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需要对称吗_

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需要对称吗?

" 杜建菊

早期经济学家以剩余索取权定义企业所有权,但格罗斯曼和哈特(./[1**********]/7)指明市场交易可能带来费用,同时还分析了企业合并可能带来的费用。他们区别了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前者指在契约中明确指定的那部分财产的控制权利。他们认为,如果契约是完整的,那么特定控制权就包括了全部权利;如果契约是不完全的,那么凡是契约中未经指定的权利都是剩余控制权。他们把这部分剩余控制权定义为“所有权”。很明显,他们的理论将剩余控制权作为企业的所有权的依据,这种控制权更多的是控制在经营者手中的,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对契约中未经指定的权利的使用也正是经营者实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依据。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哈特在其著作中认为剩余索取权是一个没有很好定义的概念,而剩余控制权的定义更为明确! 。

布莱尔提出“什么是公司的关键资产?谁现在控制它们?现在的管理和治理制度如何更好地将风险和回报与对这些关键资产的控制结合在一起?什么样的激励结构和组织设计更能引发并支持由信息充分和细心的董事长与经理构成

" 的优秀的管理领导体制?”等一系列问题,并从公司的外部

因为企业的利润主要是来自工人的剩余劳动,而所谓的资本家的经营才能,无外乎是能够更多地榨取本企业工人的剩余劳动,或者能够将其他企业的工人的剩余劳动从他们的资本家手中分享过来而已$。

杨瑞龙和周业安认为,过去的研究都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集中地对称分布于一方,要么是企业的雇主,要么是工人,这至少意味着另一方的产权权益被剥夺了。雇主和员工在缔约初期,由于人力资本的难以度量性及受劳动力市场完善程度的制约,人力资本很难显示,而非人力资本具有完全可抵押性并能充分显示雇主个人财富,所以雇主在谈判中有明显的优势;并且谈判发生在雇主和单个雇员之间,单个雇员的人力资本量相比太弱小了,结果雇员不得不暂时放弃对企业所有权的要求。但是,随着雇员长时期学习过程中专用性资产的增加,雇员之间所存在的共同利益促使他们采取集体行动,以及内部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发展降低了信息成本,就使雇员的人力资本有效地显示了出来。这使得雇员能够分享一定的企业所有权而参与企业治理,因此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当分散地对称于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

以上的种种不同观点中,杨瑞龙和周业安的看法相比而言是较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缺乏深入的探讨。

按照一些经济学家的观点,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中的“剩余”,均产生于契约的不完全性,这种同源性也就意味着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是一体两面的统一概念,即所谓对称。

事实果真如此吗?综合看来,关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对称的观点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探讨:

是企业剩余的索%$剩余索取权概念本身就存在着疑问:取权还是索取权契约的“剩余”?

如果是前者,则因为剩余本身存在若干层次,有些是已经约定明确的,有些则未能完全明确,显然与索取权契约不完全造成的“剩余”不符,因为许多剩余的索取权是已经约定了的,不属于索取权契约的“剩余”。

如果是后者,则好像就是指索取权契约的“剩余”,但也不尽然。如前所述,哪一个层次的剩余归谁索取,是可以而且应

!""#$%!

理论导报

治理与内部治理角度做了详尽而富有独创性的回答。提出在”并承受典型的公司中股东得到“剩余回报(/8195:3;/87:/4)“”剩余风险(,从而实现股东回报最大化就实现/8195:3;/91

就企业治理中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具体对应关系而言,她的分析缺少必要的展开。而现在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企业的所有权应该决定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两者,而他们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应该是对称的。

张维迎认为:企业决策者必须是企业风险的承担者,必须具有风险承担的能力和动力。由于企业风险集中体现在剩余索取权上,因此决策权配置也围绕剩余索取权展开,表现为企业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剩余索取权归谁,企业控制权也就归谁,后者是前者的派生权益#。

余斌则认为: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能够指挥企业获得利润,不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也能够指挥企业获得利润,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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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先约定的。在索取权契约出现“剩余”的情况下,可能是属于被索取的客体,即被索取总量的不明确造成的,也可能是索取的主体,即索取权人不明确造成的。这里必须注意的是,被索取总量的不明确固然可能是索取权契约出现“剩余”的原因,但是通过在索取权契约中明确未知被索取量的索取权人,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即只要索取权人明确,存在着一种对于所有未知被索取量的索取权人. 则被索取总量的不明确并不会造成索取权契约的不完全。这实际上也就是目前企业治理机制中广泛存在分层次分配剩余,并相应设置最终索取权的根本原因。换言之,只要最终索取权明确,则索取权契约的“剩余”不存在。

早期的经济学家实际上是用最终索取权定义了剩余索取权,而最终索取权既非剩余的索取权的全部,也不是全部索取权的“剩余”,而只是已经包含在契约之内的最后一个层次的索取权而已。后期的经济学家使用了剩余索取权的概念,而其内涵却已多方变化。可能正是因为如此,哈特才没有进一步去完善没有很好定义的剩余索取权,而是抛弃了这一概念,代之以剩余控制权。张维迎的观点囿于早期经济学家的框架之中,为世诟病就是难免的了。

我们真正应该讨论的,不是索取权契约的“剩余”问题,而是剩余的有效分配问题,也就是剩余的索取权契约的全部应当如何构成的问题。

是企业剩余求取!$剩余控制权概念本身也存在着疑问:过程的控制权还是控制权契约的“剩余”?

如果是前者,则与目前广为使用的剩余控制权概念不符;如果是后者,那么控制权契约的“剩余”,应该主要就是控制权契约中不可能完全约定的,有赖于控制权行使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部分。

很显然,后者定义的剩余控制权,主要影响的是企业超额剩余的大小而不是企业一般剩余的大小,至少不是决定全部企业剩余形成的唯一因素,否则就意味着控制权契约的完全无效。因此,这种控制权契约“剩余”不可能与企业全部剩余的索取权对应。

由于分层次代理的广泛运用,控制权契约必然是多层分解的,从而控制权契约的“剩余”也应该是多层次的“剩余”。这种多层次的契约“剩余”,必然意味着多层次的索取权要求,从而很难与剩余的最终索取权对应。

那么,控制权契约的“剩余”,是否应该与索取权契约的“剩余”对应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为所谓对应,是以控制权契约的“剩余”能够创造企业超额剩余为前提的,因此对于控制权“剩余”可能形成的索取权,在索取权契约中应该有所体现,而又因为契约的不完全性,却不可能完整体现,从而难以真正实现对称。

我们认为,仅仅强调控制权契约的剩余,而舍弃了控制权

契约的本身,是一种以偏概全的提法,应当予以纠正。

我们讨论企业剩余分配有效性的基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权行使的全部,含控制权契约以及契约的“剩余”。

/$初始控制权的转让与最终索取权的递减。

这里应当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是,股东拥有的是企业的初始控制权(如张维迎所说的最终控制权)。这种初始控制权与同样由股东拥有的最终索取权之间确实存在着同一的特质,这种特质也可能包含有对称的意义,但这并不意味初始控制权与最终索取权之间永远都保持着对称或同一。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我们使用的是股东初始控制权的概念,而非股东的最终控制权,因为严格意义上的最终控制权,应该属于企业契约的全体相关利益人。股东的初始控制权只是这种最终控制权的最初委托罢了。

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看成是初始控制权的逐步转让过程,与此直接联系的,应该是伴随着控制权委托的索取权出让,实际上也就是股东最终索取权的可能递减。

按照契约边际贡献理论,这种控制权出让只有在契约的经济租金(因不同层次专业人员受托,更优质的人力资源加入)大于新增交易费用(因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产生)时,才应该成立。因此,股东初始控制权的转让与最终索取权的减少并不同步,因为控制权出让契约的边际贡献增加了剩余索取权的总量。

当股东对于转让契约边际贡献的分成额大于伴随控制权委托减少的最终索取权时,股东的最终索取权总额反而可能增加,从而达到了股东转让控制权的理想状态。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受托方可能也同时达到了理想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理想状态下,股东的控制权减少而最终索取权增加,明显不属于对称性质。

注释:

! 01233456. 7568219569,:;51?.

“@A=B23?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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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控制R 面向!%世纪的公司治理探" 布莱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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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张维迎先生商$余斌$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问题——榷$东南学术,!""/(%)

%杨瑞龙、周业安$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及其理论含义———兼评张维迎、周其仁及崔之元的一些观点$经济研究,%OOZ(%)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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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需要对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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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尔提出“什么是公司的关键资产?谁现在控制它们?现在的管理和治理制度如何更好地将风险和回报与对这些关键资产的控制结合在一起?什么样的激励结构和组织设计更能引发并支持由信息充分和细心的董事长与经理构成

" 的优秀的管理领导体制?”等一系列问题,并从公司的外部

因为企业的利润主要是来自工人的剩余劳动,而所谓的资本家的经营才能,无外乎是能够更多地榨取本企业工人的剩余劳动,或者能够将其他企业的工人的剩余劳动从他们的资本家手中分享过来而已$。

杨瑞龙和周业安认为,过去的研究都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集中地对称分布于一方,要么是企业的雇主,要么是工人,这至少意味着另一方的产权权益被剥夺了。雇主和员工在缔约初期,由于人力资本的难以度量性及受劳动力市场完善程度的制约,人力资本很难显示,而非人力资本具有完全可抵押性并能充分显示雇主个人财富,所以雇主在谈判中有明显的优势;并且谈判发生在雇主和单个雇员之间,单个雇员的人力资本量相比太弱小了,结果雇员不得不暂时放弃对企业所有权的要求。但是,随着雇员长时期学习过程中专用性资产的增加,雇员之间所存在的共同利益促使他们采取集体行动,以及内部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发展降低了信息成本,就使雇员的人力资本有效地显示了出来。这使得雇员能够分享一定的企业所有权而参与企业治理,因此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当分散地对称于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

以上的种种不同观点中,杨瑞龙和周业安的看法相比而言是较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缺乏深入的探讨。

按照一些经济学家的观点,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中的“剩余”,均产生于契约的不完全性,这种同源性也就意味着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是一体两面的统一概念,即所谓对称。

事实果真如此吗?综合看来,关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对称的观点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探讨:

是企业剩余的索%$剩余索取权概念本身就存在着疑问:取权还是索取权契约的“剩余”?

如果是前者,则因为剩余本身存在若干层次,有些是已经约定明确的,有些则未能完全明确,显然与索取权契约不完全造成的“剩余”不符,因为许多剩余的索取权是已经约定了的,不属于索取权契约的“剩余”。

如果是后者,则好像就是指索取权契约的“剩余”,但也不尽然。如前所述,哪一个层次的剩余归谁索取,是可以而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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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与内部治理角度做了详尽而富有独创性的回答。提出在”并承受典型的公司中股东得到“剩余回报(/8195:3;/87:/4)“”剩余风险(,从而实现股东回报最大化就实现/8195:3;/91

就企业治理中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具体对应关系而言,她的分析缺少必要的展开。而现在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企业的所有权应该决定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两者,而他们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应该是对称的。

张维迎认为:企业决策者必须是企业风险的承担者,必须具有风险承担的能力和动力。由于企业风险集中体现在剩余索取权上,因此决策权配置也围绕剩余索取权展开,表现为企业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剩余索取权归谁,企业控制权也就归谁,后者是前者的派生权益#。

余斌则认为: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能够指挥企业获得利润,不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也能够指挥企业获得利润,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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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先约定的。在索取权契约出现“剩余”的情况下,可能是属于被索取的客体,即被索取总量的不明确造成的,也可能是索取的主体,即索取权人不明确造成的。这里必须注意的是,被索取总量的不明确固然可能是索取权契约出现“剩余”的原因,但是通过在索取权契约中明确未知被索取量的索取权人,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即只要索取权人明确,存在着一种对于所有未知被索取量的索取权人. 则被索取总量的不明确并不会造成索取权契约的不完全。这实际上也就是目前企业治理机制中广泛存在分层次分配剩余,并相应设置最终索取权的根本原因。换言之,只要最终索取权明确,则索取权契约的“剩余”不存在。

早期的经济学家实际上是用最终索取权定义了剩余索取权,而最终索取权既非剩余的索取权的全部,也不是全部索取权的“剩余”,而只是已经包含在契约之内的最后一个层次的索取权而已。后期的经济学家使用了剩余索取权的概念,而其内涵却已多方变化。可能正是因为如此,哈特才没有进一步去完善没有很好定义的剩余索取权,而是抛弃了这一概念,代之以剩余控制权。张维迎的观点囿于早期经济学家的框架之中,为世诟病就是难免的了。

我们真正应该讨论的,不是索取权契约的“剩余”问题,而是剩余的有效分配问题,也就是剩余的索取权契约的全部应当如何构成的问题。

是企业剩余求取!$剩余控制权概念本身也存在着疑问:过程的控制权还是控制权契约的“剩余”?

如果是前者,则与目前广为使用的剩余控制权概念不符;如果是后者,那么控制权契约的“剩余”,应该主要就是控制权契约中不可能完全约定的,有赖于控制权行使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部分。

很显然,后者定义的剩余控制权,主要影响的是企业超额剩余的大小而不是企业一般剩余的大小,至少不是决定全部企业剩余形成的唯一因素,否则就意味着控制权契约的完全无效。因此,这种控制权契约“剩余”不可能与企业全部剩余的索取权对应。

由于分层次代理的广泛运用,控制权契约必然是多层分解的,从而控制权契约的“剩余”也应该是多层次的“剩余”。这种多层次的契约“剩余”,必然意味着多层次的索取权要求,从而很难与剩余的最终索取权对应。

那么,控制权契约的“剩余”,是否应该与索取权契约的“剩余”对应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为所谓对应,是以控制权契约的“剩余”能够创造企业超额剩余为前提的,因此对于控制权“剩余”可能形成的索取权,在索取权契约中应该有所体现,而又因为契约的不完全性,却不可能完整体现,从而难以真正实现对称。

我们认为,仅仅强调控制权契约的剩余,而舍弃了控制权

契约的本身,是一种以偏概全的提法,应当予以纠正。

我们讨论企业剩余分配有效性的基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权行使的全部,含控制权契约以及契约的“剩余”。

/$初始控制权的转让与最终索取权的递减。

这里应当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是,股东拥有的是企业的初始控制权(如张维迎所说的最终控制权)。这种初始控制权与同样由股东拥有的最终索取权之间确实存在着同一的特质,这种特质也可能包含有对称的意义,但这并不意味初始控制权与最终索取权之间永远都保持着对称或同一。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我们使用的是股东初始控制权的概念,而非股东的最终控制权,因为严格意义上的最终控制权,应该属于企业契约的全体相关利益人。股东的初始控制权只是这种最终控制权的最初委托罢了。

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看成是初始控制权的逐步转让过程,与此直接联系的,应该是伴随着控制权委托的索取权出让,实际上也就是股东最终索取权的可能递减。

按照契约边际贡献理论,这种控制权出让只有在契约的经济租金(因不同层次专业人员受托,更优质的人力资源加入)大于新增交易费用(因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产生)时,才应该成立。因此,股东初始控制权的转让与最终索取权的减少并不同步,因为控制权出让契约的边际贡献增加了剩余索取权的总量。

当股东对于转让契约边际贡献的分成额大于伴随控制权委托减少的最终索取权时,股东的最终索取权总额反而可能增加,从而达到了股东转让控制权的理想状态。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受托方可能也同时达到了理想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理想状态下,股东的控制权减少而最终索取权增加,明显不属于对称性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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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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