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被剥夺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浅议被剥夺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马辉 743015 定西市安定区西寨初级中学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品德》(人教版)八年级下册(2011年8月第5版,2011年12月甘肃第2次印刷)第6页有这样一句话:“在我国,公民既包括人民,又包括具有我国国籍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过,后者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服兵役等光荣义务。”我认为这句话表述是不准确的,容易给学生造成两种误解:一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没有任何公民权利;二是除了不能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外,还有几项义务不能履行。下面从教育部新制定的《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要求出发,在进行积极探索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又根据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能享有上述四项权利外,我认为应该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4、劳动权、休息权;

5、受教育权;

6、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极少数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虽然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但还享有经济、教育、劳动、休息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因此,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而其他法律法规均未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履行其他义务。

综上所述,教育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初中生处于身心迅速发展和学习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阶段,处于思想品德和价值观念形成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在思想品德的发展上得到有效帮助和正确引导。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生成长需要,我们的教材编写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更新教育观念,创造性地体现和强化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思想品德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本课程在学校德育中的重要导向作用,避免负面影响和空洞说教。

浅议被剥夺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马辉 743015 定西市安定区西寨初级中学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品德》(人教版)八年级下册(2011年8月第5版,2011年12月甘肃第2次印刷)第6页有这样一句话:“在我国,公民既包括人民,又包括具有我国国籍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过,后者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服兵役等光荣义务。”我认为这句话表述是不准确的,容易给学生造成两种误解:一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没有任何公民权利;二是除了不能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外,还有几项义务不能履行。下面从教育部新制定的《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要求出发,在进行积极探索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又根据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能享有上述四项权利外,我认为应该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4、劳动权、休息权;

5、受教育权;

6、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极少数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虽然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但还享有经济、教育、劳动、休息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因此,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而其他法律法规均未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履行其他义务。

综上所述,教育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初中生处于身心迅速发展和学习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阶段,处于思想品德和价值观念形成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在思想品德的发展上得到有效帮助和正确引导。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生成长需要,我们的教材编写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更新教育观念,创造性地体现和强化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思想品德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本课程在学校德育中的重要导向作用,避免负面影响和空洞说教。


相关文章

  • 最新公民权利和义务
  •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本专题分析了国籍.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内容与特点. 本专题未特别说明,均为< ...查看


  • 宪法学试题
  • 1.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   讥笑 批评 惩罚 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单选题: A B C D本题有 4 条评论18185#2. 下列哪项权利属于公民 ...查看


  • 浅析罪犯的权利及罪犯权利保障的误区
  • 2010年第23期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 ○科技与法制○科技信息 浅析罪犯的权利及罪犯权利保障的误区 陈荣刚 (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 五家渠 831300) [摘要]罪犯有无权利,有哪 ...查看


  • 关于对于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宪法学思
  • 对于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宪法学思考 刘飞宇 概要: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附加刑的一种,但是由于宪法学者和刑法学者考量的角度不尽一致,对于政治权利的内涵存在不同理解.本文考察了我国宪法文本中政治权利一词的起源以及作为宪法权利的应有之意,对完善 ...查看


  • 政治学科渗透法制教育教案
  •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学科渗透法制教育教案 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教材分析]内容目标要求:引述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说明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意义. 本课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与必须履 ...查看


  • 浅谈人身权
  • 浅谈人身权 姓名:李彦峰 学号:[1**********] 班级:10级思政二班 一. 人身权的含义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中国公民和法人 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 ...查看


  • 行测法律常识[1]
  • 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问答(一) 1.我国有哪些国家机构? 我国的国家机构有: (l)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查看


  • 八年级政治(下)期中试卷
  • 洋洋学校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期中考试试题 八年级<思想品德> 时间:90分钟 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请把最符合题意的选项字母填入表格内,每题2分,共42分) 认真仔细做答,相信你能发挥最佳水平! 1.下列属 ...查看


  • 政治生活导学案1.2
  • 新密二高政治学科导学案(必修II<政治生活>)学案编号:002 第一课:生活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 第二框: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和准则 主备人:李红丽 审核人:张会杰 班级: 姓名: 一.学习目标 1.通过自主学习,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