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案例剖析材料之二

税务人员案例剖析材料之二

迟来的警醒

——熊海龙受贿案剖析

研究犯罪心理的专家认为,几乎所有的受贿者都有这样的思想过程和交待:侥幸---仅此一次---败露后悔恨---处置以后警醒。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机关党办主任熊海龙,就是满含心酸的喝下了这碗为自己斟满的黄莲苦水。

2000年6月,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批准决定兴建机关综合办公大楼,并成立了基建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办公室,由熊海龙兼任基建办主任。用熊海龙的话来说:“在不知不觉中,一张充满诱惑力的网,就悄悄向我张开了”。是冲决诱惑的罗网,还是就范于诱惑的罗网,且看熊海龙的犯罪历程。

事实掩藏过程中

在抚州市国税局领导和同志们的印象中,熊海龙不是个私心重、贪欲强的人。大家都认为他工作比较踏实、为人比较本份,既不会乱损害单位的利益,也不会占同事的便宜。 那么,熊海龙是怎样走上受贿、犯罪道路的呢?

2001年年初,当时的抚州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罗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熊海龙。罗某告诉熊海龙,他以市建筑公司的名义参加了抚州市国税局办公大楼工程的投标,请熊海龙多多关照。2001年5月,抚州市国税局综合办公大楼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的一天,熊海龙打电话给罗某,说罗某已经进入招标程序。之后,罗某两次约见熊海龙,要熊海龙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分方案中有利于市建筑公司的条款不要提反对意见,并且在评定考察印象分的时候,给市建筑公司一个满意分。罗某许诺,在市建筑公司中标后,给熊海龙10万元好处费。熊海龙向罗某承诺“关照”以后,在参与市国税局综合办公大楼工程的评标过程中,按

照罗某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评分的时候,给市建筑公司打了最高分。随后,罗某送给熊海龙人民币5万元。在市国税局综合办公大楼工程开工以后,罗某又委托其公司职员,送给熊海龙人民币3万元。2004年11月,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始对熊海龙受贿问题进行调查,熊海龙当即如实地向办案人员交代了他的全部受贿事实,同时退缴了8万元受贿现款。 熊海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主管本单位综合办公大楼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犯罪。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熊海龙的犯罪事实和认罪表现,于2005年10月27日,以受贿罪判处熊海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2005年12月13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中共抚州市市直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熊海龙开除党籍处分。

究其原因找特点

中国人习惯用“事出有因”来概括出了问题的个人或者群体。熊海龙受贿的原因以及他“东窗事发”所表现的特点,对我们有没有思考价值和警醒意义呢?作为一个参加工作二十余年、入党十七、八年的科级干部,不能说熊海龙没有法制观念,没有思想觉悟。熊海龙之所以会走上受贿的道路,分析起来主要原因恐怕有五种:一是放松学习;二是私欲膨胀;三是侥幸思想;四是从“众”心理;五是缺少监督。熊海龙为什么会走上邪路呢?这与他平时放松学习,思想上、政治上稀里糊涂有直接关系。他认为学习是别人的事,他自己不要学习,但是时间一长,思想上出了问题,他比我们一般的同志走得更远。现在还有些人认为学习不重要,特别是思想政治学习没有用,实际上对于掌握权利的人来说,一旦世界观发生变化,思想政治的总开关打开以后,权利也会发生变化,有些人因此走向腐败,甚至走向不归路,就像李真说自己:“丧失了信念,毁了一生”。

从贪欲膨胀的角度来说,熊海龙表现出对钱财太贪婪。单位建综合办公大楼,自己又兼任基建办主任,真是天上掉下来的“大馅饼”;更何况,有罗清文找上门来,真是“得来全不费工夫”!在这种意识的左右下,熊海龙与罗清文一拍即合,在工程招标过程中,既为罗清文透

露信息,又为罗清文公司打最高印象分,扫清了罗清文公司的中标障碍。熊海龙的所作所为,一是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二是为建筑市场的所谓“暗箱操作”提供了口实。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这也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动力---逐利原则。但在当前腐败形势依然比较严峻的情况下,对我们党员干部有两个关口必须把好,第一,需求必须有度,第二,需求必须取之有道。对执政者来说,一旦利用手中的权力千方百计去满足个人的贪婪需求,就容易引发腐败问题,后果极其严重。熊海龙案件不能不震耳发聩,发人深省。从侥幸思想的角度来说,熊海龙与其他受贿犯罪嫌疑人一样,都摆脱不了“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自我安慰绳索的束缚,总以为自己做得巧妙,做得秘密,应该“滴水不漏”。另外,就是相信行贿的一方牢靠,不会把自己抖露出来;如果对方最后检举揭发自己,那么他也犯有行贿罪,同样跑不掉。

探究熊海龙的受贿心理,也许还可以得出一个推断,那就是“仅此一回,下不为例”。这种侥幸心理害了不少受贿者,使他们面悬崖而未能勒马,临深渊而没有止步。另外一类受贿者既在心里、也在口头叫喊“当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胆大才有将军做”。这种人以赌博的心理和姿态去接受贿赂,大有“潇洒走一回”的气概。

对党员干部来说,一旦搞腐败被抓住,在政治上、经济上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特别是那些座到领导位置后搞腐败的人,一旦被查处,几十年的政治努力将一笔勾销。有些腐败分子因为问题败露,甚至出现“一人出事,全家坐牢”的情况。尽管有些腐败问题一时还没有被查出来,腐败分子还是背负着沉重的思想负担,开支不敢异常,吃饭、睡觉紧张,这叫“做贼心虚”。因此,侥幸心理不能有,要怀揣平民心态,踏踏实实作人。陈毅同志早就告诫我们: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熊海龙也许就“伸手”一次,但是,他还是被“捉”住了。这个教训,应该说熊海龙比别人更为深刻。

就“从众心理”而言,受贿嫌疑人主要表现在“大家都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的受贿行为模式上,甚至觉得“腐败的世界很精彩”。其实,所谓“从众”,只不过是受贿者打出的一个幌子,

为自己寻找一种借口,为自己盖上一块遮羞布而已。诚然,这些年各地被揪出来的受贿嫌疑人数量攀升,但是,对比于各行各业的国家工作人员,毕竟是少数当中的少数。

从缺少监督的角度来说,这是受贿嫌疑人胆大妄为、屡钻空子而得逞的主要原因。胡锦涛总书记在多次场合说:“现在我们的监督不得力,不到位”,确实存在这个情况。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倘若没有一种有效的机制、一套过细的办法用于监督、约束领导者、管理者或负责人,那么经济上就会出现对上行贿,对下受贿问题。有些腐败问题几年、几十年发现不了,最后酿成大祸才知道了,一旦发现已经没办法挽救了,如果监督得力,及时发现问题,腐败分子在腐败道路上就不至于越走越远。熊海龙负责的国税局综合办公大楼工程招标,因为缺乏过细的监督机制对他实施有效的监督,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为他下“承诺”、做“手脚”创造了条件,从而导致他以权谋私,收受中标方大量钱财的犯罪事实发生。在当今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制度管人、纪律管人有时候比思想政治教育来得更快、更见针对性,这是不争的事实。

认真剖析熊海龙的受贿案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特点就是权钱交易。熊海龙卖发包之权,罗清文买中标之实,形成一种私下交易,排斥公平竞争、改变招标性质的影响极坏的恶劣局面。不能断定,熊海龙脑海里有没有“大权大捞,小权小捞”的念头。假如有了这种念头,事情又至今没有败露,那么熊海龙将后就会谋求更大的权力,用以接受更多的贿赂,最后只能将牢底坐穿,走向不归路。

防范措施与办法

江苏连云港市一位大学校长,在案发以后忏悔说:“一个人只要有了贪心,面对的就不再是自己。”剖析多个案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贪心一是内因,二是外因。只在内因同外因相结合,贪欲才能扩张,才能转化为诸如贪污、受贿、挪用巨额公款等等行动。为了关心干部,为了给掌管辖地、部门、单位实权者创设廉洁的环境,早就有人提出行政和市场必须断然分开。不给领导干部在市场化运作中的决定权,是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的关键。

为了避免大大小小的受贿案件和其他经济案件的重演;为了不再出现“熊海龙”第二、“熊海龙”第三,我们必须在关键环节上有所突破:

一是监督上突破。要重点抓好总局即将下发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要强化巡视检查工作,充分运用巡视检查成果,落实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政府采购、集资建房等廉政制度规定;要督促财务部门开展财务管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实行预算管理,规范基建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执行“收支两条线”等项工作情况;要全面推广新版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执法监察子系统软件,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执法监察,改进执法监察的途径和方法,增强执法监察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逐步实现对税收执法同步、全程监控。

二是制度上突破。关键是要与政治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发扬民主。

第一、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要抓好责任分解,细化责任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完善实施方法,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具体、监督到位、奖惩有据的责任体系;要抓好责任考核,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提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抓好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不力,分管范围内发生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予以追究。

第二、构建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要紧密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总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和省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国税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意见》,将建立健全惩防体系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的全过程之中,进一步建

全和完善惩防体系“六大机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构建起符合抚州国税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三、完善制度约束机制。要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党组工作规则,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交流、岗位轮换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党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基建项目审计及有关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审计,提高审计质量,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事前廉政谈话制度;要强化对行使“两权”重点岗位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工作流程,明确监督责任。

第四、初步建立预警机制。要建立由纪检监察、人事、财务、法规、稽查、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参与预警机制建设的协调会议制度,预警信息报告和定期分析制度;加强预警信息评估和分析,对获取的信息进行梳理归纳,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从中发现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正确分析和判断腐败行为的苗头和动向。

三是教育上突破。关键是要在实效上下功夫。加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实际上就是筑牢我们党员干部的生死线,因此,我们在平时的学习、教育中要强化四个意识:

第一、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起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

第二、强化责任意识。要将防止腐败和我们每个人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和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结合起来,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出污泥而不染”。

第三、强化公权意识。公权不能私用,更不能把公权家庭化、私有化、商品化,要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要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真正行使好,真正用在为人民服务上。

第四、强化法制意识。依法治国、依法治权、依法治税。要加强廉政意识和职业敏感性,始终绷紧廉洁从政、依法行政这根弦,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按法制规范办事。

税务人员案例剖析材料之二

迟来的警醒

——熊海龙受贿案剖析

研究犯罪心理的专家认为,几乎所有的受贿者都有这样的思想过程和交待:侥幸---仅此一次---败露后悔恨---处置以后警醒。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机关党办主任熊海龙,就是满含心酸的喝下了这碗为自己斟满的黄莲苦水。

2000年6月,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批准决定兴建机关综合办公大楼,并成立了基建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办公室,由熊海龙兼任基建办主任。用熊海龙的话来说:“在不知不觉中,一张充满诱惑力的网,就悄悄向我张开了”。是冲决诱惑的罗网,还是就范于诱惑的罗网,且看熊海龙的犯罪历程。

事实掩藏过程中

在抚州市国税局领导和同志们的印象中,熊海龙不是个私心重、贪欲强的人。大家都认为他工作比较踏实、为人比较本份,既不会乱损害单位的利益,也不会占同事的便宜。 那么,熊海龙是怎样走上受贿、犯罪道路的呢?

2001年年初,当时的抚州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罗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熊海龙。罗某告诉熊海龙,他以市建筑公司的名义参加了抚州市国税局办公大楼工程的投标,请熊海龙多多关照。2001年5月,抚州市国税局综合办公大楼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的一天,熊海龙打电话给罗某,说罗某已经进入招标程序。之后,罗某两次约见熊海龙,要熊海龙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分方案中有利于市建筑公司的条款不要提反对意见,并且在评定考察印象分的时候,给市建筑公司一个满意分。罗某许诺,在市建筑公司中标后,给熊海龙10万元好处费。熊海龙向罗某承诺“关照”以后,在参与市国税局综合办公大楼工程的评标过程中,按

照罗某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评分的时候,给市建筑公司打了最高分。随后,罗某送给熊海龙人民币5万元。在市国税局综合办公大楼工程开工以后,罗某又委托其公司职员,送给熊海龙人民币3万元。2004年11月,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始对熊海龙受贿问题进行调查,熊海龙当即如实地向办案人员交代了他的全部受贿事实,同时退缴了8万元受贿现款。 熊海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主管本单位综合办公大楼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犯罪。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熊海龙的犯罪事实和认罪表现,于2005年10月27日,以受贿罪判处熊海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2005年12月13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中共抚州市市直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熊海龙开除党籍处分。

究其原因找特点

中国人习惯用“事出有因”来概括出了问题的个人或者群体。熊海龙受贿的原因以及他“东窗事发”所表现的特点,对我们有没有思考价值和警醒意义呢?作为一个参加工作二十余年、入党十七、八年的科级干部,不能说熊海龙没有法制观念,没有思想觉悟。熊海龙之所以会走上受贿的道路,分析起来主要原因恐怕有五种:一是放松学习;二是私欲膨胀;三是侥幸思想;四是从“众”心理;五是缺少监督。熊海龙为什么会走上邪路呢?这与他平时放松学习,思想上、政治上稀里糊涂有直接关系。他认为学习是别人的事,他自己不要学习,但是时间一长,思想上出了问题,他比我们一般的同志走得更远。现在还有些人认为学习不重要,特别是思想政治学习没有用,实际上对于掌握权利的人来说,一旦世界观发生变化,思想政治的总开关打开以后,权利也会发生变化,有些人因此走向腐败,甚至走向不归路,就像李真说自己:“丧失了信念,毁了一生”。

从贪欲膨胀的角度来说,熊海龙表现出对钱财太贪婪。单位建综合办公大楼,自己又兼任基建办主任,真是天上掉下来的“大馅饼”;更何况,有罗清文找上门来,真是“得来全不费工夫”!在这种意识的左右下,熊海龙与罗清文一拍即合,在工程招标过程中,既为罗清文透

露信息,又为罗清文公司打最高印象分,扫清了罗清文公司的中标障碍。熊海龙的所作所为,一是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二是为建筑市场的所谓“暗箱操作”提供了口实。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这也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动力---逐利原则。但在当前腐败形势依然比较严峻的情况下,对我们党员干部有两个关口必须把好,第一,需求必须有度,第二,需求必须取之有道。对执政者来说,一旦利用手中的权力千方百计去满足个人的贪婪需求,就容易引发腐败问题,后果极其严重。熊海龙案件不能不震耳发聩,发人深省。从侥幸思想的角度来说,熊海龙与其他受贿犯罪嫌疑人一样,都摆脱不了“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自我安慰绳索的束缚,总以为自己做得巧妙,做得秘密,应该“滴水不漏”。另外,就是相信行贿的一方牢靠,不会把自己抖露出来;如果对方最后检举揭发自己,那么他也犯有行贿罪,同样跑不掉。

探究熊海龙的受贿心理,也许还可以得出一个推断,那就是“仅此一回,下不为例”。这种侥幸心理害了不少受贿者,使他们面悬崖而未能勒马,临深渊而没有止步。另外一类受贿者既在心里、也在口头叫喊“当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胆大才有将军做”。这种人以赌博的心理和姿态去接受贿赂,大有“潇洒走一回”的气概。

对党员干部来说,一旦搞腐败被抓住,在政治上、经济上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特别是那些座到领导位置后搞腐败的人,一旦被查处,几十年的政治努力将一笔勾销。有些腐败分子因为问题败露,甚至出现“一人出事,全家坐牢”的情况。尽管有些腐败问题一时还没有被查出来,腐败分子还是背负着沉重的思想负担,开支不敢异常,吃饭、睡觉紧张,这叫“做贼心虚”。因此,侥幸心理不能有,要怀揣平民心态,踏踏实实作人。陈毅同志早就告诫我们: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熊海龙也许就“伸手”一次,但是,他还是被“捉”住了。这个教训,应该说熊海龙比别人更为深刻。

就“从众心理”而言,受贿嫌疑人主要表现在“大家都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的受贿行为模式上,甚至觉得“腐败的世界很精彩”。其实,所谓“从众”,只不过是受贿者打出的一个幌子,

为自己寻找一种借口,为自己盖上一块遮羞布而已。诚然,这些年各地被揪出来的受贿嫌疑人数量攀升,但是,对比于各行各业的国家工作人员,毕竟是少数当中的少数。

从缺少监督的角度来说,这是受贿嫌疑人胆大妄为、屡钻空子而得逞的主要原因。胡锦涛总书记在多次场合说:“现在我们的监督不得力,不到位”,确实存在这个情况。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倘若没有一种有效的机制、一套过细的办法用于监督、约束领导者、管理者或负责人,那么经济上就会出现对上行贿,对下受贿问题。有些腐败问题几年、几十年发现不了,最后酿成大祸才知道了,一旦发现已经没办法挽救了,如果监督得力,及时发现问题,腐败分子在腐败道路上就不至于越走越远。熊海龙负责的国税局综合办公大楼工程招标,因为缺乏过细的监督机制对他实施有效的监督,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为他下“承诺”、做“手脚”创造了条件,从而导致他以权谋私,收受中标方大量钱财的犯罪事实发生。在当今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制度管人、纪律管人有时候比思想政治教育来得更快、更见针对性,这是不争的事实。

认真剖析熊海龙的受贿案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特点就是权钱交易。熊海龙卖发包之权,罗清文买中标之实,形成一种私下交易,排斥公平竞争、改变招标性质的影响极坏的恶劣局面。不能断定,熊海龙脑海里有没有“大权大捞,小权小捞”的念头。假如有了这种念头,事情又至今没有败露,那么熊海龙将后就会谋求更大的权力,用以接受更多的贿赂,最后只能将牢底坐穿,走向不归路。

防范措施与办法

江苏连云港市一位大学校长,在案发以后忏悔说:“一个人只要有了贪心,面对的就不再是自己。”剖析多个案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贪心一是内因,二是外因。只在内因同外因相结合,贪欲才能扩张,才能转化为诸如贪污、受贿、挪用巨额公款等等行动。为了关心干部,为了给掌管辖地、部门、单位实权者创设廉洁的环境,早就有人提出行政和市场必须断然分开。不给领导干部在市场化运作中的决定权,是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的关键。

为了避免大大小小的受贿案件和其他经济案件的重演;为了不再出现“熊海龙”第二、“熊海龙”第三,我们必须在关键环节上有所突破:

一是监督上突破。要重点抓好总局即将下发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要强化巡视检查工作,充分运用巡视检查成果,落实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政府采购、集资建房等廉政制度规定;要督促财务部门开展财务管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实行预算管理,规范基建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执行“收支两条线”等项工作情况;要全面推广新版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执法监察子系统软件,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执法监察,改进执法监察的途径和方法,增强执法监察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逐步实现对税收执法同步、全程监控。

二是制度上突破。关键是要与政治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发扬民主。

第一、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要抓好责任分解,细化责任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完善实施方法,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具体、监督到位、奖惩有据的责任体系;要抓好责任考核,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提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抓好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不力,分管范围内发生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予以追究。

第二、构建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要紧密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总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和省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国税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意见》,将建立健全惩防体系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的全过程之中,进一步建

全和完善惩防体系“六大机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构建起符合抚州国税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三、完善制度约束机制。要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党组工作规则,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交流、岗位轮换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党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基建项目审计及有关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审计,提高审计质量,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事前廉政谈话制度;要强化对行使“两权”重点岗位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工作流程,明确监督责任。

第四、初步建立预警机制。要建立由纪检监察、人事、财务、法规、稽查、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参与预警机制建设的协调会议制度,预警信息报告和定期分析制度;加强预警信息评估和分析,对获取的信息进行梳理归纳,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从中发现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正确分析和判断腐败行为的苗头和动向。

三是教育上突破。关键是要在实效上下功夫。加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实际上就是筑牢我们党员干部的生死线,因此,我们在平时的学习、教育中要强化四个意识:

第一、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起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

第二、强化责任意识。要将防止腐败和我们每个人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和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结合起来,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出污泥而不染”。

第三、强化公权意识。公权不能私用,更不能把公权家庭化、私有化、商品化,要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要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真正行使好,真正用在为人民服务上。

第四、强化法制意识。依法治国、依法治权、依法治税。要加强廉政意识和职业敏感性,始终绷紧廉洁从政、依法行政这根弦,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按法制规范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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