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摘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最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但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其中软条款问题便是其中典型的一种。信用证软条款危害巨大,使得贸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处于极不平衡地位,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威胁了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优越性。本文从一典型案例入手分析了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和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欺诈;国际贸易      2002年4月,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鉴于诸如此类的案件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绝非少数,为出口商能及早发现问题及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探讨了信用证“软条款”的问题。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      鉴于目前国内外没有一部法律对信用证软条款做出明确的定义,笔者将信用证“软条款”的典型形态列于此,以期增加识别软条款的可操作性。   1 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也叫做暂不生效条款。如,“直到我们通过修改信用证,通知有关价格、船名、目的港和最后的单据的要求后,本信用证方能生效”,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尚未确定这个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证书的详细要求和指示,为了履约,进口商按时开出信用证,但这种信用证注明了限制生效条款,出口商若急于交货装船,将给制单发生麻烦,难于结汇。   2 商检中的软条款。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设置收货人检验条款。这种软条款看似合理,但一旦进口商可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出口商就不能及时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去议付行交单议付,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或因迟交单而被开证行拒付。为避免此类情况,出口企业在签约时最好不要同意由进口商出具签发品质检验证明的这种要求,要力争由本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这样不但可以方便出口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出口商自己手中。   3 装运软条款。装运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船公司、船级、船龄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各种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完全掌握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从而导致延迟装运或其他不符点的产生,给开证行拒付提供了理由。而实践中,一旦行情发生不利变化,开证人申请人往往不发通知,等受益人明白时为时已晚。   4 限制付款的软条款。根据《UCP500》规定,开证行只能凭借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或授权议付,开证行应当承担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银行应当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中如果对付款附加额外条件,就是软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可以随时解除第一付款责任,违背了信用证的支付规则。   5 制造条款间相互矛盾的软条款。如,在转口贸易中,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在来证上不要写明“受益人”,而有些国家则规定“产地证”必须填写受益人名称,否则不予签发“产地证”。因此,不管出口商如何制单,都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   6 开证行或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行、通知行或申请人的要求相符的软条款。这些条款看上去并没有什么可怕之处,但是详细分析就会发现,对受益人来说是危险的。因为根据《UCP500))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单据表面相符。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进口商的印鉴,另外,如果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将导致通知行无法证实印鉴的真伪性。这样在议付行政付时很可能造成单据不符,不能收汇。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      1 认真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在此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信誉良好的客户作交易,虽然是预防信用证软条款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并不是万能的。因为一方面,交易伙伴一般都在外国,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都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市场变幻无穷,很多人都会因为投有有效约束而见异思变。所以,即使调查得知对方交易伙伴是一个资信良好的交易方,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而要密切注视该交易货物的世界行情变化以及交易方的履约情况。   2 慎重选择开证行。受益人可以事先与进口商约定,由那些世界一流、信誉较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因为这些银行很注意自身的声誉,操作很规范,一般会很严肃认真地对待“软条款”问题,对于受益人来说,风险概率会大大降低,   3 谨慎约定合同条款。鉴于买卖合同的重要参考价值,合同生效之前,应确保其条款具体、明确、严密,能将各种可能发生的争议问题考虑周全,这样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机率就会降低。   4 严格审核信用证。在审核信用证时对一些不合理的、模糊的或不利于受益人执行甚至根本无法做到的类似“软条款”,一定要认真、仔细地审查,一旦申请人避而不答或者坚持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受益人绝对不能贸然发货,并且抓紧时间对申请人的变化进行调查,借以判断是否是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5 加强银企合作。银行是外贸收汇的核心部门,外贸企业应加强与银行间的合作,对审证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模糊条款,可以请求银行帮助辨别,以减少软条款对我国外贸收汇的损害。

  摘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最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但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其中软条款问题便是其中典型的一种。信用证软条款危害巨大,使得贸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处于极不平衡地位,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威胁了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优越性。本文从一典型案例入手分析了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和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欺诈;国际贸易      2002年4月,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鉴于诸如此类的案件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绝非少数,为出口商能及早发现问题及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探讨了信用证“软条款”的问题。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      鉴于目前国内外没有一部法律对信用证软条款做出明确的定义,笔者将信用证“软条款”的典型形态列于此,以期增加识别软条款的可操作性。   1 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也叫做暂不生效条款。如,“直到我们通过修改信用证,通知有关价格、船名、目的港和最后的单据的要求后,本信用证方能生效”,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尚未确定这个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证书的详细要求和指示,为了履约,进口商按时开出信用证,但这种信用证注明了限制生效条款,出口商若急于交货装船,将给制单发生麻烦,难于结汇。   2 商检中的软条款。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设置收货人检验条款。这种软条款看似合理,但一旦进口商可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出口商就不能及时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去议付行交单议付,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或因迟交单而被开证行拒付。为避免此类情况,出口企业在签约时最好不要同意由进口商出具签发品质检验证明的这种要求,要力争由本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这样不但可以方便出口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出口商自己手中。   3 装运软条款。装运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船公司、船级、船龄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各种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完全掌握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从而导致延迟装运或其他不符点的产生,给开证行拒付提供了理由。而实践中,一旦行情发生不利变化,开证人申请人往往不发通知,等受益人明白时为时已晚。   4 限制付款的软条款。根据《UCP500》规定,开证行只能凭借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或授权议付,开证行应当承担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银行应当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中如果对付款附加额外条件,就是软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可以随时解除第一付款责任,违背了信用证的支付规则。   5 制造条款间相互矛盾的软条款。如,在转口贸易中,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在来证上不要写明“受益人”,而有些国家则规定“产地证”必须填写受益人名称,否则不予签发“产地证”。因此,不管出口商如何制单,都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   6 开证行或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行、通知行或申请人的要求相符的软条款。这些条款看上去并没有什么可怕之处,但是详细分析就会发现,对受益人来说是危险的。因为根据《UCP500))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单据表面相符。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进口商的印鉴,另外,如果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将导致通知行无法证实印鉴的真伪性。这样在议付行政付时很可能造成单据不符,不能收汇。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      1 认真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在此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信誉良好的客户作交易,虽然是预防信用证软条款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并不是万能的。因为一方面,交易伙伴一般都在外国,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都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市场变幻无穷,很多人都会因为投有有效约束而见异思变。所以,即使调查得知对方交易伙伴是一个资信良好的交易方,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而要密切注视该交易货物的世界行情变化以及交易方的履约情况。   2 慎重选择开证行。受益人可以事先与进口商约定,由那些世界一流、信誉较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因为这些银行很注意自身的声誉,操作很规范,一般会很严肃认真地对待“软条款”问题,对于受益人来说,风险概率会大大降低,   3 谨慎约定合同条款。鉴于买卖合同的重要参考价值,合同生效之前,应确保其条款具体、明确、严密,能将各种可能发生的争议问题考虑周全,这样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机率就会降低。   4 严格审核信用证。在审核信用证时对一些不合理的、模糊的或不利于受益人执行甚至根本无法做到的类似“软条款”,一定要认真、仔细地审查,一旦申请人避而不答或者坚持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受益人绝对不能贸然发货,并且抓紧时间对申请人的变化进行调查,借以判断是否是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5 加强银企合作。银行是外贸收汇的核心部门,外贸企业应加强与银行间的合作,对审证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模糊条款,可以请求银行帮助辨别,以减少软条款对我国外贸收汇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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