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的定义

大学章程的定义

大学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 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 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它是大学办学的纲领性文件, 是大学成为法人组织的必备条件, 是政府、社会及大学自身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加强大学章程建设, 是当前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是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的需要, 是大学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陈立鹏. 关于我国大学章程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中国高教研究.2008.(7):19

首先是关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最近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普 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3条指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 事务的完成。”由此可见,在高等院校中党的委员会是大学各项工作的领导核 心,校长等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作。这是从法律上确定的我国高等院校的领导体 制,但是在对国内大学章程的研究中,笔者发现,绝不多数大学章程只是照搬了 国家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对大学党委的主要职权和职责以及校长,各副校长的主 要职权和职责及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机制做出详细的条款规定。

其次是关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众所周知,大学内部的最主要的权力就是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具体是指高校中从事学术科研人员所拥有的权 力,这些人员包括教授、副教授等相关学术人员。大学章程应该从制度上去一协调

两种权力关系。但是实际上,学术权力并没有在大学章程中得到很好体现。大多 数学校在制定大学章程时没有明确学术权力的地位,在大学章程内容上缺乏使学 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相互协调、充分发挥作用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的制度性规 定。

再次是关于校、院两级管理的关系。在我国,高等院校基本上都采用的是

校一院两级管理。但是部分大学章程对于校、院两级管理的关系没有明确或没有 规定,学院一级的办学主体地位得不到发挥。具体表现为:没有具体明确的划分 学院的行政、学术、财政以及人事权力范围和职责,学院院领导特别是院长和党 总支书一记的权责等。

最后是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二章用例举法明确了教师的六项权力及义务。学生享有《高等教育法》第54、 55、56、57条规定有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权、勤工助学权、获得毕业证书权、结

社权等。有的大学章程并没有根据相关国家法律结合本校实际在章程中对教师和 学生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做出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近几年在高校教师管理和学生

(二)明确大学内部各权力关系,凸出学术权力在章程中位置

权力是任何一个组织存在所不可缺少的,是一个稳定的止式组织所必备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说,一个稳定的正式组织本身就是一个权力体系。因为在这个组织存在和发展、运营和变革中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中都渗透着权力和表现着权力的作用。其中,一些规模较大的组织还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来对权力及其行使方式等做出规定。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也不例外。当前,

在大学内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两种客观存在并实际发挥作用的权力形式,它们随着人学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这种二元权力结构是由大学本身的组织特性所决定的。学术权力是人学的核心和内在逻辑要求,行政权力是火学 管理不可或缺的权力,二者的冲突与协调贯穿人学整个发展过程。为此,大学章程必须对这两种权力进行规范,明确各权力在人学运行过程中的地位。然而,由于我国高校长期以来受传统管理理念和体制的影响,实行集权式的行政管理模式,高校内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长期处于一种失衡状态。政府主导办学,行政权力的使用泛化,用行政管理的方式来处理大学内部事务,学术权力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提高,在管理上极度缺乏民主,两种权力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这直接导致我国管理体制僵化,效率不高,学术自主性不强,自由民主氛围不浓厚,学术创新机制不灵活,大学文化精神失落,大学不能很好的适应外部环境较好地发展。反观香港各大学,其学术权力地位很高,学术创新机制非常灵活,自主性比较强,很好的服务于社会。为此,当前内地大学章程应该在规定人学内部各权力的同时,必须凸现学术权力在章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于大学在本质上是一个学术组织的性质所决定的。大学作为一个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三位一体的知识组织,其核心价值就是高深知识,离开了学术活动,大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人学的行政权力必须让位于学术权力,行政必须为学术

香港大学条例,作为香港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囊括了香港高校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从学术权力到行政权力,从学生管理剑财务经费管理都在香港各大学条例中有详细规定。香港各大学条例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本文在此以《香港大学条例》为例对香港大学条例的内部权力划之规定、学生管理以及经费管理进行分析。香港大学条例对大学内部权力关系之规定 作为人学内部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大学章程(条例)不仅规定了大学的理念、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还对大学内部管理体制进行规范。在人学的内部管理体制中,核心就是大学内部的权力结构。大学的权力结构由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其他权力组成。其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平衡问题是大学管理的核心问题,也是大学章程(条例)对大学内部管理体制规范的核心。在一个成熟的大学章程(条例)里,它不仅明确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领域,而且还明确各类学术组织和行政组织的组织形式及其发挥作用的具体事项和职权范围。

从《香港人学条例》的内容来看,其主要是对香港大学的内部权力进行了规定。《香港大学条例》总则一共16条,从第7条到15条,几乎占了条例总则的一半,都是对大学内部权力划分的规定。这些权力规定之中,既有学术权力,也有行政权力,港人条例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界限分得很明确。在大学条例后面,紧跟着就是大学条例规程。条例规程是对条例总则的进一步细化。在《香港大学条例》规程中,除了规程——释义和规程4对大学成员进行规定之外,其余的规程都是对各种权力及其权力关系的规定。具体来说,从大学校长、校监、董事会到教务委员会以及教师、教授,他们的权力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都规定得非常 清楚。为了对便于对《香港人学条例》中内部各权力之间划分的了解,本文主要从《香港大学条例》分别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规定进行分析。

首先是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香港大学条例》总则第7条是对校董会、校务委员会和教务委员会及其章程、权力及职责的规定;第8条是对院所相关行政权力进行规定;第10条是名誉学位委员会的相关权力进行规定;第ll条是人学

内部各个委员会权力的规定;第12条是大学内部主管人员权力进行规定。这些权力的规定,有利于大学内部各部门各司其职,依法管理。《香港人学条例》规程从第5条至第lO条,都是对大学相关行政领导者的权力进行规定,从校监、校长和司库到学院院长、教务长以及学生事务长。以校长权力为例,《香港大学 条例》规程六规定,“校长由校务委员会丁咨询教务委员会后聘任,可藉致予校务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而辞职;校长为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或教务委员会属下所有委员会的成员,亦为学院院务委员会属下所有委员会的成员,但不得为纪律委员会的成员;校长在学生的纪律方面具有本规程及根据本规程订立的规例所赋予的权力。”从规程15至规程19是对行政机关如校董会、校务委员会等权力进行规定。规程的15、16条规定校董会成员及其会议议程,规程第17条就对其权力进行了详细规定,“在符合香港人学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校董会有权:①根据 校务委员会的提议,向校监建议对规程中任何一则做出增补、修订或废除;②按照规例选出

其成员担任校务委员;③审议周年帐目及核数师做{Ij的任何评注;④审议校务委员会向校董

会做出的任何报告:⑤讨论任何校董所提出有关人学整体政策的任何动议;⑥委任终身校董,

并订明做出该等委任的程序”。规程第19规定,校务委员会有:管理大学的财政、帐目、投

资、财产、校务及所有事务,并为此而委任银行家、人律师、律师及其认为合宜的人员或代

理人;就任何财政事宜或任何影响大学财产的事宜,向教务委员会或大学的任何主管人员或

教师发出指示等诸多权力。

其次是关于学术权力的规定。《香港大学条例》总则第7条对大学教务委员会的权力进行

了规定,总则第10、15条分别对名誉学位委员会及其颁发学位的权力进行了规定,总则第12

条对教师相关权力进行了规定。此外,《香港大学条例》规程也对学术权力进行了详细地规定。

规程第12、13条对教师、教授相关权力进行了规定。规程第22、23条对教务委员会的相关

权力进行了规定,“教务委员会在符合《香港大学条例》和其规程的规定及在得到校务委员会

的拨款下,有:①在与各学院院务委员会商议下,为人学的学位、文凭及证书及其它资格颁

授提供课程,并提供其它被视为合宜的课程;②就人学的教学和教育做出指示和进行规管:

藉进行研究和出版刊物刺激知识的增进,并就进行考试的方式做出指示的权力,有决定课程

和考试的权力等等”。.

此外,为了保证大学内部各权力机关权力行使合法,《香港大学条例》规程第14条“一

般程序”对各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一般程序进行了规定,保证了各权力的平衡,

不至于被滥

2l

两南大学硕+学位论文香港与内地大学章程的比较

用。如规程第14条规定:“除规稃另有规定外,当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任何

学院院务委员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如主席或副主席(如有的话)皆缺席,出席该会议

的成员须选出一名主席主持该会议;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学院院务委员会及

任何委员会须决定其各别举行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及会议的程序,并就该等事宜订立规则;每

个委员会自其所属组织上次会议后举行的所有会议的纪录,均须在该组织每次会议席上提交

该组织省览,不论该组织为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或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__

大学章程的定义

大学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 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 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它是大学办学的纲领性文件, 是大学成为法人组织的必备条件, 是政府、社会及大学自身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加强大学章程建设, 是当前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是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的需要, 是大学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陈立鹏. 关于我国大学章程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中国高教研究.2008.(7):19

首先是关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最近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普 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3条指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 事务的完成。”由此可见,在高等院校中党的委员会是大学各项工作的领导核 心,校长等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作。这是从法律上确定的我国高等院校的领导体 制,但是在对国内大学章程的研究中,笔者发现,绝不多数大学章程只是照搬了 国家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对大学党委的主要职权和职责以及校长,各副校长的主 要职权和职责及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机制做出详细的条款规定。

其次是关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众所周知,大学内部的最主要的权力就是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具体是指高校中从事学术科研人员所拥有的权 力,这些人员包括教授、副教授等相关学术人员。大学章程应该从制度上去一协调

两种权力关系。但是实际上,学术权力并没有在大学章程中得到很好体现。大多 数学校在制定大学章程时没有明确学术权力的地位,在大学章程内容上缺乏使学 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相互协调、充分发挥作用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的制度性规 定。

再次是关于校、院两级管理的关系。在我国,高等院校基本上都采用的是

校一院两级管理。但是部分大学章程对于校、院两级管理的关系没有明确或没有 规定,学院一级的办学主体地位得不到发挥。具体表现为:没有具体明确的划分 学院的行政、学术、财政以及人事权力范围和职责,学院院领导特别是院长和党 总支书一记的权责等。

最后是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二章用例举法明确了教师的六项权力及义务。学生享有《高等教育法》第54、 55、56、57条规定有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权、勤工助学权、获得毕业证书权、结

社权等。有的大学章程并没有根据相关国家法律结合本校实际在章程中对教师和 学生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做出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近几年在高校教师管理和学生

(二)明确大学内部各权力关系,凸出学术权力在章程中位置

权力是任何一个组织存在所不可缺少的,是一个稳定的止式组织所必备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说,一个稳定的正式组织本身就是一个权力体系。因为在这个组织存在和发展、运营和变革中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中都渗透着权力和表现着权力的作用。其中,一些规模较大的组织还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来对权力及其行使方式等做出规定。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也不例外。当前,

在大学内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两种客观存在并实际发挥作用的权力形式,它们随着人学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这种二元权力结构是由大学本身的组织特性所决定的。学术权力是人学的核心和内在逻辑要求,行政权力是火学 管理不可或缺的权力,二者的冲突与协调贯穿人学整个发展过程。为此,大学章程必须对这两种权力进行规范,明确各权力在人学运行过程中的地位。然而,由于我国高校长期以来受传统管理理念和体制的影响,实行集权式的行政管理模式,高校内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长期处于一种失衡状态。政府主导办学,行政权力的使用泛化,用行政管理的方式来处理大学内部事务,学术权力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提高,在管理上极度缺乏民主,两种权力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这直接导致我国管理体制僵化,效率不高,学术自主性不强,自由民主氛围不浓厚,学术创新机制不灵活,大学文化精神失落,大学不能很好的适应外部环境较好地发展。反观香港各大学,其学术权力地位很高,学术创新机制非常灵活,自主性比较强,很好的服务于社会。为此,当前内地大学章程应该在规定人学内部各权力的同时,必须凸现学术权力在章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于大学在本质上是一个学术组织的性质所决定的。大学作为一个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三位一体的知识组织,其核心价值就是高深知识,离开了学术活动,大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人学的行政权力必须让位于学术权力,行政必须为学术

香港大学条例,作为香港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囊括了香港高校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从学术权力到行政权力,从学生管理剑财务经费管理都在香港各大学条例中有详细规定。香港各大学条例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本文在此以《香港大学条例》为例对香港大学条例的内部权力划之规定、学生管理以及经费管理进行分析。香港大学条例对大学内部权力关系之规定 作为人学内部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大学章程(条例)不仅规定了大学的理念、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还对大学内部管理体制进行规范。在人学的内部管理体制中,核心就是大学内部的权力结构。大学的权力结构由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其他权力组成。其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平衡问题是大学管理的核心问题,也是大学章程(条例)对大学内部管理体制规范的核心。在一个成熟的大学章程(条例)里,它不仅明确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领域,而且还明确各类学术组织和行政组织的组织形式及其发挥作用的具体事项和职权范围。

从《香港人学条例》的内容来看,其主要是对香港大学的内部权力进行了规定。《香港大学条例》总则一共16条,从第7条到15条,几乎占了条例总则的一半,都是对大学内部权力划分的规定。这些权力规定之中,既有学术权力,也有行政权力,港人条例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界限分得很明确。在大学条例后面,紧跟着就是大学条例规程。条例规程是对条例总则的进一步细化。在《香港大学条例》规程中,除了规程——释义和规程4对大学成员进行规定之外,其余的规程都是对各种权力及其权力关系的规定。具体来说,从大学校长、校监、董事会到教务委员会以及教师、教授,他们的权力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都规定得非常 清楚。为了对便于对《香港人学条例》中内部各权力之间划分的了解,本文主要从《香港大学条例》分别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规定进行分析。

首先是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香港大学条例》总则第7条是对校董会、校务委员会和教务委员会及其章程、权力及职责的规定;第8条是对院所相关行政权力进行规定;第10条是名誉学位委员会的相关权力进行规定;第ll条是人学

内部各个委员会权力的规定;第12条是大学内部主管人员权力进行规定。这些权力的规定,有利于大学内部各部门各司其职,依法管理。《香港人学条例》规程从第5条至第lO条,都是对大学相关行政领导者的权力进行规定,从校监、校长和司库到学院院长、教务长以及学生事务长。以校长权力为例,《香港大学 条例》规程六规定,“校长由校务委员会丁咨询教务委员会后聘任,可藉致予校务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而辞职;校长为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或教务委员会属下所有委员会的成员,亦为学院院务委员会属下所有委员会的成员,但不得为纪律委员会的成员;校长在学生的纪律方面具有本规程及根据本规程订立的规例所赋予的权力。”从规程15至规程19是对行政机关如校董会、校务委员会等权力进行规定。规程的15、16条规定校董会成员及其会议议程,规程第17条就对其权力进行了详细规定,“在符合香港人学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校董会有权:①根据 校务委员会的提议,向校监建议对规程中任何一则做出增补、修订或废除;②按照规例选出

其成员担任校务委员;③审议周年帐目及核数师做{Ij的任何评注;④审议校务委员会向校董

会做出的任何报告:⑤讨论任何校董所提出有关人学整体政策的任何动议;⑥委任终身校董,

并订明做出该等委任的程序”。规程第19规定,校务委员会有:管理大学的财政、帐目、投

资、财产、校务及所有事务,并为此而委任银行家、人律师、律师及其认为合宜的人员或代

理人;就任何财政事宜或任何影响大学财产的事宜,向教务委员会或大学的任何主管人员或

教师发出指示等诸多权力。

其次是关于学术权力的规定。《香港大学条例》总则第7条对大学教务委员会的权力进行

了规定,总则第10、15条分别对名誉学位委员会及其颁发学位的权力进行了规定,总则第12

条对教师相关权力进行了规定。此外,《香港大学条例》规程也对学术权力进行了详细地规定。

规程第12、13条对教师、教授相关权力进行了规定。规程第22、23条对教务委员会的相关

权力进行了规定,“教务委员会在符合《香港大学条例》和其规程的规定及在得到校务委员会

的拨款下,有:①在与各学院院务委员会商议下,为人学的学位、文凭及证书及其它资格颁

授提供课程,并提供其它被视为合宜的课程;②就人学的教学和教育做出指示和进行规管:

藉进行研究和出版刊物刺激知识的增进,并就进行考试的方式做出指示的权力,有决定课程

和考试的权力等等”。.

此外,为了保证大学内部各权力机关权力行使合法,《香港大学条例》规程第14条“一

般程序”对各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一般程序进行了规定,保证了各权力的平衡,

不至于被滥

2l

两南大学硕+学位论文香港与内地大学章程的比较

用。如规程第14条规定:“除规稃另有规定外,当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任何

学院院务委员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如主席或副主席(如有的话)皆缺席,出席该会议

的成员须选出一名主席主持该会议;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学院院务委员会及

任何委员会须决定其各别举行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及会议的程序,并就该等事宜订立规则;每

个委员会自其所属组织上次会议后举行的所有会议的纪录,均须在该组织每次会议席上提交

该组织省览,不论该组织为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或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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