲属。

99、一职工乘坐本单位的交通车,在车上突发心脏病,救治无效死亡,算不算因工?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这是对疾病认定工伤的规定。所以职工并没有进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能认定工伤。有关待遇只能按因病死亡办理。

100、一职工工作时长期使用电脑,得了青光眼,应算因工,为什么有关部门不认可?

答:长期使用电脑的人很多,但不是使用电脑的人都会得青光眼。青光眼与使用电脑之间没有确定的、必然的内在联系。长期观看显示屏,有害于视力,这是公论。但具体怎样危害,危害的程度有多高,现在难以定论。在目前的科学水平下,难以认定观看显示屏一定会罹患青光眼,也就是不能确定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目前不能认定为工伤。

社 会 保 险 知 识 100 问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养 老 保 险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何区别?

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

性质。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以赢利为目的,并根据投保额决定补偿,属经营性质。

(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护他们在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

生活。而商业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生命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份或根据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

得享受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

(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

险费的多少和投保时间的长短。

(5)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6)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

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的。而商业保险属于财政金融体制,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为主体。各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2、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和一定的缴费年限退出劳动岗位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那些?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合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

4、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在企业工作的全部年限,这个年限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

5、什么叫本企业工龄及连续工龄?

答:本企业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也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是职工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从事符合工龄计算规定的工作时间。

6、什么叫折算工龄?

答:折算工龄,指正常工龄乘以国家规定的折算系数而得的工龄。它是国家对在恶劣工作环境和场所工作的

职工连续工龄计算上的一种特殊标准,除可提前退休外还可享受工龄折算的退休保险待遇。

7、什么叫工作年限?

答: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相当于企业职工的连续工龄。其

计算办法和连续工龄的含义、作用则完全相同。是决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保险待遇的一项重要

依据。

8、工龄的作用是什么?

答:工龄是潜在劳动的一种形式,在通常情况下,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反映了对国

家和人民贡献的大小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因此,它是确定职工能否享受某些劳动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多少

劳动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9、缴费满15年后是否需要继续缴费?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什么关系?

答: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是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之一,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继续

缴费,则退休时享受的基本养老待遇水平是最低的;如果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

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增发省上年度月社平工资0.6%的基础性养老金,还要增

加个人帐户养老金。因此,参保人员不能停留在15年缴费上,而是应继续缴费以保证其退休后养老金水平

的提高。

10、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视本人经济状况决定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不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低,因此有缴费能力的失业人员,应该继续缴费。

11、办理退休时,退休年龄有那些规定?

答:(1)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干部离开干部或

管理岗位两年及其以上的,年满50周岁及以上可办理正常退休)。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病退年龄:因病或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2、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是否可以办理退职?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

13、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符合那些条件可办理退休? 答: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不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15年的可办理退休。

14、从未参保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

龄是否算为缴费年限?

答:从未参保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5、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无论以什么身份参保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代

理机构为其办理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

养老金通过银行存人个人帐户,凭存折领取。

16、病退人员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符合病退条件,依照法定退休条件,每提前一年(满12个月为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

养老金),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17、由于企业原因,不能按有关规定补缴欠费,造成职工逾期办理退休手续的,养老金由谁支付,退休时间

如何界定?

答:由于企业原因,不能按有关规定补缴欠费,造成职工逾期办理退休手续的,从审批退休的次月起由社保

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责支付。职工的退休时

间仍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计算。

18、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是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是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19、病退休(职)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病退休: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

病退职: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

20、特殊工种退休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1)达到规定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

满45周岁及其以上;

(2)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3)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

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

(4)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

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21、什么是提前退休?

答:是指纳入国家、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的,符合相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或符

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

22、办理退休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7

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94号)。

23、申请病退休(职)需提供的资料?

答:(1)经单位签字盖章的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2)填写《重庆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1寸免冠近照1张;

(5)可采信的患病或受伤病史资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3年以

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

24、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 个人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2%;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6%;职工个人不缴费;

25、养老保险人员新参保如何申报资料?

答:新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参保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

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书或任命书或其他任职文件。

26、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从异地转入如何申报资料增加?

答:转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转入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

明或调动手续的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为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表》以及《职

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7、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转出需申报的资料?

答:《居民身份证》或本人户口居住地证明的复印件;

《调函》、《解除劳动合同书》等与原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人员申报表》。

28、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保的规定?

答: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参保单位按规定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保、退费

手续。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

支付给职工本人或法定(指定)受益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9、个人参加养老保险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除3张1寸近期彩照外,

(1)自由择业人员需带本人城镇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本人城镇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及复印件;

(3)失业人员需带本人城镇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失

业证及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需带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0、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

码),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份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

参保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也随之转移。

31、个人帐户主要记入那些内容?

答:(1)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3)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定比例记入部分;

(4)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5)1993年10月1日前,按政策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即连续工龄。

32、个人帐户资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

答:(1)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个人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3)本人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

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尚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

承人。

33、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如何处理有关养老保险问题?

答: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可视为缴费年限。自转业到地方之日起,实行个人缴费,其缴费年限

同在部队服役的军龄可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个人帐户自个人缴费开始建立。

34、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什么不同?

答: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的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

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和长短。

35、能不能一次性提前缴纳几年的养老保险金?

答:不能。因为每年缴纳养老保险的计算基数都是不同的,所以不能提前计算出缴费金额。另外,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应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的,所以职工个人单方面缴费是不能计算缴费年限的。

36、养老保险费、养老金、退休金有何区别?

答:养老保险费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应缴纳的费用,是社会保险费的一种。

养老金、退休金是指劳动者退休后按照养老保障制度领取的生活待遇。两者的性质是相同的,它们的区别在于,“退休金“主要是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称呼。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养老金”是更为规范和科学的表述。

37、什么是企业年金?

答: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应选择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运营机构管理。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38、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的人员,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的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储存额与服刑或劳教前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39、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街道和社区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集中管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开展活动,加强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返回首页

失 业 保 险

40、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对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41、失业保险具有那些特点?

答: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其覆盖范围包括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统一调配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42、哪些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

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43、哪些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1)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

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3)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4、失业人员的定义?

答: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

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45、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是指?

答:(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6、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时间?

答: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行成决定后,应当告知本人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

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

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

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47、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确定?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

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48、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答: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重庆市

现每月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三类: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235元/月;二类地区标准为210元/月;三类地区标准为190元/月;标

准均含门诊医疗费15元/月。

49、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

答:持介绍信到沙坪坝区就业局就业指导科办理求职登记→到户口所属

街、镇办理申领手续→到区就业培训中心参加再就业培训→凭培训结业

证到街、镇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金期间应每月到街、镇进行一次

审核、签字。

50、什么情形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

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

在未住院之前,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到所在街、镇失业保险专管员处审

核盖章,再报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备案,到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就医。出

院后将医药费收据、费用清单及住院前本人申请,报区劳社局公医办审

核,并于治疗终结后30日内到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申请领取一次性医

疗补助。

52、失业期间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答:医疗补助金以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住

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总额的

5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50%补助;

(2)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55%补助;

(3)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按60%补助;

(4)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10年的按65%补助;

(5)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70%补助;

(6)累计缴费时间满 15年以上的按75%补助;

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医疗补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

5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保

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

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5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什么要进行失业登记?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必须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登记是失

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须程序,其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基本情

况,确认其资格,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 返回首页

生 育 保 险

55、生育保险的定义?

答:是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立法,为怀孕和分娩女

职工提供产假和物质帮助,保持、恢复或增进生育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及

工作能力的一项保险制度。

55、生育保险待遇的政策依据和执行时间?

答:政策依据:《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执行时间:2002年7月1日

56、女职工生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享受的产假?

答:其婚姻和生育必须符合国家《婚姻法》的计划生育法规。

正常产90天,难产10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婴增加15天;

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为42天。

初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的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正常产假

可增加奖励假30天。

57、女职工产假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答:女职工生育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生育津贴。生育

津贴按总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58、女职工生育医疗保健费所支付的项目?

答:女职工生育保健费的支付分为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三个阶段。

支付项目为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生育保健费只支

付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技术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超

过基本医疗范围开支的费用,由职工本人自付。

59、领取生育保险需申报的资料?

答: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生育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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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保 险

60、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答:基本医疗保险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卫生资源状况和卫生服务提供状况,在国家或地区的基本健康保障范围内,为全体参保人提供基础的必不可少的医疗服务。其中,基本医疗包括基本用药、基本诊疗、基本设施和基本服务等。

61、医疗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有何区别?

答: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诸多险种,医疗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形式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医疗保险具有纯补偿性;(2)对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在医疗待遇方面实行均等原则;

(3)医疗费用具有专用性,即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向被保险人提供全部或部分免费医疗服务,或凭医疗机构的单据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62、什么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答: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帐户,是以参加医疗保险个人名义建立的保险帐户,属个人所有,由个人按有关规定配合使用,是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构成。

63、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单位划入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1)44周岁及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2%划入个人帐户;

(2)45周岁及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划入个人帐户;

64、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答:支付范围是: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的药品。个人帐户的资金用完后,上述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65、什么叫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什么?

答:社会统筹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一般原则,即“集众人之财、调剂使用”,按照“大数法则”统一筹集、互相调剂使用。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的特征是统一收缴、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筹基金的支付对象是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但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用药、诊疗项目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6、什么是大病医疗救助?

答:大病医疗救助是为解决参保职工因大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

67、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报销时如何申报资料?

答:(1)住院申请审批表;

(2)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总清单;

(3)出院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出院证;

(4)住院病历(或医嘱)复印件。

68、个人帐户的用途和权属?

答:1、个人帐户用于职工本人的基本医疗,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药品费。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除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以外的其他用途。

2、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可依法继承。

3、个人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69、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有哪些?

答:(1)未按规定到非定点医院、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

(2)职工因斗殴、吸毒、自残、自杀、违法行为以及因违法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医疗费用。

(3)属于工伤、交通、医疗事故的。

(4)施行美容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矫正治疗的。

(5)属于预防保健、康复、疗养。

(6)出国及赴港、澳、台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等。 返回首页

工 伤 保 险

70、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71、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何区别?

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自愿性、营利性的商业保险。即被保人因遭遇外来突然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或因而残废、死亡时,依照合同契约条款的规定,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只有在规定的意外事故发生后的时间内(例如三月、半年),才予给付,过期不予给付,并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保险费全由投保人负担,国家不给补贴,属金融企业的商业活动,不具备社会保险职能。工伤社会保险,实行

72、企业职工是否工伤如何认定?

答: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的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

一次抢救治疗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3、有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75、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何部门提出?

答: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单位应当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7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7、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7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后,什么时间作出认定的决定?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79、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1)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80、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如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对待?

答: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1、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82、工伤职工在哪几种情况下,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1)丧失享受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83、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的,享受什么抚恤待遇?

答:职工困工负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职工困工负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84、工伤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指?

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85、有多人供养亲属的如何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8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能否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答:为了保证伤残达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伤残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不能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87、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时,能否享受因工待遇?

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困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时,不能享受因工待遇。

88、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通常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

89、构成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答: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的过程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 返回首页

案例分析

90、在册职工个人能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吗?

某企业有一职工,有未成年子女3人,妻子没有工作,他个人月工资1200元,每月个人按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90多元,现在他以本人生活困难为由,书面提出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不行?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举办的,是强制性的。作为企业在册职工而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违法的,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企业及其职工”;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你单位是绝对不能同意该职工的要求的。

对该职工而言,即使不缴费,可多支配的收入也只有90多元,分摊到5个人头上,每人所能支配的生活费用能有多少?但这样却使自己将来不能领取长期待遇,或者领取的待遇少了一大截,值吗?如果妻子儿女都在农村,有农业收入,可支配的收入就不只1200元了,维持生活应该没有问题;看问题不能仅看目前,要长远些。

91、内退人员的工伤由谁负责?

一企业内退人员在另一单位找到工作,原企业不知情,继续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在他发生了工伤,应由哪个企业申请工伤认定?待遇怎么支付?

答:内退人员仍属于原用人单位的在册职工,因此原单位继续为该职工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合法的。

由于此人已经内退,自然不是在原单位从事工作而受到伤害,或者间接从事工作而受到法定的伤害,因此该伤害不属于原单位的工伤,既不应由原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此人是在新单位从事工作而受到伤害的,应认为属于新单位的“工伤”。新单位应当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92、因旅游发生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一单位组织职工去外地旅游,途中发生车祸,造成3名职工死亡,13名职工受伤。现在死、伤职工的家属要求按工伤赔偿,应怎么办?

答:外出旅游不是工作,当然不属于因工外出,因此而发生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93、48小时零20分死亡能否视同工伤应看从何时起算

某单位一职工,工作时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在48小时零20分死亡,他能否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因此,“48小时”的起算时间非常关键,如果从突发疾病时起算48小时零20分死亡的,减去送医院途中的时间,通常时间应不到48小时,可以视同工伤。如果送到医院,从医生初次诊断时起,在48小时零20分死亡的,则不能视同工伤。至于何谓死亡,是脑死亡还是心跳停止,通常不予考虑,只要医院确定已经死亡即成立。

有人认为,如果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起48小时内死亡,就视同工伤,而仅仅超过20分钟就不视同工伤,不合情理。这种看法并不正确。因为无论对时间段如何划分,该种情况均存在。如果超过20分钟应当视同工伤,超过40分钟呢?这是一个立法选择的问题,只有依照《条例》规定进行认定才是最公正的。

94、撞头后3个月感到头痛能否认定工伤

某企业一职工参加单位举办的技术培训,在一次下课站立时头撞到了横梁上,当时未见外伤,也没有其他不适感觉。照常上班3个月后感到头痛,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植物神经紊乱”。其家属和本人要求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可以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就该职工而言,参加单位的技术培训,可以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由于当时既无外伤,又无明显症状,没有直接受到伤害后果,当时显然不能申请认定工伤。

医生确诊为“植物神经紊乱”,不属于器质性损害,而属于功能性疾病,与外力无必然因果关系,不能将其确定为伤害结果,更何况还是3个月以后的诊断。因此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95、工作时遭雷击受伤属于工伤

某企业一职工在进行道路施工时,突然下起了雷暴雨,他在跑向工棚时遭雷击受伤,至今仍在医院治疗,其是否属于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雷电、地震、洪水、泥石流、海啸,都属于自然灾害,对人造成伤害时,属于意外伤害。在工作时因自然灾害等意外伤害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职工虽然不是在施工时直接受到伤害的,但在施工时遭遇雷暴雨,必然需要躲避,在躲避中受雷电击伤,也应认为是施工(即履行工作)所直接产生的,应和施工被雷电击伤作同样认定。因此该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96、一职工1965年参加工作,2005年11月退休,养老保险费缴至2005年11月,但养老金却按2004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对吗?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因此以退休时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是正确的。

97、某单位一职工因病死亡,此前他的父亲因工死亡,他的母亲已享受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这一职工因病死亡之后,他的母亲还能不能再享受一份社会保险待遇?

答:按政策和情理不能。一个供养人可以有一个以上的供养直系亲属,但一个受供养的直系亲属只能有一个供养人。他的父亲因工死亡后,其母亲已经列为他父亲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了应得的社会保险待遇,既然死者之母早已列为他父亲的供养直系亲属,当然就不能再列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同一项社会保险待遇,不能双重享受。

98、某有限公司一职工因工死亡,现有父、母、女儿各一人,其父是退休人员,其女儿已列入供养直系亲属。但家属提出要将其母也列入供养直系亲属,对否?

答:这位职工之母不能算作他的供养直系亲属。其父是退休人员,有固定收入,应该有供养其母的经济力量。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对方的责任。在其父存活期间,其母自然应该算其父的供养直系亲属。按《劳动保险条例》,其母的生活来源出自死者之父,而不是死者。因此,不能把其母列为自己的供养直系亲属。

99、一职工乘坐本单位的交通车,在车上突发心脏病,救治无效死亡,算不算因工?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这是对疾病认定工伤的规定。所以职工并没有进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能认定工伤。有关待遇只能按因病死亡办理。

100、一职工工作时长期使用电脑,得了青光眼,应算因工,为什么有关部门不认可?

答:长期使用电脑的人很多,但不是使用电脑的人都会得青光眼。青光眼与使用电脑之间没有确定的、必然的内在联系。长期观看显示屏,有害于视力,这是公论。但具体怎样危害,危害的程度有多高,现在难以定论。在目前的科学水平下,难以认定观看显示屏一定会罹患青光眼,也就是不能确定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目前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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