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暂行)

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安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内的所有机动车辆行驶,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内主要通道上依据有关规定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如限速标志、限载标志、限高标志及禁止通行标志。

第四条 车辆按《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条 除上级领导莅临公司检查工作、抢险救灾外,公司及个人车辆进入家属区、厂区,必须在安全监察部办理通行证,公司内通行证上标明:限速行驶、谨慎驾驶。违者罚款200元。

第六条 公司内车辆一律限速行驶(抢险救灾除外),超速罚款200元。

第七条 公司内行驶限速为汽车15公里/时、铲车5公里/时,在生产设备区域进出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

第八条 车辆行驶要安全礼让,转弯处谨慎驾驶,车辆停放以不影响公司内各主要通道交通为原则,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九条 公司内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取得操作证方可单独驾驶,凡无证驾驶(含证照与车型不符)、私自开车者,罚款200

元,造成事故除追究责任外,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条 翻斗车、铲车不准载人行驶,电瓶车驾乘人员不得超员。上述车辆未经允许不准驶出厂外违者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的安监人员、后勤管理部的门卫及当班巡逻人员,负责查处车辆超速、车辆乱停乱放等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公司内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全监察部及后勤部,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不得隐瞒情节或伪造现场。

第十三条 路灯所属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路灯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消缺。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部负责对道路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 公司内道路施工,后勤部负责落实设置路障,夜间悬挂警示灯,在路口设置" 前方道路施工,请绕道行驶" 标指牌。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部负责路面的清扫,运垃圾、运煤、运灰车辆要做好防撒落的措施。安全监察部有权根据污染情况向公司考核办提出200-1000元的考核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相关责任人的考核,在当月奖金中扣除;外包工程队的交通违章由后勤管理部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外来车辆的违章考核由安全监察部报总经理办工室考核。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安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内的所有机动车辆行驶,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内主要通道上依据有关规定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如限速标志、限载标志、限高标志及禁止通行标志。

第四条 车辆按《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条 除上级领导莅临公司检查工作、抢险救灾外,公司及个人车辆进入家属区、厂区,必须在安全监察部办理通行证,公司内通行证上标明:限速行驶、谨慎驾驶。违者罚款200元。

第六条 公司内车辆一律限速行驶(抢险救灾除外),超速罚款200元。

第七条 公司内行驶限速为汽车15公里/时、铲车5公里/时,在生产设备区域进出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

第八条 车辆行驶要安全礼让,转弯处谨慎驾驶,车辆停放以不影响公司内各主要通道交通为原则,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九条 公司内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取得操作证方可单独驾驶,凡无证驾驶(含证照与车型不符)、私自开车者,罚款200

元,造成事故除追究责任外,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条 翻斗车、铲车不准载人行驶,电瓶车驾乘人员不得超员。上述车辆未经允许不准驶出厂外违者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的安监人员、后勤管理部的门卫及当班巡逻人员,负责查处车辆超速、车辆乱停乱放等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公司内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全监察部及后勤部,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不得隐瞒情节或伪造现场。

第十三条 路灯所属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路灯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消缺。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部负责对道路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 公司内道路施工,后勤部负责落实设置路障,夜间悬挂警示灯,在路口设置" 前方道路施工,请绕道行驶" 标指牌。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部负责路面的清扫,运垃圾、运煤、运灰车辆要做好防撒落的措施。安全监察部有权根据污染情况向公司考核办提出200-1000元的考核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相关责任人的考核,在当月奖金中扣除;外包工程队的交通违章由后勤管理部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外来车辆的违章考核由安全监察部报总经理办工室考核。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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