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提高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根据《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收取其服务的小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
第一条:委托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收取 小区内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工作。
第二条:委托代收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手续费约定及支付
甲方按照乙方收取的所有居民住户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金额的2%作为手续费年终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在委托乙方进行代收前,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相关代收信息,包含收费标准和收费相关文件等资料。
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收业务以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对委托代收区域以单位名义广泛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宣传。
3、甲方对于乙方委托代收范围内的拒缴住户或居民暂住人口等收费对象,由乙方提供名单,并由甲方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进行法律手段帮助乙方进行促收。
4、按照合同约定的代收手续费,按时向乙方返还手续费。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各附件授权委托书所确定的委托范围承担委托代收业务,不得超出委托范围。对于超出委托范围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在协议期内,乙方应根据其代收的收费范围做到应收尽收,保证做到户户上门,如遇刁难住户,可以请求甲方进行协助收费。
3、乙方依据甲方指示进行委托代收业务。在委托代收过程中,因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代收业务,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每次合同期内的代收业务完成后,需及时告知甲方代收结果,并将代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时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终止或解除
1. 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书,终止委托业
务的委托。
2.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书和各附件业务委托书项下有关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书,终止履行本协议书项下义务的履行,因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书自文首生效日起生效,直至任何一方按本协议书第六条解除本协议书之日终止。
每一项委托业务的委托期限由双方在各附件业务委托书中约定。
第九条:其他事项
1.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解释。关于本协议书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书的附件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提高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根据《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收取其服务的小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
第一条:委托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收取 小区内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工作。
第二条:委托代收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手续费约定及支付
甲方按照乙方收取的所有居民住户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金额的2%作为手续费年终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在委托乙方进行代收前,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相关代收信息,包含收费标准和收费相关文件等资料。
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收业务以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对委托代收区域以单位名义广泛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宣传。
3、甲方对于乙方委托代收范围内的拒缴住户或居民暂住人口等收费对象,由乙方提供名单,并由甲方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进行法律手段帮助乙方进行促收。
4、按照合同约定的代收手续费,按时向乙方返还手续费。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各附件授权委托书所确定的委托范围承担委托代收业务,不得超出委托范围。对于超出委托范围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在协议期内,乙方应根据其代收的收费范围做到应收尽收,保证做到户户上门,如遇刁难住户,可以请求甲方进行协助收费。
3、乙方依据甲方指示进行委托代收业务。在委托代收过程中,因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代收业务,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每次合同期内的代收业务完成后,需及时告知甲方代收结果,并将代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时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终止或解除
1. 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书,终止委托业
务的委托。
2.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书和各附件业务委托书项下有关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书,终止履行本协议书项下义务的履行,因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书自文首生效日起生效,直至任何一方按本协议书第六条解除本协议书之日终止。
每一项委托业务的委托期限由双方在各附件业务委托书中约定。
第九条:其他事项
1.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解释。关于本协议书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书的附件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