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公司各单位党委、工委、直属党总支: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及公司惩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冶集团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就两级公司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工作,增强大局意识,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切实加强对腐败问题全方位、全层次、多环节的预防和治理,积极探索“三重一大”工作规律,科学合理制定配套制度,并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讨论决定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董事会、党委、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单位实际。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以及有关员工工作等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4、产业结构调整总体规划以及规划的编制;
5、二级单位和机关部室的机构重大变动;
6、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8、企业文化建设、品牌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调动、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2、研究决定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3、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以及上级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垫资、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企业重大改革的方案、下属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2、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安排;
3、重大收益支出;
4、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5、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集团董事会(党委)或各单位党委、行政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依法合规。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广泛征求员工意见,扩大员工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有关人员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凡是正式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有涉及到单位和部门的,必须要有涉及单位或部门的书面明确意见。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本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上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或工作方案)和论证材料,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5、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纪检监察部门有充分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董事会或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在董事会或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必须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董事会或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对董事会或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施行监督反馈制度,并成立相应的督查机构,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五、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两级公司对“三重一大”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或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向集团报告贯彻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并对分管单位和部门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党员干部和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报告。
(三)纪委应对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党委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要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纳入述职述廉内容。纪委要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六、责任追究
(一)二级公司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要严格落实向集团公司纪委、党委组织部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各领导班子对所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纪委、组织部、审计部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把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集团董事会和党委。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细化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完善有关决策程序,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公司各单位党委、工委、直属党总支: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及公司惩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冶集团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就两级公司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工作,增强大局意识,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切实加强对腐败问题全方位、全层次、多环节的预防和治理,积极探索“三重一大”工作规律,科学合理制定配套制度,并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讨论决定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董事会、党委、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单位实际。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以及有关员工工作等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4、产业结构调整总体规划以及规划的编制;
5、二级单位和机关部室的机构重大变动;
6、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8、企业文化建设、品牌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调动、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2、研究决定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3、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以及上级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垫资、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企业重大改革的方案、下属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2、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安排;
3、重大收益支出;
4、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5、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集团董事会(党委)或各单位党委、行政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依法合规。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广泛征求员工意见,扩大员工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有关人员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凡是正式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有涉及到单位和部门的,必须要有涉及单位或部门的书面明确意见。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本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上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或工作方案)和论证材料,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5、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纪检监察部门有充分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董事会或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在董事会或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必须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董事会或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对董事会或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施行监督反馈制度,并成立相应的督查机构,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五、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两级公司对“三重一大”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或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向集团报告贯彻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并对分管单位和部门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党员干部和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报告。
(三)纪委应对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党委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要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纳入述职述廉内容。纪委要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六、责任追究
(一)二级公司党委(党工委、直属党总支)要严格落实向集团公司纪委、党委组织部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各领导班子对所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纪委、组织部、审计部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把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集团董事会和党委。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细化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完善有关决策程序,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