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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知识考点精编与真题解析》2013年7月版,光明日报出版社
出庭保障:物质保障——“证人因出庭作证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补偿”。安全保障——“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3.证人出庭作证的询问技巧和规则
(1)询问技巧
正例:确立询问范围(证明对象)→层层剥离→点击重心。
反例:“你将你知道的情况讲一下。”据此回答的内容不具有可信性。
(2)询问规则
Ⅰ. 相关性规则:询问内容与定罪、量刑问题相关。
Ⅱ. 禁止主询问方诱导发问规则:主询问方不得诱导发问(leadingquestion),反询问方(交叉询问方)可以进行诱导发问。“诱导”:暗示,或者问话就是答案。
Ⅲ. 反询问受主询问范围限制的规则:主询问方对其证人确立询问范围之后,反询问方的询问不得超出主询问的范围。
三、证据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的规则。
适用范围: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以及暴力取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言词证据。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性: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排除程序:庭前排除程序(自行排除程序);庭审排除程序(启动——告知权利、书面申请;调查——被告方陈述、公诉人举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对方质证、相互辩论;处理——延期审理,驳回申请,确认违法。
2.意见规则:排除陈述者就案件事实所发表的推测性、评论性、判断性陈述的证据资格的证据规则。
排除理由:有碍发现实质真实;妨碍司法裁判。
适用范围:主体范围→普通证人、被害人、被告人;对象范围→推测性陈述、评论性陈述、判断性陈述。不适用于专家证人的结论性意见。
3.补强规则:广义上是指对于证据证明力较弱或者可信性受到质疑的证据材料,必须提供其他证据的补充强化之后,该证据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规则;狭义上是指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不得对被告人定罪和判处刑罚的证据规则。
广义适用: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者的证言,弱智者的证言,单一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未成年人的证言。
狭义适用:共犯口供相互印证一致,而没有其他证据。
四、刑事证明
1.证明责任:运用证据证实指控罪名、刑罚主张成立的义务。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相统一。
承担规则:首次明确规定“运用证据证实指控罪名、刑罚主张成立的义务由控诉方负担”。 责任例外:证明责任倒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证明标准:运用证据证实犯罪所应当达到的程度。
立法精神:保留现行法的合理部分,借鉴英美法系做法。
修法措施:采纳“两个证据规定”的合理成分,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内容,增加“排除合理疑点”的规定。
新证明标准: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审前程序】
侦查程序改革
1.结构性调整:侦查程序结构是由“检、侦、嫌”三方组合的“小等腰三角形”结构。检方居于三角形顶端,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同时,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发表侦查意见的形式“引导侦查”。侦查方与犯罪嫌疑方分别居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平等对抗”。
2.技术侦查法制化:检察机关享有技术侦查措施决定权,而执行权由国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行使。
3.秘密侦查部分合法化:否定“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肯定“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确立“控制下交付”。
4.生物证据合法化:“采集指纹、血液等生物样本”。
5. 全程录音录像:“可以”——一般案件;“应当”——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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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反询问受主询问范围限制的规则:主询问方对其证人确立询问范围之后,反询问方的询问不得超出主询问的范围。
三、证据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的规则。
适用范围: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以及暴力取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言词证据。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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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强规则:广义上是指对于证据证明力较弱或者可信性受到质疑的证据材料,必须提供其他证据的补充强化之后,该证据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规则;狭义上是指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不得对被告人定罪和判处刑罚的证据规则。
广义适用: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者的证言,弱智者的证言,单一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未成年人的证言。
狭义适用:共犯口供相互印证一致,而没有其他证据。
四、刑事证明
1.证明责任:运用证据证实指控罪名、刑罚主张成立的义务。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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