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
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
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如本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也不再对该被保险人
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
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1.1 合同构成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
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同主险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3.1 意
外伤害住
院津贴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住院第一日起开始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元。 本公司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 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为一次住 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
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3.2 重
症监护病
房津贴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详见释义)治疗的,其在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期间,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
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30
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保险事故;
3.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4 责任免除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
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
申请 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
程)及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2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释义
5.1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
院,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
务电话95567。
5.2 住院
病房
(ICU) 指被保险人入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自正式办理入院手续起至正式办理出院手续止,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指医院为对多器官衰竭病人进行深度治疗和护理而专门建立的特殊治疗单位,包括冠心病重症监护治疗病房(CCU)、心肺重症监护治疗病房(CPICU)、心脏外科重症监护治疗病房(CSICU)、神经外科重症监护治疗病房(NSICU)、婴幼儿重症监护治疗病
房(IICU)等专门性的重症监护病房,以24小时仪器深度监护和专人治疗护理为特
征,不包括所有手术病人均进入并接受术后监护的术后恢复室、术后监护病房等。
5.3 重症监护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
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
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如本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也不再对该被保险人
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
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1.1 合同构成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
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同主险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3.1 意
外伤害住
院津贴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住院第一日起开始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元。 本公司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 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为一次住 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
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3.2 重
症监护病
房津贴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详见释义)治疗的,其在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期间,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
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30
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保险事故;
3.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4 责任免除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
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
申请 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
程)及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2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释义
5.1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
院,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
务电话95567。
5.2 住院
病房
(ICU) 指被保险人入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自正式办理入院手续起至正式办理出院手续止,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指医院为对多器官衰竭病人进行深度治疗和护理而专门建立的特殊治疗单位,包括冠心病重症监护治疗病房(CCU)、心肺重症监护治疗病房(CPICU)、心脏外科重症监护治疗病房(CSICU)、神经外科重症监护治疗病房(NSICU)、婴幼儿重症监护治疗病
房(IICU)等专门性的重症监护病房,以24小时仪器深度监护和专人治疗护理为特
征,不包括所有手术病人均进入并接受术后监护的术后恢复室、术后监护病房等。
5.3 重症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