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笔记
第二章 劳动立法简史
一. 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1.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动法规” 2. 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立法” 3. 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劳动法规”指14世纪到18世纪中叶,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的保证资本家能够榨取更多剩余劳动力的法规
而现代意义的劳动法规起源于19世纪初期。以限制资本家剥夺工人的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工厂立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最早的工作时间的立法,规定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应少于12小时每天
“工厂立法”最初只适用于某类工厂的某些工人工作时间的限制,后来包括工会,集体合同等方面的内容,从而逐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 二. 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上半叶,一些思想家,政治家企业家逐步认识到改善劳动条件的努力是无法解决的 1889年瑞士联邦政府提出了世界上第一次有国家政府派出的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 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的15个国家参加的世界上第一次有国家各国政府派出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保护工人的问题
189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
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与各国同意建立国际劳工组织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
注: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采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的书的形成
1919-1995年28届大会共制定了176个劳动公约,183项建议书
1984年5月我国政府对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劳工公约予以重新确认,事后,有批准了若干个劳工公约
三. 中国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1. 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北洋政府颁布的《暂行新刑律》对罢工的惩罚规定
1900年5月1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起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并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等决议案。七八月间,就发起劳动立法运动,并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立法大纲》
2. 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
1923年公布了《暂行共产规则》。是在强大工人运动斗争压力下所产生的第一个我国劳动立法,还颁布了《矿工工资待遇规则》等法令,而这些法令实际是徒有虚名的一纸空文
注:1922年颁布的一些有关劳动的法令: 《工会法》、《工会法施行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法》、《工厂法》、《工厂法实施条例》
表面这些规定工人可以享受某些权利,但有往往设定某种限制
4. 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1913年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14年11月1日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
召开,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其中第三章全面系统的提出了解放区劳动立法的各项建议
单位之间的关系(保姆和雇主之间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狭义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包括劳动关系过程中的职业培训、劳动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安全
广义劳动法:指调整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劳动法德立法宗旨和依据 (一)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1.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谐的劳资关系,保护弱势一方) 2.
3.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劳动立法依据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具体表现形式) 1. 宪法
2. 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工安全法、公司法、妇女权益保护法 3. 行政法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拓用工人暂行条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 4. 地方性劳动法规
5. 劳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6. 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书属于国际劳动法
7. 工会制定的经政府部门认可或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公布的有关劳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四. 我国劳动法适应范围
(一)《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 1. 中国境内企业
2. 中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一般雇工人数在7人一下的个体工商户”)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
1. 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3.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4.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情形
1. 国家机关与其他公务员的关系
2. 比照施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5. 新中国成立后的劳动立法
我国劳动立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1949-1956)
《共同纲领》对劳动问题的规定:废除旧工矿企业的管理的不合理的制度的实行工厂管理民主化的一系列的法规;
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的一系列的法规;有关劳动安全卫士的一系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
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时期(1957-1976)
1975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63年《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1964年《企业计时奖励暂行规定(草案)》
我国劳动立法的回复和大发展时期(1976-今)
发布了有关劳动就业方面的一系列法规;有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方面的一系列法规;有关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者民主参与,职工培训和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监察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有先后指定施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
裁法》(2008年5月1日)
思考题:1. 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上的特点是什么?
2.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有那些? 3. 近年来我国制定了那些重要的劳动立法方面的法律?
第三章 劳动法的基础理论
一.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其附随的一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关系是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者与用人
体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4. 军队与现役军人的关系 5. 家庭保姆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 (四)劳动者的权利
1.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限制
2.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 休息休假的权利
4.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7.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8. 其他权利 (少一节课)
3.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信信用的原则
4. 劳动合同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一发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
劳动合同不仅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于有关系的第三方也有法律效力 5. 无效劳动合同
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件: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违反国家强行性的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发生当事人逾期的法律后果(劳动和通透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争议的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情形下已付劳动的报酬确定:根据劳动合同第2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的劳动
二.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形成
作的期限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的利益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人只能签一次试用期
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合意的表现形式,亦即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应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及法人代表
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有效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定期培训、试用期、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注意事项
若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的约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使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用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违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没有规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单位应同意。劳动者在用人单位 工作满10年
。以完成一定~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劳动期限
四.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1.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适用工
适用期包括在劳动期限范围内
2. 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岗位最低工资,不得低于约定的工资的80%
3.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权:要说明特定的理由 4. 劳动者适用期内解除权: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五. 违约金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
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2.
3. 违反意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什么是意业限制:是指富有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根据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注意事项)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经用人单位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学习,包括技术秘密(如产品、技术配方),商业秘密(如购货渠道)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意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意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意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意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同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业务的人员,意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意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 思考题
1. 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2. 叙述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3. 劳动者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违约金 4. 试述意业限制
第五章 劳动关系协调(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怎样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能极端化 一. 过失性辞退(不予经济补偿)
以欺诈,胁迫手段的(二十六条一款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一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者患病
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应依法紧经济补偿) 三. 经济性裁员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 优先留用
六.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29条规定:
从事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为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是职业病病人在诊断阶段或者医学观察区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的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在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愈休息)
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法定退休年限不满五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非过失性辞退
七. 工会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当的,有权捍卫的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思考题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标准
1. 集体合同: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
方报酬,工作时间,休假休息,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2. 集体合同标准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思考题
1.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 紧急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4. 集体合同的标准和概念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和解:指争议当事人之间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的解决办法
调解:第三方之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
仲裁:也称公 断可分为民间仲裁和国家仲裁
我国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属国家仲裁,即有国家专门的仲裁机关,行使国家仲裁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仲裁
仲裁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形式
诉论:劳动争议的诉论是指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1.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好处? 2.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 工会对用人单位的接触劳动合同的监督主要
在哪三个方面
一.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条件和程序
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规定)劳动者的辞职职权,除此条规定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1995年8月11日)
33.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 2. 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38) 为按照劳动法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约社会劳动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6条款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向用人单位告知
劳动者依据劳动者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所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一般包括2个方面,生活补助,二是医疗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47)紧急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像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该
劳动法笔记
第二章 劳动立法简史
一. 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1.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动法规” 2. 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立法” 3. 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劳动法规”指14世纪到18世纪中叶,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的保证资本家能够榨取更多剩余劳动力的法规
而现代意义的劳动法规起源于19世纪初期。以限制资本家剥夺工人的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工厂立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最早的工作时间的立法,规定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应少于12小时每天
“工厂立法”最初只适用于某类工厂的某些工人工作时间的限制,后来包括工会,集体合同等方面的内容,从而逐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 二. 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上半叶,一些思想家,政治家企业家逐步认识到改善劳动条件的努力是无法解决的 1889年瑞士联邦政府提出了世界上第一次有国家政府派出的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 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的15个国家参加的世界上第一次有国家各国政府派出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保护工人的问题
189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
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与各国同意建立国际劳工组织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
注: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采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的书的形成
1919-1995年28届大会共制定了176个劳动公约,183项建议书
1984年5月我国政府对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劳工公约予以重新确认,事后,有批准了若干个劳工公约
三. 中国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1. 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北洋政府颁布的《暂行新刑律》对罢工的惩罚规定
1900年5月1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起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并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等决议案。七八月间,就发起劳动立法运动,并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立法大纲》
2. 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
1923年公布了《暂行共产规则》。是在强大工人运动斗争压力下所产生的第一个我国劳动立法,还颁布了《矿工工资待遇规则》等法令,而这些法令实际是徒有虚名的一纸空文
注:1922年颁布的一些有关劳动的法令: 《工会法》、《工会法施行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法》、《工厂法》、《工厂法实施条例》
表面这些规定工人可以享受某些权利,但有往往设定某种限制
4. 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1913年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14年11月1日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
召开,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其中第三章全面系统的提出了解放区劳动立法的各项建议
单位之间的关系(保姆和雇主之间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狭义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包括劳动关系过程中的职业培训、劳动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安全
广义劳动法:指调整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劳动法德立法宗旨和依据 (一)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1.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谐的劳资关系,保护弱势一方) 2.
3.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劳动立法依据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具体表现形式) 1. 宪法
2. 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工安全法、公司法、妇女权益保护法 3. 行政法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拓用工人暂行条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 4. 地方性劳动法规
5. 劳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6. 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书属于国际劳动法
7. 工会制定的经政府部门认可或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公布的有关劳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四. 我国劳动法适应范围
(一)《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 1. 中国境内企业
2. 中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一般雇工人数在7人一下的个体工商户”)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
1. 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3.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4.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情形
1. 国家机关与其他公务员的关系
2. 比照施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5. 新中国成立后的劳动立法
我国劳动立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1949-1956)
《共同纲领》对劳动问题的规定:废除旧工矿企业的管理的不合理的制度的实行工厂管理民主化的一系列的法规;
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的一系列的法规;有关劳动安全卫士的一系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
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时期(1957-1976)
1975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63年《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1964年《企业计时奖励暂行规定(草案)》
我国劳动立法的回复和大发展时期(1976-今)
发布了有关劳动就业方面的一系列法规;有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方面的一系列法规;有关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者民主参与,职工培训和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监察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有先后指定施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
裁法》(2008年5月1日)
思考题:1. 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上的特点是什么?
2.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有那些? 3. 近年来我国制定了那些重要的劳动立法方面的法律?
第三章 劳动法的基础理论
一.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其附随的一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关系是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者与用人
体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4. 军队与现役军人的关系 5. 家庭保姆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 (四)劳动者的权利
1.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限制
2.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 休息休假的权利
4.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7.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8. 其他权利 (少一节课)
3.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信信用的原则
4. 劳动合同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一发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
劳动合同不仅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于有关系的第三方也有法律效力 5. 无效劳动合同
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件: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违反国家强行性的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发生当事人逾期的法律后果(劳动和通透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争议的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情形下已付劳动的报酬确定:根据劳动合同第2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的劳动
二.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形成
作的期限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的利益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人只能签一次试用期
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合意的表现形式,亦即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应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及法人代表
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有效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定期培训、试用期、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注意事项
若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的约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使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用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违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没有规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单位应同意。劳动者在用人单位 工作满10年
。以完成一定~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劳动期限
四.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1.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适用工
适用期包括在劳动期限范围内
2. 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岗位最低工资,不得低于约定的工资的80%
3.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权:要说明特定的理由 4. 劳动者适用期内解除权: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五. 违约金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
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2.
3. 违反意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什么是意业限制:是指富有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根据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注意事项)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经用人单位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学习,包括技术秘密(如产品、技术配方),商业秘密(如购货渠道)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意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意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意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意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同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业务的人员,意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意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 思考题
1. 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2. 叙述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3. 劳动者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违约金 4. 试述意业限制
第五章 劳动关系协调(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怎样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能极端化 一. 过失性辞退(不予经济补偿)
以欺诈,胁迫手段的(二十六条一款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一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者患病
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应依法紧经济补偿) 三. 经济性裁员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 优先留用
六.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29条规定:
从事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为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是职业病病人在诊断阶段或者医学观察区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的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在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愈休息)
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法定退休年限不满五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非过失性辞退
七. 工会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当的,有权捍卫的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思考题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标准
1. 集体合同: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
方报酬,工作时间,休假休息,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2. 集体合同标准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思考题
1.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 紧急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4. 集体合同的标准和概念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和解:指争议当事人之间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的解决办法
调解:第三方之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
仲裁:也称公 断可分为民间仲裁和国家仲裁
我国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属国家仲裁,即有国家专门的仲裁机关,行使国家仲裁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仲裁
仲裁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形式
诉论:劳动争议的诉论是指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1.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好处? 2.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 工会对用人单位的接触劳动合同的监督主要
在哪三个方面
一.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条件和程序
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规定)劳动者的辞职职权,除此条规定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1995年8月11日)
33.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 2. 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38) 为按照劳动法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约社会劳动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6条款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向用人单位告知
劳动者依据劳动者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所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一般包括2个方面,生活补助,二是医疗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47)紧急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像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