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陪嫁财物如何分割?

女方用彩礼钱购置的陪嫁财产,离婚如何分割?

刘先生两口闹离婚,因财产分割部分双方争得不可开交,争议焦点是在结婚前刘先生给妻子家下了4万元的彩礼,之后双方操办婚事。女方用这彩礼钱购买了彩电、电脑、家具等生活用品。现双方离婚,女方称自己的陪嫁的财物要全部带走归其个人所有。对此男方坚决不同意,理由是女方父母没有因结婚给过一分钱,女方购置的东西所花的钱全是男方家出的彩礼钱,而且家电、家具购货发票是写的户头是男方的名字,男方仅同意双方对半分割,区别不同的情况,这些嫁妆该如何分配呢?

张连东律师分析:嫁妆这一习俗并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在法律没有对其作出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对以嫁妆的名义给付的财产要依其法律本质确定离婚时归属。传统意义嫁妆指女方的父母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给女方的财产。而日常生活中嫁妆往往也有另一层的含义----即结婚时女方的陪嫁的财产,本案中女方就是这样理解的。本案中实质是女方父母实际上并没有给女儿传统的嫁妆,结婚没有给付女儿金钱和其他财物,女方所购置的陪嫁结婚用品全是用男方给的钱购买的。这个案件彩礼与嫁妆问题交织在一块,比较复杂,这里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判别双方争议财产的归属与分割问题:

有必要界定一下彩礼的含义: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男方家庭给付女方家庭一定数量的财物。基本内涵为,男方为迎娶女方而在婚前对女方的财物给付。除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男方的情形。但对给付彩礼并未被法律确定为行为规范,对其定义与内涵只能参照民间的风俗习惯。而地方的风俗习惯是先给彩礼后订婚或者结婚。结合《婚姻法》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三条中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给付、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均可推导出彩礼给付时间是在婚前。

1、鉴于此,如果刘先生父母是在双方结婚登记后给付的“彩礼”钱,依据《婚姻法》17条、18条规定,因没有明确指出是给夫妻一方,应视为给付夫妻双方。当然彩礼通常是在结婚之前给付女方,但现实生活中人们的传统观念是举办结婚仪式才算是正式结婚完毕,现

实中存在双方结婚登记后举办结婚典礼仪式前给付女方彩礼的情形。这时“彩礼”是婚后给付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为给付时间在结婚后,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结婚前要给付的“彩礼”了。

2、如果刘先生父母是有结婚前给付女方彩礼4万元,是传统意义上的彩礼。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精神进行判断,仅是严格符合此条彩礼才应返还,否则不予返还,那么在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况下这变成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女方用这笔个人财产购置自己的陪嫁的财产,不管婚前还是婚后购置应是女方个人的财产。

3、但本案复杂处还在于女方购买的东西发票户头全是男方名字,这对男方绝对是有利的证据,他可以说东西全是男方自己花钱买的,此时女方可能可处于被动地位。如果男方观点被法院采纳,女方只给分得一半的财产了。

女方用彩礼钱购置的陪嫁财产,离婚如何分割?

刘先生两口闹离婚,因财产分割部分双方争得不可开交,争议焦点是在结婚前刘先生给妻子家下了4万元的彩礼,之后双方操办婚事。女方用这彩礼钱购买了彩电、电脑、家具等生活用品。现双方离婚,女方称自己的陪嫁的财物要全部带走归其个人所有。对此男方坚决不同意,理由是女方父母没有因结婚给过一分钱,女方购置的东西所花的钱全是男方家出的彩礼钱,而且家电、家具购货发票是写的户头是男方的名字,男方仅同意双方对半分割,区别不同的情况,这些嫁妆该如何分配呢?

张连东律师分析:嫁妆这一习俗并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在法律没有对其作出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对以嫁妆的名义给付的财产要依其法律本质确定离婚时归属。传统意义嫁妆指女方的父母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给女方的财产。而日常生活中嫁妆往往也有另一层的含义----即结婚时女方的陪嫁的财产,本案中女方就是这样理解的。本案中实质是女方父母实际上并没有给女儿传统的嫁妆,结婚没有给付女儿金钱和其他财物,女方所购置的陪嫁结婚用品全是用男方给的钱购买的。这个案件彩礼与嫁妆问题交织在一块,比较复杂,这里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判别双方争议财产的归属与分割问题:

有必要界定一下彩礼的含义: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男方家庭给付女方家庭一定数量的财物。基本内涵为,男方为迎娶女方而在婚前对女方的财物给付。除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男方的情形。但对给付彩礼并未被法律确定为行为规范,对其定义与内涵只能参照民间的风俗习惯。而地方的风俗习惯是先给彩礼后订婚或者结婚。结合《婚姻法》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三条中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给付、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均可推导出彩礼给付时间是在婚前。

1、鉴于此,如果刘先生父母是在双方结婚登记后给付的“彩礼”钱,依据《婚姻法》17条、18条规定,因没有明确指出是给夫妻一方,应视为给付夫妻双方。当然彩礼通常是在结婚之前给付女方,但现实生活中人们的传统观念是举办结婚仪式才算是正式结婚完毕,现

实中存在双方结婚登记后举办结婚典礼仪式前给付女方彩礼的情形。这时“彩礼”是婚后给付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为给付时间在结婚后,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结婚前要给付的“彩礼”了。

2、如果刘先生父母是有结婚前给付女方彩礼4万元,是传统意义上的彩礼。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精神进行判断,仅是严格符合此条彩礼才应返还,否则不予返还,那么在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况下这变成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女方用这笔个人财产购置自己的陪嫁的财产,不管婚前还是婚后购置应是女方个人的财产。

3、但本案复杂处还在于女方购买的东西发票户头全是男方名字,这对男方绝对是有利的证据,他可以说东西全是男方自己花钱买的,此时女方可能可处于被动地位。如果男方观点被法院采纳,女方只给分得一半的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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