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盘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部
2015年环保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消除一切隐患风险,确保全员健康安全,建设绿色环保工程,营造和谐发展环境”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针,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保障工程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井然有序地开展, 为节约成本、降低消耗、预防污染、保护环境,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项目部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定本环保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环保责任目标
1、实现环境保护零事件,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气体、液体、固体废弃物处置满足环保要求。
2、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无严重不符合项;
3、环境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4、环境污染、噪声投诉处理率为100%。
二、质量责任及义务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
地方、上级及公司的环保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管理。认真落实各种环保管理措施,同时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上级及公司的环保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公司、项目部环保管理制度和办法,规避管理上的风险,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
2、落实环保责任,保证环保体系有效运行;明确“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环保负直接责任。
3、各施工区设责任划分区,确保环境卫生做到整洁有序,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垃圾废品回收设施。确保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排放达标,环境噪声污染排放达标。
4、加强职业健康体系和环境体系建设,及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关心职工的身体健康。
5、积极配合业主、监理、项目部以及其他上级领导机构的环保检查、稽查。及时整改各种环保隐患,必须确保隐患100%及时整改到位。
三、考核与奖罚
责任期间全面履行责任书,完成责任目标项目部给予责任单位一定的奖励;若没有全面履行责任书,并发生不超过责任书规定的一般环保事故,项目部给予责任单位一定的罚款处罚;出现超过责任书规定的一般环保事故或出现大及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项目部另行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附则
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执行及考核期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本责任书解释权属项目部。
五、签字
盘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部
环保第一责任人:
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环保第一责任人: 年 月 日(公章)日期: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盘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部
2015年环保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消除一切隐患风险,确保全员健康安全,建设绿色环保工程,营造和谐发展环境”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针,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保障工程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井然有序地开展, 为节约成本、降低消耗、预防污染、保护环境,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项目部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定本环保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环保责任目标
1、实现环境保护零事件,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气体、液体、固体废弃物处置满足环保要求。
2、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无严重不符合项;
3、环境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4、环境污染、噪声投诉处理率为100%。
二、质量责任及义务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
地方、上级及公司的环保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管理。认真落实各种环保管理措施,同时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上级及公司的环保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公司、项目部环保管理制度和办法,规避管理上的风险,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
2、落实环保责任,保证环保体系有效运行;明确“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环保负直接责任。
3、各施工区设责任划分区,确保环境卫生做到整洁有序,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垃圾废品回收设施。确保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排放达标,环境噪声污染排放达标。
4、加强职业健康体系和环境体系建设,及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关心职工的身体健康。
5、积极配合业主、监理、项目部以及其他上级领导机构的环保检查、稽查。及时整改各种环保隐患,必须确保隐患100%及时整改到位。
三、考核与奖罚
责任期间全面履行责任书,完成责任目标项目部给予责任单位一定的奖励;若没有全面履行责任书,并发生不超过责任书规定的一般环保事故,项目部给予责任单位一定的罚款处罚;出现超过责任书规定的一般环保事故或出现大及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项目部另行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附则
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执行及考核期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本责任书解释权属项目部。
五、签字
盘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部
环保第一责任人:
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环保第一责任人: 年 月 日(公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