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意见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局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意见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民办医院,个体门诊,厂矿、学校、医务室,村卫生室:

为了加强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工作,保障校验的合法性、严肃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通过对全县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和执业情况的全面考核,严格落

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考核记分和建档管理制度,增强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二、校验对象及时间

(一)校验对象:乡(镇)及中心卫生院,二级以下的民办医院,个体诊所,学校医务室,厂矿医务室,监狱医务室,村卫生室。

(二)校验时间:实行每年分期分批集中验审,具体时间每年另行通知。

三、校验方式

按照三结合的方式进行医疗机构校验。

(一)医疗机构校验与培训考试相结合。由县医学会组织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开展卫生管理及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拒不参加或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以校验。

(二)医疗机构校验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由县卫生局组织县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由各评审专家现场进行评分,平均分在60分以下者不予以校验。

(三)医疗机构校验与年度医疗质量考核相结合;卫生局每年制定医疗质量考核细则,组织考核2次,每半年1次,其考核结果2次平均分在60分以下者不予以校验。

(四)医疗机构校验与各医疗机构报送校验资料相结合。资料报送不合格者不予以校验。

四、校验需提交的资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当年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的效果及整改情况。

(六)本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

(八)本机构从业人员的花名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参加年度培训的《继续医学教育证书》,执业医师(助理)定期考核合格情况。

(九)医疗机构财务收支及年度审计情况。 五、校验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按照县卫生局通知的时间主动申请校验,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校验的有关材料。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制定整改措施,保证在校验期内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期满后5日内要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或发生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验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把专项技术及特殊技术开展情况,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措

施落实情况,依法执业及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作为校验重点。

(三)落实现场审核。县卫生局建立医疗机构审查专家库和现场审查制度,对首次校验、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两个年度未进行现场审查的机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评估。

(四)在校验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必须予以注销;医疗机构名称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必须责令变更名称;对校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宣布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机构给予暂缓校验,并组织好听证;对暂缓校验期内有违规行为、超过再次校验申请期限、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机构,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证医疗机构校验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五)县卫生局将常年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并作好监管记录,对各机构的年度校验结论和不良行为记录将予以公示。

(六)医疗机构必须自觉组织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各种卫生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医疗机构的责任、义务和上级各种禁令等,切实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杜绝违法违规事件及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

(七)加强督导检查,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度 。按照《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制、监督稽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依法行政、严格准入。

(八)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校验资料的集中提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校验资料的集中提交;其它医疗机构的年审材料自行送交。

(九)县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汇总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年度校验资料,做出“合格”、“暂缓”、“不合格”等校验结论,报县卫生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医疗机构名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主要负责人)

登 记 号 □□□□□□□□-□□□□□□□□□□□□□□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表1 医疗机构代码 按照卫生部卫办发[2002]117号《关于下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

3、表1 隶属关系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表1 所有制形式 分类性质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表1 服务对象 填写要求同4。

6、表1 法定代表人 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7、表2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表2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表2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表3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表3 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2、表3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表4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表5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15、.表5 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出院人数 平均开放病床数

16、表5 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17、表5 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8、.表5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费用。 19、表5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表1 医 疗 机 构 简 况

表2-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一)

请在□中划“√”

代码 □01 □02

□03. □03.01 □03.02 □03.03 □03.04 □03.05 □03.06 □03.07 □03.08 □03.09 □03.10 □03.11

□04. □04.01 □04.01.01 □04.01.02 □04.01.03 □04.02 □04.03 □04.04 □04.04.01 □04.05 □04.05.01 □04.06 □04.06.01 □04.07 □04.08 □04.09

□05. □05.01 □05.02 □05.03 □05.04 □05.05 □05.06

□06. □06.01 □06.02 □06.03 □06.04 □06.05 □06.06

□07. □07.01 □07.02 □07.03 □07.04

诊疗科目

预防保健科 全科医疗科

内科

呼吸内科专业 消化内科专业 神经内科专业 心血管内科专业 血液内科专业 肾病学专业 内分泌专业 免疫学专业 变态反应专业 老年病专业 其他

外科

普通外科专业 肝脏移植项目 胰腺移植项目 小肠移植项目 神经外科专业 骨科专业 泌尿外科专业 肾脏移植项目 胸外科专业 肺脏移植项目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心脏移植项目 烧伤科专业 整形外科专业 其他

妇产科 妇科专业 产科专业 计划生育专业 优生学专业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其他

妇女保健科

青春期保健专业 围产期保健专业 更年期保健专业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妇女营养专业 其他

儿科

新生儿专业 小儿传染病专业 小儿消化专业 小儿呼吸专业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 □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其他 □13. 皮肤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 其他 □14. 医疗美容科

□14.01 美容外科 □14.02 美容牙科 □14.03 美容皮肤科 □14.04 美容中医科

表2-2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二)

代码 □15. □15.01 □15.02 □15.03 □15.04 □15.05 □15.06 □15.07 □15.08

□16. □16.01 □16.02 □16.03 □16.04 □16.05 □16.06 □16.07

□17.

□18.

□19.

□20.

□21.

□22.

□23. □23.01 □23.02 □23.03 □23.04 □23.05 □23.06

□24.

□25.

□26.

□27.

□30. □30.01 □30.02 □30.03 □30.04 □30.05 诊疗科目

精神科

精神病专业 精神卫生专业 药物依赖专业 精神康复专业 社区防治专业 临床心理专业 司法精神专业 其他

传染科

肠道传染病专业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肝炎专业

虫媒传染病专业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蠕虫病专业 其他

结核病科

地方病科

肿瘤科

急诊医学科

康复医学科

运动医学科

职业病科

职业中毒专业 尘肺专业 放射病专业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其他

临终关怀科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麻醉科

疼痛科

医学检验科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备注 代码 □31.

□32. □32.01 □32.02 □32.03 □32.04 □32.05 □32.06 □32.07 □32.08 □32.09 □32.10 □32.11

□50. □50.01 □50.02 □50.03 □50.04 □50.05 □50.06 □50.07 □50.08 □50.09 □50.10 □50.11 □50.12 □50.13 □50.14 □50.15 □50.16 □50.17 □50.18

□51. □51.01 □51.02 □51.03 □51.04 □51.05 □51.06

□52. 诊疗科目

病理科

医学影像科 X线诊断专业 CT诊断专业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核医学专业 超声诊断专业 心电诊断专业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介入放射学专业 放射治疗专业 其他

中医科 内科专业 外科专业 妇产科专业 儿科专业 皮肤科专业 眼科专业

耳鼻咽喉科专业 口腔科专业 肿瘤科专业 骨伤科专业 肛肠科专业 老年病科专业 针灸科专业 推拿科专业 康复医学专业 急诊科专业 预防保健科专业 其他

民族医学科 维吾尔医学 藏医学 蒙医学 彝医学 傣医学 其他

中西医结合科 备注

表4 仪 器 设 备 情 况

注:普通设备栏如不够,请自行另附页。

表5 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

表7

校验结论登记事项

表8 核 准 校 验 事 项

表9 医疗机构校验归档、公告情况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局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意见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民办医院,个体门诊,厂矿、学校、医务室,村卫生室:

为了加强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工作,保障校验的合法性、严肃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通过对全县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和执业情况的全面考核,严格落

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考核记分和建档管理制度,增强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二、校验对象及时间

(一)校验对象:乡(镇)及中心卫生院,二级以下的民办医院,个体诊所,学校医务室,厂矿医务室,监狱医务室,村卫生室。

(二)校验时间:实行每年分期分批集中验审,具体时间每年另行通知。

三、校验方式

按照三结合的方式进行医疗机构校验。

(一)医疗机构校验与培训考试相结合。由县医学会组织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开展卫生管理及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拒不参加或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以校验。

(二)医疗机构校验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由县卫生局组织县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由各评审专家现场进行评分,平均分在60分以下者不予以校验。

(三)医疗机构校验与年度医疗质量考核相结合;卫生局每年制定医疗质量考核细则,组织考核2次,每半年1次,其考核结果2次平均分在60分以下者不予以校验。

(四)医疗机构校验与各医疗机构报送校验资料相结合。资料报送不合格者不予以校验。

四、校验需提交的资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当年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的效果及整改情况。

(六)本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

(八)本机构从业人员的花名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参加年度培训的《继续医学教育证书》,执业医师(助理)定期考核合格情况。

(九)医疗机构财务收支及年度审计情况。 五、校验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按照县卫生局通知的时间主动申请校验,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校验的有关材料。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制定整改措施,保证在校验期内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期满后5日内要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或发生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验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把专项技术及特殊技术开展情况,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措

施落实情况,依法执业及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作为校验重点。

(三)落实现场审核。县卫生局建立医疗机构审查专家库和现场审查制度,对首次校验、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两个年度未进行现场审查的机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评估。

(四)在校验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必须予以注销;医疗机构名称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必须责令变更名称;对校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宣布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机构给予暂缓校验,并组织好听证;对暂缓校验期内有违规行为、超过再次校验申请期限、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机构,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证医疗机构校验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五)县卫生局将常年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并作好监管记录,对各机构的年度校验结论和不良行为记录将予以公示。

(六)医疗机构必须自觉组织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各种卫生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医疗机构的责任、义务和上级各种禁令等,切实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杜绝违法违规事件及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

(七)加强督导检查,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度 。按照《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制、监督稽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依法行政、严格准入。

(八)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校验资料的集中提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校验资料的集中提交;其它医疗机构的年审材料自行送交。

(九)县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汇总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年度校验资料,做出“合格”、“暂缓”、“不合格”等校验结论,报县卫生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医疗机构名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主要负责人)

登 记 号 □□□□□□□□-□□□□□□□□□□□□□□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表1 医疗机构代码 按照卫生部卫办发[2002]117号《关于下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

3、表1 隶属关系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表1 所有制形式 分类性质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表1 服务对象 填写要求同4。

6、表1 法定代表人 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7、表2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表2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表2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表3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表3 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2、表3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表4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表5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15、.表5 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出院人数 平均开放病床数

16、表5 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17、表5 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8、.表5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费用。 19、表5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表1 医 疗 机 构 简 况

表2-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一)

请在□中划“√”

代码 □01 □02

□03. □03.01 □03.02 □03.03 □03.04 □03.05 □03.06 □03.07 □03.08 □03.09 □03.10 □03.11

□04. □04.01 □04.01.01 □04.01.02 □04.01.03 □04.02 □04.03 □04.04 □04.04.01 □04.05 □04.05.01 □04.06 □04.06.01 □04.07 □04.08 □04.09

□05. □05.01 □05.02 □05.03 □05.04 □05.05 □05.06

□06. □06.01 □06.02 □06.03 □06.04 □06.05 □06.06

□07. □07.01 □07.02 □07.03 □07.04

诊疗科目

预防保健科 全科医疗科

内科

呼吸内科专业 消化内科专业 神经内科专业 心血管内科专业 血液内科专业 肾病学专业 内分泌专业 免疫学专业 变态反应专业 老年病专业 其他

外科

普通外科专业 肝脏移植项目 胰腺移植项目 小肠移植项目 神经外科专业 骨科专业 泌尿外科专业 肾脏移植项目 胸外科专业 肺脏移植项目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心脏移植项目 烧伤科专业 整形外科专业 其他

妇产科 妇科专业 产科专业 计划生育专业 优生学专业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其他

妇女保健科

青春期保健专业 围产期保健专业 更年期保健专业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妇女营养专业 其他

儿科

新生儿专业 小儿传染病专业 小儿消化专业 小儿呼吸专业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 □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其他 □13. 皮肤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 其他 □14. 医疗美容科

□14.01 美容外科 □14.02 美容牙科 □14.03 美容皮肤科 □14.04 美容中医科

表2-2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二)

代码 □15. □15.01 □15.02 □15.03 □15.04 □15.05 □15.06 □15.07 □15.08

□16. □16.01 □16.02 □16.03 □16.04 □16.05 □16.06 □16.07

□17.

□18.

□19.

□20.

□21.

□22.

□23. □23.01 □23.02 □23.03 □23.04 □23.05 □23.06

□24.

□25.

□26.

□27.

□30. □30.01 □30.02 □30.03 □30.04 □30.05 诊疗科目

精神科

精神病专业 精神卫生专业 药物依赖专业 精神康复专业 社区防治专业 临床心理专业 司法精神专业 其他

传染科

肠道传染病专业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肝炎专业

虫媒传染病专业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蠕虫病专业 其他

结核病科

地方病科

肿瘤科

急诊医学科

康复医学科

运动医学科

职业病科

职业中毒专业 尘肺专业 放射病专业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其他

临终关怀科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麻醉科

疼痛科

医学检验科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备注 代码 □31.

□32. □32.01 □32.02 □32.03 □32.04 □32.05 □32.06 □32.07 □32.08 □32.09 □32.10 □32.11

□50. □50.01 □50.02 □50.03 □50.04 □50.05 □50.06 □50.07 □50.08 □50.09 □50.10 □50.11 □50.12 □50.13 □50.14 □50.15 □50.16 □50.17 □50.18

□51. □51.01 □51.02 □51.03 □51.04 □51.05 □51.06

□52. 诊疗科目

病理科

医学影像科 X线诊断专业 CT诊断专业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核医学专业 超声诊断专业 心电诊断专业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介入放射学专业 放射治疗专业 其他

中医科 内科专业 外科专业 妇产科专业 儿科专业 皮肤科专业 眼科专业

耳鼻咽喉科专业 口腔科专业 肿瘤科专业 骨伤科专业 肛肠科专业 老年病科专业 针灸科专业 推拿科专业 康复医学专业 急诊科专业 预防保健科专业 其他

民族医学科 维吾尔医学 藏医学 蒙医学 彝医学 傣医学 其他

中西医结合科 备注

表4 仪 器 设 备 情 况

注:普通设备栏如不够,请自行另附页。

表5 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

表7

校验结论登记事项

表8 核 准 校 验 事 项

表9 医疗机构校验归档、公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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