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论 国 际私 法 的 国 际性 杨摘法的 国 际性 。  杨 要 :本文通过从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 象的 国际性 、法律 渊源的 国际性 、法律作用的 国际性 、基本原 则的 国际性 四方面来浅谈 国际私 关键词 :国际私法;调 整对象;法律渊 源;法律作用 ;基本 原则 ;国际性 ;冲 突规范 ;全球化  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 ,虽然 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性质一 直  有着不 同的看法 ,但从其调整对象 、法律渊源 、法律 作用 、基本原则 等  方面分析 ,国际私法所具有 的国际性还是显而易见的。   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之所 以具有 国际性是因为其 调整的社会关 系已  经超 出了一国的范围而非局 限于 国内。国际私法调整 对象就是在 国家间   交往 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 系。国际私法一般将 这种关系称之 为国 一、际 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 。与国内民事法律关系相 比 ,国   际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 。国际 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家间 的民商 事交  往 中产生的 ,是一种超越一 国国界 的民事法律关系 ,它通常与两个 或两  个 以上国家的法律 、经济甚或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 , 从 而超出一 国范围  而具有国际性。  尼公约》 、《 世界版权公约》 、《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 权协 议》 等 。此外 ,   我 国还与许多 国家签订 了涉及知识产权保 护的双边协定 。依据我 国 《民  法通则》 的第 1 4 2条第 2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参 加的与合  同有关 的国际条约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 同规定 的,适 用该条约 的  规定 。第 1 4 2条第 3 款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缔  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   在三 阳纺织有 限公司诉韩国外换银行信用证一案 中,青 岛中院在一  审判决时依照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审理信用证 纠纷 案件若 干问题 的规  定》 第一条的规定 ,判定该案属于信用证纠纷案件 。依照该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 ,人 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 时,当事人约定适用 相关国际惯  例或者其他规定的 ,从其约定 ;当事人 没有约定 的,适用 国际商会 《 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或者其他相关 国际惯例 。  三 、法 律 作 用 的 国 际性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除了自然人 、法人之外 ,有 时国家也会作 为民  商事关系中的一方 成为国际私法 的调整对象之一 ,且就承担 民事责 任而  言 同自然人 、法人一样 ,从 而取 得与 其一般 的 民事法 律地位 。相较 而  言 ,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特殊性质的。虽然 ,这种关 系   呈现 出一种私法关系 , 但是 在国际舞 台上 ,它 已走出 国门,显现 出其典  型的 国际性和跨国性 。正如 苏联学者克雷 洛夫 所言 , “ 在 国家与 国家 的  相处 中,无论是小到一个个体 ,还是大到一个体系完备 的机构 ,总有 中   坚力量作为他们的支柱——他们 自己的国家 ;一旦此类 民事法律关 系中   产生任何争议 ,哪怕是其 中某一环节 中出现的财产纠纷 ,最终都极有 可  能变为 国际冲突 ,影响世界和平 ” 。   关于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的经典案例 ,我们不得不提 到——涉外 民事  案件安东夫人诉 巴特 罗案 :这 是一起 典型 的识别 制度 的判例 ,其始 于  1 8 8 9年 ,由法国最 高法 院审理 。该案的背景为 : 原告安东夫妇均为马耳  他人 ,安东死后 ,安东夫人要求取得其丈夫遗 留土地的收益 ,安东 夫妇  在马耳他结为夫妻 ,并在 当地 定居 ,婚后不 久 ,二人移居 阿尔及 利亚 ,   阿尔及利亚 当时为法国的殖 民地 ,为了更好地生活 ,二人在那 里购买了  房产 ,安东夫人以此为据 ,向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按 照当时  的法律规定 ,如若该案依照法国法的规定定性为不动产继 承 ,则安东夫  人将不能取得土地的收益权。   在上述案例 中,对同一事实 ,马其他法律和法国法赋予 了它不同的  法律性质 ,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 ,得 出不一致 的判决 结果体现 出 国 际私 法 的 国际 性 。  1 9 7 9 年美国某地方法 院受理美 国公 民告 中国政府案 ,向中国政府发  出传票 ,指 明中国外长收 ,并规定了答辩期 限。中国外交部 拒收传票并  将 其退 回。美 国法 院于 1 9 8 2年缺 席判决 中 国政府 败诉 。诉讼 理 由是 ,   原告 于 1 9 1 1年购买了清政府发行 的湖广铁路债券 ,该债券于 1 9 3 8年停  止付息 ,本金于 1 9 5 1 年到期未付 ,中国现政府有 义务 支付。在这 个案  例中 ,原告 为美 国公 民,被告为中国政府 ,虽然该案件属 于经济纠纷类  案件 ,但 由于原被告明显属于不同国籍 ,各 国法律规定 不同 ,在处理法  律 问题 的结果也不相同 ,并且国际私法本 身并不解决 问题 ,只是提供一 个 法 律适 用 的方 式 。  二、法律渊源及适用的国际性  世界一体化的进程逐步加深 ,全球经济的 联系和世界各国政治相互依赖  性增强,国家间合作机会与 E l 俱增 , 以及研究理论的不断加深和国际私法在  实践方面的不断应用 ,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际私法的制定和运用中吸收、参  考已有条约和 魄 例,甚至直接运用已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规定统一  的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规范。随着国际条约和惯例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 可见,其已逐步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以我国的立法及适用法律为例 ,在国际知识产权 领域 ,我 国先后加  入了几个 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 关于成立 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  公约》 、《 巴黎公约》 、《 商标 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 伯尔 国际法 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之间的主权效力范 围,这也 是国际私法  的作用之一 。国际私法是一个透过调整各个 主权 国家关 系的国际公法规  则 中获取调整个人关系的规则的法律部 门。   国际私法 的作用是为 了国际交流间适用更 为恰 当的准据 ,以保护涉  外 民商事关 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国际法更侧重于调整 国家间的政  治 利益 ,国际私法更注重维护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法权 益 , 但 是一个 国   家的任何行为都是 以国家利益为其根本 目的的。民商事 冲突虽然有时只  涉及个人或法人之 间,但如若其双方之间的争议上升 到国家利益 ,上升  到国家主权 的高度 ,违背 rf  家 i i 权 ,而引起了国际冲突时就会变成 国  家之间的冲突,需要通过 同际 私法进行调整。   四 、基 本 原 则 的 国 际 性  国际私法所包括 的原则 、制度中有大部分与国际公 法是一致 的,诸  如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 原则 、平等互 利原则 、互 惠原则 、   维护和促进 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等。   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就是从 国际法角度出发 ,力求在 国际私法处理 国  际民商事关 系时能保护 国家主权 ,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 的原则。 国家主  权独立原则首先表 现为 主权独立 ,即在立法上 ,任何 主权国家都有权独  立 自主地从 自己国家及公 民利益 出发规定各 自的法律 适用规则 ,规定 国   际 民商事案件 的管辖权规则 ,是否承认某个国际惯例 。这足 以体现 出在  国际私法中虽然处理 的大多是 民商事关系 ,但当民商事关系立足子不 同   的国家之间 , 就 涉及到不 同国家 的主权问题 ,即使是 私法关系 ,一旦上  升到主权关系时就充分 表现出其 国际性 。   平等互利原则作为 国际私法 的一项基本原则 ,平等互利就是要求在  制定和实施国际私法规范以及处理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时 ,必须遵循各国当事  人地位平等、互利互惠原则。在这一原则中,国际私法的主体涉及到各国当  事人 , 结合其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 也足以体现出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和平和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主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之间的  经济联系更加密切 ,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建立一个适  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因此,作为调整国际  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 , 在立法和司法的整个过程中就应 当 秉承维护和  促进 国际民商秩序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 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  仅以其本国利益为背景 , 更应 当 考虑国际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 ; 应  当通过双边或多变国际条约 , 共 同致力 于制定国际统一的冲突法和程序法,   并恪守 “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忠实履行条约义务 ; 在互惠的基础上 , 国家  之间应加强司法合作,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 国 家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 , 为  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创造良 好 的司法环境。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 ,国际私法是无法脱离国际背景而存 在的 ,国  际私法在 国际上发挥着越来越 重要 的作用 ,它不仅致力于保护各 国的利  益 ,更 旨在维护整个国际社会 的利益 ,遵循 国际道义和 国际准则 ,其国  际性及 国际影响力会越来越显著。( 作者单位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 :杨杨 ,女 ,1 9 9 3年生 ,山西省长治市人 ,汉族 ,现于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方 向大三本科在读,研 究方向为民商法方 向。  Bu  e 商 s s I . 2 5 1  

论 国 际私 法 的 国 际性 杨摘法的 国 际性 。  杨 要 :本文通过从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 象的 国际性 、法律 渊源的 国际性 、法律作用的 国际性 、基本原 则的 国际性 四方面来浅谈 国际私 关键词 :国际私法;调 整对象;法律渊 源;法律作用 ;基本 原则 ;国际性 ;冲 突规范 ;全球化  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 ,虽然 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性质一 直  有着不 同的看法 ,但从其调整对象 、法律渊源 、法律 作用 、基本原则 等  方面分析 ,国际私法所具有 的国际性还是显而易见的。   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之所 以具有 国际性是因为其 调整的社会关 系已  经超 出了一国的范围而非局 限于 国内。国际私法调整 对象就是在 国家间   交往 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 系。国际私法一般将 这种关系称之 为国 一、际 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 。与国内民事法律关系相 比 ,国   际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 。国际 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家间 的民商 事交  往 中产生的 ,是一种超越一 国国界 的民事法律关系 ,它通常与两个 或两  个 以上国家的法律 、经济甚或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 , 从 而超出一 国范围  而具有国际性。  尼公约》 、《 世界版权公约》 、《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 权协 议》 等 。此外 ,   我 国还与许多 国家签订 了涉及知识产权保 护的双边协定 。依据我 国 《民  法通则》 的第 1 4 2条第 2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参 加的与合  同有关 的国际条约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 同规定 的,适 用该条约 的  规定 。第 1 4 2条第 3 款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缔  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   在三 阳纺织有 限公司诉韩国外换银行信用证一案 中,青 岛中院在一  审判决时依照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审理信用证 纠纷 案件若 干问题 的规  定》 第一条的规定 ,判定该案属于信用证纠纷案件 。依照该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 ,人 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 时,当事人约定适用 相关国际惯  例或者其他规定的 ,从其约定 ;当事人 没有约定 的,适用 国际商会 《 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或者其他相关 国际惯例 。  三 、法 律 作 用 的 国 际性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除了自然人 、法人之外 ,有 时国家也会作 为民  商事关系中的一方 成为国际私法 的调整对象之一 ,且就承担 民事责 任而  言 同自然人 、法人一样 ,从 而取 得与 其一般 的 民事法 律地位 。相较 而  言 ,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特殊性质的。虽然 ,这种关 系   呈现 出一种私法关系 , 但是 在国际舞 台上 ,它 已走出 国门,显现 出其典  型的 国际性和跨国性 。正如 苏联学者克雷 洛夫 所言 , “ 在 国家与 国家 的  相处 中,无论是小到一个个体 ,还是大到一个体系完备 的机构 ,总有 中   坚力量作为他们的支柱——他们 自己的国家 ;一旦此类 民事法律关 系中   产生任何争议 ,哪怕是其 中某一环节 中出现的财产纠纷 ,最终都极有 可  能变为 国际冲突 ,影响世界和平 ” 。   关于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的经典案例 ,我们不得不提 到——涉外 民事  案件安东夫人诉 巴特 罗案 :这 是一起 典型 的识别 制度 的判例 ,其始 于  1 8 8 9年 ,由法国最 高法 院审理 。该案的背景为 : 原告安东夫妇均为马耳  他人 ,安东死后 ,安东夫人要求取得其丈夫遗 留土地的收益 ,安东 夫妇  在马耳他结为夫妻 ,并在 当地 定居 ,婚后不 久 ,二人移居 阿尔及 利亚 ,   阿尔及利亚 当时为法国的殖 民地 ,为了更好地生活 ,二人在那 里购买了  房产 ,安东夫人以此为据 ,向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按 照当时  的法律规定 ,如若该案依照法国法的规定定性为不动产继 承 ,则安东夫  人将不能取得土地的收益权。   在上述案例 中,对同一事实 ,马其他法律和法国法赋予 了它不同的  法律性质 ,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 ,得 出不一致 的判决 结果体现 出 国 际私 法 的 国际 性 。  1 9 7 9 年美国某地方法 院受理美 国公 民告 中国政府案 ,向中国政府发  出传票 ,指 明中国外长收 ,并规定了答辩期 限。中国外交部 拒收传票并  将 其退 回。美 国法 院于 1 9 8 2年缺 席判决 中 国政府 败诉 。诉讼 理 由是 ,   原告 于 1 9 1 1年购买了清政府发行 的湖广铁路债券 ,该债券于 1 9 3 8年停  止付息 ,本金于 1 9 5 1 年到期未付 ,中国现政府有 义务 支付。在这 个案  例中 ,原告 为美 国公 民,被告为中国政府 ,虽然该案件属 于经济纠纷类  案件 ,但 由于原被告明显属于不同国籍 ,各 国法律规定 不同 ,在处理法  律 问题 的结果也不相同 ,并且国际私法本 身并不解决 问题 ,只是提供一 个 法 律适 用 的方 式 。  二、法律渊源及适用的国际性  世界一体化的进程逐步加深 ,全球经济的 联系和世界各国政治相互依赖  性增强,国家间合作机会与 E l 俱增 , 以及研究理论的不断加深和国际私法在  实践方面的不断应用 ,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际私法的制定和运用中吸收、参  考已有条约和 魄 例,甚至直接运用已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规定统一  的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规范。随着国际条约和惯例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 可见,其已逐步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以我国的立法及适用法律为例 ,在国际知识产权 领域 ,我 国先后加  入了几个 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 关于成立 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  公约》 、《 巴黎公约》 、《 商标 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 伯尔 国际法 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之间的主权效力范 围,这也 是国际私法  的作用之一 。国际私法是一个透过调整各个 主权 国家关 系的国际公法规  则 中获取调整个人关系的规则的法律部 门。   国际私法 的作用是为 了国际交流间适用更 为恰 当的准据 ,以保护涉  外 民商事关 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国际法更侧重于调整 国家间的政  治 利益 ,国际私法更注重维护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法权 益 , 但 是一个 国   家的任何行为都是 以国家利益为其根本 目的的。民商事 冲突虽然有时只  涉及个人或法人之 间,但如若其双方之间的争议上升 到国家利益 ,上升  到国家主权 的高度 ,违背 rf  家 i i 权 ,而引起了国际冲突时就会变成 国  家之间的冲突,需要通过 同际 私法进行调整。   四 、基 本 原 则 的 国 际 性  国际私法所包括 的原则 、制度中有大部分与国际公 法是一致 的,诸  如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 原则 、平等互 利原则 、互 惠原则 、   维护和促进 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等。   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就是从 国际法角度出发 ,力求在 国际私法处理 国  际民商事关 系时能保护 国家主权 ,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 的原则。 国家主  权独立原则首先表 现为 主权独立 ,即在立法上 ,任何 主权国家都有权独  立 自主地从 自己国家及公 民利益 出发规定各 自的法律 适用规则 ,规定 国   际 民商事案件 的管辖权规则 ,是否承认某个国际惯例 。这足 以体现 出在  国际私法中虽然处理 的大多是 民商事关系 ,但当民商事关系立足子不 同   的国家之间 , 就 涉及到不 同国家 的主权问题 ,即使是 私法关系 ,一旦上  升到主权关系时就充分 表现出其 国际性 。   平等互利原则作为 国际私法 的一项基本原则 ,平等互利就是要求在  制定和实施国际私法规范以及处理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时 ,必须遵循各国当事  人地位平等、互利互惠原则。在这一原则中,国际私法的主体涉及到各国当  事人 , 结合其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 也足以体现出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和平和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主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之间的  经济联系更加密切 ,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建立一个适  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因此,作为调整国际  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 , 在立法和司法的整个过程中就应 当 秉承维护和  促进 国际民商秩序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 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  仅以其本国利益为背景 , 更应 当 考虑国际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 ; 应  当通过双边或多变国际条约 , 共 同致力 于制定国际统一的冲突法和程序法,   并恪守 “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忠实履行条约义务 ; 在互惠的基础上 , 国家  之间应加强司法合作,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 国 家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 , 为  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创造良 好 的司法环境。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 ,国际私法是无法脱离国际背景而存 在的 ,国  际私法在 国际上发挥着越来越 重要 的作用 ,它不仅致力于保护各 国的利  益 ,更 旨在维护整个国际社会 的利益 ,遵循 国际道义和 国际准则 ,其国  际性及 国际影响力会越来越显著。( 作者单位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 :杨杨 ,女 ,1 9 9 3年生 ,山西省长治市人 ,汉族 ,现于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方 向大三本科在读,研 究方向为民商法方 向。  Bu  e 商 s s I . 2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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