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级教育费

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曲靖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快中小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对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管理,防止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现象的出现,确保专款专用,提高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原则,按国务院1990年6月7日第六十号令第八条规定: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的补助分配原则,以2002年市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为基数,按曲财预字(98)第3号文件精神,40%用于市本级,麒麟、沾益各用15%,30%用于其余各县(市),增量部分用于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高中新建的贷款贴息。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申报程序,年末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高中建设、危房改造、信息技术建设和骨干学校建设目标任务,认真做出下年度全县(市)区的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填报市级教育费附加项目申请表,一式两份,上报市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上报项目的县(市)区,财政不安排经费。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项目的立项审批,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申请进行论证平衡,提出全市的项目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各县(市)区执行。

第六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具体要求是:

(一)项目资金要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完成一所,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校必须有较强的辐射能力和示范作用,项目选择要充分考虑利用现有教育资源。

(三)项目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改造和建设,严禁脱离当地实际的高标准建设。

第七条 项目实施必须依法办事,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户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办法比照危房改造资金专户的核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 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将根据上报的规划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或人员进行抽查评审。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每半年要向上级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条 对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市财政在下年安排资金时,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级教育费

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曲靖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快中小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对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管理,防止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现象的出现,确保专款专用,提高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原则,按国务院1990年6月7日第六十号令第八条规定: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的补助分配原则,以2002年市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为基数,按曲财预字(98)第3号文件精神,40%用于市本级,麒麟、沾益各用15%,30%用于其余各县(市),增量部分用于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高中新建的贷款贴息。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申报程序,年末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高中建设、危房改造、信息技术建设和骨干学校建设目标任务,认真做出下年度全县(市)区的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填报市级教育费附加项目申请表,一式两份,上报市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上报项目的县(市)区,财政不安排经费。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项目的立项审批,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申请进行论证平衡,提出全市的项目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各县(市)区执行。

第六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具体要求是:

(一)项目资金要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完成一所,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校必须有较强的辐射能力和示范作用,项目选择要充分考虑利用现有教育资源。

(三)项目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改造和建设,严禁脱离当地实际的高标准建设。

第七条 项目实施必须依法办事,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户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办法比照危房改造资金专户的核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 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将根据上报的规划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或人员进行抽查评审。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每半年要向上级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条 对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市财政在下年安排资金时,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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