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管理规定
核心提示: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作业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危险作业的审批管理。2引用文件《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3术语和定义危险作业科研、生产、试验容易产生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作业。4危险作业范围、原则、作业人员条件4.1范围a)离地面2m以上的高空作业;)有触电危险的带电作业;c)有易燃、易爆危险的作业;d)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e)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f)有塌方可能的土石方作业;g)一般作业因条件改变而转化为有危险的作业;h)在禁火区域动用明火的作业。4.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作业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作业的审批管理。 2 引用文件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部发[1995]56号 3 术语和定义
危险作业
科研、生产、试验容易产生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作业。 4 危险作业范围、原则、作业人员条件 4.1 范围
a) 离地面2m以上的高空作业; b) 有触电危险的带电作业; c)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作业; d) 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e) 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 f) 有塌方可能的土石方作业;
g) 一般作业因条件改变而转化为有危险的作业; h) 在禁火区域动用明火的作业。 4.2 原则
危险作业必须坚持危险品定量少、作业人员少、工作程序少、危险作业与非危险作业现场分开的原则。 4.3 作业人员条件
a) 身体健康无禁忌症,技术水平高,操作熟练,责任心强; b) 经过安全技术教育或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操作证;
c) 熟知作业对象及使用设备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能正确使用消防和安全设施,具有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5 危险作业申报要求
5.1进行危险作业时,下达任务处室和承包或执行任务单位,要共同研究拟定“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 a) 作业项目、量级、次数,拟定作业时间; b) 使用的主要设备、仪器; c) 选择的作业场所及其准备情况;
d) 作业人员、组织指挥及技术责任人的责任、分工; e) 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测及其应急预案; f) 人员教育培训;
g) 方案论证结论及技术负责人意见与签名。
5.2 作业单位领导应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和有关人员组成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审查小组,对“危险作业实施方案”逐项进行审查,做出审查结论,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5.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审批 a) 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b) 不符合安全规范的;
c) 使用的设备、仪器、特种工具和安全装置,无进行定期校验、试验的完整记录或合格证的;
d) 技术人员、操作者、组织领导者安全责任未明确,各级签字不全的;
e) 作业时间选定为大风、大雨、大雾、雷电、烈日、低温、黑夜(无足够照明的)等情况下进行的。 6 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6.1 由作业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见附录A表A.1),经审批方可作业。 6.2 审签人员有权对产品状态、试验方法等提出质疑。必要时,要进行安全评审。 6.3 对危险程度较大,且又无能力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作业,作业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 报送安全管理处室,由安全管理处室协调落实安全措施,并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4 《危险作业审批单》不得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5 一切危险工作应在白天进行(事故除外)。
6.6 《危险作业审批单》和《危险工作准许证》一式两份,三人联签,三级审批后一份交安全环保处备案,一份留施工备查。
6.7 在未取得《危险作业审批单》时,职工有权拒绝执行领导分配的任何危险作业。
6.8 《危险作业审批单》时效为24小时,超过时限另行办理。 7 危险作业实施要求
7.1 危险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执行岗位定置、定员、定量和限定作业现场部位的原则。下达任务处室和承包或执行任务单位,应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措施关,防护措施应符合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
7.2 作业现场要设负责人,统一管理,设现场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必须明确每个作业人员的责任。
7.3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临时用工人员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 7.4 放射源销毁等危险作业,应由具备有效资质的单位进行。 7.5 危险作业要有相应的防护设备、防护措施。 7.6 在危险作业现场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围栏。
7.7 实施危险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拟定好的安全程序、规程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后,注意清理现场,消除隐患。
7.8 实行连续多班作业的危险作业,要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人员进出制度,并作详细记录。
7.9 为排除突然发生的危险情况,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危险作业,现场负责人可以采取临时紧急安全防护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但必须将情况报告安全管理处室或主管业务处室和主管业务的公司领导。
7.10 对于已审批的危险作业,在执行中如遇有新的事故隐患或有改变时,应立即向审批机关报告,待安全防护措施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作业。
7.11 凡属危险作业范围,作业单位不办理审批手续,甚至冒险蛮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或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时,对不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的单位和责任者追究责任。
附录A(规范性附件)
A.1危险作业审批单
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三人联签》栏在工作前现场签订。 附录A(规范性附件)
A.2危险工作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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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管理规定
核心提示: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作业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危险作业的审批管理。2引用文件《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3术语和定义危险作业科研、生产、试验容易产生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作业。4危险作业范围、原则、作业人员条件4.1范围a)离地面2m以上的高空作业;)有触电危险的带电作业;c)有易燃、易爆危险的作业;d)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e)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f)有塌方可能的土石方作业;g)一般作业因条件改变而转化为有危险的作业;h)在禁火区域动用明火的作业。4.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作业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作业的审批管理。 2 引用文件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部发[1995]56号 3 术语和定义
危险作业
科研、生产、试验容易产生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作业。 4 危险作业范围、原则、作业人员条件 4.1 范围
a) 离地面2m以上的高空作业; b) 有触电危险的带电作业; c)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作业; d) 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e) 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 f) 有塌方可能的土石方作业;
g) 一般作业因条件改变而转化为有危险的作业; h) 在禁火区域动用明火的作业。 4.2 原则
危险作业必须坚持危险品定量少、作业人员少、工作程序少、危险作业与非危险作业现场分开的原则。 4.3 作业人员条件
a) 身体健康无禁忌症,技术水平高,操作熟练,责任心强; b) 经过安全技术教育或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操作证;
c) 熟知作业对象及使用设备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能正确使用消防和安全设施,具有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5 危险作业申报要求
5.1进行危险作业时,下达任务处室和承包或执行任务单位,要共同研究拟定“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 a) 作业项目、量级、次数,拟定作业时间; b) 使用的主要设备、仪器; c) 选择的作业场所及其准备情况;
d) 作业人员、组织指挥及技术责任人的责任、分工; e) 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测及其应急预案; f) 人员教育培训;
g) 方案论证结论及技术负责人意见与签名。
5.2 作业单位领导应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和有关人员组成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审查小组,对“危险作业实施方案”逐项进行审查,做出审查结论,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5.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审批 a) 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b) 不符合安全规范的;
c) 使用的设备、仪器、特种工具和安全装置,无进行定期校验、试验的完整记录或合格证的;
d) 技术人员、操作者、组织领导者安全责任未明确,各级签字不全的;
e) 作业时间选定为大风、大雨、大雾、雷电、烈日、低温、黑夜(无足够照明的)等情况下进行的。 6 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6.1 由作业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见附录A表A.1),经审批方可作业。 6.2 审签人员有权对产品状态、试验方法等提出质疑。必要时,要进行安全评审。 6.3 对危险程度较大,且又无能力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作业,作业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 报送安全管理处室,由安全管理处室协调落实安全措施,并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4 《危险作业审批单》不得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5 一切危险工作应在白天进行(事故除外)。
6.6 《危险作业审批单》和《危险工作准许证》一式两份,三人联签,三级审批后一份交安全环保处备案,一份留施工备查。
6.7 在未取得《危险作业审批单》时,职工有权拒绝执行领导分配的任何危险作业。
6.8 《危险作业审批单》时效为24小时,超过时限另行办理。 7 危险作业实施要求
7.1 危险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执行岗位定置、定员、定量和限定作业现场部位的原则。下达任务处室和承包或执行任务单位,应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措施关,防护措施应符合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
7.2 作业现场要设负责人,统一管理,设现场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必须明确每个作业人员的责任。
7.3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临时用工人员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 7.4 放射源销毁等危险作业,应由具备有效资质的单位进行。 7.5 危险作业要有相应的防护设备、防护措施。 7.6 在危险作业现场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围栏。
7.7 实施危险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拟定好的安全程序、规程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后,注意清理现场,消除隐患。
7.8 实行连续多班作业的危险作业,要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人员进出制度,并作详细记录。
7.9 为排除突然发生的危险情况,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危险作业,现场负责人可以采取临时紧急安全防护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但必须将情况报告安全管理处室或主管业务处室和主管业务的公司领导。
7.10 对于已审批的危险作业,在执行中如遇有新的事故隐患或有改变时,应立即向审批机关报告,待安全防护措施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作业。
7.11 凡属危险作业范围,作业单位不办理审批手续,甚至冒险蛮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或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时,对不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的单位和责任者追究责任。
附录A(规范性附件)
A.1危险作业审批单
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三人联签》栏在工作前现场签订。 附录A(规范性附件)
A.2危险工作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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