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作为效力,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始终,并对民事主体各项民事活动提供指导。随着社会的逐步变迁,民法基本原则也随之逐步产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体现在某一原则存废的变化方面,也可能体现在不同阶段同一原则的不同内涵方面。对于现代民法而言,各基本原则之间相互协调,共同指导着司法、民事立法等活动的有效实施,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基本原则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因此,本文重点针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进行了分析,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寻找一条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协调方法。 1 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

1.1 私法自治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冲突

1.1.1 从功能角度看二者的冲突

公序良俗原则是私法受公法干预,市民社会受国家干预的基本工具及手段。因此,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私人活动自由空间的范围,也是国家强权为社会及人民修筑的栅栏,由于个人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必然存在冲突,而此原则恰恰昭示了此冲突的平衡点。因此,公序良俗原则反映了国家干预的不断深入,而私法自治原则体现的民法基本价值是自由,该原则要求最大程度的确保主体的自由性,抵制公权的过度进行干预,因此,从功能角度而言,此两者存在着显著的冲突。

1.1.2 从司法适用性看二者的冲突

在如今这个追求实质正义的时代,私法自治原则已广受认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平衡个案公正性、填补司法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等功能,因而在司法中应用广泛。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裁判者需要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为依据,对某一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效力进行判断。虽多数法律概念均具有不确定性,但至少有文义作为裁判者解释的依据,但是,对于公序良俗而言,其连可能的文义也没有,此原则只是为法官指出了大概的方向,要求他们朝着此方向进行裁判,但究竟在此方向上走多远,仍需法官自己判断。公序良俗原则不仅内涵方面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具体事项方面也很难一一进行列举,由于此原则为了适应社会变化而具有极大的弹性,因此,此原则成为裁判者裁量任何内容都能装进去的黑洞,这使得其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赋予了裁判者裁量过程中极大的自由权,解决了民法灵活性等问题;另一方面,也为裁判者肆意践踏人民自由权提供了方便,这就导致民法所保障的个人自由权在司法方面受公权的销蚀而不复存在。因此,在司法适用方面,公序良俗与私法自治原则之间产生冲突在所难免。

1.2 私法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之间的冲突

1.2.1 从功能角度来看二者的冲突

私法自治原则与诚信原则在某种范围内是相互协调的。前者,要求主体能够根据自身意志的自由性进行相互关系的创设,因此,这种自由包括一方自主设定某一义务,则应向对方履行此义务;后者除了要求当事人遵守诺言以外,还对对方的合理期待进行了保护。因此,从严守契约此角度而言,前者与后者之间是协调的。但是,诚信原则本质功能即对双方意思自治进行补充或限制,由于人们在追求自身权益最大化的同时,常会做出不正当的行为,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活动,更导致当事人之间及其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失衡。因此,诚信原则强调了主体除了诚实以外,还不能存在欺诈行为,应履行使对方信赖的义务,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同时,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由此可见,诚信原则在功能方面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1.2.2 从司法适用角度看二者的冲突

由于诚信原则内涵的模糊性,缺乏法律所确定的内涵与外延,因而使得其在适用范围方面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裁判者使用诚信原则对法律行为效力进行判断时,必须采用自由裁量权,先对道德价值进行判断,因此,这期间很抵制裁判者个人情感等非理

性因素的加入。因此,诚信原则也可能被裁判者所滥用,变成剥夺主体自由权的借口,甚至成为破坏法律的一把利器。因此,从司法适用角度来看,这两个原则之间产生冲突也在所难免。

1.3 私法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之间的冲突

私法自治原则所涵盖的法律价值自由同平等原则所蕴涵的平等价值密切相关,后者为前者提供了保障,前者是后者的目标。但是,平等和自由在某种范围内仍具有冲突。平等原则对于保障民法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自由、精神权利具有绝对意义,但对于实现社会经济权利方面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现代民法上,平等原则主要蕴含了两个层面的平等性,即强势层面与弱势层面的平等,而弱势平等要求根据一定标准对主体进行分类,以获取平等份额,这对于相同类别的主体而言才意味着真正的公平。因此,这就意味着同一情况下的平等对待,不同情况下的差别对待。法律应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如今,劳动法等法律的出台不仅转变了传统合同观念,更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私法自治观念,限制了契约自由的适用范围。因此,私法自治原则与平等原则在某种领域中也具有冲突。

1.4 私法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的冲突

公平原则蕴涵的民法价值即公平性与正义性,私法自治原则蕴涵的民法价值即自由乃公平的基础,由此可见,私法自治原则是公平原则价值的基本要求。但是,任何自由均具有相对性,自由不能危害他人的利益,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平。公平为自由提供了指导,也进行了约束和限制。如今,为了追求实质性的公平与正义,各国除了在立法方面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了规制,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以立法弹性条款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制约。由此可见,私法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作为效力,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始终,并对民事主体各项民事活动提供指导。随着社会的逐步变迁,民法基本原则也随之逐步产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体现在某一原则存废的变化方面,也可能体现在不同阶段同一原则的不同内涵方面。对于现代民法而言,各基本原则之间相互协调,共同指导着司法、民事立法等活动的有效实施,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基本原则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因此,本文重点针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进行了分析,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寻找一条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协调方法。 1 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

1.1 私法自治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冲突

1.1.1 从功能角度看二者的冲突

公序良俗原则是私法受公法干预,市民社会受国家干预的基本工具及手段。因此,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私人活动自由空间的范围,也是国家强权为社会及人民修筑的栅栏,由于个人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必然存在冲突,而此原则恰恰昭示了此冲突的平衡点。因此,公序良俗原则反映了国家干预的不断深入,而私法自治原则体现的民法基本价值是自由,该原则要求最大程度的确保主体的自由性,抵制公权的过度进行干预,因此,从功能角度而言,此两者存在着显著的冲突。

1.1.2 从司法适用性看二者的冲突

在如今这个追求实质正义的时代,私法自治原则已广受认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平衡个案公正性、填补司法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等功能,因而在司法中应用广泛。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裁判者需要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为依据,对某一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效力进行判断。虽多数法律概念均具有不确定性,但至少有文义作为裁判者解释的依据,但是,对于公序良俗而言,其连可能的文义也没有,此原则只是为法官指出了大概的方向,要求他们朝着此方向进行裁判,但究竟在此方向上走多远,仍需法官自己判断。公序良俗原则不仅内涵方面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具体事项方面也很难一一进行列举,由于此原则为了适应社会变化而具有极大的弹性,因此,此原则成为裁判者裁量任何内容都能装进去的黑洞,这使得其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赋予了裁判者裁量过程中极大的自由权,解决了民法灵活性等问题;另一方面,也为裁判者肆意践踏人民自由权提供了方便,这就导致民法所保障的个人自由权在司法方面受公权的销蚀而不复存在。因此,在司法适用方面,公序良俗与私法自治原则之间产生冲突在所难免。

1.2 私法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之间的冲突

1.2.1 从功能角度来看二者的冲突

私法自治原则与诚信原则在某种范围内是相互协调的。前者,要求主体能够根据自身意志的自由性进行相互关系的创设,因此,这种自由包括一方自主设定某一义务,则应向对方履行此义务;后者除了要求当事人遵守诺言以外,还对对方的合理期待进行了保护。因此,从严守契约此角度而言,前者与后者之间是协调的。但是,诚信原则本质功能即对双方意思自治进行补充或限制,由于人们在追求自身权益最大化的同时,常会做出不正当的行为,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活动,更导致当事人之间及其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失衡。因此,诚信原则强调了主体除了诚实以外,还不能存在欺诈行为,应履行使对方信赖的义务,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同时,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由此可见,诚信原则在功能方面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1.2.2 从司法适用角度看二者的冲突

由于诚信原则内涵的模糊性,缺乏法律所确定的内涵与外延,因而使得其在适用范围方面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裁判者使用诚信原则对法律行为效力进行判断时,必须采用自由裁量权,先对道德价值进行判断,因此,这期间很抵制裁判者个人情感等非理

性因素的加入。因此,诚信原则也可能被裁判者所滥用,变成剥夺主体自由权的借口,甚至成为破坏法律的一把利器。因此,从司法适用角度来看,这两个原则之间产生冲突也在所难免。

1.3 私法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之间的冲突

私法自治原则所涵盖的法律价值自由同平等原则所蕴涵的平等价值密切相关,后者为前者提供了保障,前者是后者的目标。但是,平等和自由在某种范围内仍具有冲突。平等原则对于保障民法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自由、精神权利具有绝对意义,但对于实现社会经济权利方面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现代民法上,平等原则主要蕴含了两个层面的平等性,即强势层面与弱势层面的平等,而弱势平等要求根据一定标准对主体进行分类,以获取平等份额,这对于相同类别的主体而言才意味着真正的公平。因此,这就意味着同一情况下的平等对待,不同情况下的差别对待。法律应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如今,劳动法等法律的出台不仅转变了传统合同观念,更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私法自治观念,限制了契约自由的适用范围。因此,私法自治原则与平等原则在某种领域中也具有冲突。

1.4 私法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的冲突

公平原则蕴涵的民法价值即公平性与正义性,私法自治原则蕴涵的民法价值即自由乃公平的基础,由此可见,私法自治原则是公平原则价值的基本要求。但是,任何自由均具有相对性,自由不能危害他人的利益,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平。公平为自由提供了指导,也进行了约束和限制。如今,为了追求实质性的公平与正义,各国除了在立法方面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了规制,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以立法弹性条款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制约。由此可见,私法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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