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金世旗资源云南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金世旗资源云南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构建和

完善云南公司运营法律支持体系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为云南公司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和法务支持;处理云南公司对外业务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为业务对象提供法律支持;代表云南公司参与涉诉事务的协商、调解、诉讼及仲裁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云南公司利益,特根据云南公司

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云南公司内部法务事务的处理 3. 法务部(人员)职责:

3.1 完善、健全云南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云南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云南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云南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3.2 起草、审核云南公司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3.3 起草、修改和审核云南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3.4 制作、审核云南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云南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竞业

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3.5 参与云南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3.6 代理云南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云南公司权益。

3.7 保障云南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3.8 其他法律事务。 4. 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4.1法律事务管理

4.1.1 云南公司法务部根据云南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4.1.2 云南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部(人员),由法务部(人员)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领导,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指定承办人员。如需要云南公司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部(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4.1.3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1.4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4.1.5 云南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部(人员)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

需要法务部(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云南公司法务部(人员)。

4.1.6 云南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部, 法务部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4.1.7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4.1.8 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4.2. 云南公司合同(协议)管理

4.2.1云南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云南公司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4.2.2 法务部(人员)负责云南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 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4.2.3 以云南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法务部(人员)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4.2.4 法务部(人员)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部(主管人员)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4.2.5 送交法务部(人员)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部(人员)

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4.2.6 以云南各公司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交云南公司总经办备案。

4.2.7 需要云南公司法务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4.3 云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4.3.1 以云南公司或者云南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4.3.2 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3.3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云南公司和云南公司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4 云南公司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4.4.1 以云南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交法务部审查。

4.4.2 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云南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4.5 云南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4.5.1 云南公司法务部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领导同意。同时,法务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4.5.2 云南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4.5.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

构介入的;

4.5.2.2 有关法律事务必须由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4.5.2.3 其他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4.5.3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4.5.4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4.6 云南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4.6.1 本节所指诉讼与仲裁是指以云南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采用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4.6.2 云南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4.6.3 案件起因人或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部主管人员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6.4 在云南公司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被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4.6.5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4.6.6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4.6.7 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书,法务部人员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调解、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云南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主管人员

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6.8 法务部人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4.6.9 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事宜。 4.7. 云南公司非诉讼事务管理

4.7.1非诉是指以云南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法律问题的法律事务活动。

4.7.2需要以云南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活动程序的,由法务部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4.5节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4.7.3 办理与云南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4.7.4非诉讼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5. 相关记录

《案件立案申请表》

《案件汇总记录》 《案件处理汇报》

公司立案申请表

案 件 进 度 跟 踪

1、时间: 事件: 记录人:

结果:

2、时间:

结果:

3、时间:

结果:

4、时间:

结果:

5、时间:

结果:

事件: 事件: 事件: 事件: 记录人: 记录人: 记录人: 记录人:

案 件 记 录 汇 总

案件处理汇报

我方单位: 时间: 对方单位: 时间

金世旗资源云南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金世旗资源云南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构建和

完善云南公司运营法律支持体系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为云南公司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和法务支持;处理云南公司对外业务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为业务对象提供法律支持;代表云南公司参与涉诉事务的协商、调解、诉讼及仲裁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云南公司利益,特根据云南公司

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云南公司内部法务事务的处理 3. 法务部(人员)职责:

3.1 完善、健全云南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云南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云南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云南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3.2 起草、审核云南公司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3.3 起草、修改和审核云南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3.4 制作、审核云南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云南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竞业

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3.5 参与云南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3.6 代理云南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云南公司权益。

3.7 保障云南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3.8 其他法律事务。 4. 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4.1法律事务管理

4.1.1 云南公司法务部根据云南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4.1.2 云南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部(人员),由法务部(人员)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领导,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指定承办人员。如需要云南公司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部(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4.1.3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1.4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4.1.5 云南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部(人员)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

需要法务部(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云南公司法务部(人员)。

4.1.6 云南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部, 法务部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4.1.7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4.1.8 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4.2. 云南公司合同(协议)管理

4.2.1云南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云南公司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4.2.2 法务部(人员)负责云南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 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4.2.3 以云南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法务部(人员)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4.2.4 法务部(人员)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部(主管人员)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4.2.5 送交法务部(人员)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部(人员)

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4.2.6 以云南各公司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交云南公司总经办备案。

4.2.7 需要云南公司法务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4.3 云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4.3.1 以云南公司或者云南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4.3.2 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3.3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云南公司和云南公司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4 云南公司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4.4.1 以云南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交法务部审查。

4.4.2 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云南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4.5 云南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4.5.1 云南公司法务部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领导同意。同时,法务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4.5.2 云南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4.5.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

构介入的;

4.5.2.2 有关法律事务必须由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4.5.2.3 其他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4.5.3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4.5.4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4.6 云南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4.6.1 本节所指诉讼与仲裁是指以云南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采用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4.6.2 云南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4.6.3 案件起因人或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部主管人员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6.4 在云南公司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被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4.6.5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4.6.6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4.6.7 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书,法务部人员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调解、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云南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主管人员

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6.8 法务部人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4.6.9 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事宜。 4.7. 云南公司非诉讼事务管理

4.7.1非诉是指以云南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法律问题的法律事务活动。

4.7.2需要以云南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活动程序的,由法务部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4.5节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4.7.3 办理与云南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4.7.4非诉讼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5. 相关记录

《案件立案申请表》

《案件汇总记录》 《案件处理汇报》

公司立案申请表

案 件 进 度 跟 踪

1、时间: 事件: 记录人:

结果:

2、时间:

结果:

3、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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