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本质在于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立法的本质在于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IdPh

——一论车船税立法

郝如玉

车船税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法律的税种,车船税是我国现行征收的税种,作为加快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一步,其从“条例”上升到“法律”层次本质上是通过立法保护民众的权利,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

税收立法的本质在于保护民众的权利

税收本质上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强制的、无偿的剥夺,需要以法律形式来规范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在当代社会,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使用财政资源为公民提供合意的公共服务,通俗地讲,政府承担着“收钱者”和“花钱者”的角色。由于掌控着财政资源的使用权,在缺乏限制的情况下,政府事实上也成为一个“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既是立法者、又是收钱者、还是花钱者,在法理上不通,而且将税种的立法权交由政府,政府的征税权力便很有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扩张,而公民的财产权利却会因此受损。因此,税收法定主义认为,税收征纳关系的确立需要以人民的同意——人民的代议机关制定法律为前提。事实上,在政府和纳税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而仅由政府来制定税收法规并依据这些法规征税的话,很可能会导致“政府的税收权力越来越大、税收越来越多,而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却越来越少”的状况。在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立法权,税收征纳关系显然要通过全国人大审议进行规范,这既是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必要举措,也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根本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税收立法的意义主要在于保护民众的权利。

税收立法工作的迫切性

在我国,从改革开放至今30余年的时间里,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一直比较薄弱。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许多税种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但却仍使用“条例”、“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并未经全国人大审议、上升到法律高度。目前,在我国税法体系现有的19个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全国人大审议立法的,包括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在内的其他税种都是“条例”、“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这显然既不利于从制度层面上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影响着税法的效力进而影响着财政收入的实现。同时,从国际税收理论看,一个国家征税会产生国家与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调整这种分配关系只能是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在国际交往中,由于世界各国的税法都是以法律形式颁布的,我国以“条例”形式规范的税法往往不为国际认可,因此,税收“法规”的存在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

此外,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来看,税收立法也有着现实的紧迫性。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在税收领域,立法工作却一直进展缓慢。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随“两法合并”颁布之外,在9年的时间里,还没有一个税种上升到法律高度。如今,车船税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法律的税种,对于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

车船税在我国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由于牵涉到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影响广泛而深远,且容易因其种种争议,税收立法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本着“成熟一个、立法一个”的原则逐步推进。从税收制度的发展来看,其总是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发展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税收立法工作因而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一般而言,只要一个税种的要素相对稳定、条件相对成熟,其立法工作就应尽快进行,而不能因噎废食,因为细枝末节的变动影响税收的立法进程。

从当前来看,车船税在我国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在我国,车船税已有了60年的征收历史,是现行还在征收的税种,税收条例、实施细则、地方制定的征收办法一应俱全。而且在60年的征收实践中,无论税种的名称如何变化,我国对小汽车的征税一直都采用按“辆”规定幅度定额税率的办法。从此次公布的草案来看,“按排量征收”实质上仍属于“按辆征收”。60年下来,车船税的基本要素、征收办法已经为人们所知晓。而此次车船税的立法草案又主要沿袭了现行“条例”的内容并确定了“总体税负不变”的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车船税的立法条件已经很成熟。因此,对于车船税,我们应搁置争议,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加快其立法进程。

事实上,车船税立法的必要性已经不是纯理论问题,而是被现实证明确有必要。例如,原来北京的车主每辆车每年缴车船税200元,2005年国务院制定《车船税条例》后,每辆车每年需要缴纳的税额上调至480元,并未直接听取民众意见。而此次的车船税立法,税负等征收制度的变化并不大,社会反映却十分强烈,民众、媒体、网络都很关注,仅全国人大网站就收到10万条意见和建议;草案审议前还向各部、各省、社会团体征求了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及常委们多次听取各方意见、认真讨论、对照各方面及民众意见反复斟酌修改,常委们还要经过第二次审议、甚至第三次审议、投票表决通过后,才能实行。这充分证明,税收经全国人大立法是人民当家做主的表现。

车船税的立法仅仅是我国税收立法工作的一个开始。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包括各个税种在内的整个税法体系均应上升到法律高度。尽管从当前来看,这种想法不可能立即实现,但这毕竟是我国税收立法工作的目标。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首都经贸大学博士生导师

立法的本质在于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IdPh

——一论车船税立法

郝如玉

车船税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法律的税种,车船税是我国现行征收的税种,作为加快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一步,其从“条例”上升到“法律”层次本质上是通过立法保护民众的权利,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

税收立法的本质在于保护民众的权利

税收本质上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强制的、无偿的剥夺,需要以法律形式来规范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在当代社会,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使用财政资源为公民提供合意的公共服务,通俗地讲,政府承担着“收钱者”和“花钱者”的角色。由于掌控着财政资源的使用权,在缺乏限制的情况下,政府事实上也成为一个“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既是立法者、又是收钱者、还是花钱者,在法理上不通,而且将税种的立法权交由政府,政府的征税权力便很有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扩张,而公民的财产权利却会因此受损。因此,税收法定主义认为,税收征纳关系的确立需要以人民的同意——人民的代议机关制定法律为前提。事实上,在政府和纳税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而仅由政府来制定税收法规并依据这些法规征税的话,很可能会导致“政府的税收权力越来越大、税收越来越多,而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却越来越少”的状况。在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立法权,税收征纳关系显然要通过全国人大审议进行规范,这既是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必要举措,也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根本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税收立法的意义主要在于保护民众的权利。

税收立法工作的迫切性

在我国,从改革开放至今30余年的时间里,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一直比较薄弱。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许多税种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但却仍使用“条例”、“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并未经全国人大审议、上升到法律高度。目前,在我国税法体系现有的19个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全国人大审议立法的,包括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在内的其他税种都是“条例”、“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这显然既不利于从制度层面上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影响着税法的效力进而影响着财政收入的实现。同时,从国际税收理论看,一个国家征税会产生国家与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调整这种分配关系只能是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在国际交往中,由于世界各国的税法都是以法律形式颁布的,我国以“条例”形式规范的税法往往不为国际认可,因此,税收“法规”的存在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

此外,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来看,税收立法也有着现实的紧迫性。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在税收领域,立法工作却一直进展缓慢。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随“两法合并”颁布之外,在9年的时间里,还没有一个税种上升到法律高度。如今,车船税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法律的税种,对于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

车船税在我国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由于牵涉到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影响广泛而深远,且容易因其种种争议,税收立法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本着“成熟一个、立法一个”的原则逐步推进。从税收制度的发展来看,其总是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发展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税收立法工作因而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一般而言,只要一个税种的要素相对稳定、条件相对成熟,其立法工作就应尽快进行,而不能因噎废食,因为细枝末节的变动影响税收的立法进程。

从当前来看,车船税在我国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在我国,车船税已有了60年的征收历史,是现行还在征收的税种,税收条例、实施细则、地方制定的征收办法一应俱全。而且在60年的征收实践中,无论税种的名称如何变化,我国对小汽车的征税一直都采用按“辆”规定幅度定额税率的办法。从此次公布的草案来看,“按排量征收”实质上仍属于“按辆征收”。60年下来,车船税的基本要素、征收办法已经为人们所知晓。而此次车船税的立法草案又主要沿袭了现行“条例”的内容并确定了“总体税负不变”的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车船税的立法条件已经很成熟。因此,对于车船税,我们应搁置争议,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加快其立法进程。

事实上,车船税立法的必要性已经不是纯理论问题,而是被现实证明确有必要。例如,原来北京的车主每辆车每年缴车船税200元,2005年国务院制定《车船税条例》后,每辆车每年需要缴纳的税额上调至480元,并未直接听取民众意见。而此次的车船税立法,税负等征收制度的变化并不大,社会反映却十分强烈,民众、媒体、网络都很关注,仅全国人大网站就收到10万条意见和建议;草案审议前还向各部、各省、社会团体征求了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及常委们多次听取各方意见、认真讨论、对照各方面及民众意见反复斟酌修改,常委们还要经过第二次审议、甚至第三次审议、投票表决通过后,才能实行。这充分证明,税收经全国人大立法是人民当家做主的表现。

车船税的立法仅仅是我国税收立法工作的一个开始。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包括各个税种在内的整个税法体系均应上升到法律高度。尽管从当前来看,这种想法不可能立即实现,但这毕竟是我国税收立法工作的目标。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首都经贸大学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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