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党05号

院党字[2008] 05号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2008]3号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并结合我院的实际,现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 党费收缴

1、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及标准。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基

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三部分(税后)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O.5%;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2、凡在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均应按规定缴纳党费,并参加所属支部的活动。党员应自觉地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不能从工资中代扣。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交纳或不能

按月交纳时,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对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支部在向党员收取党费时,必须在党费证和登记本上如实登记。

4、各党支部应指定专人(支部一般为组织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并按季度及时将党费上交院组织人事处。每年3、6、9、12月的1-10日为上交党费时间,组织人事处安排专人负责收缴。

二、党费管理

1、党费在院党委的指导下由组织人事处统一管理。党费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在指定银行设立专门帐户,建立党费收缴、使用的专用账簿,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

2、党费的利息全部纳入党费收入之中。

3、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院组织人事处每年年底应向长沙市教育局报送《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和专题报告。

5、各党支部应在每年年底将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呈报院组织人事处,并向所在支部全体党员进行通报。院组织人事处将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将作为考评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

6、对挪用或贪污党费的党员,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院收缴的党费,按照有关规定,党费总额的60%上缴长沙市教育局,20%返回给党支部用于开展组织活动,剩余的党费留院党委用于全院党员教育活动。返回给各党支部的党费,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支部活动、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3、严格党费使用的审批手续,院党委留用的党费,使用200元以内,须经组织人事处长签字报销;200元以上,报请院党委书记同意后开支,再由院党委书记签字报销。返回党费的使用,须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支部书记签字后,于下年年初到组织人事处审核报销。

四、其他

1、本规定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党费 暂行管理 规定

主 送:各党委委员、各党支部

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2008年3月28日印发

院党字[2008] 05号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2008]3号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并结合我院的实际,现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 党费收缴

1、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及标准。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基

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三部分(税后)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O.5%;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2、凡在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均应按规定缴纳党费,并参加所属支部的活动。党员应自觉地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不能从工资中代扣。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交纳或不能

按月交纳时,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对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支部在向党员收取党费时,必须在党费证和登记本上如实登记。

4、各党支部应指定专人(支部一般为组织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并按季度及时将党费上交院组织人事处。每年3、6、9、12月的1-10日为上交党费时间,组织人事处安排专人负责收缴。

二、党费管理

1、党费在院党委的指导下由组织人事处统一管理。党费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在指定银行设立专门帐户,建立党费收缴、使用的专用账簿,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

2、党费的利息全部纳入党费收入之中。

3、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院组织人事处每年年底应向长沙市教育局报送《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和专题报告。

5、各党支部应在每年年底将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呈报院组织人事处,并向所在支部全体党员进行通报。院组织人事处将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将作为考评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

6、对挪用或贪污党费的党员,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院收缴的党费,按照有关规定,党费总额的60%上缴长沙市教育局,20%返回给党支部用于开展组织活动,剩余的党费留院党委用于全院党员教育活动。返回给各党支部的党费,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支部活动、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3、严格党费使用的审批手续,院党委留用的党费,使用200元以内,须经组织人事处长签字报销;200元以上,报请院党委书记同意后开支,再由院党委书记签字报销。返回党费的使用,须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支部书记签字后,于下年年初到组织人事处审核报销。

四、其他

1、本规定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党费 暂行管理 规定

主 送:各党委委员、各党支部

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2008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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