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政策背景和法律依据 我国招标代理机构是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也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工程、货物、服务采购,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人合法权益,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市场经济产物。
为了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机构在采购法中的作用,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川办函【2015】1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详见附件),第五项实施要求规定:“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相关部门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设立有专门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部门,具备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
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依法公告采购信息、编制采购文件、申报采购方式、公告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依法组织验收。采购人同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以及具有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专门培训的经济、技术方面采购和管理人员等条件的,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采购;不具备开展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章规定:“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综上所述,满足以上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均可以委托我单位进行代理招标。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收费的依据基准为2002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中标人须交纳招标代理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计算),依此标准,可进行上下20%浮动。
标准如下:
费率: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5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5万元
(500-100)万元×0.8%=3.2万元
(1000-500)×0.45%=2.25万元
(5000-1000)×0.25%=10万元
合计收费=1.5+3.2+2.25+10+2=16.95(万元)
如下浮20%为13.56万元
特别注意:经咨询其他省类PPP项目招标服务费收取模式,也可在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认同的情况下,再做适当合理下浮。
采购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政策背景和法律依据 我国招标代理机构是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也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工程、货物、服务采购,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人合法权益,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市场经济产物。
为了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机构在采购法中的作用,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川办函【2015】1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详见附件),第五项实施要求规定:“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相关部门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设立有专门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部门,具备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
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依法公告采购信息、编制采购文件、申报采购方式、公告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依法组织验收。采购人同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以及具有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专门培训的经济、技术方面采购和管理人员等条件的,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采购;不具备开展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章规定:“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综上所述,满足以上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均可以委托我单位进行代理招标。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收费的依据基准为2002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中标人须交纳招标代理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计算),依此标准,可进行上下20%浮动。
标准如下:
费率: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5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5万元
(500-100)万元×0.8%=3.2万元
(1000-500)×0.45%=2.25万元
(5000-1000)×0.25%=10万元
合计收费=1.5+3.2+2.25+10+2=16.95(万元)
如下浮20%为13.56万元
特别注意:经咨询其他省类PPP项目招标服务费收取模式,也可在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认同的情况下,再做适当合理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