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三: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九年七月
目 录
1 项目背景 ................................................................. 1
1.1 任务来源 ............................................................. 1
1.2 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 1
1.3 工作过程 ............................................................. 1
2 国内外场地环境调查概况 ................................................... 2
2.1 国外场地环境调查概况 ................................................. 2
2.1.1 美国 ............................................................. 2
2.1.2 英国 ............................................................. 2
2.2 国内发展概况 ......................................................... 2
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 2
3.1 场地环境管理形势要求 ................................................. 2
3.2 国家相关文件要求 ..................................................... 2
3.3 现有相关标准存在不足 ................................................. 3
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 3
4.1 标准适用范围 ......................................................... 3
4.2 标准的主要内容 ....................................................... 3
4.2.1 术语和定义 ....................................................... 3
4.2.2 场地环境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 3
5 主要技术要点说明 ......................................................... 3
5.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 ..................................... 3
5.1.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的工作程序 ................................... 4
5.1.2 资料收集与分析 ................................................... 4
5.1.3 现场踏勘 ......................................................... 4
5.1.4 人员访谈 ......................................................... 4
5.1.5 报告编制 ......................................................... 4
5.2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 ..................................... 4
5.2.1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主要内容 ..................................... 4
5.2.2 采样布点 ......................................................... 4
5.2.3 采样技术方法 ..................................................... 5
5.2.4 样品的收集和保存 ................................................. 5
5.2.5 样品的追踪管理 ................................................... 5
5.2.6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 6
5.2.7 结果分析 ......................................................... 6
5.2.8 报告编制 ......................................................... 6
5.3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 ..................................... 6
6 主要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 6
6.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相关标准 ......................................... 6
6.2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相关标准 ......................................... 7
6.3 国外标准特点 ......................................................... 7
7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 7
8 参考文献 ................................................................. 7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加强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规范场地环境调查的内容、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200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以《关于开展200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8〕44号)下达了制定《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的任务,项目统一编号为332,项目承担单位为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1.2 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本标准属于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是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正在开展的场地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污染场地监测技术导则》、《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受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它们将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主要框架。本标准为场地污染风险评价和受污染场地修复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和数据,其中的污染物项目监测需要《污染场地监测技术导则》等标准支撑。
1.3 工作过程
项目承担单位2007年顺利完成了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场地环境评价的技术标准研究》(Z[1**********]91),提出了适合我国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的方法学,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过多个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的案例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标准制定任务后,迅速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编制组进一步调研并系统分析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及多个实际调查案例,于2009年3月形成了《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草案)及编制说明。
2009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多次组织召开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这些会议反复研讨了本标准的定位、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编制组按照会议精神做了修改:
3月26日-27日,在南京召开的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中有机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体系研讨会对讨论了《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草案)等标准,会后编制组根据与会专家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修改,编写了第一版《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5月7日-8日,在南京举行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梳理了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框架结构,初步确定了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成,会后编制组根据会议意见编写了第二版《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7月20日,在北京召开的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就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和正在编制的标准展开了深入讨论,协调了标准之间的关系,并建议将《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的名称更改为《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明确界定了其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会后本标准编制组按照会议要求赴南京参加了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集中编写工作,加强与其他场地环保标准协调,在《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7月28日,在南京召开的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对《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标准的技术要点进行了深入研讨,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与其他相关标准的衔接关系,并确定本标准为要第一个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编
制组按照会议精神修改完善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2 国内外场地环境调查概况
2.1 国外场地环境调查概况
2.1.1 美国
美国政府于1976年颁布《资源保护与回收法》,适用于预防场地污染。1980年发布了《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义务法》,规定了过去和现在土地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对土地的污染负责和有清除污染的义务。在这些法律基础上,美国环保局(USEPA)和美国测试与材料协会(ASTM)建立了大量场地环境调查和评价的方法、技术标准和指南对场地进行环境调查,判别污染责任。
2.1.2 英国
英国在《环境保护法1990:污染土地II A部分》明确规定应遵循污染者责任原则,即任何把污染物排放到土壤表面和地下的个人和单位,都有修复土地并支付费用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明确的污染者,该责任将转移给土地当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还规定了场地调查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环保局给地方政府提供技术支持。法律允许当事人提供关于排除和污染有关责任的证据。
此外,英国政府还发布了《英国指导潜在污染土地恢复手册》,将化工、煤焦化、木材加工等企业和机构的所在地列为潜在污染场地。
2.2 国内发展概况
台湾地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事业所使用之土地移转时,让与人应提供土壤污染检测资料;第九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事业于设立,停业或歇业前,应检查用地土壤污染检测资料,报请所在地主管机关备查后,使得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办有关事宜。该法第三章规范了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措施。由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使得在台湾某些土地转移时,必需进行场地环境评价。台湾地区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基本上直接对美国相关规范的转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自身经济发展和地域特点,颁布了《受污染土地勘察及整治指引》,该指引主要适用于曾用作加油站、船厂及车辆维修/拆卸工厂场地的调查。
改革开放以来,来华投资的企业大多都采用美国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对其购入的企业或土地进行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以识别场地环境状况,规避污染责任。 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3.1 场地环境管理形势要求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搬迁,遗留下来大量的可能存在潜在的环境污染的场地。如果这些场地未经环境调查评价或修复,场地的再利用就可能存在潜在健康风险。因此必须对这些场地进行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及污染修复。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规范,难于科学系统地推动场地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等相关工作的进展。由于缺乏规范的场地环境调查制度,一些发达国家场地开发再利用过程中曾经多次出现污染事故,尤其是一些污染严重企业遗留下来的场地。
目前,国内主要采用国外成熟的相关调查评价方法开展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这虽然促进了部分场地环境问题的解决,但是同时也暴露了一定的问题,如国外与调查评价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与国内的法规体系的不一致、场地具体环境差异较大等。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亟需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3.2 国家相关文件要求
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规定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监测分析和评价,并据此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要求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落实上述规定,必须进行场地环境调查,识别场地环境污染。因此,这也需要制定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规定我国场地环境调查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3.3 现有相关标准存在不足
当前我国场地环境调查处于起步阶段,严重缺乏规范场地环境调查的相关标准。虽然现有相关标准涉及到了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技术要求,但远不能完全满足场地环境调查工作的需要。
例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规定了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事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布点采样、样品保存、分析方法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要求。该标准适用性广,但对场地环境调查的土壤采样分析的针对性较差,无法满足场地环境调查土壤采样分析的实际需要。
再如,《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多适用于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等区域地下水背景值监测和污染控制监测,但对场地环境调查小尺度地下水采样分析针对性不强。
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1 标准适用范围
场地中的污染物主要存在于场地土壤中,并可能向地下水中迁移,对周围敏感目标产生危害。因此,本标准的主要调查范围规定了场地环境调查过程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4.2 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场地环境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报告编制。
4.2.1 术语和定义
为了使标准内容易于理解,本标准规定了5个重要的术语和定义,分别为:场地、场地环境调查、地下水监测井、敏感目标、土壤质地。
4.2.2 场地环境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场地环境调查与地表水和空气环境调查有明显区别。由于场地环境介质的复杂性,污染物在场地中的分布不均匀,造成了场地环境调查工作比较复杂,采用一次性全面调查不仅成本高,而且很难实现对场地环境状况的准确和全面了解。因此需采用系统的方法由简到繁,在对场地污染源或可能的污染源的全面了解下,分阶段进行场地环境调查,逐步降低调查中的不确定性,提高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本标准将场地环境调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步识别场地污染;如有必要,则需进行以采样分析为主的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进一步确认场地是否污染,并确定污染种类、程度和范围。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以补充采样分析和资料查询为主,满足风险评估和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过程所需参数的调查和测试需求。
5 主要技术要点说明
5.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
场地环境污染通常是因化工、电镀、冶金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排放造成的,因此通过第一阶段调查,判断场地是否曾经存在上述污染源,是初步识别场地污染的重要依据。
5.1.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的工作程序
编制组在研究国内外相关资料,总结多年场地环境调查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一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为资料收集和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报告编制。我国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区近年也采用该程序对场地环境进行初步识别,结果表明改程序能有效用于场地环境识别。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场地环境调查也采用了类似的程序,大量的实践也证明了其有效性。
5.1.2 资料收集与分析
在收集与场地相关的信息资料时,应尽量调查场地内及邻近地区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由于污染物具有迁移特性,所以场地邻近区域的污染物可能会迁移到待评价的场地内,为了尽可能准确的识别和全面评价场地中所有潜在污染,应查阅场地及邻近地区的相关资料。
一般情况下,初始收集到的场地资料信息量会比较大,而且其中可能会有一些误导性的信息。例如场地所在区域地下水总体流向和场地实际流向可能不一致,会导致评价人员做出误判。因此,资料分析时,应由专业人士根据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经验及其它信息,对资料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判断,核实其中的错误或不完整之处。
5.1.3 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不进行采样分析工作。现场踏勘的任务主要对评价场地内和邻近场地的使用现状和历史,对场地的污染痕迹和污染迁移进行观察和记录。踏勘时应及时记录所观察到的信息,可以采用笔录、摄像等方式记录。踏勘重点是可能引起场地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如地下储罐、加油站等。现场踏勘过程中,注意核查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5.1.4 人员访谈
在所收集资料不足以真实反映场地环境特征的情况下,必须进行人员访谈。访谈对象的选择尤为重要;应选择对场地利用变迁及现状较为熟悉的人员。访谈可以与现场踏勘过程相结合,也可以在现场踏勘之后进行。访谈过程中,也可以核实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5.1.5 报告编制
报告编制是对第一阶段场地调查信息和结论进行文件化处理的工作。调查的信息都在报告中进行详细地讨论和评价。必须明确说明确定场地污染状况的逻辑理由,明确提出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场地环境调查。同时报告应列出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限制条件和欠缺的信息,及对调查工作和结果分析的影响,确定是否有重大影响。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可作为政府环境部门进行场地环境管理的重要文件。
5.2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
由于场地污染的复杂性,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应采取分阶段的调查,不断增加工作深度,减少不确定性,提高调查效率和质量,减少调查工作成本。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较为复杂,需要组成调查组,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以保证调查工作的协调顺利实施。
5.2.1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主要内容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制定工作计划、现场调查采样、数据分析和结果评估、报告编制。
5.2.2 采样布点
我国现行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规范了土壤样品采样布点方法,主要适用与农业、城市或区域土壤采样调查,由于调查目的和尺度不同,一般不适合于场地环境调查。
由于土壤属于多孔介质,污染物迁移转化非常复杂,目前国内外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场地采样技术规范,明确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的具体位置和数量。根据国外二十多年场地环境调查
经验,在场地环境调查中基本上依靠专业判断法、简单随机布点法、分区布点法、系统布点法等对现场采样点布设。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一种或多种布点方法组合。
采样方案必须尽可能体现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分布情况为原则,确定采样位置,并应说明采样的类型和采样点设立的理由。一次采样往往无法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可将采样活动设计分阶段进行多次采样。
5.2.3 采样技术方法
通过研究国内外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国内近年来的实际工程经验,确定不同的采样技术方法。
土壤样品的采集注意根据潜在污染物的类型选择不同的采样工具和方法。对于重金属样品可以参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的采样方法;对于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应尽量减少样品的扰动,减少采样过程中的有机物的损失;对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应尽量避免样品的扰动,严禁对样品进行均质化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科学封装措施,具体方法可参考正在制定的《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和美国EPA 5035A。
对于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应以采集代表性水样为原则,并在采样过程中尽量避免被污染和污染物损失。建立规范的监测井是实现上述原则和要求的重要保证,建井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清洗除污,避免污染地下水。采样前要充分洗井,在多种水质参数稳定后再进行采样,确保所采集样品能代表目标采样层水质。如果地下水的潜在污染物中存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应选用低扰动的地下水采样器采样,减少污染物在采样过程的挥发损失。
在采用过程中,可以选用一些现场检测和现场分析技术。通过现场定性和半定量分析协助判断污染物是否存在,初步确定污染物的水平和垂直分布,指导样品的实验室分析,为下一步进行更严格的分析做准备,指导监测井和监测井的布置与设计。目前常用的现场检测和分析技术手段主要包括:光离子化气体检测仪测土壤和土壤气中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携便式气相色谱测定土壤和地下水的挥发性有机物、使用化学方法测定无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使用便携式荧光法测试土壤中的重金属等。
5.2.4 样品的收集和保存
土壤样品的收集容器一般为玻璃瓶和聚乙烯瓶或袋。当样品用于无机分析时,装入玻璃瓶或聚乙烯瓶/袋;当样品用于有机分析时,装入棕色玻璃瓶,并装满、盖严,用封口胶带密封。对于含易分解或易挥发的不稳定性组分的样品要采取低温保存的运输方法,并尽快送到实验室分析测试。测试项目需要采用新鲜样品的土样,采集后用可密封的聚乙烯或玻璃容器在4℃以下避光保存,样品要充满容器。避免用含有待测组分或对测试有干扰的材料制成的容器保存样品。
根据分析项目不同,收集地下水样品的容器也应不同。尤其要提出的是,对水样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分析时,应采用棕色玻璃瓶,并用聚四氟乙烯内衬垫的瓶塞进行密封。样品的采集可参照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和正在制定的《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地下水样品的保存,都应按照不同的分析项目选择不同的保存方法,但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中仅对有机磷农药、六六六、DDT和苯系物几种有机物的保存提出了要求,而美国相关标准中,对有机物的保存方法涉及较多,如PAH,PCB等。场地调查中,用于无机测试的地下水样品的保存可按照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中的规定执行,用于有机测试的地下水样品的保存,可按照《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或美国EPA SW-846的要求进行。
5.2.5 样品的追踪管理
我国与美国在地下水样品的追踪管理基本程序和要求相同。场地评价中的地下水样品的追踪可按照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中的规定执行。关于土壤样
品的追踪,我国没有详细和具体的要求,但在场地评价中,建议土壤样品的追踪参考地下水样品的追踪进行管理。
5.2.6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污染物在场地空间的分布差异性较大,采样过程操作的规范性会对调查数据的准确性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及实验室分析全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我国在现场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比较欠缺,仅在《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中提出了要对每批水样做现场平行样和现场空白样。现场的质量控制可参考表1。
表1 几种常用质量控制方法
在采样过程中,同种采样介质,必须收集现场重复样和仪器清洗样。当收集的样品用于VOC分析时,建议每天收集旅行样。
5.2.7 结果分析
结果分析是场地环境调查重要的部分。根据前期所获得的测试结果和其它信息,明确污染类型、污染程度、空间分布等,并根据分析结果,建议进一步的场地环境管理措施和实施方案。
5.2.8 报告编制
应对第二阶段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执行总结、工作计划、现场调查采样记录、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结论和建议、附件。
5.3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主要为场地风险评估和修复服务,涉及的内容和方法较多,一般应根据场地风险评估和修复的实际需求水平,设计和实施相关的调查内容、方案和技术方法。 6 主要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美国所建立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的技术标准已成为世界各国开展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的重要依据,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在美国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自身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标准。
6.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相关标准
针对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主要标准包括:美国ASTM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评价的标准程序(ASTM E1527)、美国EPA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标准:ASTM的交易筛选程序 (ASTM Standard E1528)、加拿大标准协会建立的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标准(CSA Standard
Z768-01)、及美国EPA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第一阶段评价程序和技术要求。研究表明,目前国外第一阶段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的方法和技术标准,基本上主要是建立在美国ASTM E1527的基础上。
6.2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相关标准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主要标准如下:
美国ASTM E1903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评价过程标准”(Standard Guide for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s: Phase II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 Process),是E1527或E1528的继续。该标准为商业地产提供了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的工作框架,是一个程序性指南。由于规定要完成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还需大量现场操作和实验室分析的标准和方法支撑才能实现,美国制定了大量的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的支撑标准和方法,主要有ASTM的标准和EPA的指南,其中ASTM制定了众多的标准用来支撑第二阶段场地评价。
加拿大CAN/CSA-Z769-00“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Phase II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在前言明确声明了该标准的主要依据是ASTM E1903。但Z769与E1903的目的不同,Z769是为了满足委托方进行潜在污染场地决策的信息需要。
6.3 国外标准特点
国外的场地环境调查一般是建立在具体的环境保护管理法律之下,具有下列特点: 针对性强,其根本目的是识别环境污染责任;操作性强,标准中对每一步及相应的术语或概念都有详细的说明,对可能碰到的问题也都提供了相应的处理方法,同时提供了大量的支撑性标准和方法;强调委托方的参与,标准强调委托方应明白其进行场地环境评价的目的,具备收集、核实、识别资料的能力,具备选择环境工程师的能力;强调环境工程师的能力,注重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确保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全面的实践经验。
7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的实施需要配套管理措施;建议标准发布实施后,根据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对 本标准进行修订;建议开展与本标准实施相关的科学研究。
8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5]《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2004)
[6]《岩土工程勘查规范》(GB50021-2001)
[7]《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
[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9]《Standard Practice f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 Phase I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 Process》(ASTM E1527-00)(美国)
[10]《Standard Practice for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 Transaction Screen Process》 (ASTM Standard E1528-00) (美国)
[11]《Phase I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CSA Standard Z768-01, 加拿大)
[12]李法云,曲向荣,吴龙华等. 污染土壤生物修复理论基础与技术.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13]CAN/CSA-Z769 Phase II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
[14]ASTM E1903 Standard Guide for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s: Phase II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 Process
[15]Office of Solid Waste and Emergency Response, USEPA . Soil Screening Guidance: User’s Guide.
Washington, DC 20460. Publication 9355.4-23, July 1996
[16]Office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USEPA. Preparation of Soil Sampling Protocols: Sampling Techniques
and Strategies, EPA/600/R-92/128, July 1992
[17]C. Paul Nathanail and R. Paul Bardos. Reclamation of Contaminated Land. John Wiley & Sons, Ltd, 2004.
ISBNs: 0-471-98560-0(HB); 0-471-98561-9(PB)
[18]Roman P. Lanno, Editor. Contaminated Soils: From Soil-Chemical Interactions to Ecosystem Management.
Society of Environmental Toxicology and Chemistry, 2003. ISBN 1-880611-31-7
[19]Office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USEPA. Site Characterization for Subsurface Remediation,
EPA/625/4-91/026, November 1991
[20] ASTM D 4448-01 Standard Guide for Sampling Ground-Water Monitoring Wells
[21]ASTM D 5092-04 Standard Practic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of Ground Water Monitoring Wells
[2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23]阎吉昌.环境分析.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2
[24]中国环境总站.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
[25]韦进宝,钱沙华.环境分析化学.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
[26]D 4220-95 Standard Practices for Preserving and Transporting Soil Sample
[27]U.S. EPA. 1994. Test Methods for Evaluating Solid Waste, Physical/Chemical Methods (SW-846), Third
Edition, Revision 2. Washington, DC.
[28]U.S. EPA. 1989. Soil Sampling Quality Assurance Users’ Guide. Office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Washington, DC. EPA/600/8-69/046.
[29]姜林,王岩,场地环境调查指南,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30]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场地环境调查导则(暂行)》,2007
[31]宋云等,场地环境调查的技术标准研究报告,2007
附 件 三: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九年七月
目 录
1 项目背景 ................................................................. 1
1.1 任务来源 ............................................................. 1
1.2 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 1
1.3 工作过程 ............................................................. 1
2 国内外场地环境调查概况 ................................................... 2
2.1 国外场地环境调查概况 ................................................. 2
2.1.1 美国 ............................................................. 2
2.1.2 英国 ............................................................. 2
2.2 国内发展概况 ......................................................... 2
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 2
3.1 场地环境管理形势要求 ................................................. 2
3.2 国家相关文件要求 ..................................................... 2
3.3 现有相关标准存在不足 ................................................. 3
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 3
4.1 标准适用范围 ......................................................... 3
4.2 标准的主要内容 ....................................................... 3
4.2.1 术语和定义 ....................................................... 3
4.2.2 场地环境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 3
5 主要技术要点说明 ......................................................... 3
5.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 ..................................... 3
5.1.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的工作程序 ................................... 4
5.1.2 资料收集与分析 ................................................... 4
5.1.3 现场踏勘 ......................................................... 4
5.1.4 人员访谈 ......................................................... 4
5.1.5 报告编制 ......................................................... 4
5.2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 ..................................... 4
5.2.1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主要内容 ..................................... 4
5.2.2 采样布点 ......................................................... 4
5.2.3 采样技术方法 ..................................................... 5
5.2.4 样品的收集和保存 ................................................. 5
5.2.5 样品的追踪管理 ................................................... 5
5.2.6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 6
5.2.7 结果分析 ......................................................... 6
5.2.8 报告编制 ......................................................... 6
5.3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 ..................................... 6
6 主要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 6
6.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相关标准 ......................................... 6
6.2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相关标准 ......................................... 7
6.3 国外标准特点 ......................................................... 7
7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 7
8 参考文献 ................................................................. 7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加强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规范场地环境调查的内容、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200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以《关于开展200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8〕44号)下达了制定《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的任务,项目统一编号为332,项目承担单位为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1.2 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本标准属于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是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正在开展的场地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污染场地监测技术导则》、《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受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它们将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主要框架。本标准为场地污染风险评价和受污染场地修复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和数据,其中的污染物项目监测需要《污染场地监测技术导则》等标准支撑。
1.3 工作过程
项目承担单位2007年顺利完成了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场地环境评价的技术标准研究》(Z[1**********]91),提出了适合我国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的方法学,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过多个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的案例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标准制定任务后,迅速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编制组进一步调研并系统分析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及多个实际调查案例,于2009年3月形成了《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草案)及编制说明。
2009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多次组织召开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这些会议反复研讨了本标准的定位、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编制组按照会议精神做了修改:
3月26日-27日,在南京召开的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中有机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体系研讨会对讨论了《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草案)等标准,会后编制组根据与会专家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修改,编写了第一版《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5月7日-8日,在南京举行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梳理了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框架结构,初步确定了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成,会后编制组根据会议意见编写了第二版《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7月20日,在北京召开的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就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和正在编制的标准展开了深入讨论,协调了标准之间的关系,并建议将《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的名称更改为《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明确界定了其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会后本标准编制组按照会议要求赴南京参加了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集中编写工作,加强与其他场地环保标准协调,在《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7月28日,在南京召开的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对《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标准的技术要点进行了深入研讨,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与其他相关标准的衔接关系,并确定本标准为要第一个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编
制组按照会议精神修改完善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2 国内外场地环境调查概况
2.1 国外场地环境调查概况
2.1.1 美国
美国政府于1976年颁布《资源保护与回收法》,适用于预防场地污染。1980年发布了《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义务法》,规定了过去和现在土地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对土地的污染负责和有清除污染的义务。在这些法律基础上,美国环保局(USEPA)和美国测试与材料协会(ASTM)建立了大量场地环境调查和评价的方法、技术标准和指南对场地进行环境调查,判别污染责任。
2.1.2 英国
英国在《环境保护法1990:污染土地II A部分》明确规定应遵循污染者责任原则,即任何把污染物排放到土壤表面和地下的个人和单位,都有修复土地并支付费用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明确的污染者,该责任将转移给土地当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还规定了场地调查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环保局给地方政府提供技术支持。法律允许当事人提供关于排除和污染有关责任的证据。
此外,英国政府还发布了《英国指导潜在污染土地恢复手册》,将化工、煤焦化、木材加工等企业和机构的所在地列为潜在污染场地。
2.2 国内发展概况
台湾地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事业所使用之土地移转时,让与人应提供土壤污染检测资料;第九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事业于设立,停业或歇业前,应检查用地土壤污染检测资料,报请所在地主管机关备查后,使得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办有关事宜。该法第三章规范了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措施。由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使得在台湾某些土地转移时,必需进行场地环境评价。台湾地区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基本上直接对美国相关规范的转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自身经济发展和地域特点,颁布了《受污染土地勘察及整治指引》,该指引主要适用于曾用作加油站、船厂及车辆维修/拆卸工厂场地的调查。
改革开放以来,来华投资的企业大多都采用美国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对其购入的企业或土地进行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以识别场地环境状况,规避污染责任。 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3.1 场地环境管理形势要求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搬迁,遗留下来大量的可能存在潜在的环境污染的场地。如果这些场地未经环境调查评价或修复,场地的再利用就可能存在潜在健康风险。因此必须对这些场地进行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及污染修复。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规范,难于科学系统地推动场地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等相关工作的进展。由于缺乏规范的场地环境调查制度,一些发达国家场地开发再利用过程中曾经多次出现污染事故,尤其是一些污染严重企业遗留下来的场地。
目前,国内主要采用国外成熟的相关调查评价方法开展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这虽然促进了部分场地环境问题的解决,但是同时也暴露了一定的问题,如国外与调查评价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与国内的法规体系的不一致、场地具体环境差异较大等。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亟需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3.2 国家相关文件要求
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规定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监测分析和评价,并据此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要求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落实上述规定,必须进行场地环境调查,识别场地环境污染。因此,这也需要制定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规定我国场地环境调查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3.3 现有相关标准存在不足
当前我国场地环境调查处于起步阶段,严重缺乏规范场地环境调查的相关标准。虽然现有相关标准涉及到了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技术要求,但远不能完全满足场地环境调查工作的需要。
例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规定了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事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布点采样、样品保存、分析方法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要求。该标准适用性广,但对场地环境调查的土壤采样分析的针对性较差,无法满足场地环境调查土壤采样分析的实际需要。
再如,《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多适用于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等区域地下水背景值监测和污染控制监测,但对场地环境调查小尺度地下水采样分析针对性不强。
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1 标准适用范围
场地中的污染物主要存在于场地土壤中,并可能向地下水中迁移,对周围敏感目标产生危害。因此,本标准的主要调查范围规定了场地环境调查过程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4.2 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场地环境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报告编制。
4.2.1 术语和定义
为了使标准内容易于理解,本标准规定了5个重要的术语和定义,分别为:场地、场地环境调查、地下水监测井、敏感目标、土壤质地。
4.2.2 场地环境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场地环境调查与地表水和空气环境调查有明显区别。由于场地环境介质的复杂性,污染物在场地中的分布不均匀,造成了场地环境调查工作比较复杂,采用一次性全面调查不仅成本高,而且很难实现对场地环境状况的准确和全面了解。因此需采用系统的方法由简到繁,在对场地污染源或可能的污染源的全面了解下,分阶段进行场地环境调查,逐步降低调查中的不确定性,提高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本标准将场地环境调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步识别场地污染;如有必要,则需进行以采样分析为主的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进一步确认场地是否污染,并确定污染种类、程度和范围。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以补充采样分析和资料查询为主,满足风险评估和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过程所需参数的调查和测试需求。
5 主要技术要点说明
5.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
场地环境污染通常是因化工、电镀、冶金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排放造成的,因此通过第一阶段调查,判断场地是否曾经存在上述污染源,是初步识别场地污染的重要依据。
5.1.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的工作程序
编制组在研究国内外相关资料,总结多年场地环境调查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一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为资料收集和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报告编制。我国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区近年也采用该程序对场地环境进行初步识别,结果表明改程序能有效用于场地环境识别。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场地环境调查也采用了类似的程序,大量的实践也证明了其有效性。
5.1.2 资料收集与分析
在收集与场地相关的信息资料时,应尽量调查场地内及邻近地区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由于污染物具有迁移特性,所以场地邻近区域的污染物可能会迁移到待评价的场地内,为了尽可能准确的识别和全面评价场地中所有潜在污染,应查阅场地及邻近地区的相关资料。
一般情况下,初始收集到的场地资料信息量会比较大,而且其中可能会有一些误导性的信息。例如场地所在区域地下水总体流向和场地实际流向可能不一致,会导致评价人员做出误判。因此,资料分析时,应由专业人士根据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经验及其它信息,对资料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判断,核实其中的错误或不完整之处。
5.1.3 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不进行采样分析工作。现场踏勘的任务主要对评价场地内和邻近场地的使用现状和历史,对场地的污染痕迹和污染迁移进行观察和记录。踏勘时应及时记录所观察到的信息,可以采用笔录、摄像等方式记录。踏勘重点是可能引起场地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如地下储罐、加油站等。现场踏勘过程中,注意核查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5.1.4 人员访谈
在所收集资料不足以真实反映场地环境特征的情况下,必须进行人员访谈。访谈对象的选择尤为重要;应选择对场地利用变迁及现状较为熟悉的人员。访谈可以与现场踏勘过程相结合,也可以在现场踏勘之后进行。访谈过程中,也可以核实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5.1.5 报告编制
报告编制是对第一阶段场地调查信息和结论进行文件化处理的工作。调查的信息都在报告中进行详细地讨论和评价。必须明确说明确定场地污染状况的逻辑理由,明确提出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场地环境调查。同时报告应列出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限制条件和欠缺的信息,及对调查工作和结果分析的影响,确定是否有重大影响。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可作为政府环境部门进行场地环境管理的重要文件。
5.2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
由于场地污染的复杂性,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应采取分阶段的调查,不断增加工作深度,减少不确定性,提高调查效率和质量,减少调查工作成本。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较为复杂,需要组成调查组,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以保证调查工作的协调顺利实施。
5.2.1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主要内容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制定工作计划、现场调查采样、数据分析和结果评估、报告编制。
5.2.2 采样布点
我国现行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规范了土壤样品采样布点方法,主要适用与农业、城市或区域土壤采样调查,由于调查目的和尺度不同,一般不适合于场地环境调查。
由于土壤属于多孔介质,污染物迁移转化非常复杂,目前国内外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场地采样技术规范,明确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的具体位置和数量。根据国外二十多年场地环境调查
经验,在场地环境调查中基本上依靠专业判断法、简单随机布点法、分区布点法、系统布点法等对现场采样点布设。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一种或多种布点方法组合。
采样方案必须尽可能体现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分布情况为原则,确定采样位置,并应说明采样的类型和采样点设立的理由。一次采样往往无法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可将采样活动设计分阶段进行多次采样。
5.2.3 采样技术方法
通过研究国内外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国内近年来的实际工程经验,确定不同的采样技术方法。
土壤样品的采集注意根据潜在污染物的类型选择不同的采样工具和方法。对于重金属样品可以参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的采样方法;对于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应尽量减少样品的扰动,减少采样过程中的有机物的损失;对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应尽量避免样品的扰动,严禁对样品进行均质化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科学封装措施,具体方法可参考正在制定的《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和美国EPA 5035A。
对于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应以采集代表性水样为原则,并在采样过程中尽量避免被污染和污染物损失。建立规范的监测井是实现上述原则和要求的重要保证,建井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清洗除污,避免污染地下水。采样前要充分洗井,在多种水质参数稳定后再进行采样,确保所采集样品能代表目标采样层水质。如果地下水的潜在污染物中存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应选用低扰动的地下水采样器采样,减少污染物在采样过程的挥发损失。
在采用过程中,可以选用一些现场检测和现场分析技术。通过现场定性和半定量分析协助判断污染物是否存在,初步确定污染物的水平和垂直分布,指导样品的实验室分析,为下一步进行更严格的分析做准备,指导监测井和监测井的布置与设计。目前常用的现场检测和分析技术手段主要包括:光离子化气体检测仪测土壤和土壤气中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携便式气相色谱测定土壤和地下水的挥发性有机物、使用化学方法测定无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使用便携式荧光法测试土壤中的重金属等。
5.2.4 样品的收集和保存
土壤样品的收集容器一般为玻璃瓶和聚乙烯瓶或袋。当样品用于无机分析时,装入玻璃瓶或聚乙烯瓶/袋;当样品用于有机分析时,装入棕色玻璃瓶,并装满、盖严,用封口胶带密封。对于含易分解或易挥发的不稳定性组分的样品要采取低温保存的运输方法,并尽快送到实验室分析测试。测试项目需要采用新鲜样品的土样,采集后用可密封的聚乙烯或玻璃容器在4℃以下避光保存,样品要充满容器。避免用含有待测组分或对测试有干扰的材料制成的容器保存样品。
根据分析项目不同,收集地下水样品的容器也应不同。尤其要提出的是,对水样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分析时,应采用棕色玻璃瓶,并用聚四氟乙烯内衬垫的瓶塞进行密封。样品的采集可参照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和正在制定的《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地下水样品的保存,都应按照不同的分析项目选择不同的保存方法,但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中仅对有机磷农药、六六六、DDT和苯系物几种有机物的保存提出了要求,而美国相关标准中,对有机物的保存方法涉及较多,如PAH,PCB等。场地调查中,用于无机测试的地下水样品的保存可按照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中的规定执行,用于有机测试的地下水样品的保存,可按照《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或美国EPA SW-846的要求进行。
5.2.5 样品的追踪管理
我国与美国在地下水样品的追踪管理基本程序和要求相同。场地评价中的地下水样品的追踪可按照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中的规定执行。关于土壤样
品的追踪,我国没有详细和具体的要求,但在场地评价中,建议土壤样品的追踪参考地下水样品的追踪进行管理。
5.2.6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污染物在场地空间的分布差异性较大,采样过程操作的规范性会对调查数据的准确性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及实验室分析全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我国在现场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比较欠缺,仅在《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中提出了要对每批水样做现场平行样和现场空白样。现场的质量控制可参考表1。
表1 几种常用质量控制方法
在采样过程中,同种采样介质,必须收集现场重复样和仪器清洗样。当收集的样品用于VOC分析时,建议每天收集旅行样。
5.2.7 结果分析
结果分析是场地环境调查重要的部分。根据前期所获得的测试结果和其它信息,明确污染类型、污染程度、空间分布等,并根据分析结果,建议进一步的场地环境管理措施和实施方案。
5.2.8 报告编制
应对第二阶段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执行总结、工作计划、现场调查采样记录、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结论和建议、附件。
5.3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主要为场地风险评估和修复服务,涉及的内容和方法较多,一般应根据场地风险评估和修复的实际需求水平,设计和实施相关的调查内容、方案和技术方法。 6 主要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美国所建立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的技术标准已成为世界各国开展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的重要依据,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在美国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自身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标准。
6.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相关标准
针对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主要标准包括:美国ASTM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评价的标准程序(ASTM E1527)、美国EPA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标准:ASTM的交易筛选程序 (ASTM Standard E1528)、加拿大标准协会建立的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标准(CSA Standard
Z768-01)、及美国EPA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第一阶段评价程序和技术要求。研究表明,目前国外第一阶段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的方法和技术标准,基本上主要是建立在美国ASTM E1527的基础上。
6.2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相关标准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主要标准如下:
美国ASTM E1903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评价过程标准”(Standard Guide for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s: Phase II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 Process),是E1527或E1528的继续。该标准为商业地产提供了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的工作框架,是一个程序性指南。由于规定要完成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还需大量现场操作和实验室分析的标准和方法支撑才能实现,美国制定了大量的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的支撑标准和方法,主要有ASTM的标准和EPA的指南,其中ASTM制定了众多的标准用来支撑第二阶段场地评价。
加拿大CAN/CSA-Z769-00“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Phase II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在前言明确声明了该标准的主要依据是ASTM E1903。但Z769与E1903的目的不同,Z769是为了满足委托方进行潜在污染场地决策的信息需要。
6.3 国外标准特点
国外的场地环境调查一般是建立在具体的环境保护管理法律之下,具有下列特点: 针对性强,其根本目的是识别环境污染责任;操作性强,标准中对每一步及相应的术语或概念都有详细的说明,对可能碰到的问题也都提供了相应的处理方法,同时提供了大量的支撑性标准和方法;强调委托方的参与,标准强调委托方应明白其进行场地环境评价的目的,具备收集、核实、识别资料的能力,具备选择环境工程师的能力;强调环境工程师的能力,注重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确保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全面的实践经验。
7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的实施需要配套管理措施;建议标准发布实施后,根据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对 本标准进行修订;建议开展与本标准实施相关的科学研究。
8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5]《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2004)
[6]《岩土工程勘查规范》(GB50021-2001)
[7]《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
[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9]《Standard Practice f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 Phase I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 Process》(ASTM E1527-00)(美国)
[10]《Standard Practice for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 Transaction Screen Process》 (ASTM Standard E1528-00)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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