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主钢架安装检验细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控制本企业在钢结构工程中的施工程序,确保钢结构工程的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针对钢结构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配套执行。在确保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情况下,宜根据本规程进行内部验收。
1.3 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钢结构工程,而本规程未涉及部分,应根据设计要求并参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2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细则 2.1 一般规定
2.1.1 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檀条及墙架等次要构件,和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施工。
2.1.2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位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2.1.3 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2.1.4 安装的测量校正、高强度螺栓安装、负温度下施工及焊接工艺等,应在安装前进行工艺试验或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2.1.5 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
2.1.6 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楼面、平台等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发荷载等严禁超过梁、桁架、楼面板、平台铺板等的承载能力。
2.1.7 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板和基础顶面的空隙进行细石混凝土、灌浆料等二次浇灌。 2.1.8 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梁其受拉翼缘、吊车桁架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桁架其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吊挂物和卡具等。
2.1.9 构件在运输和安装中应防止涂层损坏。
2.1.10 构件在安装现场进行制孔、组装、焊接和螺栓连接时,应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2.1.11 构件安装前应清除附在其表面上的灰尘、冰雪、油污和泥土等杂物。 2.1.12 钢结构需要进行强度试验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2.1.13 钢结构的安装工艺,应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不致造成构件永久变形。对稳定性较差的构件,起吊前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必要时要进行临时加固。
2.1.14 钢结构的柱、梁、屋架、支撑等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对不能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的结构,应进行临时加固。 2.2 基础验收和支承面
2.2.1 安装钢结构的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步螺栓的规格及其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b)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 c)基础周围回填完毕;
d)基础的行、列线标志和标高、基准点齐全准确; e)基础顶面平整,预留孔应清洁,地脚螺栓应完好; f)基础行列线、标高、地脚螺栓位置等测量资料完全。 g)二次浇灌处的基础表面就凿毛。
2.2.2 安装前检查基础与结构安装有关的尺寸,其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a)基础顶面标高一般低于柱低面安装标高40mm~60mm;如基础顶面直线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b)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c)采用杯口基础时,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d)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2.2.3 测量用的轴线标高和标高基准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表1 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 项 目
标高
支承面
水平度 预埋地脚螺栓
螺栓中心至基础中心距离偏移
螺栓锚板
5 L/1000 2
允许偏差(mm)
±3
项 目 顶面标高 水平平度 位 置
表3 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底面标高 杯口深度H 杯口垂直度 位 置
表4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
项 目 螺栓露长 螺栓的螺栓长度
2.3 柱子的安装
2.3.1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结构总高度的1/1000,且不应大于25mm;整体平面弯曲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结构总宽度的1/1500,且不应大于25mm。
2.3.2 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吊车梁、屋架安装和吊车梁调整、固定连接后,柱子沿应进行复测,超差的应进行调整。
允 许 偏 差(mm)
0~+30 0~+50
允 许 偏 差(mm)
-5~0 ±5
H/100,且不大于10
10 允许偏差(mm)
-3~0 1/1000 20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柱脚底座中心线对定位轴线的偏移 5
+3
有吊车梁的柱
柱基准点标高
无吊车梁的柱
-5
±5.0 H/1000
挠曲矢高
15
H
单层柱
H>10m
主轴线垂直度
底层柱
多节柱
柱全高
35
2.3.3 对长细比较大的柱子吊装后应增加临时固定措施。
2.3.4 柱间支撑安装应在柱子找正后进行,应在保证柱垂直的情况下安装柱间支撑,支撑不得弯曲。 2.3.5 对于有障碍物,无法用经纬仪进行测量时,宜采用吊铅捶法找正。 2.4 吊车梁安装 2.4.1一般规定
2.4.1.1 吊车梁的安装应在柱子第一次校正和柱间支撑安装后进行。
2.4.2.2 吊车梁的安装应从有柱间支撑的跨间开始,吊装后吊车梁应进行临时固定。 2.4.2 吊车梁的吊装检验
表6 吊车梁安装允许偏差( mm)
项 目 梁跨中的垂直度Δ 侧向弯曲矢高
10
垂直上拱矢高
10 H/1000 25 10
允许偏差 H/500 L/1500
图 例
10
安装在钢柱上,对牛腿中
5
心的位移
两端支座中心位移Δ
安装在混凝土柱上,对定
5
位轴线的偏移
吊车梁支座加筋板中心与柱子承压加筋板中心的偏移
支座处
同跨内同一截面吊车梁顶面高差Δ
其它处
15 L/1500
同列相邻两柱间吊车梁顶面高差Δ
10
同跨间任一截面吊车梁中心跨距Δ
中心错位
相邻吊车梁接头部位Δ
上承式顶面高差 下承式顶面高差
同跨间内同一截面下挂式吊车梁底面高差Δ 轨道中心对吊车梁腹板轴线的偏移Δ
10
3 1 1 10 t/2
t/2 10
表7 吊车梁结构拼装其它尺寸的允许偏差(mm)
拼装形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示 意 图
中心距(a) ±2
吊车梁与辅助桁架或吊 车梁与吊车梁拼接
平面对角线
5
(L1,L2)
端立面对角线
2
(I1,I2)
表8 吊车梁轨道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轨道中心吊车梁对吊车梁腹板的偏差
(t为腹板厚度) 在房屋跨间的同一跨距
轨道中心线的不平直度(但不允许有折线) 用鱼尾板接头的轨道,轨道接头缝隙:
安装时 其它时间:
允许偏差 t/2 10 ±5 3 0 3
示 意 图
轨道端部两相邻连接的高度差和平面偏差 1
2.5 屋面系统结构安装
2.5.1 屋架的安装应在柱子校正符合规定后进行。
2.5.2每跨第一、第二榀屋架及构件安装形成的结构单元,是其它屋面结构安装的基准,应适当提高其安装质量标准
2.5.3屋面垂直、水平支撑、檩条(梁)和屋架角撑的安装在屋架找正后进行 2.5.4天窗架安装在屋脊梁吊装完成后进行。必须保证通长方向的直线度和标高。
2.5.5安装屋面天沟应保证排水坡度,当天沟侧壁设计为屋面板的支承点时,侧壁板顶面应与屋面板其它支承点标高相配合。
2.5.6 屋面系统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屋面系统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跨中的垂直度(Δ)
15 L/1000
L≤30m
10
桁架及其受压弦杆的
30m≤L
侧向弯曲矢高(f)
L>60m
50
天窗架垂直度 (H为天窗高度) 天窗架结构侧向弯曲 (L为天窗架长度)
檩条间距
檩条的弯曲(两个方向)
(L为檩条长度)
当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支座中心定位轴线
10
偏移
桁架间距(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时) 2.6 围护系统结构安装
表10 墙面系统钢结构安装允许允许偏差(mm)
项 目
中心线对定位轴线的偏移
墙柱
垂直度
(H为立柱高度)
弯曲矢高
抗风桁架直度(h桁架高度)
檩条、墙梁间距
檀条弯曲矢高(L为檩条的长度)
允许偏差 h/250
示 意 图
L/1000 30 L/1000
H/250
15 L/750
±10 ±5
L/750
12
10
允 许 偏 差
10
H/1000,且不大于10 H/1000,且不大于15 h/250,且不大于15
±5
L/750,且不大于15
墙梁弯曲矢高(L为墙梁的长度)
2.7 平台、梯子及栏杆安装
L/750,且不大于10
2.7.1 钢平台、钢梯、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防护栏杆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GB4053.3和《固定式钢平台》GB4053.3的规定。
2.7.2 平台钢板应铺设平整、与承台梁或框架密紧、连接牢固,表面有孩子滑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平台栏杆上钻泻水孔。
2.7.3 栏杆安装连接应牢固可靠。扶手转角应光滑。
2.7.4 平台、梯子和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钢平台、梯子和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平台标高
平台支柱垂直度(H为支柱高度) 平台梁水平度(L为梁长度) 承重平台梁侧向弯曲(L为梁长度) 承重平台梁垂直度(h为平台梁高度)
平台表面垂直度(1m范围内) 直梯垂直度(H为直梯高度)
栏杆高度 栏杆立柱间距
3 多层及高层结构工程安装检验细则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檩条及墙架等次要构件,和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施工。
3.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3.1.3 安装柱时,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上。 3.1.4 结构的楼层标高可按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
允 许 偏 差
±15
H/1000,且不大于15 L/1000,且不大于20 L/1000,且不大于10 h/250,且不大于15
6
H/1000,且不大于15
±15 ±15
3.1.5 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行验收和焊接连接、坚固伯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3.2 基础验收和支承面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基础验收和支承面应遵照本规程的第2.2的规定。 3.3 垫板设置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垫板设置应遵照本规程表2的规定。 3.4 柱子的安装
3.4.1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结构总高度的H/2500+10),且不应大于50mm;整体平面弯曲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结构总宽度的1/1500,且不应大于25 mm。 3.4.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允许偏差
项 目 建筑物定位轴线 柱定位轴线 地脚螺栓位移 柱底座位移 上、下柱连接外借口
柱底标高 单节柱垂直度 同一层柱柱顶标高 同一根梁两端水平度 压型金属板排槽口错位 建筑物平面弯曲 建筑物整体垂直度
用相对标高安装
建筑物总高度
用设计标高安装
±30
注:eh:柱制作长度允许偏差; ez:柱荷载压缩后的长度缩短值; n:柱节数
3.5 屋面系统结构安装
允许偏差(mm) L/20000,且不大于3
1 2 3 3 ±2 H/1000 ±5
L/1000,且不大于10
15
L/2500,且不大于25 H/2500+10,且不大于50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屋面系统结构安装及钢主梁、次梁及受压杆件安装应遵照本规程第2.5条的规定。 3.6 维护结构安装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维护结构安装应遵照本规程第2.6条表10的规定。
3.7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平台、梯子及栏杆安装应遵照本规程第2.7条及表11的规定 3.8 高层钢结构安装
3.8.1 标高负偏差在≤6mm时,柱顶不作调整,超过6mm则必须对柱顶标高进行调整。 3.8.2 对柱子牛腿面和梁面标高偏差应≤3.2mm,否则进行处理。 3.8.3 上节柱吊装前,对上、下节柱框架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a)柱与柱、柱与梁连接处高强度螺栓应完成终拧,柱与柱以及顶层相隔一层的梁与柱的必须终拧; b)柱与柱的高强度螺栓必须终拧或焊接完毕; c)内筒的剪力板和剪力支撑的高强螺栓必须终拧; d)本节框架的顶层大梁与柱连接后高强螺栓必须终拧。 4 钢管桁架结构安装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相贯钢管桁呆结构,即钢管桁架结构安装工程的施工。 4.1.2 钢管桁架结构安装工程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检验批
4.1.3 钢管桁架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杆件朝霞验收和现场拼装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4.1.4 钢管桁架所有焊缝均必须进行曲外观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作好检查记录。
4.1.5 对于钢管桁架上下弦杆的钢管对接焊缝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所规定的焊缝的要求,上下弦杆钢管焊接对接可分为等壁厚和不等壁厚两种现场焊接时,可加内衬管和不加内衬管,焊缝坡口角度依据设计要求和焊接工艺;对接焊接完毕后要求打磨光滑 4.1.6 钢管相贯焊缝:管一管相贯K形、T形、X形、Y形接头依据相贯钢管角度大小分为A、B、C区,连接焊缝一般为三级焊缝,进行100%焊缝外观检查;设计有较高要求时,A、B区焊缝按照二级焊缝执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所规定的二级焊缝的要求。 4.1.7 其它节点、连接板等焊缝按照设计要求执行,并严格检查。 4.2 支承面顶板及其垫块和基础
4.2.1 基础支承顶板的垫板采用不同厚度钢板,每组最多不超过五层,其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应保证顶板的水平度和二次灌浆垫层密实。
4.2.2 钢管桁架结构基础支承顶板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的规格的紧固件应符合设计
要求。
4.3 总拼与安装检验细则
4.3.1 钢管桁架拼装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号表13的规定。
4.3.2 钢管桁架结构在总拼前应考虑焊接收缩,其收缩量可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时可参考下列数值:钢管对接焊接加衬管时,每条焊缝的收缩量为1.5mm~3.5mm;钢管对接焊接不加衬管时,每条焊缝的收缩量为2.0mm~3.0mm。
表13 钢管桁呆拼装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L≤30m
桁架最外端两个孔或两端支承面最外侧距离
L>30m
-10
桁架跨中高度 桁架跨中拱度
设计要求起拱
相邻节间弦杆弯曲(受压除外)
接口截面错位 节点处杆件轴线错位
拼装单元长度 桁架拼装总长度 对口错边 坡口间隙
-1
4.3.3 桁架拼装过程中,弦杆和腹杆、腹杆与腹杆之间的连接焊缝,应沿全周边连续焊并平滑过度,该焊缝为全周角焊缝。
4.3.4 钢管桁架结构总装完成后及屋面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挠度值的1.15倍。
4.3.5 钢管桁架结构安装完成后,其节点及杆件表面就干净,不应有明显疤痕、泥沙和污垢。
设计确定 L/1000 2 4 ±L/1000,±5 ±L/2000,±10 T/10,且不大于3
+2
设计未要求起拱
±10 ±L/2000,±10
-10 +5 允许偏差 +5
4.3.6 钢管桁架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按照标准拧紧螺栓后,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 4.3.7 钢管桁架结构完成后,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钢管桁架结构安装允许偏差(mm) 项 目
纵向、横向长度
-L/2000,且不应大于-30
支座中心偏移
支座钢管桁架相邻支座高差 支座最大高差
多点支承钢管桁架相邻支座高差 任意两对角线之差
L≤30m
桁架最外端两个孔或两端支承面最外侧距离
L>30m
-10
桁架跨中高度
设计未要求起拱
桁架跨中拱度
设计要求起拱
相邻节间弦杆弯曲(受压除外) 接口截面错位 节点处杆件轴线错位 拼装单元长度 桁架拼装总长度 对口错边 坡口间隙
注:L为桁架的长度;t为钢管的壁厚;L1为相邻支座间距。 5 压型金属板工程 5.1 一般规定
设计确定 L/1000 2 4 ±L/1000,±5 ±L/2000,±10 t/10,且不大于3
0~+3 ±10 ±L/2000,±10
-10 +5
L/3000,且不应大于30 L/400,且不应大于15
30
L1/800,且不应大于30 ΣH/2000,且不应大于8
+5 允许偏差
L/2000,且不应大于30
5.1.1 本章适用于压型金属板的施工现场制作和安装工程的施工,包括工业及民用建筑和一般建筑物压型金属板围护系统工程和金属楼承板工程。
5.1.2 压型金属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楼层、施工段或屋面、墙板、楼面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5.1.3 压型金属板安装应在钢结构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5.1.4 压型金属板在制作、搬支、安装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产品保护,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压型金属板产生变形、破损、涂层破坏等质量缺陷。 5.2 压型金属板安装检验细则 5.2.1 验收标准
5.2.1.1 压型金属板围护结构的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目测屋面、墙面平整,屋在檐口成一直线,下端成一直线; b)目测压型金属板长向搭接缝成一直线; c)目测泛水板、包角板成一直线; d)目测连接件在纵横两个方向各成一直线。
5.2.1.2 压型金属板、泛水板和包角板等应固定可靠、牢固、防腐涂料涂刷和密封材料敷设应完好,连接件数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爱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1.3 压型金属板应在支承构件上可知搭接,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符合表15的要求。
表15 压型金属板在支承构件上的搭接长度(mm)。 项 目 截面高度>70
屋面坡度
截面高度≤70
屋面坡度≥1/10
墙 面
200 120 搭接长度 375 250
5.2.1.4 组合楼板中压型金属板与主体结构(梁)的锚固支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50mm,端部锚固件连接应可靠,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2.1.5 连接件应无松动,螺母周边的板面不得有凹陷。 5.2.1.6 压型金属板上应无折裂和未经处理的错钻孔洞等缺陷。 5.2.1.7 压型铝板的色泽应均匀,无明显变黑和发花的痕迹。 5.2.1.8 屋面、墙面压型金属板上应无施工残留杂物和污物。
5.2.1.9 屋面、墙面压型金属板围护结构安装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16、17的要求。
表16 屋面压型金属板安装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檐口对屋脊的平行性
压型金属板波纹线对屋脊线的垂直性 檐口相邻两块压型金属板的端部错位
压型铝板≤8 压型钢板≤3
压型金属板卷边板件的最大波浪高度
压型铝板≤6
表17 墙面压型金属板安装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压型金属板的垂直性 墙面包角板的垂直性 相邻两块压型金属板的下端错位
6 涂装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一钢结构的防火涂料(油漆类)涂装和防火涂料涂装工程的施工。
6.1.2 钢结构涂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划分原则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6.1.3 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构件组装、预拼装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和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6.1.4 施工前应编制必要的工艺指导文件(作业设计、工艺卡等),钢结构的涂装工程系多道工序并且后道工序要遮盖前道工序的特殊作业,以各工序(包括基底处理、防锈漆和面漆的涂刷等)应进行检验并记录。
6.1.5 涂料属时效性物质,库存积压易过期失效,涂料(包括稀释剂和固化剂等)使用前应复验主要指标,其结果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6.1.6 面漆的颜色是设计根据建筑造型、结构形式来选择色卡,故施工中的色卡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
允许偏差(mm) ≤h/1000,且≤20
H为墙面高度
≤h/1000,且≤20
≤5
备 注
允许偏差(mm) ≤1gl/1000,且≤10
不允许累计误差
≤1/1000,且≤20 压型钢板≤5
L为屋面半坡或单坡长度
备 注
1gl=12000mm
能任意选择色卡,如果设计选用色卡的涂料无货时,必须由设计部门进行色卡修改。 6.2 面漆涂装检验细则 6.2.1 一般要求
6.2.1.1 构件表面无污物,油渍,水,泥土等。
6.2.1.2 涂料、稀释剂、和因化剂等品种、型号和质量等符合要求。 6.2.1.3 构件的涂装已进行交底。
6.2.1.4 施工时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施工环境温度为5℃~38℃,相对湿度应不大于85%,或者钢材表面温度同于露点温度3℃以上,涂装时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h内应保护避免受雨淋。
6.2.1.5 在有雨、雾、雪和较大灰尘时,禁止在露天施工。 6.2.2 质量检查
6.2.2.1 涂料的名称、型号、及颜色,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同时应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6.2.2.2 涂料品种、层数和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为150μm,室内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当涂膜总厚度不够时,允许增涂面漆。 6.2.2.3 每道涂层不允许有咬底、起泡、剥落、分层和漏涂等缺陷。
6.2.2.4 涂膜的外观应均匀、平整、丰满、和有光泽,其颜色应于设计规定的色标相一致。
6.2.2.5 涂膜厚度,按算术均匀法计算,达到设计规定的厚度为合格,但低于厚度的测点数,超过总测点数的10%时为不合格。 6.3 防火涂料涂装检验细则 6.3.1一般要求
6.3.1.1 钢结构防火涂料粘结强度、抗压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的规定。
6.3.1.2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任命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6.3.1.3 薄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5mm,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mm。
6.3.1.4 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
6.3.1.5 防火涂料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乳突已剔除。
7现场质量资料管理要求
7.1钢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b)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d)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e)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f)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g)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h)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i)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j)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7.2上述质量控制资料如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项目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钢结构主钢架安装检验细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控制本企业在钢结构工程中的施工程序,确保钢结构工程的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针对钢结构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配套执行。在确保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情况下,宜根据本规程进行内部验收。
1.3 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钢结构工程,而本规程未涉及部分,应根据设计要求并参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2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细则 2.1 一般规定
2.1.1 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檀条及墙架等次要构件,和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施工。
2.1.2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位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2.1.3 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2.1.4 安装的测量校正、高强度螺栓安装、负温度下施工及焊接工艺等,应在安装前进行工艺试验或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2.1.5 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
2.1.6 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楼面、平台等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发荷载等严禁超过梁、桁架、楼面板、平台铺板等的承载能力。
2.1.7 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板和基础顶面的空隙进行细石混凝土、灌浆料等二次浇灌。 2.1.8 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梁其受拉翼缘、吊车桁架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桁架其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吊挂物和卡具等。
2.1.9 构件在运输和安装中应防止涂层损坏。
2.1.10 构件在安装现场进行制孔、组装、焊接和螺栓连接时,应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2.1.11 构件安装前应清除附在其表面上的灰尘、冰雪、油污和泥土等杂物。 2.1.12 钢结构需要进行强度试验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2.1.13 钢结构的安装工艺,应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不致造成构件永久变形。对稳定性较差的构件,起吊前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必要时要进行临时加固。
2.1.14 钢结构的柱、梁、屋架、支撑等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对不能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的结构,应进行临时加固。 2.2 基础验收和支承面
2.2.1 安装钢结构的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步螺栓的规格及其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b)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 c)基础周围回填完毕;
d)基础的行、列线标志和标高、基准点齐全准确; e)基础顶面平整,预留孔应清洁,地脚螺栓应完好; f)基础行列线、标高、地脚螺栓位置等测量资料完全。 g)二次浇灌处的基础表面就凿毛。
2.2.2 安装前检查基础与结构安装有关的尺寸,其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a)基础顶面标高一般低于柱低面安装标高40mm~60mm;如基础顶面直线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b)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c)采用杯口基础时,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d)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2.2.3 测量用的轴线标高和标高基准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表1 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 项 目
标高
支承面
水平度 预埋地脚螺栓
螺栓中心至基础中心距离偏移
螺栓锚板
5 L/1000 2
允许偏差(mm)
±3
项 目 顶面标高 水平平度 位 置
表3 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底面标高 杯口深度H 杯口垂直度 位 置
表4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
项 目 螺栓露长 螺栓的螺栓长度
2.3 柱子的安装
2.3.1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结构总高度的1/1000,且不应大于25mm;整体平面弯曲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结构总宽度的1/1500,且不应大于25mm。
2.3.2 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吊车梁、屋架安装和吊车梁调整、固定连接后,柱子沿应进行复测,超差的应进行调整。
允 许 偏 差(mm)
0~+30 0~+50
允 许 偏 差(mm)
-5~0 ±5
H/100,且不大于10
10 允许偏差(mm)
-3~0 1/1000 20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柱脚底座中心线对定位轴线的偏移 5
+3
有吊车梁的柱
柱基准点标高
无吊车梁的柱
-5
±5.0 H/1000
挠曲矢高
15
H
单层柱
H>10m
主轴线垂直度
底层柱
多节柱
柱全高
35
2.3.3 对长细比较大的柱子吊装后应增加临时固定措施。
2.3.4 柱间支撑安装应在柱子找正后进行,应在保证柱垂直的情况下安装柱间支撑,支撑不得弯曲。 2.3.5 对于有障碍物,无法用经纬仪进行测量时,宜采用吊铅捶法找正。 2.4 吊车梁安装 2.4.1一般规定
2.4.1.1 吊车梁的安装应在柱子第一次校正和柱间支撑安装后进行。
2.4.2.2 吊车梁的安装应从有柱间支撑的跨间开始,吊装后吊车梁应进行临时固定。 2.4.2 吊车梁的吊装检验
表6 吊车梁安装允许偏差( mm)
项 目 梁跨中的垂直度Δ 侧向弯曲矢高
10
垂直上拱矢高
10 H/1000 25 10
允许偏差 H/500 L/1500
图 例
10
安装在钢柱上,对牛腿中
5
心的位移
两端支座中心位移Δ
安装在混凝土柱上,对定
5
位轴线的偏移
吊车梁支座加筋板中心与柱子承压加筋板中心的偏移
支座处
同跨内同一截面吊车梁顶面高差Δ
其它处
15 L/1500
同列相邻两柱间吊车梁顶面高差Δ
10
同跨间任一截面吊车梁中心跨距Δ
中心错位
相邻吊车梁接头部位Δ
上承式顶面高差 下承式顶面高差
同跨间内同一截面下挂式吊车梁底面高差Δ 轨道中心对吊车梁腹板轴线的偏移Δ
10
3 1 1 10 t/2
t/2 10
表7 吊车梁结构拼装其它尺寸的允许偏差(mm)
拼装形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示 意 图
中心距(a) ±2
吊车梁与辅助桁架或吊 车梁与吊车梁拼接
平面对角线
5
(L1,L2)
端立面对角线
2
(I1,I2)
表8 吊车梁轨道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轨道中心吊车梁对吊车梁腹板的偏差
(t为腹板厚度) 在房屋跨间的同一跨距
轨道中心线的不平直度(但不允许有折线) 用鱼尾板接头的轨道,轨道接头缝隙:
安装时 其它时间:
允许偏差 t/2 10 ±5 3 0 3
示 意 图
轨道端部两相邻连接的高度差和平面偏差 1
2.5 屋面系统结构安装
2.5.1 屋架的安装应在柱子校正符合规定后进行。
2.5.2每跨第一、第二榀屋架及构件安装形成的结构单元,是其它屋面结构安装的基准,应适当提高其安装质量标准
2.5.3屋面垂直、水平支撑、檩条(梁)和屋架角撑的安装在屋架找正后进行 2.5.4天窗架安装在屋脊梁吊装完成后进行。必须保证通长方向的直线度和标高。
2.5.5安装屋面天沟应保证排水坡度,当天沟侧壁设计为屋面板的支承点时,侧壁板顶面应与屋面板其它支承点标高相配合。
2.5.6 屋面系统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屋面系统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跨中的垂直度(Δ)
15 L/1000
L≤30m
10
桁架及其受压弦杆的
30m≤L
侧向弯曲矢高(f)
L>60m
50
天窗架垂直度 (H为天窗高度) 天窗架结构侧向弯曲 (L为天窗架长度)
檩条间距
檩条的弯曲(两个方向)
(L为檩条长度)
当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支座中心定位轴线
10
偏移
桁架间距(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时) 2.6 围护系统结构安装
表10 墙面系统钢结构安装允许允许偏差(mm)
项 目
中心线对定位轴线的偏移
墙柱
垂直度
(H为立柱高度)
弯曲矢高
抗风桁架直度(h桁架高度)
檩条、墙梁间距
檀条弯曲矢高(L为檩条的长度)
允许偏差 h/250
示 意 图
L/1000 30 L/1000
H/250
15 L/750
±10 ±5
L/750
12
10
允 许 偏 差
10
H/1000,且不大于10 H/1000,且不大于15 h/250,且不大于15
±5
L/750,且不大于15
墙梁弯曲矢高(L为墙梁的长度)
2.7 平台、梯子及栏杆安装
L/750,且不大于10
2.7.1 钢平台、钢梯、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防护栏杆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GB4053.3和《固定式钢平台》GB4053.3的规定。
2.7.2 平台钢板应铺设平整、与承台梁或框架密紧、连接牢固,表面有孩子滑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平台栏杆上钻泻水孔。
2.7.3 栏杆安装连接应牢固可靠。扶手转角应光滑。
2.7.4 平台、梯子和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钢平台、梯子和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平台标高
平台支柱垂直度(H为支柱高度) 平台梁水平度(L为梁长度) 承重平台梁侧向弯曲(L为梁长度) 承重平台梁垂直度(h为平台梁高度)
平台表面垂直度(1m范围内) 直梯垂直度(H为直梯高度)
栏杆高度 栏杆立柱间距
3 多层及高层结构工程安装检验细则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檩条及墙架等次要构件,和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施工。
3.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3.1.3 安装柱时,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上。 3.1.4 结构的楼层标高可按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
允 许 偏 差
±15
H/1000,且不大于15 L/1000,且不大于20 L/1000,且不大于10 h/250,且不大于15
6
H/1000,且不大于15
±15 ±15
3.1.5 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行验收和焊接连接、坚固伯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3.2 基础验收和支承面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基础验收和支承面应遵照本规程的第2.2的规定。 3.3 垫板设置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垫板设置应遵照本规程表2的规定。 3.4 柱子的安装
3.4.1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结构总高度的H/2500+10),且不应大于50mm;整体平面弯曲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结构总宽度的1/1500,且不应大于25 mm。 3.4.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允许偏差
项 目 建筑物定位轴线 柱定位轴线 地脚螺栓位移 柱底座位移 上、下柱连接外借口
柱底标高 单节柱垂直度 同一层柱柱顶标高 同一根梁两端水平度 压型金属板排槽口错位 建筑物平面弯曲 建筑物整体垂直度
用相对标高安装
建筑物总高度
用设计标高安装
±30
注:eh:柱制作长度允许偏差; ez:柱荷载压缩后的长度缩短值; n:柱节数
3.5 屋面系统结构安装
允许偏差(mm) L/20000,且不大于3
1 2 3 3 ±2 H/1000 ±5
L/1000,且不大于10
15
L/2500,且不大于25 H/2500+10,且不大于50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屋面系统结构安装及钢主梁、次梁及受压杆件安装应遵照本规程第2.5条的规定。 3.6 维护结构安装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维护结构安装应遵照本规程第2.6条表10的规定。
3.7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平台、梯子及栏杆安装应遵照本规程第2.7条及表11的规定 3.8 高层钢结构安装
3.8.1 标高负偏差在≤6mm时,柱顶不作调整,超过6mm则必须对柱顶标高进行调整。 3.8.2 对柱子牛腿面和梁面标高偏差应≤3.2mm,否则进行处理。 3.8.3 上节柱吊装前,对上、下节柱框架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a)柱与柱、柱与梁连接处高强度螺栓应完成终拧,柱与柱以及顶层相隔一层的梁与柱的必须终拧; b)柱与柱的高强度螺栓必须终拧或焊接完毕; c)内筒的剪力板和剪力支撑的高强螺栓必须终拧; d)本节框架的顶层大梁与柱连接后高强螺栓必须终拧。 4 钢管桁架结构安装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相贯钢管桁呆结构,即钢管桁架结构安装工程的施工。 4.1.2 钢管桁架结构安装工程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检验批
4.1.3 钢管桁架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杆件朝霞验收和现场拼装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4.1.4 钢管桁架所有焊缝均必须进行曲外观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作好检查记录。
4.1.5 对于钢管桁架上下弦杆的钢管对接焊缝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所规定的焊缝的要求,上下弦杆钢管焊接对接可分为等壁厚和不等壁厚两种现场焊接时,可加内衬管和不加内衬管,焊缝坡口角度依据设计要求和焊接工艺;对接焊接完毕后要求打磨光滑 4.1.6 钢管相贯焊缝:管一管相贯K形、T形、X形、Y形接头依据相贯钢管角度大小分为A、B、C区,连接焊缝一般为三级焊缝,进行100%焊缝外观检查;设计有较高要求时,A、B区焊缝按照二级焊缝执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所规定的二级焊缝的要求。 4.1.7 其它节点、连接板等焊缝按照设计要求执行,并严格检查。 4.2 支承面顶板及其垫块和基础
4.2.1 基础支承顶板的垫板采用不同厚度钢板,每组最多不超过五层,其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应保证顶板的水平度和二次灌浆垫层密实。
4.2.2 钢管桁架结构基础支承顶板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的规格的紧固件应符合设计
要求。
4.3 总拼与安装检验细则
4.3.1 钢管桁架拼装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号表13的规定。
4.3.2 钢管桁架结构在总拼前应考虑焊接收缩,其收缩量可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时可参考下列数值:钢管对接焊接加衬管时,每条焊缝的收缩量为1.5mm~3.5mm;钢管对接焊接不加衬管时,每条焊缝的收缩量为2.0mm~3.0mm。
表13 钢管桁呆拼装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L≤30m
桁架最外端两个孔或两端支承面最外侧距离
L>30m
-10
桁架跨中高度 桁架跨中拱度
设计要求起拱
相邻节间弦杆弯曲(受压除外)
接口截面错位 节点处杆件轴线错位
拼装单元长度 桁架拼装总长度 对口错边 坡口间隙
-1
4.3.3 桁架拼装过程中,弦杆和腹杆、腹杆与腹杆之间的连接焊缝,应沿全周边连续焊并平滑过度,该焊缝为全周角焊缝。
4.3.4 钢管桁架结构总装完成后及屋面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挠度值的1.15倍。
4.3.5 钢管桁架结构安装完成后,其节点及杆件表面就干净,不应有明显疤痕、泥沙和污垢。
设计确定 L/1000 2 4 ±L/1000,±5 ±L/2000,±10 T/10,且不大于3
+2
设计未要求起拱
±10 ±L/2000,±10
-10 +5 允许偏差 +5
4.3.6 钢管桁架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按照标准拧紧螺栓后,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 4.3.7 钢管桁架结构完成后,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钢管桁架结构安装允许偏差(mm) 项 目
纵向、横向长度
-L/2000,且不应大于-30
支座中心偏移
支座钢管桁架相邻支座高差 支座最大高差
多点支承钢管桁架相邻支座高差 任意两对角线之差
L≤30m
桁架最外端两个孔或两端支承面最外侧距离
L>30m
-10
桁架跨中高度
设计未要求起拱
桁架跨中拱度
设计要求起拱
相邻节间弦杆弯曲(受压除外) 接口截面错位 节点处杆件轴线错位 拼装单元长度 桁架拼装总长度 对口错边 坡口间隙
注:L为桁架的长度;t为钢管的壁厚;L1为相邻支座间距。 5 压型金属板工程 5.1 一般规定
设计确定 L/1000 2 4 ±L/1000,±5 ±L/2000,±10 t/10,且不大于3
0~+3 ±10 ±L/2000,±10
-10 +5
L/3000,且不应大于30 L/400,且不应大于15
30
L1/800,且不应大于30 ΣH/2000,且不应大于8
+5 允许偏差
L/2000,且不应大于30
5.1.1 本章适用于压型金属板的施工现场制作和安装工程的施工,包括工业及民用建筑和一般建筑物压型金属板围护系统工程和金属楼承板工程。
5.1.2 压型金属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楼层、施工段或屋面、墙板、楼面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5.1.3 压型金属板安装应在钢结构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5.1.4 压型金属板在制作、搬支、安装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产品保护,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压型金属板产生变形、破损、涂层破坏等质量缺陷。 5.2 压型金属板安装检验细则 5.2.1 验收标准
5.2.1.1 压型金属板围护结构的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目测屋面、墙面平整,屋在檐口成一直线,下端成一直线; b)目测压型金属板长向搭接缝成一直线; c)目测泛水板、包角板成一直线; d)目测连接件在纵横两个方向各成一直线。
5.2.1.2 压型金属板、泛水板和包角板等应固定可靠、牢固、防腐涂料涂刷和密封材料敷设应完好,连接件数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爱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1.3 压型金属板应在支承构件上可知搭接,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符合表15的要求。
表15 压型金属板在支承构件上的搭接长度(mm)。 项 目 截面高度>70
屋面坡度
截面高度≤70
屋面坡度≥1/10
墙 面
200 120 搭接长度 375 250
5.2.1.4 组合楼板中压型金属板与主体结构(梁)的锚固支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50mm,端部锚固件连接应可靠,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2.1.5 连接件应无松动,螺母周边的板面不得有凹陷。 5.2.1.6 压型金属板上应无折裂和未经处理的错钻孔洞等缺陷。 5.2.1.7 压型铝板的色泽应均匀,无明显变黑和发花的痕迹。 5.2.1.8 屋面、墙面压型金属板上应无施工残留杂物和污物。
5.2.1.9 屋面、墙面压型金属板围护结构安装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16、17的要求。
表16 屋面压型金属板安装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檐口对屋脊的平行性
压型金属板波纹线对屋脊线的垂直性 檐口相邻两块压型金属板的端部错位
压型铝板≤8 压型钢板≤3
压型金属板卷边板件的最大波浪高度
压型铝板≤6
表17 墙面压型金属板安装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压型金属板的垂直性 墙面包角板的垂直性 相邻两块压型金属板的下端错位
6 涂装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一钢结构的防火涂料(油漆类)涂装和防火涂料涂装工程的施工。
6.1.2 钢结构涂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划分原则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6.1.3 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构件组装、预拼装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和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6.1.4 施工前应编制必要的工艺指导文件(作业设计、工艺卡等),钢结构的涂装工程系多道工序并且后道工序要遮盖前道工序的特殊作业,以各工序(包括基底处理、防锈漆和面漆的涂刷等)应进行检验并记录。
6.1.5 涂料属时效性物质,库存积压易过期失效,涂料(包括稀释剂和固化剂等)使用前应复验主要指标,其结果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6.1.6 面漆的颜色是设计根据建筑造型、结构形式来选择色卡,故施工中的色卡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
允许偏差(mm) ≤h/1000,且≤20
H为墙面高度
≤h/1000,且≤20
≤5
备 注
允许偏差(mm) ≤1gl/1000,且≤10
不允许累计误差
≤1/1000,且≤20 压型钢板≤5
L为屋面半坡或单坡长度
备 注
1gl=12000mm
能任意选择色卡,如果设计选用色卡的涂料无货时,必须由设计部门进行色卡修改。 6.2 面漆涂装检验细则 6.2.1 一般要求
6.2.1.1 构件表面无污物,油渍,水,泥土等。
6.2.1.2 涂料、稀释剂、和因化剂等品种、型号和质量等符合要求。 6.2.1.3 构件的涂装已进行交底。
6.2.1.4 施工时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施工环境温度为5℃~38℃,相对湿度应不大于85%,或者钢材表面温度同于露点温度3℃以上,涂装时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h内应保护避免受雨淋。
6.2.1.5 在有雨、雾、雪和较大灰尘时,禁止在露天施工。 6.2.2 质量检查
6.2.2.1 涂料的名称、型号、及颜色,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同时应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6.2.2.2 涂料品种、层数和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为150μm,室内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当涂膜总厚度不够时,允许增涂面漆。 6.2.2.3 每道涂层不允许有咬底、起泡、剥落、分层和漏涂等缺陷。
6.2.2.4 涂膜的外观应均匀、平整、丰满、和有光泽,其颜色应于设计规定的色标相一致。
6.2.2.5 涂膜厚度,按算术均匀法计算,达到设计规定的厚度为合格,但低于厚度的测点数,超过总测点数的10%时为不合格。 6.3 防火涂料涂装检验细则 6.3.1一般要求
6.3.1.1 钢结构防火涂料粘结强度、抗压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的规定。
6.3.1.2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任命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6.3.1.3 薄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5mm,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mm。
6.3.1.4 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
6.3.1.5 防火涂料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乳突已剔除。
7现场质量资料管理要求
7.1钢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b)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d)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e)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f)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g)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h)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i)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j)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7.2上述质量控制资料如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项目经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