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总理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
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四、企业按本通知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
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0
认 日 财税[2014]75号 (1)谨慎适用 (2)六大行业的确
只能引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
且如有多业经营的,或许会从收入上界定比例,
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本年的?上年的?
(3)小型微利标准
所得税小型微利,并非流转税优惠中的小微企业,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界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即: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何谓新购进
明确是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
以固定资产在2014年1月1日及之后入账,
发票2014年开。
(5)自建固定资产算不算新购
企业从2013年就购入各种设备、物件,入在建工程中的,如果是2014年转入固定资产的,不属于新购的范围之内。
(6)会计处理决定优惠享受的前提
上市公司要发布公告,要改变会计政策
2014年总局29号
(7)备案不
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了加速折旧备案。
规范是批准。 81号企业确需对
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关于追溯调整
从2014年1月1日执行,如何操作,操
作的月份追溯调整。
在季度或月度申报的时候,仍按会计上的来,无论是会计采用加速还是不采用。
(9)关于国税发
[2008]81号加速折旧的融合
81号基本上是个程序性的规定,也有实务性的,现在如果再出加速折旧的,两个要彼此融合,
81号作废的可能性大。
(10)存量资产的处理
5000元标准没有提新购进,能否追溯到头,只要2014年没有提完的,我2014年全提了,行不行,
最好不需要这样,还是从新理解易操作、鼓励内需与征管把握。
(11)何为专用、共用
需要企业举证清白的,
如果企业购买时是用于研发,但用了二天研发完了,优惠政策?
(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有点收付实现制
的扣除,这才是纳税人从钱的角度想的。
如何落实总理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
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四、企业按本通知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
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0
认 日 财税[2014]75号 (1)谨慎适用 (2)六大行业的确
只能引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
且如有多业经营的,或许会从收入上界定比例,
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本年的?上年的?
(3)小型微利标准
所得税小型微利,并非流转税优惠中的小微企业,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界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即: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何谓新购进
明确是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
以固定资产在2014年1月1日及之后入账,
发票2014年开。
(5)自建固定资产算不算新购
企业从2013年就购入各种设备、物件,入在建工程中的,如果是2014年转入固定资产的,不属于新购的范围之内。
(6)会计处理决定优惠享受的前提
上市公司要发布公告,要改变会计政策
2014年总局29号
(7)备案不
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了加速折旧备案。
规范是批准。 81号企业确需对
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关于追溯调整
从2014年1月1日执行,如何操作,操
作的月份追溯调整。
在季度或月度申报的时候,仍按会计上的来,无论是会计采用加速还是不采用。
(9)关于国税发
[2008]81号加速折旧的融合
81号基本上是个程序性的规定,也有实务性的,现在如果再出加速折旧的,两个要彼此融合,
81号作废的可能性大。
(10)存量资产的处理
5000元标准没有提新购进,能否追溯到头,只要2014年没有提完的,我2014年全提了,行不行,
最好不需要这样,还是从新理解易操作、鼓励内需与征管把握。
(11)何为专用、共用
需要企业举证清白的,
如果企业购买时是用于研发,但用了二天研发完了,优惠政策?
(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有点收付实现制
的扣除,这才是纳税人从钱的角度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